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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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定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遵循"谁定谁责"的原则,定密人员应当对其定密行为负责。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统一,合理确定定密等级,提高国家秘密利用效率。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包括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八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最高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一般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定密依据和程序第十一条定密依据应当明确,确保定密依据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依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的程序包括定密前的审查、定密中的操作、定密后的保护等环节。

第十四条定密工作的程序还包括相关人员的定密申请、定密审核、定密备案等环节。

第四章定密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定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确保定密工作的依法、准确进行。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主体包括定密机关、定密人员等。

第十七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定密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定密责任。

第十八条定密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确保定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定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负责定密工作的工作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定密的范围和级别第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密范围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个级别。

绝密:列为绝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机密:列为机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秘密:列为秘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社会、单位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内部资料:列为内部资料的文件、资料,对于本单位内部管理和工作所必需的。

第五条定密的级别标志为:绝密为“绝密”字样,机密为“机密”字样,秘密为“秘密”字样,内部资料为“内部资料”字样。

第六条定密的级别由文件、资料的主持者或者经办者根据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影响程度确定,并由定密管理负责人审查确认。

第七条对定密级别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其级别要求进行存储、传输、利用和销毁。

第三章定密责任和权限第八条定密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制定定密管理规定和措施,组织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定密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组织,确保定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

第十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定密工作的培训,提高定密工作人员的定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定密管理规定进行定密工作,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的定密级别向下调整或者无故向上调整。

第十二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定密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支持和配合。

定密管理规定

定密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第三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定密责任人第四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拟定和复核;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第五条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定密范围;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定密工作包括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第四章确定密级第八条确定秘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安排、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秘密事项;认为可能属于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第十条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应根据保密范围和相关定密依据,对所承办的工作进行定密评估,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如申请发文,拟稿人须在发文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绝密”、“机密”、“秘密”,如系内部事项则定为“内部”,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秘”;不得使定密栏处于空白;第十一条定密审核;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的审核;定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是否适当;二是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三是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四是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部门负责人为定密审核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审核确定对本部门拟稿人拟定的密级;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确定的密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定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重新定密;第五章确定保密期限第十二条根据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第十三条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第六章确定知悉范围第十四条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秘密事项;第七章标志秘密载体第十五条对需要使用发文审批单的各类发文,在发文审批单的密级栏填写密级和期限,并在文件资料的封面标明,图纸、图表在其标题后标明;第十六条载有密级的物件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涉密载体,应在适当位置上做出标识;第十七条标识方法为:密级★××年、密级★××月;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确保涉密文件相应标志完备清晰;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公司保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第二十二条各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公司相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2016年2月1日。

医院定密管理制度

医院定密管理制度

医院定密管理制度一、机密信息的范围1.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等;2. 患者病历和诊断记录;3. 医院内部管理信息,包括财务数据、人事档案等;4. 医院内部工作流程和规程。

二、定密等级分类1. 一级机密信息: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记录;2. 二级机密信息:医院内部管理信息;3. 三级机密信息:医院内部工作流程和规程。

三、定密管理责任1. 医院董事会负责对定密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审查;2. 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定密管理工作;3.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定密工作;4. 所有员工都有保护机密信息的责任。

四、定密管理要求1. 所有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记录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查阅或泄露;2. 病历室和医务科室必须设立定密区域,确保机密信息不被外部人员看到;3. 电子病历系统必须设定密码,并定期更改;4. 医院内部管理信息和工作流程必须只在授权人员之间交流,不得外传;5.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授权才能查看机密信息。

五、机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1. 机密信息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2. 纸质病历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外泄;3. 电子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存储,不得随意传输或复制;4. 传输机密信息的传真、邮件等通信必须经过加密处理。

六、机密信息的销毁1. 不再需要的纸质病历和文件必须及时进行销毁,不能随意丢弃;2. 电子数据和备份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销毁,确保不被恢复。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定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甚至开除处分;2. 对于严重泄密行为的责任人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3. 如果机密信息泄漏造成损失,泄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定密管理制度的宣传1. 医院必须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2. 定密管理制度要公开透明,让所有员工都能了解制度内容和执行程序;3. 医院要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定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涉密工作,保障国家和单位的涉密信息资料的安全,提高信息保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工作条例》、《涉密信息资料定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资料的定密、归集、存储、传输、处理、呈送等过程。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涉密信息资料定密工作中应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责任,树立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意识,严守秘密,绝不泄密,确保涉密信息资料的安全。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加强保密知识学习,提高保密意识,保证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定密程序第五条定密的范围包括定密标准、定密原则、定密条件、定密单位和定密等级。

