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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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强制条文制度

水利工程强制条文制度

水利工程强制条文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强制条文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3.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强制条文。

二、工程设计1. 水利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设计规范,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2. 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为施工提供准确的指导。

3. 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工程施工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2. 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4.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工程监理1. 监理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工程质量的判断和监督。

3.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工程验收1. 水利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各项指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 验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验收机构或专家组进行,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并对工程的质量状况进行公示。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八篇。

其中,将“流域(河流)规划”节名调整为“流域(区域)规划”,删除了“设计文件编制”一篇和“水利工程设计”篇中的“抗冰冻”一节内容;在“水利工程施工”篇增加“工程安全鉴定”一节。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修订后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有96项,共有624条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数量详见附表。

目录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1 水文测报 (1)2 工程测量 (3)3 工程地质勘探 (4)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2)1 流域(区域)规划 (12)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4)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9)1 建筑物级别确定 (19)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4)2.1 洪水标准 (24)2.2 安全超高 (29)3 安全要求 (33)3.1 稳定与强度 (33)3.2 抗震 (52)3.3 防火 (54)3.4 劳动安全 (56)4 水工建筑物设计 (57)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57)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61)4.3 水电站建筑物 (62)4.4 安全监测 (63)5 工程管理设计 (66)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67)1 安全与卫生 (67)1.1 安全 (67)1.2 卫生 (84)2 土石方工程 (88)2.1 开挖 (88)2.2 锚固与支护 (90)3 砌石工程 (91)4 混凝土工程 (92)4.1 模板 (92)4.2 钢筋 (93)4.3 浇筑 (94)4.4 温度控制 (94)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95)5.1 混凝土防渗墙 (95)5.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96)5.3 灌浆工程 (96)6 单项工程 (97)6.1 堤防 (97)6.2 土石坝 (97)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98)6.4 碾压混凝土坝 (99)6.5 水闸 (99)6.6 小型水电站 (99)6.7 泵站 (100)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00)7.1 质量检查 (100)7.2 工程安全鉴定 (101)7.3 工程验收 (102)第五篇机电与金属结构 (102)1 水力机械 (102)2 电气 (103)3 金属结构 (110)第六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13)1 环境保护 (113)2 水土保持 (117)3 征地移民 (117)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及其强制性条文清单 (122)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1 水文测报《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93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第44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第44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2F33200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2F33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分为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四篇,涉及85项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共557条强制性条文,其中涉及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等部分的条款l78条。

2F33201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水利部是中国水利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体系表采用由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如图2F332011所示)。

其中,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专用标准.2F332011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一、开挖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l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10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地质条件:
1、建设水利工程所在的地质条件,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和地层测绘;
2、考虑地层的稳定性,确定水利工程的最佳建设条件;
3、根据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特征,确定水利工程墙体的材质;
4、对工程所在区域有可能受威胁的地质影响因素,应进行充分了解;
5、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水文情况:
1、完善水文调查工作,确定水文特征,包括径流量、洪水频率等;
2、根据洪水发生机制,对洪水过程进行模拟,确定水位和流量;
3、根据径流定量与洪水分析,确定水利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4、根据水文特征,确定水利工程洪水排污口位置和结构及泄洪量标准。

三、工程技术标准:
1、根据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地质因素,制定结构设计标准;
2、根据水文条件,制定水工建筑物的排洪设计标准;
3、根据地质性质及洪水情况,确定水库工程及其建筑物的抗洪限度;
4、根据水利工程功能和建设方案,制定水工施工技术标准;
5、根据水利设施结构及安全标准,制定水利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四、施工技术要求:
1、根据地质环境和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动用的材料与方法;
2、根据建设状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根据工程的类型与规模,确定建设施工的方式;
4、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制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5、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规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材料之四: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材料之四: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迫性条则》(2016年版)10月份第四次学习内容:8混凝土工程9灌浆工程混凝土工程本部分波及3个技术标准,共20条强迫性条则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条数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20141 4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23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48-0-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对初次采纳的树种,应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人员进出滑模的通道应安全靠谱。

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最少量量,应切合以下规定:计算提高力时取条中1款、2款、3款之和或1款、2款、款之和的大值。

千斤顶、支承杆的同意承载力及其最少量量计算方法应切合条的规定。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面板滑模设计应切合以下规定:6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滑动模板应拥有制动保险装置;采纳卷扬机牵引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靠谱的地锚。

所有滑模安装都应切合以下规定:4当滑模安装高度达到或超出时,对安装人员一定采纳高空作业保护举措。

.斜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拥有保证安全的举措。

当牵引机具为卷扬机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靠谱的地锚;对滑模应设置除牵引钢丝绳之外的防备其自由下滑的保险用具。

每滑升1~3m,应付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形状、地点及标高进行丈量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记录表格见附录D)。

