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现就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问题“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可参照《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的划型办法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划型结果。
“不裁员”指扣除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参保人数不低于年初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月数可顺延至减免结束后,企业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总月数不减少。
如企业申请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则剩余补贴月数相应减少;如企业未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月数顺延。
中小微企业申请继续延长社会保险补贴6个月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二、关于未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问题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没有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创办企业,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延长1年政策,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一)促进个体经营发展。
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支持各类特色小店发展,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建设。
各地可探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专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开办小微实体。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服务点,对占道、出店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促进行业提质扩容。
增强养老、托幼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A级旅游景区等扩大提供季节性就业岗位。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就业。
支持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
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怎么领取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怎么领取?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从2018年9⽉1⽇开始,湖北省将全⾯提⾼失业⼈员的失业保险⾦标准,由每⽉630元提⾼到858元,⼈均⽉增资228...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怎么领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从2018年9⽉1⽇开始,湖北省将全⾯提⾼失业⼈员的失业保险⾦标准,由每⽉630元提⾼到858元,⼈均⽉增资228元,惠及失业⼈员420⼈。
此次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将分区域发放,失业⾦标准具体为1085元/⽉、924元/⽉、858元/⽉、770元/⽉,省直缴费单位失业⼈员失业保险⾦按1085元/⽉执⾏。
失业保险⾦怎么领取?⼀、失业3⽇后,原单位为职⼯出具终⽌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15⽇内,报市就业管理中⼼审核登记部进⾏档案审核和失业⼈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职⼯⾃失业之⽇起60⽇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失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之⽇起计算。
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①本⼈持《户⼝簿》、《⾝份证》、《终⽌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两张⼆⼨照⽚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本⼈持《户⼝簿》、《⾝份证》、《终⽌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连银⾏卡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
⼆、失业保险⾦按⽉领取,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第⼆个⽉开始,本⼈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审验,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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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
(鄂劳社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Leabharlann 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9元/月、25元/月、23元/月、21元/月、19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照406元/月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鄂劳社发[2007]3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
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3-02失业保险条例保障了员工们的基本权益,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武汉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武汉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
1.法定失业人员:指在单位正式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裁员、破产、解散、改制、职工死亡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员。
2.劳动者自愿失业:指劳动者主动辞职,并符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自愿失业条件的劳动者。
3.因岗位变动失业: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大科技项目调整、产
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原因,劳动者被迫失去工作的情况。
4.遣散人员:指因企业解散、重组、破产等原因导致失去工作的劳动者。
二、领取标准:
1.失业金金额:计算方法为失业前12个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均
工资的80%,其中月均工资不得超过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领取期限:失业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失业前12个月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月数确定,一般为不超过24个月。
领取期限以实际缴费月
数为准,小数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一个自然月计算。
3.最低标准:失业金的最低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一般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结起来,武汉失业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法定失业、自愿失业、岗
位变动失业和遣散人员等,领取标准根据参保年限和失业前的月均工资基
数来确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减少了其因失业而造成的经济困难。
2020年失业金最新规定
2020年失业金最新规定
2020年失业金最新规定是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的意见》而定。
根据该文件,2020年失业金最新规定如下:
首先,缴纳失业保险的工作参保人员在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
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个人缴费基数越高、累计缴费年限越长,失业金的发放标准就越高。
其次,失业金的发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按月领取。
一次性领取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是按月领取是更为常见的方式。
按月领取的失业金金额通常是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累计缴费年限以及失业期间的实际失业月数来确定的。
此外,根据最新规定,失业金的发放期限为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24个月的失业保险领取期内,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失业金的待遇。
如果超过24个月仍未找到工作,则失业金的发放将终止。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区域差异。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失业金的发放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形势。
总之,2020年失业金最新规定是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
数、累计缴费年限以及失业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失业金的发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按月领取,最长发放期限为24个月。
具体的规定还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了解细节。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鄂民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制定。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罕见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参照“单人户”施保的重残人员给予全额保障后一般不再实施重点救助,重病患者由各地按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额度给予救助。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凡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2020年失业保险政策
2020年失业保险政策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2020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
二、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
202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可以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和发放。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的丧葬和抚恤费用补助。
202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和发放。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助。
202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可以申请领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和发放。
五、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是指政府在特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额外的补助金。
2020年,政府将继续实施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以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度过难关。
具体标准和条件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和发放。
六、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是指政府在特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额外的价格临时补贴。
2020年,政府将继续实施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政策,以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度过难关。
具体标准和条件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和发放。
武汉市最低失业金标准
武汉市最低失业金标准截至2024年,武汉市最低失业金标准为每月1240元。
这个标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的政策。
最低失业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包括符合失业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首先,失业保险参保是指在失业险缴费计划范围内的职工。
对于调整个体工商户营收计划或个体工商户宣布破产或停业、自主创业工作未实现,并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此外,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或者独生子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范围也可以扩大。
最低失业金的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具体而言,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80%,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失业金的标准一般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需要来确定。
失业金的发放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失业人员需要主动登记和申请失业,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失业情况。
其次,失业人员需要在参保期满后,累计缴费满一年,并符合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最后,失业人员需要积极配合就业服务,参加就业指导培训等相关活动,促进就业。
失业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失业期限的一定比例。
具体而言,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发放期限为连续12个月。
在此期间,失业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金的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金发放期限内未能找到工作,可以申请延长失业金的发放期限。
总之,武汉市最低失业金标准的设立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金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社会保障的需要而定,发放对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从一定的发放期限。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3〕111号)各区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 35号令),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失业保险实际,现就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期限满1年的,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指定银行按时足额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医疗诊治终结后,失业人员持《失业证》或《劳动者就业登记证》、诊治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35%的医疗诊治费,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于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诊治费可报销50%,但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并应扣除住院期间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按前款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其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 9]328号)的规定执行。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
