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聘用办法(试行)
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郑统[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统〔2003〕46号)各处(室)、队、中心,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统计学会:现将《郑州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郑州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把聘用制度作为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实现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政策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适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试行聘用制度的范围及对象郑州市统计局计算中心、普查中心、干部培训中心的人员,按照本方案要求试行聘用。
但按照郑政【2003】16号第5条规定,由上级任命的领导人员和依法产生的党群组织的专职负责人,不签订聘用合同;上述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规定进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其他非企业单位也适用)机构详细名称(盖章):上级主管单位名称:机构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七年十月填报说明一、调查目的:掌握全国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的年度科技活动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跟踪转制研究机构的改革情况。
二、调查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单位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在线填报时间: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
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填报内容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除课题基本情况表可保留1位小数外,其他表一律按照计量单位取整。
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
六、填报方式及规则:报表填报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报表中一些属性指标的分类标准及代码请到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查看或下载,网址为:,具体位置在主页的“统计业务”中的“统计资料”中。
表1 填表说明机构代码:按《科技统计工作文件》中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单位代码编制方案”填写。
上年机构代码:在报告期内机构代码有变化的机构,请同时填报上年机构代码,无变化的机构不填。
机构详细名称:按年末单位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若单位有多个公章,请填写对外公章上详细名称,不得填写代号和内部名称。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凝聚和激励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群体的激励和保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扎实推进“率先行动”计划,院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特聘研究员计划。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以下简称“特聘研究员”)主要在我院全职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包括“中国科学院特聘核心骨干”(以下简称“特聘核心骨干”)和“中国科学院特聘骨干人才”(以下简称“特聘骨干人才”)两个类别。
为加强协同创新,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以下简称“四类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少量来自院外单位的“特聘客座研究员”。
第二章遴选范围和条件第三条特聘核心骨干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代表国家一流水平,主持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领军才能和优秀团队组织能力,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等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产出的杰出人才。
(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第四条特聘骨干人才重点支持具有很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研究领域活跃在科技前沿,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能力的拔尖人才(以青年人才为主)。
(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第五条特聘客座研究员应具有特聘核心骨干或者特聘骨干人才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并作为骨干力量参与我院四类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推荐和遴选程序第六条特聘研究员每年遴选1次,每年6-8月进行申报。
四类机构获院批准建设后,即可开展首次申报工作。
进入四类机构的人员,由四类机构会同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推荐(推荐遴选程序见附件2)。
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特聘研究员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四类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将特聘研究员推荐人选、《“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附。
特聘研究员期满考核标准
特聘研究员期满考核标准
一、科研项目
1、负责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负责申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获批。
3、负责及参与的项目运行质量优秀,且通过成果验收与鉴定(不包括延期验收项目)。
二、课题经费
1、负责项目审批经费在400万以上。
2、个人到位经费在200万以上。
三、科研成果
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2、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三名)。
3、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收录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学术交流
1、在本领域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被邀请做大会或分会报告2篇以上。
2、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2名以上。
五、工作能力
1、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重点发展方向或成果转化方向1项。
2、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市场价值的研究课题1项。
3、参与研究院重大项目申报,做出重要贡献;按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任务。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以下简称特聘研究岗位制度),旨在鼓励和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引导和支持科学家在中国科学院从事科学研究,促进中国科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一、总则
(一)特聘研究岗位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中国科学院的发展战略,秉持科学精神,推动科学进步。
(二)特聘研究岗位制度的实施,要求特聘专家具备优秀的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拥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能够在中国科学院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中国科学院的学术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特聘研究岗位的设置
(一)特聘研究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短期岗位。
(二)特聘研究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中国科学院的发展战略,满足中国科学院科研的需要,并经过中国科学院的科学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三、特聘研究岗位的聘任
(一)特聘研究岗位的聘任,应符合中国科学院的发展战略,满足中国科学院科研的需要,经过中国科学院的科学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二)特聘研究岗位的聘任,应经过公开招聘,按照能力优先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
统计局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统计局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队机关各科室:为加强对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使用的管理,保障本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系统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豫调201157号文),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一、用人科室就用人情况提出申请,并题写用人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到人事部门,再上队务会研究决定。
二、队务会研究决定招录后,人事部门按照人岗相符、择优聘用原则,确定拟聘人选报队长办公会确定。
三、聘用人员须到队人事部门填写《聘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到相关科室上班。
四、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五、聘用人员实行月工资制,月基础工资为每月1000元,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每月发一次。
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每月对聘用人员制作工资表,财务人员负责及时发放工资。
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工作年限逐年累加(服务时限自18年算起),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月工资相应增加浮动工资100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400元。
六、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待遇与考勤、工作表现挂钩,考勤绩效奖为每月200元,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随工资发放自行缴纳,当缴纳标准低于许昌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时,以许昌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七、聘用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机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八、被聘用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的手续。
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国统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其他有关单位:为表彰近两年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统计科学进步和创新,增进全社会对统计科研的重视和对统计科研工作者的尊重,推动全国统计改革与统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统计局拟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设奖情况集体或个人在统计基础理论研究、统计应用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信息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包括研究课题、学术论文、统计专著、统计教材、统计教学课件和软件等均可参加评选。
课题和软件须经过鉴定,论文须正式发表,专著和教材须正式出版,教学课件应拥有版权。
本届评选设优秀统计课题论文奖,优秀统计专著奖,优秀统计教学奖(包括统计教材和统计教学课件两个类别),优秀信息技术应用奖和优秀博士论文奖五个奖项。
其中,优秀统计教学奖成果由全国统计学位论文及教学课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和复审,由本届成果奖评委会进行终审,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查询。
信息技术应用奖由中国统计学会信息化分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和复审,由本届成果奖评委会进行终审,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查询,并查阅《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成果评审办法》等文件。
优秀博士论文奖由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受理,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查询。
二、评选标准一等奖:选题具有开拓性;在统计理论或统计方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统人字[1990]8号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统人字〔1990〕8号)现将《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统计员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步骤,望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把此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
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
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和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务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4.高中以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第四条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统计员资格证》。
此证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