在滑模施工中应实时掌握当地气象状况,碰到雷雨、六级和六级以上狂风时,露天的滑模应停止施工,采纳停滑举措。

所有人员撤退后,应立刻切断通向操作平台的供电电源。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四周应划出施工危险戒备区,戒备线至建(构)筑物外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1/10,且不小于10m。

戒备线应设置围栏和显然的戒备标记,施工区进出口应设专人看守。

危险戒备区内的建筑物进出口、地面通道及机械操作场所,应搭设高度不小于的安全防备棚。

当滑模施工进行立体交错作业时,在上、下工作面之间应搭设安全隔绝棚。

施工起落机应有靠谱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输人员的提高设施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该小于12,同时,应设置两套相互独立的防坠落保护装置,形成并联的保险。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2 水利工程设计
基本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地质等 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防洪、灌溉
、发电、供水等需求。
水利工程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和优化,选择最优设计 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和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经济、合 理、环保。
生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如植被 恢复、水土保持等。
环境监测与报告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04 水利工程验收
验收程序
申请与受理
成立验收委员会
现场检查
04
水工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对建筑物的运行状态进行实 时监测和评估。
施工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根据工程 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 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 计。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施工 安全和质量,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环境 保护和资源利用,减少施工对 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施工材 料和资源。
监控监测
03
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状态,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维护保养规定
定期保养
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保 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维修计划
根据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损坏的 设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养记录
建立保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施保养情况,为后续维护提供参 考依据。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1 [主要内容]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
水利部组织审查,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
实施,自2000年10月1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察; ▪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5 [滑动模板施工的规定]
4.5.8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
定: ▪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
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 2.牵引钢丝绳和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 的 5~8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6 [沥青混凝土施工消防的 规定]
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 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 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
▪ 8.2.4 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 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7 [电站竖井混凝土施工的规定] ▪ 15.6.1 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高度,应根据围
岩稳定条件,衬砌结构形式及浇筑方法确定。
▪ 1)围岩稳定性差的竖井宜分段开挖、分段衬 砌。
▪ 2)衬砌结构型式有变化时,变动处宜分段浇 筑。
▪ 3)大断面的竖井采用普通模板浇筑时,可根 据模板结构、拌和运输能力,分成对称的偶 数块浇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在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我国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准则和规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标准也日益完善。

2023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强制性条文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下面将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水利工程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利工程的规划要符合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标准要求对于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调了水利工程设计的关键要点。

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效益。

标准要求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水利工程施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施工是将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工程的实际效果。

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另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还涵盖了水利工程的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后一道关口,标准要求要对各项工程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标准也对工程的运维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好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长期安全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法规,对技术、质量、安全、环水保等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如下:(1)由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款实施机构,并由工程技术部编制强制性条款专项实施计划并执行;(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3)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8)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措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强条要求;(9)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0)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班组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11)施工过程中发现两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班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强制退出施工现场;(1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13)本工程主要涉及的水利工程施工2020版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10-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c)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灌、排建筑物
d)2.0.6 水闸、渡槽、倒吸虹、涵洞、隧洞、跌 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 大小,按表2.0.6确定。
表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
工程级别
1
2
3
45
过水流量(m3/s) >300 300~100 100~20 20~5 <5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值比相应等别的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值高(体现出重要性还是低于引水枢纽工程),但与同级别的 灌溉渠道工程分级指标值相同(重要性相同——渠系建筑物)。
5) 水电站分等指标
1978年以来,我国水电站分等指标有了较大 提高,反映了我国水电站建设技术日益成熟( Ⅰ 等工程:64标准—25万kW,78标准— 75万kW, 2000标准— 120万kW)。
水电站分等指标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确定。
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
b)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 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 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 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c) SL 252-2000第2.2.1条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 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 Ⅰ Ⅱ Ⅲ
主要建筑物 1 2 3
次要建筑物 3 3 4
工程等别 Ⅳ Ⅴ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 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2)在防洪堤或挡潮堤上修建、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 置的灌排建筑物,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 级别、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洞的封堵体(包括若衬砌不拆除保留的话相应衬砌混凝土)。
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相应自身相应的工程(规模、效益)等
别,或结合自身规模(如泵站装机容量、排灌建筑物的引用或 过水流量),或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使用年限、失事后果、
自身规模(指临时建筑物)确定。
【一点说明】
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一般就高不就低,但应区别对待,有
e)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 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 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 挡潮堤的级别。 f)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 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 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a) 2.0.2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 的大小,按表2.0.2确定。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b) 2.0.3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
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 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 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
济中的重要性( Ⅰ ~ Ⅴ 等) 。
建筑物级别:反映对建筑物不同技术和安全要求,
依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
定(1 ~ 5级)。
建筑物级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
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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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为建筑和设备消防配套的: 消防报警与控制:包括火灾报警与控制系统、通风排烟控制系统等。含烟雾 探测,火灾及烟雾信号采集与传输、接收,信号处理及控制设备与软件等。 消防设施:消防车或消防车队(够规模时配置)。 消防供水: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网、供水设施等。 危险品处置:危险品存放及分隔、消防措施。 消防人员:应配置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安全生产要求)。
三级
12
14
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
12
15
高层副厂房
13
15
一级、二
办公、生 耐火等级

