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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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40号)、《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结束——。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制定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布局规划,确定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分支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市医保中心”、“医保分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负责拟定本市医保协议文本,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等工作。

2024年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2024年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4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一)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医保药店是指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坚持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服务协议,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政策,对定点医保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保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第五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定点医保药店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药品销售、费用结算等制度;(四)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药品费用控制等制度;(五)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服务质量控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六)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费用审核、结算等制度;(七)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信息管理、药品数据维护等制度;(八)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安全管理、药品风险控制等制度;(九)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人员管理、药品人员培训等制度;(十)具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为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

三、保证药品质量。

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四、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

五、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及时准确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确保医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制度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盛市价格主部门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有领导分管价格工作,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建立药品进销价格台帐,记录价格变动情况。

三、零售药品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填写药品专用销售标价签,并如实开具药品销售发票。

四、零售药店在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销售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按照本行业的平均成本制定合理的价格,禁止暴利、低价倾销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降价促销为名,低于成本价格低价倾销,不得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虚拟原价、模糊标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凡进入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需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价格公示材料。

六、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监测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如实上报药品的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资料。

七、对社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同时建议社保部门取消其社保定点资格。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1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2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6、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2024年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2024年版

医保零售药店是指经过国家认可并批准,获得医保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店。

为了规范医保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证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以下是2024年版的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1. 药事法律法规2. 医保管理相关法规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二、资质要求1. 必须达到国家设定的药店经营条件2.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3. 必须经过国家药监机构认定并获得医保定点资格4. 必须具备临床药剂师或临床药师人员三、经营行为1. 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医保药品价格2. 遵守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的规定,不得拒绝或限制合法医保用药3. 不得伪造购药记录,保持购药记录真实可查4. 严禁出售超越授权范围的医保药品5. 严禁私下与医保患者进行额外收费、放大处方、虚构疾病等行为6. 严禁向医保患者推销非医保药品7.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8. 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四、信息管理1. 必须参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保持良好的信息对接工作2. 严格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医保资金正确使用3.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安全4. 配合国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药品流通追溯工作五、质量管理1. 严格遵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2. 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确保中标品种的质量合格3. 遵循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4. 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库存品质可靠5. 加强药品库房管理,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6. 严格执行药品售后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流通的可追溯性六、用药安全1. 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用药信息记录及报备制度2. 加强对药品购进、销售以及用药信息的查验3. 保护患者用药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用药信息4. 加强用药监测工作,发现用药异常及时核查5. 配合医保部门进行用药风险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2. 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医保定点资格3. 医保零售药店将被列入不良药店名单,并进行公示和惩戒以上是2024年版的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医保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是指在医保制度下,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其目的是保障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点药店的准入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零售药店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核定,确保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良好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

2. 定点药品目录的管理:依据国家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确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销售的医保药品,形成定点药品目录,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定点药店的价格管理: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医保药品价格进行管理,确保价格合理、公平,并进行定期调整和监控。

4. 定点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采购、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出现。

5. 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管理: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参保人员的问题和需求。

6. 定点药店的信息管理:建立医保定点药店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销售和服务信息,为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药店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和药品安全性,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实现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甬劳社医[2007]180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2007〕18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区统筹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监管,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结合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现就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医保基础管理。

1. 按规定指定医保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健全各项医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台帐。

2. 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

3. 及时登录医保信息网页了解医保政策信息,及时上传费用明细、及时对帐,并如实上传销售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

完善计算机备份线路,加强对刷卡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强化计算机系统管理。

1. 计算机管理软件必须具备药库、药房管理的功能。

硬件方面应配备扫描枪、电脑小票打印机。

2. 所有在售商品(包括药品和非药品)的进、销、存必须使用同一套计算机软件系统并使用条码扫描进行管理,保存相关数据不少于两年。

3. 建立盘库制度,每月(中药饮片每半年、贵重药材每月)至少盘库一次,并明确盘库时间、方式和人员,对商品金额和数量进行定期盘点,保存盘点报表和明细记录单备查。

医保中心将每天自动进行库存数据采集。

4. 帐物相符。

库存、货架上的商品实物与计算机数据相对应。

5. 向购药人提供电脑小票打印的药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包括通用(含商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名、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以备购药人核对。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拟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平面图、药品摆放图等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服务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三)确保药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审核、调配、复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五)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足够的药品,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药品价格应当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制度概述定点零售药店是市场上最主要的药物经销渠道之一,它在提供便捷的药物销售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医保管理的重要职责。

