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障航空安全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民航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需要面对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如高空气压、不稳定的氧气供应以及大幅度的温度变化等,这些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人员身体健康,提升民航事业的安全性。
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民航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定了各类民航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1. 身体机能:民航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听力、视力和肌肉协调能力,以保证在执行工作时能够迅速反应和做出正确决策。
2. 心血管健康: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心血管系统的体检,以确保其心脏功能正常,不存在严重心脏病等疾病。
3. 呼吸系统健康:由于航空作业的特殊性,民航人员需要通过肺功能测试来判断其肺活量是否正常,以保证在高空环境下呼吸系统的正常工作。
4. 精神健康:民航人员的精神状态对于执行工作任务至关重要,因此精神健康的评估也是医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为了确保民航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医学标准要求,中国民航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按照规定,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体检报告。
具体管理规则如下:1. 体检周期:不同类别的民航人员体检周期不同,高风险职业人员如飞行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其他类别的民航人员则可以按照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体检。
2. 体检内容:根据医学标准的要求,体检内容包括身体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视力和听力检查以及精神状态评估等。
3. 体检机构:体检合格证需要由中国民航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4. 合格证管理:体检合格证由中国民航局统一管理,民航人员需要携带合格证进行职业资质认证或者升级等相关手续。
中国民航空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空乘体检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20周岁(199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2. 女性身高163-175厘米,男性身高175-185厘米。
3. 无斜眼、无色盲,如视力经过屈光性角膜手术矫正,还需携带手术病历(并非诊断证明)。
4. 体重标准(kg):身高(厘米数)减110的正负10%之内。
5. 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肤色健康。
6. 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
7. 无慢性病史、无精神病家族史、遗传病史、癫痫病史。
8. 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
9. 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10. 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11. 无肾炎、血尿、蛋白尿。
12.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相对严格,但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应以航空公司的实际要求为准。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
民航是国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
因此,民航招飞体检标准是民航安全飞行的关键保障措施,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以下简称标准2022)初步确定了10项体检指标,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并符合相关的体检标准。
首先,标准2022要求申请人的身高在1.75米~2.00米之间,其次,申请人的视力双眼裸眼应在1.0以上,其在眼底检查方面没有异常,而其他眼科检查方面也没有任何缺陷;此外,耳鼻喉科检查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听力;心血管系统方面,申请人心脏检查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血压应在90~140mmHg之间;肺系统应检查正常,呼吸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神经系统检查应正常,神经科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呼吸系统应检查正常,胸膜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申请人也应符合标准2022对于体内是否存在犯罪痕迹以及是否携带病原体等进行检查并给予合格批准;另外,申请人应达到一定的体能水平,强度要求尤其高;体检中应进行血液、肝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最后,还应对申请人进行电子位移检查、脑电图检查、脑神经肌肉检查和心电图检查等,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
根据标准2022的规定,民航招飞体检应以严谨的态度对申请人
进行体检,以确保飞行安全。
同时,标准2022也提出了一些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以确保安全行驶。
对于标准2022的执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民航安全飞行的整体水平。
标准2022的出台,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大发展,它将为招飞事业的发展和实践提供重要的保障,促进民航安全飞行及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一、身体状况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体重:以千克为单位,体重应大于等于50千克,且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3. 视力和听力:裸眼视力不应低于0.3,矫正视力不应低于0.8;听力应正常,无色盲、色弱、耳聋等情况。
4. 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
二、心理素质1. 应具备正常的智力、记忆和判断能力,能够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2. 应具备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沉着应对。
3. 应具备适应飞行职业要求的能力和素质,如应对紧急情况、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等。
三、生理适应性1. 应适应高空环境,无恐高症、晕机等高空适应障碍。
2. 应适应时差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工作,无因时差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3. 应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的生活规律,无因生活规律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四、体检合格证1. 飞行员应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 体检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电图、X光、超声波、血液化验等项目。
3. 体检合格证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补办。
五、健康档案1. 飞行员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身体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和诊疗记录。
2. 健康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保管,以便追踪和管理飞行员健康状况。
