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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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论文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
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
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
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
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
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
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维护消费者利益、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
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
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
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
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
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
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
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
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
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
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
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
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
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
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
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
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
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
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
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
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
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
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
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
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
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
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
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
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
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
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