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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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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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为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监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况1. 工程名称:XXX工程项目2. 工程地点:XXX3. 工程规模:XXX4. 工程建设内容:XXX5. 工程建设周期:XXX6. 工程投资:XXX三、监理工作范围1. 施工阶段监理(1)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审查(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3)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4)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的监督(5)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2. 设备采购监理(1)设备选型、技术参数、价格等比选(2)设备质量、数量、交货期等验收(3)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监督3.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1)竣工验收方案审查(2)竣工验收组织及验收人员资质审查(3)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监督(4)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查四、监理工作内容1. 施工阶段监理(1)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对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的完整、准确、规范。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具备施工可行性。
(3)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同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应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
(5)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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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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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投资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简称“四控、工程概况。
2、一协调”的详细措施1、监理组织机构3、两管、工程质量、进度。
建筑工程的安全实施离不开工程监理,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正常运行,国家也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来规范监理的行为,那么这个细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内容?接下来,为大家解惑。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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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5. 监督方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
6. 监督记录: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结果,并及时归档和备查。
7. 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8. 监督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和问题得到解决。
9. 监督评估: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并及时调整监督策略。
10. 监督培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监督水平和能力。
11. 监督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类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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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缙政办发〔2009〕15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监管办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承诺等情况,以及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项目班子的到位率与变更、工程变更和三算的控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监管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和工作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的备案管理;(二)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的标后监管小组,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检查指导;(三)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标后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安全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https://img.taocdn.com/s3/m/59729aa3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7.png)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应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范围、进度、质量、成本等要求,并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第七条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性质、项目规模、项目地点、项目要求等;(二)项目目标,包括项目产出物、技术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资金筹措、资源配置、风险控制等;(四)项目组织架构,包括项目管理机构、责任分工、人员配备等;(五)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关键节点等;(六)项目成本预算,包括投资估算、资金计划等;(七)项目风险评估,包括工程风险、市场风险等;(八)项目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律法规、环境法律法规等;(九)项目评估,包括项目效果评估、投资回报率等;(十)项目股权结构,包括项目融资方式、股权比例等;(十一)项目推进措施,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资源保障等;(十二)项目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十三)项目经验总结,包括同类项目经验借鉴等。
第八条项目立项报告由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审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并作出审批决策。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前,应有明确的需求。
项目需求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包括项目目标、项目任务、项目范围、项目功能、项目要求等。
第十条工程项目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经过审核才能进行施工。
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规模、工程要求等;(二)工程布置,包括场地选择、建筑物布置等;(三)工程结构,包括建筑结构、土建结构等;(四)工程设备,包括设备选型、设备布局等;(五)工程系统,包括管道系统、电气系统等;(六)工程材料,包括材料选择、材料用量等;(七)工程施工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等;(八)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九)工程成本估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十)工程施工工艺,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序等;(十一)工程施工组织,包括施工队伍、施工管理等;(十二)工程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安全、工器具安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0926b013968011ca30091d3.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公共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建设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XX市、XX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XX 镇人民政府、镇纪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1、对招投标进场范围的监督。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招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
村级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级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
2、对招投标方式的监督。
符合条件的进场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除《XX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情形外。
3、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
镇招投标分中心必须严格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审核。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投标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督。
在全市招投标信用档案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实际施工负责人,拒绝参加本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或在本镇范围内有二个项目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较差,在竣工验收时,被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也同样拒绝参加招投标活动。
5、对直接操作(或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
镇、村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若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1、执行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代保管制。
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将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代保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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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引言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结构、功能、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靠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和原则1、工作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建、电气、水暖、通信管道、消防、卫生、环保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2、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全面严谨、标准规范。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1、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确认设计程序,评估设计方案合理性,确认设计计算的正确性和适用性等。
2、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审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计划,监督工程实施的过程,检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3、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阶段在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对建筑物安全、电气、消火栓、给排水、通风空调等设施进行试运行,确认工程达到使用标准,开展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法制保障:法律法规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依规开展。
2、技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要发挥技术优势,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质量监督管理的准确性。
3、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4、经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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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
第六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
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5篇)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00cce38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66.png)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经试运行,现作如下修订:一、计划申报、审批:1、计划申报单位在报计划前要认真核实施工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增加工程量和预算额;如确需增加工程量和扩大范围,应另申报计划和预算,经审批后才能实施。
对先施工后补报计划或不报计划的,在结算时一律不予验收和结算。
2、计划申报单位负责人核定后,报送分管副总审批,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程序(计划申报、核定、审批程序见附表一)。
部门审核和实施。
4、属于设备改建、扩建、维修、保养、清洗、加工制作、防腐保温等项目需外单位施工的项目计划,由公司设备部执行;属于土建、净化厂房、设施改造和扩建等项目计划,由公司工程部执行;二、比价议标:1、收到计划后,由计划执行部门到现场核实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必要性,并作好记录,作出预算,以便确定是否进行议标。
2、对预算额在____元以下的零星项目,计划批准后由计划执行部门安排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出零星项目报价清单,执行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审核;或单项参照原招、议标项目审计后的单价执行并报审计部审核。
审计部核准并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计划执行部门下达《零星项目施工通知单》方可施工,一式三份,一份下达给施工单位,一份送达给申报单位,一份由计划执行部门留存备案(见附表二)。
行组合议标。
4、对预算额在____元—____元的零星项目,必须比价议标,参加比价议标的施工方不少于三家。
标的施工方不少于三家。
部组织相关招标(议标)资料,由工程部发标函,三日内工程部主持完成招标(议标)。
知书》,土建类由工程部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出《零星项目施工通知单》;设备类由设备部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出《零星项目施工通知单》。
8、对中标后因各种原因弃标的投标方,在以后招标(议标)活动中不再邀请。
9、招标(议标)过程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并整理存档。
9、承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材质及技术要求、中标价、施工质量保证、安全保证、质保期、完工日期、清场、违约处罚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282e56f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fa.png)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1.1.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2.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核心,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前期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
二、前期准备2.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案》,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时限等重要信息。
2.2. 质量监督部门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要求。
2.3.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确保专业评审和监督能够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3.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监理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和使用,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3.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四、竣工验收4.1.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各项工程,并进行自查自纠。
4.2.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交竣工文件和验收报告,包括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
4.3. 监督部门应对竣工文件和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和评审,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结果。
4.4. 监督部门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检查和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质量监督记录5.1.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和归档。
5.2. 质量监督记录包括监督计划、监督检查表、监督报告等,要求清晰、真实和完整。
5.3. 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督报告和监督意见,促使建设单位改进施工质量。
六、监督结果处理6.1. 监督部门应对监督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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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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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三条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采取科学、先进的监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措施,推动施工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八条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建立监理组织机构,明确监理职责和权限,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监理组织由监理机构选派的监理人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安全监理师。
第十条监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监理组织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和监理要求,合理配备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监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工程安全监理应当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全程参与,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阶段结束。
第十五条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了解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包括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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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并支持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理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理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理组织,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成,确保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安全监理组织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安全监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监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九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及时处理项目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分享,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参与安全专项论证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参与安全计划编制和安全方案制定,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与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参与项目的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建议,并按照要求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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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
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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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
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项目监督
第四条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资金结算、安评验收、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公司内部能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委需要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
参加人员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签证复印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如发生预算外开支,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甲方代表、项目管理部门领导会签制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竣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
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承接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者,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手续不全者不予付款。
第十五条改造、修缮等技改技措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实施方案,涉及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