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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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许国皆对该制度十分重视。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不同,各国律师阅卷制度也相异,且各有千秋。本文对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给以概述和简评。

关键词: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比较研究

一、德国的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第二款:案卷中还没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的时候,如果查阅可能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可以拒绝辩护人查阅案卷、个别案卷文件或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第三款: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此外,只要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以申请可以准许辩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

由此可见,德国对辩护人查阅案卷的权利是分了两个阶段、三个层次规定的。两个阶段是:在侦察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特定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看所有的案卷。三个层次是:第一,对于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下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辩护律师享有不加限制的阅卷权;第二,对于尚未注明已侦查终结的案卷,如果查阅可以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的,可以拒绝辩护

律师查阅案卷,即律师在此享有相对阅卷权;第三,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准许辩护律师在场或者如果提出要求必须准许辩护律师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鉴定人的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均有权查阅,即辩护律师对于这些特定的案卷材料,享有绝对的阅卷权。此外,德国辩护人还有一项特权是:可以申请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这是对辩护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法国的制度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律师阅卷权有明确规定。该法典第116条规定:“律师选定或者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第167条规定:在鉴定人鉴定结束之后,“当事人的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案卷。”第114条规定:“在第一次讯问或者第一次听取陈述之后,律师可以以自己费用要求发给他一切档案文件和证据专供自己使用,但不得复制。”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所称“法院”是指法国的预审法院。在法国,重罪必须经过两次预审。初级预审法庭根据检查官的公诉书进行侦讯。这一阶段的预审法院兼有侦查与审查起诉的双重性质。由此可见,法国的辩护律师拥有阅卷权的时间较早:在“第一次讯问或者第一次听取陈述之后”,在预审法院阶段就已享有阅卷权、会见权、讯问在场权、通讯等权利。这表现了法国对律师阅卷功能的重视。

三、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辩护律师拥有对诉讼文件、证物的阅览、誊写的权利。日本宪法第34条规定,侦察机关准备扣留、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立即告之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的侦察阶段,日本的辩护律师就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提起公诉后,日本法律规定,检查官应尽早地给予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阅览证据文件和证物的机会。日本司法研修所特意传授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经验,以期增其阅卷的速度和能力。尤其是,法律允许辩护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誊写有关证据文件和证物。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通过证据保全程序取得的证据,被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可以前往法院阅览。尽管在侦察期间法律没有赋予辩护人阅卷权,但在审判之前,辩护人仍然可以知道控诉方的证据,一是通过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在场权,可以了解控诉方在侦察中收集的证据情况;二是通过证据展示制度,辩护人也可以阅览控诉方的证据。

日本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为了弥补阅卷的不足,日本引借鉴了美国的证据展示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请求讯问证人、鉴定人、通译人或者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知悉他们的姓名及住所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者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证物的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不在此限。”此乃日本法律规定的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都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尽可能迅速地给予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阅览这些证据文件和证物的机会。

四、国外律师阅卷制度之小结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享有阅卷权。大体来说,在采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国家,由于采取卷宗移送主义,辩护律师可以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查阅全部案卷。总之,在审判之前,辩护方基本可以了解对方的几乎所有的(言辞证据往往除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证据,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

(作者单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田文昌:《刑事辩护学》(第一版),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陈瑞华:《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英美意日四国证据展示制度简介》,载《中国律师》1998(12).

[7](日)日本司法研修所编,王铁城等译:《刑事辩护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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