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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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的最高零售价的情况下,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鼓励定点药店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二、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售药管理,在药品选择和价格管理上,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医保刷卡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价格。

三、医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医保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五、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价格法规予以处罚外,并处于整改一个月或三个月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上述规定,请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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