第六条定密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秘密保密的需要,对信息资料内容的重要性、保密程度进行划分,明确了信息资料的定密等级。

第七条定密原则包括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与实际保密需要相适应、属于秘密性质的信息资料应明确定密等级、定密等级对应的保密措施应得到保证。

第八条定密条件包括定密者必须熟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具备定密的资格,明确此信息资料乃正式的保密信息资料。

第九条定密单位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保密的需要划定的管理的单位。

第十条定密等级是指根据秘密信息的重要性、保密程度进行划分的级别。

第十一条定密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定密申请:定密者根据需要提出定密申请,明确定密的内容、涉密信息资料的性质、定密的重要性等。

(二)审定定密等级:定密机关根据定密申请审核,确定涉密信息资料的定密等级。

(三)确定定密措施:确定根据定密等级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存储措施、传输措施等。

(四)执行保密措施:按照确定的保密措施进行实施,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机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包括机密、秘密和绝密三级,根据具体涉密信息的价值、涉密程度、泄密危害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秘密等级。

第三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制、限制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即需要知道的人才能知道,必须保密的人才能知道。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解密,必须经过相应的定密机关批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坚持保密需要与公开原则相结合,具体原则如下:(一)确需保密的,依照相应变更解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定密;(二)不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取消其秘密等级;(三)情况变化或泄密危害程度降低的,应当及时取消其秘密等级;(四)比原来更高一级的国家秘密,应当重新定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定级、合理分级、科学分类的原则。

第八条定密机关应当全面梳理其定密责任范围内的涉密信息,按照秘密等级确定涉密信息的秘密等级。

第九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秘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定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确定秘密等级时应当兼顾情况需要和信息价值,不得随意定密、涉密、加密。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的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申报、审查、批准和实施。

第十二条秘密委托方(以下简称申报方)应当向定密机关提交秘密申请书,并详细说明申报的秘密范围、涉密难度、保密措施等,申报的秘密等级不得高于定密机关审查确认的等级。

第十三条定密机关应当按照秘密等级、定密类型等标准审查秘密申请书,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定密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定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应当对该秘密申请书进行批准。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定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重要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定密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使用秘密办案,阻止、揭露、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安定密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保密、依规定使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定密、解密、保密检查等职责,构建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定密委员会是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定密第五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按照保密等级、保密期限等要求,将其列为秘密。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按照保密需要和法律规定确定其保密等级。

第七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时将事项报送定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及时制发定密文件,并告知相应单位和人员有关事项及保密要求。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定密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保密的原则,确保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密档案管理制度,与其它保密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章解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确定的定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或者保密需求消失时,应当依法解密。

第十二条解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解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解密后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存储、销毁或者归档。

第四章保密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定密工作有关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定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原则、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和定密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

第五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保密需要与知情范围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秘密级别,确定不同的知情范围,确保秘密信息的合理控制。

第七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最小知情原则,对于不需要知晓秘密信息的人员,不得进行泄露。

第八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谁定谁保的原则,定密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九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原则,在保证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定密权限第十条定密权限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享有的定密管理权利。

第十一条定密权限分为一般定密权限和特殊定密权限两种,具体权限范围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一般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定密、解密、复制、传输等操作。

第十三条特殊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高级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安全培训等操作。

第十四条定密权限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操作。

第四章定密程序第十五条定密程序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定密工作时,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定进行操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定密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核、定密、分发、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具体步骤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定密程序应当根据保密等级的不同进行区分,对于不同级别的涉密文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定密程序应当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单位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信息管理行为,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机密信息的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单位的利益,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定密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和单位内信息的收集、传输、使用、存储、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辖区单位应当加强对集密设备和定密办公用品等的计量维护,定时向县、区国资委办汇报必要维护、更新情况。

第四条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强化机密信息的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单位定密管理应当与信息库和库管理度衔接,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索引、信息范畴分类、库存信息归档、语境校验、数据库信息定制和受限信息核查。

第六条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定制化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数据共享、机密传输加密、工作电脑定制等。

第七条单位必须制定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确保机密信息的有效管理并确定定密的范围、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传达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合规性,严肃保密纪律,严格保守机密,确保保密工作贯彻执行。

第二章定密范围与分类第九条单位定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工作单位工作、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根据保密内容的重要性、社会危害程度和保密期限,机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绝密级信息是指对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心健康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信息。

第十二条机密级信息是指对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心健康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信息。

第十三条秘密级信息是指对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心健康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信息。