10
12பைடு நூலகம்
活建筑
三级
12
14
厂外油罐 室或露天
油罐
高层副厂 房
办公、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2
13
10
12
15
15
12
14

15
15
20
15

13
15
15
13
6
7
20
15
7
8
▪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 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b)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 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4.1.2的规定。
〖检查要点和方法〗
▪ 1)主变压器场和油库是水电站和泵站防火设计 的重要部位,也是防火检查的关键部位。 ▪ 2)检查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3)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 缘算起。 ▪ 4)两座相邻建筑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4-9 安全监测
(4)安全监测项的选择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方法要可靠。 (5)量测仪器的量程与精度要与量测对象量值大小与变化匹配。 (6)重要建筑物的重要监测指标应能多途径多方法相互校核。 (7)要重视初始值的采集和施工期的安全监测。 (8)重视监测资料的整理与分析。按有关规定,在水库首次蓄水、蓄 水至规定高程或竣工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或定鉴)、施工期或 运行期出现异常或险情时,均应该有安全监测分析专题报告。 (9)初期蓄水前不能投运的重要监测项目,要考虑临时监测方法代替 ,并应能实现临时监测方法与永久监测方法的过渡和数据转换。
4-7 水电站建筑物
4-7-1《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266-2014
a)7.1.14地下厂房至少应有2个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检查要点和方法〗
▪ 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至少应有两个,出 口一般布置在非常运用洪水位以上。山区河 流,洪水有暴涨暴落情况,若洪水历时短或 有其他困难时,洞口也可布置在非常运用洪 水位以下,此时应在洞口加设防洪门、防洪 堤及人行安全通道等措施。
表格如下
表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或油罐室 的防火间距(m)
枢纽建筑物
其他建筑
厂外油 罐室或 露天油

名称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单强变压 器油量 (t)
≥5,
≤10 >10, ≤50
>50
一级、二 级
12
15 20
三级
15 20 25
一级、二 级
15
20 25
三级
20 25 30
4-9 安全监测
(1)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设备与仪器监测两部分,设备与 仪器监测又包括环境量监测和建筑物自身物理量监测。
(2)安全监测成果是评价建筑物运行状态的重要依据。 (3)安全监测设计包括监测原则与目的确定、监测项与监测方
法选择、监测断面及监测点确定、监测仪器与设备配置( 仪器性能与参数确定)、安全监测布置图、监测仪器(设 施)安装与埋设图、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图),以及包 括仪器采购、仪器设备埋设与安装、初始值采集、监测频 次与方法、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内容在内的技术要求编制。
四级
25 30 35
耐火等 级
一级、 二级
12
15 20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摘编说明〗
▪1)防火间距是指一座建筑物着火后,在风力二级、三级并在20min内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 ▪ 2)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 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减少火灾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 3)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的需要。因此,其最 小防火间距应能通过一辆消防车,即3.5m左右,一般宜为4m。 ▪ 4)防火间距的确定也要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 ▪ 5)对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室外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 以及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规定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丙类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的。
从防火对象区分,防火设计包括建筑物消防和设备消防两部分。
4-8 防火
建筑物消防:包括消防交通、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性 分类及耐火等级、防火材料、疏散通道、消防措施(水消防系统、应急照明、 防排烟系统等)等;
设备消防: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及主变等的灭火系统(含水喷雾或气体灭 火系统)、电缆阻燃及防火封堵与分隔等。
〖检查要点和方法〗 检查水利通信机房消防器材和电源。
表格如下
4-8-2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a)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1.1的规定。
建(构)筑物类型
丁类、戊类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级、二 级
三级
一级、二
丁类、戊 耐火等级

10
12
类建筑物
4-8 防火
消防包括火灾的防与消。保护的对象包括人、建筑、设备与设 施。防火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特别是水电站和泵站的防火 设计)。
防火设计应做到:(1)能有效的减免火灾发生;(2)对发生的火 灾能做到提前预警和预判;(3)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安全有效 的疏散、能控制火势蔓延,通过有效的灭火措施,可将火灾损失降 低到最低程度。
4-8-1《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SL306-2004
a) 6.1.2 水利通信机房应符合通信机房消防规范 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 烟火。通信机房应备有适宜电气设备的消防器材, 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摘编说明〗 水利通信机房是确保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的关键
部门,必须满足防火要求,保证通信电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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