3. 如发现飞行员存在健康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和治疗。
六、职业病防治1. 飞行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注意保护自身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如发现职业病疑似症状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3. 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健康检查服务。
七、医疗保障1. 飞行员应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定期检查、治疗和康复等。
2. 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就医并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一、病史采集1. 飞行人员病史采集,包括家族史,均应由招飞体检机构统一进行。
2. 飞行人员及亲属应如实提供患病情况、治疗过程、诊断结论和CT、MRI等医学影像资料。
3. 病史采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信息:如出生史、成长史等;(2)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或曾有严重外伤史等。
4. 有既往病史的飞行人员,在参加飞行时必须携带原始病历和近期病情证明。
二、身体测量1. 身高:用标准测量尺测量,足跟到头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双脚立正,头部正直,两眼平视前方,枕后发际线与身高的差值应在5.0cm (男性)或4.5cm(女性)之内。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2. 体重:符合体重指数(BMI),计算公式为:体重(kg)/身高(m)的平方。
BMI正常范围为18.5~24.9,小于18.5为偏瘦,25.0~29.9为超重,30.0~34.9为I级肥胖,35.0~39.9为II级肥胖,大于40为III级肥胖。
3. 坐高:座位高度为44cm(或与之相当的身高)。
两腿伸直,两足平放在地面上,足尖向前,双腿并拢,收腹挺胸紧腰,背靠椅边,双手下垂,记录双臂垂直距离椅面的垂直长度。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4. 臂长:两臂自然下垂时,自虎口至中指指端的长度。
使用测量尺测量。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5. 腿长:立正姿势站立,从股骨大转子至脚内踝的距离。
使用测量尺测量。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6. 颈围和腰围:用软尺在平静呼气之末测量颈后第七颈椎上缘(低头时触摸到颈后最突出的部位)和第12肋骨下缘(肋弓下缘)的围度并记录;平静呼气之末用软尺在腋中线处测量腰最细部位(肋弓下缘)的围度并记录。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7. 膝围和踝围:用软尺在平静呼气之末分别测量左、右膝中点和左、右踝最粗部位的围度并记录。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有关职业健康要求为依据,适应航空工作要求,确保航空工作可以在安全、舒适、合理的状
态下进行。
根据专家研究评估,民航人员及其从业岗位分类:
1. 驾驶员:包括机长、副机长、机组成员、其他机长;
2. 公共航空职业人员:包括地面服务、机场环境卫生、航空旅客服务;
3. 空中服务:包括空中服务工作人员、机务工作人员;
4. 其他职业:包括技术检查、空中交通管制、仓库服务以及其他员工等;
民航体检合格标准应具备以下要求:
1. 内科方面:身体状况健康,无慢性病,有限度容许有偶发性
之病;
2. 听力与视力:听力要求正常,视力两眼矫正未超过4档;
3. 心理卫生:心理综合状况正常,精神状态良好;
4. 体检仪器测试:应通过航空公司指定的体检仪器测试;
5. 神经和血管研究:神经系统研究应正常,血管研究应无严重病变和
症状;
6. 非职业性接触物质: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7. 其他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应达到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标准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1.智力与神经系统:候选人需要经过神经系统的全面评估,包括智力、意识、记忆力、定向力等方面的测试。
任何重大神经系统疾病、智力障碍或神经系统功能受损都将被视为不合格。
2.眼睛:应具备良好的视力和色觉。
视力应达到0.7或更好,不戴矫正视力较低的眼镜。
颜色辨别力应正常,不得影响工作。
3.耳朵和均衡感:候选人需要通过听力测试,确保能够听到标准频率的声音。
耳朵和平衡感条件应正常。
4.循环系统:应无明显的心血管疾病。
心脏电图应正常,不得有心律失常以及心脏血管病变等。
5.呼吸系统:呼吸系统应正常,不得有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如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6.消化系统:应排除重大消化系统疾病,如胃溃疡、肝炎、肠道感染等。
7.泌尿生殖系统:不得有重大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如肾炎、前列腺炎等。
8.血液系统:应无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贫血、白血病等。
9.代谢与内分泌系统:甲状腺功能、血糖水平等应正常。
10.骨骼和肌肉系统:应无明显的骨骼或肌肉系统疾病,如脊柱畸形、关节炎等。
11.皮肤:应无明显的皮肤疾病,如传染性皮肤病、严重湿疹等。
12.精神和心理健康:应健康,无重度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
13.其他:候选人不能有适用于飞行员的禁忌症,如黑矇、夜盲症等。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候选人才能获得合格证,并获得参与相应的民用航空工作的资格。
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具体要求
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具体要求
民航飞行员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其招飞体检要求非常严格。
以下是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的具体要求。
1. 视力要求:民航飞行员的视力要求非常高,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和色觉。
一般来说,民航飞行员的裸眼视力要求在1.0以上,矫正视力要求在0.8以上。
此外,民航飞行员还需要通过色觉测试,以确保其在夜间飞行时能够准确辨识各种颜色的灯光。
2. 听力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听力,以确保能够准确听到无线电通讯和飞机发出的各种声音信号。
一般来说,民航飞行员的听力要求在40分贝以下。
3. 心肺功能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肺功能,以应对长时间的高海拔飞行和各种紧急情况。
一般来说,民航飞行员的心肺功能要求在正常范围内。
4. 血压要求:民航飞行员的血压要求在正常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高血压或低血压。
5. 身体健康状况:民航飞行员需要身体健康,不能有严重的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糖尿病等。
此外,民航飞行员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体格检查,如骨骼、肌肉、神经系统等。
6. 心理素质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抗压
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等。
在体检中,会进行心理测试,以评估民航飞行员的心理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7. 飞行经验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飞行经验,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定的飞行小时数和飞行起降次数。
以上是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的具体要求。
由于民航飞行员的职责非常重大,所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要求非常高。
只有通过严格的体检,才能保证民航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能够安全、稳定地完成任务。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一、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160-175厘米;
