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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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投资管

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原则 (5)

第三章投资分类 (6)

第四章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 (7)

第五章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9)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14)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18)

第八章项目的终止和退出 (19)

第九章境外投资的特别要求 (20)

第十章档案资料管理 (21)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22)

第十二章附则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投资活动,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管控体系方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以及按照集团《管控体系方案》定义的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板块公司(含上市公司,以下统称“板块公司”)的投资活动。各板块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其中,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需同时遵守上市监管规则。

第三条板块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规范、严谨的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投资活动按照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板块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管理应通过本单位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所属子公司治理结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规范的法律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合法、有效执行。

第四条集团对投资活动实行“集团主导、适度授权、权责对等、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其中,集团对集团本部和板块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板块公司对板块公司本部和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集团、板块公司和板块公司所属子公司对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分别承担法人主体责任,对投资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一)集团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内容

1、制度管理。集团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对投资活动的管理要求,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资源配置管理。集团根据总体组合战略,在各板块公司之间合

理分配资源,通过注入资金、资产、股东借款等形式给板块公司配置资源,使板块公司具备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发展能力。集团对主业内高回报、高成长的投资项目优先倾斜配置资源;对低回报项目严格控制资金投入。集团资源配置方案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预算管理。集团将已获得审批的投资项目、处于可研论证阶段经批准列入的投资项目纳入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投资决策管理。根据本制度分别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决策的投资项目包括:集团全资板块公司的所有投资项目;集团控股板块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集团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集团作为投资主体的新产业或新业务项目。

5、监督管理。集团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备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效能监察、内部审计、投资后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督。

6、评价和考核管理。集团将资源配置、投资回报要求、行业投资回报对标等纳入评价和考核方案,对板块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板块公司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内容

1、制定制度。板块公司的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制度冲突,经本单位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战略发展部备案。

2、预算管理。板块公司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按照集团审批的资本性支出预算严格执行,并按月向集团报告资本性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3、投资决策管理。集团控股板块公司董事会对本单位非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集团备案。原则上,板块公司的投资决策权不再下放。

4、组织和实施。板块公司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投资活动所需的资金、人力等各项资源,确保投资项目有效实施,实现投资目标。

5、监督管理。板块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对附属全资、控股、作为单一大股东的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督,确保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规范运作。

6、评价和考核管理。板块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将有关结果报集团备案。

7、管理报告。板块公司要按时完成集团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的投资管理报告工作,并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集团战略发展部是集团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投资管理职能:

(一)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研究提出集团分阶段、分产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的建议意见;

(二) 负责集团的投资计划管理;

(三) 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 具体组织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

(五) 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指导下属经营单位的投资管理活动;

(六) 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

(七)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管理;

(八) 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集团及板块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 遵守国家、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集团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

(二) 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的要求;

(三) 符合主业发展的要求。集团严禁从事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非主业的策略性投资必须有可能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具备成为新的主业发展方向的条件。板块公司不得进行非主业投资;

(四) 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纳入集团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管理;

(五) 满足集团投资回报要求。板块公司不得投资内部收益率(IRR)预测低于集团或本单位最低标准的项目。集团对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最低标准是当期银行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加上3 个百分点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集团根据行业投资回报水平,确定部分板块公司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的最低标准,并根据行业和对标企业情况动态调整,有关指标要求见附件 1;在特殊情况下,对未达到板块最低投资回报标准的投资项目,在满足集团最低投资回报标准的前提下,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六) 符合集约化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原则。原则上,专业公司和项目公司不得进行项目投资。板块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作为单一大股东的子公司因经营发展所需的投资活动,经批准后实施;

(七) 符合控股原则。合营项目一般须由我方直接或间接控股(合作对象为市场或行业中的知名公司且所投项目风险小、收益稳定者除外)。不得选择规模小、资信差、不具备独特互补优势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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