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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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东府〔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6日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包括其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设施。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通过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城建工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汕头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市市政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桥梁、隧道的,适用本细则。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参照执行。

未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计划统筹、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同时应优先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挖掘施工。

挖掘城市道路后,路面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做好标准、流程的标准化审批管理体系,统筹负责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审核和发布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属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工作,收取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报辖区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勘查现场、审查掘路、坑槽回填等施工方案;应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提供批前技术服务;监督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各管线管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职能职负责对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许可审核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违规违法处置工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王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一)案件经过2022 年 4 月 30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市政维护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零陵区芝山北路存在占用人行道施工并挖掘人行道地砖及周围绿化带,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王某承包联通公司埋设光缆所致,现场测量挖掘长度为 50 米,宽度为 0.8 米,深度为0.8 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拍照固定证据。

当事人未如期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实物、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左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对当事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处理结果2022 年 5 月 17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2 年 5 月 19 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一是本案事实清晰。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核查,并对挖掘现场进行了录相、照像取证,固定证据。

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处理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经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教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二是本案处罚依据准确。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道路的完好,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国家的道路财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若占道施工对道路路面破坏很大,修复起来也比较艰难。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借鉴广州、武汉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自由裁量最小、服务措施最优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合流程、并联审批、容缺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审批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流程。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等措施,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立项阶段由发改或经信部门主办,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阶段由规划部门主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主办,实行各阶段主办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抄告、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广东政务服务网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推荐服务: 用水、用气、用电接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占用城市绿地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30000754 1969A34 4 0114 00800102
流快递
是否进驻政 是 务大厅
是否支持网 否 上支付
委托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是否告知承 否 诺制
实施主体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市级
审批服务形 式
网上办,一次办
通办范围

事项状态
使用中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权力来源 业务系统
法定本级行使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联办机构

事项版本
12
类型
模板
样例
下载日期: 2 0 19 -12 -15
关联状态
1
广东政务服务网
序号 1
名称
类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批文 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模板
样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z ip
局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关联状态 已关联电子证照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7025000
实施编码
114 4 030000754 1969A3000117025000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总时限 4 工作日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 无 称
村镇社区名 无 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怀政办发〔2020〕 29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29号各有关单位:《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8日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作用、优化政府服务能力、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办理效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是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加强固定投资项目技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而搭建的,政府服务建设单位申报行政许可的一项预沟通、预协调机制。

第三条(运行原则)“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运行遵循“信息共享、便捷高效、协同推进”原则,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过程协调”的统筹引领作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区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服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生成。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预审机制)设立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预审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为研究梳理拟实施重点项目,形成项目库清单,原则上每年4月、9月召开预审会,梳理重点项目库。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习题集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习题集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习题一、单选题1、《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自(A)开始实施。

A、2016年12月1日B、2016年6月28日C、2018年9月30日D、2018年8月31日2、按照《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B)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A、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位项目负责人3、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A)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A、专业承包单位B、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D、分包单位4、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如何处理?(D)A、立即停止施工B、在不损坏文化的情况下继续施工C、不做任何处理D、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5、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C),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施工许可发证机关D、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6、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与(D)签订《文明施工承诺书》。

A、建设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B、施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C、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要求的连续封闭围挡或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C)。

A、1.8米B、1.2米C、2米D、3米8、设置于交通路口的施工围挡,距地面(C)以上部位应当保持通透。

A、1.8米B、1米C、1.2米D、1.5米9、施工单位应当在(B)的醒目位置,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施工公示牌。

A、施工现场出口B、施工现场出入口C、施工现场入口D、施工现场消防通道10、本市中高考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A)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7•【字号】成府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9〕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7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环节、要件,压缩审批时间,2019年6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同时,拓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至不动产首次登记环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2019年底前,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政务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重点突出。

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为目标,聚焦项目生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和“一张蓝图”“一个系统”“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等重点任务,实施优化提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4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4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一)《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公路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届全国____委会第____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号)第三十三条。

(四)《____市人民政府第134____》(____市政府____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无数量限制;(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法律依据。

《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____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原件____份;《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件____份;(二)____明材料:⑴属个人的,提供____(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____份);⑵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⑶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____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____份)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⑷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⑸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____明(原件);⑹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____明(原件);⑺境外企业的、____及个人提交的____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____和____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海府[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镇绿化资金,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根据财政情况随公共绿化面积及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镇绿地,需要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应当按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养护前对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建设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绿损绿毁绿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开通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四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四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一、法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____第____号,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____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____市____委会____年____月____日制定,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