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摘自科发际字〔2009〕26号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我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资助计划(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VISITING PROFESSORSHIP FOR SENIOR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简称“特聘研究员计划”,CAS VISITING PROFESSORSHIP)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聘研究员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外国优秀高级研究人员参与我院研究项目,加强与国外国立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研究人员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智力资源,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特聘研究员计划适用于正在或曾在国外著名国立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工作、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学术发展潜力、与院属相关单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有意来我院从事一定期限合作研究工作的优秀高级外籍科学家。
第四条特聘研究员计划连续资助期限为2-12个月。
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特聘研究员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特聘研究员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特聘研究员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院属单位(依托单位)负责特聘研究员的日常管理,将特聘研究员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八条特聘研究员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
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
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特聘研究员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湖北省统计局人事处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系统首席统计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人事处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系统首席统计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鄂统计文[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北省统计局人事处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系统首席统计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12]33号)各市、州、县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湖北省统计系统首席统计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统计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统计局人事处联系。
湖北省统计局人事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湖北省统计系统首席统计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管理规定和《湖北省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统计师是湖北省在省、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设置的学术性、专业性和荣誉性职位,旨在鼓励和倡导广大统计干部潜心钻研统计业务。
第三条首席统计师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重新评选,可以连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任。
第四条首席统计师采取每年申报、推荐、评审和聘任的办法。
4月份为各推荐单位评选推荐时间,4月底前向省统计局首席统计师评审委员会报送《湖北省统计系统首席统计师评选申报表》(见附表);6月份对拟聘首席统计师人员进行公示;7月份颁发聘书。
第五条首席统计师名额设置:省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室可设1至2名,共15人左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可设置1至3名;各县、市、区统计局可设1名。
每个单位的设置数量由省统计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8.31•【文号】[92]人字367号•【施行日期】1992.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2]人字367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保证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人事信息与统计的重要作用,促进人事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一院两种运行机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人事计划和制定人事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人事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计算机人事信息管理、人员统计、工资统计、机构编制统计、劳保统计等定期的常规性工作和其他适应人事工作业务需要、不定期的非常规性工作。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善我院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事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对全院职工队伍和人事工作状况进行系统调查,综合分析,为制定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信息和统计资料;对人事工作计划、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数据准确,格式规范,上报及时。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和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认真维护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调查报表和数据软盘,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信息资料,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文字号】国统字〔1995〕46号【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4【实施日期】1995.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人事部1995年1月24日国统字[1995]46号发布)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暨命题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甲、乙种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的编写和命题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
二、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1995、1996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从1997年起,每年的考试日期定为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7年开始实施。
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础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
考试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三、已评聘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视同获得初级统计专业职务人员,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四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四、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3.02•【文号】人社部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
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申请工作的通知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申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申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省级统计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学会,各重点城市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学会、分会,各有关科研院校,其他有关单位:2024年度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研究将于近期开展,此项工作纳入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2024年6月7日至7月10日。
二、项目选题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研究选题(见附件)是近年统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现实问题。
每个选题均列示了研究内容、研究期限和资助经费。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024年度重大统计专项申请作如下限定:申请人只能申请一项重大统计专项,且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和有未结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重大统计专项(在2024年6月7日之前没有取得结项证书)。
四、申请方式请申请人登录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管理平台(https://219.235.135.18/),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项目申报系统,账号采用实名制,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注册。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培字[1987]43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培字〔1987〕437号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统计局(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的规定,为保证颁发统计专业证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颁发统计专业证书时,应按照(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办理。
对颁发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
二、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者,在评聘统计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时,所需专业知识水平按(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认定。
其他条件,均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规定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统计专业证书申请表》,经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审查汇总,并送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成绩。
四、统计专业证书由国家统计局印制,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教育处、人事教育处、函授分院)填写、办理,并统一编号、造册。
统计专业证书在加盖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统计局的印章后,由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具体发放。
五、颁发统计专业证书的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可由各地自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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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聘用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广泛吸收各方面有志于统计科研的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统计改革与实践,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决定以兼职的形式聘用研究人员,被聘用者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第二条特聘研究员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的课题研究、开发等工作。
二、参与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组织的有关统计科学研讨活动,并负有提供咨询和研究指导的责任。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业务部门的科研信息和工作动态。
第三条特聘研究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学风,熟悉本专业方向的科研动态,并对科研工作有较为浓厚的兴趣。
二、在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方向上具备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2004年以来每年均以主要成员身份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
在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三、应有统计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统计专业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确有研究专长者,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
第四条特聘研究员任期
特聘研究员一经聘用,任期三年。
第五条特聘研究员聘用程序
特聘研究员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兼职科研人员,采用个人自愿报名与其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办法产生。
报送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查。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申请表
姓名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制
填表说明
一、请认真、如实、逐项填写申报书中各项内容。
二、封面上的“编号”申请者不用填写,其他有关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
三、本申请表可于下载,计算机录入,一式两份。
其中,网上报送一份;纸介质文档请用A4打印纸,于左侧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原件一份。
四、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26
联系人:陈妍君;联系电话:(010)63376678 63376687 E-mail:che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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