2. 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 视力:双眼裸视不低于0.3(C字表),矫正视力达到1.0(C字表)及以上;
4. 听力:单侧耳语听力大于等于5米;
5. 牙齿:牙齿整齐,无缺损,无色盲、色弱;
6. 胸廓:胸廓对称,无畸形;
7. 四肢:四肢发育正常,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生理功能
1. 心肺功能: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2. 血压:血压正常,不超过民航招收飞行员血压标准;
3. 脊柱:脊柱无侧弯、驼背等异常;
4. 神经功能:无脑震荡、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
三、精神状态
1. 无心理障碍,情绪稳定;
2. 无精神病史,无药物滥用史。
四、医学疾病史
1. 无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眼病等;
2. 无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3. 无严重器质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等。
五、药物滥用史
1. 无药物滥用史,包括毒品、兴奋剂等;
2. 无酒精滥用史。
六、传染病史
1. 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史;
2. 无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史。
七、家族病史
1. 无家族遗传性疾病史;
2. 无家族癌症病史。
八、年龄限制
1. 年龄在16-25岁之间;
2. 未满18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家长同意书。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一、基本要求1. 必须年满18周岁;2. 具备正常智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3. 没有躯体缺陷或残疾,能正常完成空勤员或空中交通管制员职责;4. 没有任何疾病、心理障碍或倾向,可能危及人员和飞机的安全;5. 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且无携带或使用禁药和毒品的习惯。
二、身体检查项目1. 心血管系统包括心脏、血管和循环系统的基本检查,如心电图、心率和血压测量,以确保正常的心血管功能。
2. 呼吸系统包括肺部结构和功能的检查,如胸部X射线和肺功能测试,以确保良好的呼吸功能。
3. 神经系统包括对神经系统的全面检查,如神经系统功能、反射和神经影像学,以确保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4. 眼科包括视力、色觉和眼底检查,以确保正常的视觉功能。
5. 听力测试包括听力测试,确保正常的听力功能。
6. 正常血常规检查包括血液和尿液检查,以确保正常的血液参数。
7. 肝肾功能检查包括肝功能和肾功能的基本检查,以确保正常的肝肾功能。
8. 免疫系统检查体内免疫系统的功能,以确保正常的免疫状态。
9. 内分泌系统检查内分泌功能,确保内分泌功能正常。
10. 胸部和骨骼系统三、其他补充事项1. 需进行心理测评,以确保良好的心理素质;2.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需要重新进行体检;3. 若在体检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或疾病,需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并复查后方可获得合格证;4. 合格证的持有人有义务随时向所属机构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变化。
以上是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通过体检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职位,以确保空中安全。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
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
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
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
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
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
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
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员体检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3 一般条件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a.心理品质不良;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
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
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
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
4 神经、精神系统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2人格障碍不合格。
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
4.4 睡眠障碍不合格。
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
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
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
5 心理学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
6呼吸系统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 肺结核不合格。
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
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7 循环系统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
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
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及体检流程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及体检流程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 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24民航招飞体检流程是什么一、民航招飞体检:物理检查1、外科检查通常要求男生裸体,女生着内衣;要求做数个俯卧撑后;先询问病史和手术史;观察步态、甲状腺、形体和全身皮肤;了解关节运动功能,包括握拳、脊柱弯腰功能、下蹲功能、踢腿功能、纵跳双足跟踢打臀部、走鸭步等;全身淋巴结触诊;头皮外伤和颅骨凹陷检查;腋臭检查;睾丸、腹股沟触诊;肛门视诊等。
测量身高、体重和腿长。
必要时测量腹围和腰围(体重指数大于24时)。
女性隐私部位一般不检查,除非病情需要。
2、内科检查询问病史;测量血压;心肺听诊,有无杂音和心律不齐,测量心率等;腹部触诊和听诊;双手平举检查有无震颤;某些伤痕评价等。
神经科检查包括划痕试验、反射检查、感觉检查和弯腰检查等。
3、眼科检查询问病史;裸眼远视力、近视力、动眼功能、色觉功能、显斜等检查;隐斜检查;散瞳后验光,裂隙灯和眼底镜检查,检查角膜、晶体、玻璃体、视网膜和黄斑等。
必要时眼压、视野和同视机检查等。
4、耳鼻喉科检查询问病史;鼻腔检查;口腔牙齿和咬合功能检查;咽喉检查;耳朵检查;嗅觉检查;转椅前庭功能检查等。
二、民航招飞体检:辅助检查辅助检查包括抽血检查:血常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肝功(谷丙转氨酶)、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试验(HCG)(女性)。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航空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而能够保障航空安全的关键就在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中国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一、医学标准的制定和更新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中国航空管理部门与医学专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医学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要求,还考虑到了航空人员在特殊环境下的生理和心理适应能力。
