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正文:----------------------------------------------------------------------------------------------------------------------------------------------------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统计第五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矿业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平衡、持续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勘查论证、勘查设计、项目评价、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勘查报告,并负责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做到勘查数据的及时更新,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勘查数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开采方案,并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开采方案应当包括采矿方法、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矿产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单位应当加大科研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勘查单位、开采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范本标题】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自然界存在的可探明、可开发的自然矿产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划定第五条矿产资源划定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边界,基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划定方法和标准可能各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划定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监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并接受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第六条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期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或十年;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分级编制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新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大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应编制专项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二符合我国国情、区情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切实可行;三体现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四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等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工作原则、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时间安排、重大专题设置、经费预算及渠道等;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基础工作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一次编制规划的地区应对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环境现状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并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广泛收集规划基础数据;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等规划基础研究,对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四完善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五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三条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勘查、开采各类规划分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备布局和结构调整与优化;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第十四条规划成果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材料、规划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第十五条规划编制论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重要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六条编制单位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工作业绩或能力;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参加编制的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规划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规划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须向国务院报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一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二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务院转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国务院审批;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保密矿种的重要专项规划;第二十条由省级以下审批的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时,应加注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查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二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调控方向;三是否符合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否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划准入条件;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划查询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须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需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规划查询意见;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立探矿权及变更勘查区块范围、新立采矿权时,需附具规划查询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应当依据规划指标提出年度计划和调控要求;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应当提出调整方向和量化意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数量、时序等,进行分解落实;对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提出具体指标和项目安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划评估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规划期结束前,组织对本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编、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第五章规划修编及调整第三十一条规划修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一经评估认为现行规划确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的;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原规划基础上开展修编的;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四行政区划做出重大调整的;五国家和省区、市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除统一部署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外,凡申请修编规划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修编的申请;二规划修编的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修编的方案和内容说明;四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修编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十二条规划调整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有重大发现;二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局部发生变化;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纳入规划;四少数矿种的资源需求和市场发生变化或技术经济条件变化;五突发事件导致国内矿产品供应严重短缺,或者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发生改变,拟对规划设定的保护或储备地和限制、禁止开采区进行开发的;六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申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调整备案申请;二规划调整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调整方案和内容说明;四与规划调整有关的矿产采、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技术报告;五国土资源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主体违法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擅自修编、调整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及原法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首先,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安徽省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了统一规范管理,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根据《办法》,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勘查与评估工作前,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进行公示。
二、矿权出让和管理《办法》规定了矿权出让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方式取得矿权,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出让金。
矿权的出让必须经过公示,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权持有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和安全规范。
三、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根据《办法》,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且必须有相应的开采许可证和环境保护手续。
开采单位需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并负责矿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同时,开采过程中还需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与治理为了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安徽省政府加大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并对资源保护与治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矿业权人有责任保护开采区的生态环境,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后环境治理。
同时,政府也将对矿山采空区、矿山地质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治理,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管理和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矿权出让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够有效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安徽省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办法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勘查规划应当明确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
2、勘查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勘查监督违法勘查行为。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勘查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并按时提交勘查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1、开采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
开采规划应当明确开采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开采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
3、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禁止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4、开采监督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和开采规模进行开采,并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三、矿产资源保护1、保护原则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壹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壹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壹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管理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管理职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一)勘查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勘查登记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勘查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勘查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勘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勘查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矿产资源开采(一)开采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采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
开采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开采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一)保护措施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对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 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资源安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作为一个资源型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安徽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率,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 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 矿产资源的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和性质,矿产资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 金属矿产资源:包括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2. 非金属矿产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岩石、石灰石等矿产资源;3. 土石方矿产资源:包括砂石、土壤、矿渣等矿产资源;4. 稀土矿产资源:包括镧系、锆系、钇系等矿产资源。
4. 矿产资源的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管理措施:4.1 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估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前,需要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估。
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矿藏规模、品位和资源储量等,评估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开发潜力。
根据勘查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开发措施和管理措施。
4.2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原则。
在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实施。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 矿产资源的保护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矿产资源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矿产资源的封存和保护;矿山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4.4 矿产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划定和登记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本省矿产资源的范围和界限,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划定范围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分布等因素。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依法取得勘查权,并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进行勘查活动。
勘查者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的管理规定,保护环境,确保勘查活动安全。
第六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开发权,并按照开发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开发活动。
开发者应当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保护矿产资源的保护应当加强矿山治理,进行矿山环境修复,确保矿山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对于特殊矿种、受保护区域的矿产资源,应进行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
第三章法律责任与管理措施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的矿产资源权或行政许可。
第九条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处理问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信息公开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矿产资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监测。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这样一个有着丰富矿产资源的省份来说,科学合理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与登记安徽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等材料。
2、勘查活动的监督勘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1、开采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提交开采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开采规模与方式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不得超规模开采、破坏性开采。
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
3、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1、资源储量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如实记录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储量核实,确保资源储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2、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3、限制开采与禁止开采对于一些特殊区域或具有重要生态、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划定为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严格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四、矿产资源的交易与流通1、矿业权出让与转让矿业权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矿业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023版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或规章。
1.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制度,包括许可的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等。
2.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其开采潜力和盈利能力。
3. 矿产资源开采计划: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计划制定和审核程序,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制定开采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
4. 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和管理等。
5. 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前的环境评估、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矿山复垦等。
6.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开展巡查和检查等。
7.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条件和程序。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应当向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书、相关承诺书等。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进行环境评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需经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支付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五章矿产资源监管管理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监管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书范本,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核申请表格样本,3.矿山环境治理规范手册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矿产资源:指包括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态矿产和矿山尾矿等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矿物质。
2.矿产资源规划:指依据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
3.矿产资源勘查:指对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质量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活动。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1 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责任制度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 条业务管理与监督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范围第三条矿产资源按照其性质可分为能源类矿产资源、非能源类矿产资源和合成矿产资源。
第四条能源类矿产资源包括煤炭、油气等。
第五条非能源类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等。
第六条合成矿产资源是指通过人工合成的具有矿产资源性质的物质。
第七条矿产资源管理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矿业权管理第八条矿业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利授予矿冶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第九条矿业权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的规定,经过程序合法、合规,并依法缴纳相关的矿产资源费用。
第十条矿业权的期限按照矿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期满后可以续期。
第十一条矿业权的转让、出租、许可和注销等行为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测量、探测、取样等工作,以确定矿产资源的存在、品位、规模、分布和可开采性。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必须经过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勘查方案,并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勘查。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对勘查获得的矿产资源进行挖掘、提取、加工等工作,以实现资源的价值和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资源量、品位、开采方法、矿石选矿和尾矿处理等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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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4、煤质化验员如不及时准确地测定煤质数据,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5、调度室如果瞒报、虚报统计产量,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6、严格执行上述奖罚制度,每月考核一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