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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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一)中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一)

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公司法的情况。应该说,以往我们的公司法在中小股东保护的问题上做得不够。我们检索了原来九三年公司法的条文。涉及到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条款大概就是两三条。小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还有个什么权利,我记不太清了,大概是有三条,算的上是中小股东的保护。而国外的公司立法,有很多为此建立的规则和制度,(相比较而言),我们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完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这就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规则。特别是股东权益的诉讼,很多就是涉及到中小股东保护的问题。这里我不需要太多的重复,但我想列一下,新公司法当中特别设给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和规则有哪一些,有些没讲过的话,我可以稍微说明一下。

1、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与主持权

比如说第一个规定,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与主持权。这是规定在公司法的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应该召开,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的时候,公司就应该召开股东会。这个比例是多少?拥有百分之十的股权,而且这个百分之十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合计的持有。另外还有一个是在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三条当中规定了股东的提案权。一百零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董事会,这叫提案权。一百零二条又进一步规定了少数股东的召集权和主持权,这都是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之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一百零一、零二、零三这三条合起来,解决了少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提案权、召集权、主持权这些问题。近几年来,我们也注意到,在这方面发生的纠纷也是很经常的,有些甚至影响非常大。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股东权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股东连公司股东会都开不起来。小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时候,公司拒绝召开,因此无法做出任何决议,连讨论的机会都没有。当然,要通过开会来罢免董事、董事长就更失去了可能。正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次公司法特别在这几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说到这一点,应该说我们法院遇到的案例还真是有一些。刚才我跟福建高院的法官说起来,福建高院审理的那个案子就是这个问题。宏智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之争,这在当时全国性有影响的媒体上报道也很多。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还不是小股东,第一大股东是小股东)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目的是要罢免原来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因为第二大股东跟第一大股东之间有尖锐的利益冲突,他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第一大股东当然不同意。董事长拒不召集和主持,为此还打起官司来,说它召开会议是不合法的。后来第二大股东就自行来召开。结果召开的时候,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局面,就是第二大股东领着一帮人在楼下开会,董事长带了一帮人来了以后,召集股东去楼上开会。楼下股东会通过决议把原来的董事会全罢免了,楼上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下面的股东会是无效的。最后两个会议都发表了自己决议的公告,出现了一个公司两套班子,都在代表公司对外发表申明。后来这个案子就形成诉讼,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的诉讼。一审在福州中院,二审在福建高院。这个案子我是具体参与了。案子后来判决股东自己召开的决议是无效的。无效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召集权、主持权问题,一个是会议召开通知的程序性问题。后面那个问题不说了,我们就说召集和主持问题。按照原来的有关的规定,股东会虽然是由少数股东召开的,但是也要由董事会来召集,由董事长来主持,哪怕是少数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这就产生了一

个矛盾,少数股东要开会,董事会拒不召集,董事长坚决反对,而少数股东的目标就要把他们全部罢免掉。但是按照有关的解释,还必须要董事长来主持这个会议。这就导致实践当中非常矛盾的一种状况。当时我们认为,存在对法律理解的问题,如果说真的就这么理解,这个规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对中小股东保护是完全不利的。我们注意到,本次公司法修改做了一个变化,什么变化呢?就是赋予了少数股东不仅有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同时又有了召集权和主持权。当董事会不召集,董事长不主持的时候,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个微小的变化很多人可能没体会,没注意。我有体会,我们福建高院的同志肯定也有体会。如果当时法律有这一条的话,也许这个会议就是有效的。当时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后法院做了无效的判定。在这个地方,反映看出来,公司法为中小股东保护所做的进一步的努力。这是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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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个问题是股东大会的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是为中小股东保护特别设立的一个表决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一般的表决方式。那么一般的表决方式是什么呢?就是每一个股权,每一个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这一票的表决权是投到要选举的董事和监事名下的,每人一票,也就是,要选举七个董事的时候,有一个股份,那么就可以给每个董事一票,有一百票股份,就可以给每个候选人一百选票。这是普通的表决方式。而在累积投票制度下是怎么样的呢?它是首先按照要选举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来计算表决票。比如说,拥有一百股,要选举七个董事,总共就有七百票。然后允许股东把所有的票投放到一个或者几个候选人名下。那么也就意味着我拥有着七百票,我不是给每个人一百从而均分,我可以把它全投到其中一个董事的名下。这样一个结果,就使得中小股东它虽然不能左右董事会的多数人选,但是至少它可以左右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在原来的表决方式之下,只要你是少数股东,你是什么都说了不算的(比如说你拥有40%的股份,每个董事候选人最多就40%的票,你拥有60%的股份,每个董事你都能给它60%的票,所以小股东是一个董事都说了不算的。只要你是少数你就左右不了)。而累积投票制之下,我有40%的表决票,我把它全部投放到七个候选人当中的两个名下,我就可以保证这两个人(当选,虽然这两个人获票不是最多的,但一定能当选)。大股东不能保证他所有的七个人都比我多,最多只能保证其中的五个人或者四个人比我多,而不可能保证全部的都比我多。这样,这两个人我就能保证他们当选。这个账,大家过后可以慢慢算。在这个表决票之下,中小股东就有了一个机会,至少能保证董事会、监事会当中有自己的代表进入。这是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个特别的机制。这次公司法修改对累积投票制度做了规定,在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大家注意这个地方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对公司来说,这是一个任意性的条款,你也可以不选择。这是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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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的查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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