同时,为了保持医学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航空管理部门也定期对这些标准进行更新。
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对航空人员健康的深入了解,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成果。
二、航空人员体检的内容和要求基于医学标准,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航空人员体检内容主要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以及特殊检查项目,如视力、听力、心脏电图等。
在体检过程中,医生将根据具体的医学标准和指导原则,对航空人员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检测。
只有在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要求时,航空人员才能获得体检合格证。
三、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体检合格证作为航空人员担任职务的准入门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体检合格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中国航空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体检合格证由中国航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具有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其次,在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严格的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会泄露或被滥用。
最后,航空公司和机场等单位在航空人员的录用和使用过程中,要求查验体检合格证,确保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体检合格证失效或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航空工作。
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
我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随着我国民航业的迅速发展,飞行员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
作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飞行经验外,身体健康状况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我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从多个方面对飞行学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飞行学员的身体素质达到了飞行的基本要求。
下面就我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身高要求1. 男性身高在165cm至190cm之间2. 女性身高在160cm至180cm之间身高要求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飞行员在操纵飞机时需要有足够的身体灵活性和舒适度,身高过高或过矮都会影响驾驶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二、视力要求1. 裸眼视力要求:每只眼睛在5.0以上2. 矫正视力要求:达到1.0视力是飞行员的重要感官之一,良好的视力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对各种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反应。
我国民航对飞行学员的视力要求非常严格。
三、听力要求1. 裸耳听力要求:没有装置的耳朵在500、1000、2000Hz的平均听力损失率均不超过25dB2. 佩戴助听器的民航飞行员应当使用双侧符合国家标准的助听器良好的听力可以帮助飞行员更清晰地接收飞行指令,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心血管系统1. 定期进行心电图检查,任何器质性疾病均为不合格2. 心率在正常范围内,无心律失常良好的心血管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抗压能力强,减少在飞行过程中因为体力不支而出现意外。
五、呼吸系统1. 肺功能正常2. 没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良好的呼吸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呼吸顺畅,减少因为缺氧等原因出现突发状况。
六、神经系统1. 没有癫痫病史2. 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良好的神经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精神集中,保持良好的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七、消化系统1. 没有慢性胃病史2. 没有慢性肠病史健康的消化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的身体状况良好,减少因为消化不良等原因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
八、泌尿生殖系统1. 没有慢性泌尿生殖系统疾病2. 肾功能正常健康的泌尿生殖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身体状况正常,减少因为生理问题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民用航空产业开始迅速发展。
这种发展需要一定程度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
为此,设立了一套针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以对机长,乘务员,空勤工作人员进行合格审核。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法》,取得民用航空人员备案的人员,除必须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每年定期接受体检,视该人员的年龄,病史和机组成员检查间隔期不同,由运行商确定。
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需对每位机组人员进行体检,其要求如下:1.须有医学证明,其临床表现没有任何不适或症状,且检查结果没有不适的体征。
特别地,心脏功能,肝脏功能,肾脏功能,胸部X 线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及精神状态,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
2. 体检的项目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民航职业健康审查指南》确定,包括内科和外科检查,尤其需突出运输航空人员接受检查的特殊项目。
3.有任何健康问题发现,必须通过评估,与国家有关部门核实,择有关医师做进一步检查,作出判断,以决定机组成员是否合格。
4.组成员健康检查期间,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据《民航职业健康审查指南》和《民用航空安全法》,准确准确地检查和诊断,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5.检查发现有任何健康问题,医院应随时就检查结果向政府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政府机构根据有关法规,作出最终决定。
6.组成员应每半年定期体检,以确保自身的身体健康,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降低飞行安全风险。
7.理机组成员体检手续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如病史等,以便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合理的体检诊断。