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
在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方面,采取“减、降、调、缓”4项举措:
一、“减”,即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
具体来讲,本市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10.5%,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
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10亿元。
二、“降”,即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政策。
在国家规定减征时限期满后,2020年7—12月,企业可继续享受阶段性降费0.5个百分点的减负政策。
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再减轻企业负担约30亿元。
三、“调”,即此前已经发布的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从4月1日顺延3个月。
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也可以减少企业缴费负担约33亿元。
四、“缓”,即和人社部门一道,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允许缓缴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武汉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如下:
1. 失业登记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工业园区等就业,协助完成失业登记手续。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申请人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 一次性失业:在连续12个月中,累计缴存失业保险费满24个月,或者累计工龄满5年,最近一次与失业申请日期间的失业时间超过1个月;
- 循环失业:在连续12个月中,累计缴存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累计工龄满3年,最近一次与失业申请日期间的失业时间超过1个月。
3.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申请人最近12个月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来确定。
具体标准由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武汉市失业保险金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武汉市居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参保人员必须是在武汉市内正常就业,已经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劳动者。
(2)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武汉市劳动部门规定的失业登记条件,即必须在失业前向所在单位或所属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能提供失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失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力市场服务活动,接受职业培训或就业援助。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计算基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
(2)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是以参保人员在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失业保险金的月平均额度。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后的最长24个月(非暂时性用工失业人员的发放期限为12个月)。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上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1)失业人员须在失业前到所在单位或所属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解雇通知等。
(2)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必要的身份和参保证明文件。
(3)失业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社保机构递交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失业登记证明、个人申请书等。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保持与所属劳动部门的联系,并及时提供就业市场活动的情况报告。
此外,失业人员还必须主动接受劳动部门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如果失业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将影响其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总结而言,武汉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正常就业、失业登记以及参与劳动力市场服务活动。
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则是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益,失业人员应及时申报失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参与就业市场活动。
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深度解析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引言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对于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而在武汉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此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 就业情况在武汉市,失业人员需符合一定的就业情况才能领取失业保险。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应当是通过用人单位雇用,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即在领取失业保险前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
2. 失业原因另外,根据《武汉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原因也是领取失业保险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撤销、破产整体或裁减人员等情况下失业的人员,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其他条件武汉市对于领取失业保险的个人条件还要求芳龄、身体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失业人员须在法定退休芳龄之前失业,且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再就业。
三、武汉市失业保险标准1. 失业保险金数额根据《武汉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数额是根据失业人员过去一年的缴费工资和累计缴费月数确定的。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工资和累计缴费月数来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以此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另外,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以此来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难关。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针对武汉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我个人认为,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还应该注重帮助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重返职场。
也需要加强对失业原因的核实和监管,以防止不法行为对失业保险金的滥用和侵蚀。
五、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解析,我们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武汉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失业保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及时获取应有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人社部:取消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限制(2020)
人社部:取消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限制(2020)编者注: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而突然中断生活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一直是有60日限制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0年3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四点明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意味着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期限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武汉失业保险金标准
武汉失业保险金标准武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为1809元/月,蔡甸区等新城区为1620元/月。
2、缴纳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3、价格临时补贴达到价补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4、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5、死亡人员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条件及申领标准1.参保缴费1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目前,武汉市失业保险金按照区域分为两档1809元/月、1620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计算公式:2N+1(N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领人需持有武汉市二代以上社会保障卡)申请渠道线下申领,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网上申报。
▪异地就业缴纳社保的失业人员,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请,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且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无需提交任何资料。
但如果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时,填报原因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失业人员对此有异议,可以向经办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经办机构依据证明上的失业原因重新认定领取资格。
2、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成功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失业人员应无医保欠费;若有多个医保账户的,失业人员应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账户合并;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当月应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不要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失业人员应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自行将医保关系转入灵活就业或单位户头参保缴费,以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湖北:失业保险金上调10% 调整后分5档
湖北:失业保险金上调10%调整后分5档6月1日起,武汉中心城区的失业保险金将由280元/月提高到322元/月。
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全省分5个不同区域,失业保险金分别提高到322元/月、280元/月、252元/月、224元/月、196元/月,普遍调高10%以上。
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也将相应调整。
6月1日起,武汉中心城区的失业保险金将由280元/月提高到322元/月。
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全省分5个不同区域,失业保险金分别提高到322元/月、280元/月、252元/月、224元/月、196元/月,普遍调高10%以上。
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也将相应调整。
其中,武汉7个中心城区失业保险金由280元/月提高到322元/月,远城区由217元/月提高到252元,十堰、宜昌市区调整到280元/月,大冶、丹江口等地调整到224元/月,阳新、竹山等地调整到196元/月。
省直按322元/月执行。
据了解,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湖北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的,各地要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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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分别从行政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省辖市的城区由省辖市统筹,其他地区暂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二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5%的比例筹集。
第十三条统筹地区当年出现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其不足部分从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支出;仍不足时,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调剂;再不足时,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发放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的人数、标准提出年度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登记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
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支付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的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工作;(三)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承办与失业保险有关的登记、审核等方面的工作;(二)负责失业人员的调查和统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四)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二)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三)依照规定将有关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