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讲解(叶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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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 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 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 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 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 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第六条 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 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 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 抽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 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本条强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消防工程竣工 验收。这里有两个名词,一个是建设单位组织的验 收我们称为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 验收称为消防验收。需要强调的是主管部门组织的 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或至少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比较妥当。因为按 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可投入使用,同时法 律也规定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 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二)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 完毕。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 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 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 ,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 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本条强调一定要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才能纳入验收管理,没有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住建 部门不能受理。不适用范围按照公安部119号令。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 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Biblioteka Baidu 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本条规定了各级住建部门的职责,简单的说就是 谁许可谁负责消防验收,不是住建部门发的施工许 可则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消防验收。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 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消防工程各分部(分 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 案,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 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 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建、市政、铁路、交通、民航 、电力等等,大大超出了住建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 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 理工作。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修 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的主 要内容就是将原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表述 更换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 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等。涉及验收的主要为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 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主管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进行抽查。”
共十一类工程需要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其他 的工程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需提交的申请表中还隐含的内容有:消 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 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 验收或验收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 或备案抽查。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 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这两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 收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为了压实责任主体的主体责 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前责任 主体首先要验收合格,并且要签字确认。因此也设 计了一张验收意见书,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填写,并 作为日后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 依据之一。
本条规定了各方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 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 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 ”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 消防产品报验。
目前消防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716部( 414+302),常用规范有56部。比如国家标准《泡 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第十条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范围规定,在“ 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 案抽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 附表3);
(二)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 明文件;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验收管理办法一共16条4个附表,主要对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的范围、时间(时限)、条件、参建各 方主体责任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做了规定, 以便指导6月20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
消防验收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 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刚开始实行时原国家建 设部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中就规定 消防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 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 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 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 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 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 面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 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2)。
(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 程竣工电子图纸。
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系统中 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
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需要的验收的工
程有:(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 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第4.2.2条就规定,有些泡沫液必须现场取样送检符 合要求才能使用,因此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严 把材料进场关。为了更好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管控, 借助2017年省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 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的平台,增加了消 防产品网上报验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在消防产品进 场时要登录材料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审。消防产品 主要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 消火栓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逃生的产品。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 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
性文件讲解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
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管理, 省厅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了《福建省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建【 2019】2号)等三份政策文件,现就该文件 内容进行解读。
2017年10月起,省消防总队要求申请消防验收 时必须提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据了解,这一措施 对提高消防工程质量起了积极作用。消防验收职能
移交给住建部门后,对这一好的做法我们当然要保留, 同时考虑到住建部门原来从未做过消防验收,因此这 次要求检测机构加大检测检查范围,不仅要检测检查 设施部分,而且对土建部分也要检测检查。按附表内 容包括如下分部(分项)工程: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 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设施 等名称进行填写;且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福建省 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中的内容。这些分 部(分项)工程名称主要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来的。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和应急部发出通知,要 求各地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职能移交工作,移交承接期为2019年4月1 日至6月30日,随后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和省 消防总队联合发文 ,明确我省消防移交期限 为6月19日,即消防部门收件截止日期为6月 19日,6月20日起由住建部门负责收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 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 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 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 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 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 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 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 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第六条 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 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 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 抽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 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本条强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消防工程竣工 验收。这里有两个名词,一个是建设单位组织的验 收我们称为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 验收称为消防验收。需要强调的是主管部门组织的 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或至少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比较妥当。因为按 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可投入使用,同时法 律也规定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 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二)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 完毕。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 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 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 ,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 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本条强调一定要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才能纳入验收管理,没有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住建 部门不能受理。不适用范围按照公安部119号令。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 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Biblioteka Baidu 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本条规定了各级住建部门的职责,简单的说就是 谁许可谁负责消防验收,不是住建部门发的施工许 可则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消防验收。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 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消防工程各分部(分 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 案,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 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 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建、市政、铁路、交通、民航 、电力等等,大大超出了住建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 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 理工作。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修 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的主 要内容就是将原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表述 更换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 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等。涉及验收的主要为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 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主管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进行抽查。”
共十一类工程需要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其他 的工程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需提交的申请表中还隐含的内容有:消 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 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 验收或验收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 或备案抽查。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 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这两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 收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为了压实责任主体的主体责 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前责任 主体首先要验收合格,并且要签字确认。因此也设 计了一张验收意见书,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填写,并 作为日后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 依据之一。
本条规定了各方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 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 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 ”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 消防产品报验。
目前消防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716部( 414+302),常用规范有56部。比如国家标准《泡 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第十条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范围规定,在“ 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 案抽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 附表3);
(二)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 明文件;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验收管理办法一共16条4个附表,主要对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的范围、时间(时限)、条件、参建各 方主体责任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做了规定, 以便指导6月20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
消防验收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 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刚开始实行时原国家建 设部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中就规定 消防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 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 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 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 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 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 面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 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2)。
(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 程竣工电子图纸。
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系统中 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
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需要的验收的工
程有:(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 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第4.2.2条就规定,有些泡沫液必须现场取样送检符 合要求才能使用,因此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严 把材料进场关。为了更好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管控, 借助2017年省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 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的平台,增加了消 防产品网上报验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在消防产品进 场时要登录材料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审。消防产品 主要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 消火栓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逃生的产品。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 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
性文件讲解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
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管理, 省厅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了《福建省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建【 2019】2号)等三份政策文件,现就该文件 内容进行解读。
2017年10月起,省消防总队要求申请消防验收 时必须提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据了解,这一措施 对提高消防工程质量起了积极作用。消防验收职能
移交给住建部门后,对这一好的做法我们当然要保留, 同时考虑到住建部门原来从未做过消防验收,因此这 次要求检测机构加大检测检查范围,不仅要检测检查 设施部分,而且对土建部分也要检测检查。按附表内 容包括如下分部(分项)工程: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 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设施 等名称进行填写;且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福建省 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中的内容。这些分 部(分项)工程名称主要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来的。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和应急部发出通知,要 求各地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职能移交工作,移交承接期为2019年4月1 日至6月30日,随后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和省 消防总队联合发文 ,明确我省消防移交期限 为6月19日,即消防部门收件截止日期为6月 19日,6月20日起由住建部门负责收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 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 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 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 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