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执照;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面积的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Ⅰ办理城市道路占用(临时)需提交的资料(1)基建占用: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建筑规划许可证③建设规划红线图④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证⑤占用申请表⑥占用范围图示(2)装修占用:①占用申请表(3)经营占用:①____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或市政府相关批文②经营性占用申请表③道路挖掘申请表Ⅱ办理城市道路挖掘需提交的资料(1)立项工程: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规划许可证③规划管线图④施工方案⑤挖掘申请表(2)建设工程:①规划许可证②规划管线图③施工方案④挖掘申请表(3)其他工程:①挖掘申请表②管线示意图(抄表出户工程免)备注:如工程影响交通安全,办理人需提供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交通____方案;如工程牵涉行道树等园林设施的迁移需先经园林部门批准;如涉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还需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doc-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doc-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对象,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堆放施工物料等;(二)跨越城市道路上空、下穿城市道路但不直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五)在城市道路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六)在城市道路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道挖掘行为。

二、办理条件(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合法依据,并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不涉及规划报建的除外);(二)占道挖掘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管线保护方案)、交通疏导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意见;(三)已在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四)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已纳入挖掘计划(市政设施养护作业除外)。

(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豁免制”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字〔2018〕479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用地清单意见,按规定开展工程施工,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

三、所需材料(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4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申请5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6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7五、办理时限(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文(4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文(4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的便利,制定本制度,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占用、挖掘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进行临时占用、挖掘的合法资质和相关执照,并具备相关技术和人员。

2. 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认证资料;(2)施工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3)安全施工计划和应急预案;(4)对周边环境和交通影响的评估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相关部门;(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要及时通知申请人;(3)审核通过后,颁发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4)施工单位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并根据规定时间完成并恢复道路交通。

四、管理要求1. 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和质量;(2)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尽量选择合适的时间段进行施工;(3)保护周边环境,尽量减少噪音、灰尘和污染物的排放。

2. 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超期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方式;(3)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范,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和护栏,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3. 管理监督:(1)相关部门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进行管理和监督;(2)相关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规定。

此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文(2)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就我公司计划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工作一事,向贵部门提出申请,并陈述如下事宜:一、临时占用、挖掘的原因和目的我公司计划在某某街道上进行水管道改造工程,以解决当前该地区水质不佳的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申请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申请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附件材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施工方案
6.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6.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2024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二篇)

2024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二篇)

2024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____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____,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____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____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____决定》(国发【____】____号)(三)《____省人民____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____决定》(黑政发【____】____号)(四)《____省人民____黑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黑政函【____】____号)(五)《____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____施工。

”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六)《____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____米以内的非公益性设施的;(二)占压地下管线的;(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____平方米的;(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例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路边石间距少于____米的;(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八)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九)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十)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津政务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务函〔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4日(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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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一、市政工程设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
销占路执照。


(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和管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材料:
(8)在道路上开设路口:
①审批表(原件);
②规划部门签批的路口开设位置图(包含电脑制作的简图)(复印件);
③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发证。

5、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临时占用城区绿地许可
1、审批依据: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

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具备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等。

3、申请资料:
(1)审批表;
(2)占用位置图(原件);
(3)属建筑工程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面配置图、基坑开挖的边坡支护方案(复印件);
(4)属房屋修缮的,提交房屋修缮许可证(复印件);
(5)经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性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与受严重影响的周围单位及居民签署的相关协议书(原件);
(7)植被恢复方案。

4、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审查资料—现场勘验—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签批后出具审查意见—通知申请单位缴纳相关费用—核发许可证—设施迁移、占掘施工—完工验收—档案整理。

5、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三)一次砍伐或迁移10株以下且胸径不足30厘米的树木或11株以上且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许可
1、审批依据: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县级市一处迁移或者砍伐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迁移、砍伐十一株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建设和更新确须砍伐或移植树木;
(3)经权属单位同意,并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申请资料:
(1)审批表;
(2)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5)规划总平面图;
(6)植被现状图;
(7)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
(8)权属单位同意文件。

4、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现场勘验—按程序签批—提报管委批准—核发许可证。

5、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占用、挖掘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绿地工作程序
审批件受理后
1、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行业审批。

2、现场勘察,通知执法部门、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共同勘查现场,对设施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核对规划图纸、道路及项目标高等资料。

安排迁移地点或提出恢复意见。

提出现场初审意见。

3、申请单位编制相关管线保护方案工作,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征得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同意。

4、申请提供占、掘设施明细表,行业审查意见(管线保护协议),以及交警等部门审查意见。

5、通过审查后,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缴费,领取许可证。

6、许可证发放以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及执法中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组织迁移单位将相关设施迁移至指定地点。

7、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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