本制度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医保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医保政策、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质量信息、医保审核流程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药品、设备等非药物项目的采购价、销售价和零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费用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管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费用控制的原则,严格审查药品的用量和费用合理性,合理控制医保资金的支出,杜绝因医保政策不当或管理不严导致的费用浪费、偏高等问题。

3. 质量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审查所售药品的质量状况,并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入库、存储、销售等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并定期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4. 信息管理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进、销、存、退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药品流通可追溯。

并应当配合社保部门做好有关数据采集工作,并及时向社保部门交报销清单、决算单等重要信息。

三、医保管理规定1. 医保目录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遵循临床必要原则、价格适当原则和效益优先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规范药品使用,把握药品用量和疗效关系,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管理范围和限额开展医保结算,杜绝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药品经营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标准,确保所售药品的文号、产地、日期等相关信息真实、清晰,并应当实行严谨的质量控制制度,禁止出售过期、变质、伪劣药品。

同时,药品的进、销、存、退应当建立相应记录,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流通可追溯。

3. 医保结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在进行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结算,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审查和计算药品费用、自负金额、医保支付金额等,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并及时处理。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通知内容: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1.1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医生资质、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1.2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药品使用情况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 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地开展诊疗工作。

严禁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医疗活动,如虚报、乱检、滥用药品等。

对于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零售药店的定点管理2.1 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管理对零售药店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具备合法办证手续和一定的基本条件,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质等。

同时,要求零售药店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2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药品售卖情况、药品存储和配送情况、药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店,将取消其定点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 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包括药品销售许可、药品信息登记、药品价格管理等。

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药品,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基本医疗保障对象提供的经济保障,包括基金筹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等。

2:定点医疗机构:指经核准的、由有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是医保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承担着向参保人提供便利的药品购买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医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医保管理部门对定点药店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要求为了保证定点零售药店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准入要求:1.企业法人资格: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法经营。

2.合格证书: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执业药师资格,且每年要进行继续教育并进行考核。

3.资金实力:定点药店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以保证良好的医保药品供应。

4.设施设备:药店要求设有适宜储存药品的库房,并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5.药品品种要求:药店所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医保目录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1.药店建档:定点药店必须在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建档,包括药店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药品目录、药房库房信息等。

2.药品采购管理: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批准上市日期后3个月内采购药品,且不可中途停止进货。

3.药品价格管理: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价格必须按照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4.药房库房管理:定点药店的药房库房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布局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5.药店信息管理: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每月向其报送销售药品的信息,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

6.医保结算管理:定点药店作为医保结算的重要环节,对于参保人购药的结算要求要严格执行,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定1.定期检查:医保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定点药店进行检查,监督其遵守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医保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罚款、暂停医保业务等。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本市在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工作中,将大型经济药店纳入医保定点,鼓励定点药店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价,让利于老百姓,受到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欢迎。

近来,参保人员反映少部分定点药店在药品选择、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同一家药店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销售价格不一致,医保柜台价格高而非医保柜台价格低;二是同一家药店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同一通用名药品时,医保柜台提供价格较高而非医保柜台提供价格较低的品种。

上述现象的发生,损害了定点药店在参保人员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定点药店之间的合理竞争,应予纠正。

为此,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售药管理,在药品选择和价格管理上,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家药店同
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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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的最高零售价的情况下,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

鼓励定点药店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二、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售药管理,在药品选择和价格管理上,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医保刷卡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价格。

三、医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医保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五、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价格法规予以处罚外,并处于整改一个月或三个月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上述规定,请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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