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机组成员体检合格是民航事业的重要前提,而体检不合格的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仍占据着重大地位,因此,严格执行机组成员体检合格标准,是有必要的,也是承诺客户的安全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是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民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标准》是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法》及《民航职业健康审查指南》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组成员的安全,保障乘客,保持民航安全标准,确保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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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条件CCAR-67部目录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运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治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样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样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样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躯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治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治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治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治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治理。
67.7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治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 空中交通管制员;(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治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医学资料(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1) Ⅰ级体检合格证;(2) Ⅱ级体检合格证;(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3 [ 临时体检合格证](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不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3 [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益时必须持Ⅰ级体检合格证:(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 领航员执照;(4) 飞行机械员执照;(b)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1王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益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 飞行通信员执照;(2)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 私用驾驶员执照;(4)学生驾驶员执照。
(c)申请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周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执照权益时人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
(d)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益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治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或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e)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
(f)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益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加不同意体检鉴定的内容(a)申请人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供虚假情形。
(b)体检机构按照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级不,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健康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1) 合格;(2) 临时不合格;(3) 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当在作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之日为申请人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者的体检表和不合格者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核。
对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其中体检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不符合体检程序的退回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对体检结论不正确的可直截了当改变体检结论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的补充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检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运算,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b)、(c)、(d)、(e)款所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按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不为:(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6个月;(2),领航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的为12个月(3);履行本条(c)款所列职责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 按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不为:(1) 飞行通信员的为12个月;(2) 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3)学生驾驶员的24个月。
(d) 按照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1) 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周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12个月;(2) 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治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状况变化时的运行限制]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躯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履行执照所给予的职责。
67.23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进行体检鉴定时,可向局方申请延迟长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航空医师和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的体检后,经局方批准后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对非商用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后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查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按67.17要求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并同意局方的查验;在执行国际或地区飞行任务时,还应当同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