第十四条单位定密管理应当根据保密内容的特点和机密等级的不同,对机密信息进行分级、分级、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在进行定密管理时,应该区分不同的定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保密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保密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密单位定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密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依据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3. 严格执行定密程序,确保定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4. 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定密范围1. 保密单位内部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2. 保密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3. 保密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活动中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

四、定密程序1. 保密单位各部门在产生、使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时,应当立即进行定密;2. 定密责任人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定密意见;3. 保密单位定密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4. 定密责任人根据定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进行定密;5. 定密责任人将定密结果报保密单位定密委员会备案。

五、定密责任1. 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技术等进行定密,确保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掌握定密标准;3. 定密责任人应当对定密结果负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六、定密监督1. 保密单位设立定密监督小组,负责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2. 定密监督小组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定密监督小组有权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保密单位定密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定密管理制度

文件定密管理制度

文件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件的保密管理,规范文件的定密工作,保护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定密管理应当遵循保密需要和便利使用的原则,实行定密标准科学、程序合理、管理规范、责任明晰、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制定本制度遵循:依法行政、自愿参加、公开透明、互相尊重的原则,强调文件定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文件定密工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组织和实施,确保文件的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文件定密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合理、权责明晰、操作规范、流程完善、保密应急能力强。

第二章文件定密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文件定密管理应当遵循适用、透明、便捷、安全、严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文件定密要求适用,应根据文件的内容、级别和密级确定定密标准,一般原则是:对国家利益、国家财产、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涉密内容应予以定密。

第八条文件定密要求透明,定密标准应公开透明,可以通过公开的标准来确定定密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文件定密要求便捷,定密手续应当简便,不宜设置过多的审批程序和限制。

第十条文件定密要求安全,应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文件定密要求严密,对于文件的分类、管理、存储、传输等环节都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文件定密的严密性。

第三章文件定密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文件定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件定密标准、文件定密程序、文件定密的审批权限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文件定密标准应当包括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文件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保密期限根据文件内容的特点和重要性,可以分为长期、短期等不同的期限。

保密措施包括文件的存储、传输和销毁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四条文件定密程序包括:确定定密范围、制定定密方案、确定定密审批权限、定密手续、定密标识、文件定密登记、文件的传输和保管等步骤。

第十五条文件定密的审批权限应当根据文件的密级和内容确定,一般原则是:绝密文件由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或者特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机密文件由项目负责人、部门领导或者相应的审批权限审批;秘密文件由所在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审批。

公司定密管理规定

公司定密管理规定

公司定密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依法依规确定、变更或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活动。

1.2 定密工作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3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和公司定密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4 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应依照本规定及时定密,依法依规管理。

2 定密责任2.1 各级保密委员会是定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落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工作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

2.2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落实定密责任,完善定密程序,组织开展定密培训、定密检查等工作。

2.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家秘密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定密权限。

2.4 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工作、具备定密知识技能。

2.5 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应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2.6 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2.6.1 根据《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组织确定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2.6.2 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载体和其它物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定期进行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决定。

2.6.3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定密 管理制度

定密 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定了定密工作的组织、程序、标准和责任,以及对违反定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法对涉密信息、涉密载体进行标定密级和设定定密期限,实施访问控制、保存同步、传输封装等安全措施,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涉密工作的单位、部门、人员,对这些信息的保密程度、控制管理和利用方式有专门的规定。

第五条定密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定密、科学定密、合理定密、严格保密。

第六条定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密委)是本单位的定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定密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第七条定密工作(以下简称定密)是本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信息、载体,必须依法设定密级,限定密期限,并加以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密信息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秘密级别最低,绝密级别最高。

第二章定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第九条定密委是本单位定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实施;(二)审查和批准本单位的重大定密事项;(三)组织定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监督落实;(四)对违反定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和追责;(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检查、审核工作。

第十条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定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保密委员会每年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由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包括:(一)定密机构,负责制定、审核、批准和管理本单位内部信息资源的定密工作;(二)档案馆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保管档案员,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定密管理制度模板

定密管理制度模板

定密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公司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定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合作方。

三、定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定密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最小化原则:仅对确实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定密。

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四、定密等级1. 绝密: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信息。

2. 机密: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导致较大影响的信息。

3. 秘密:涉及公司一般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导致一定影响的信息。

五、定密程序1. 定密申请:由信息产生部门提出定密申请,说明定密理由和建议等级。

2. 定密审批: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信息的保密等级。

3. 定密公布:经审批后的定密信息,由保密委员会负责向相关人员公布。

六、保密措施1. 物理安全:对定密信息的存储和处理设备采取物理保护措施。

2. 访问控制:对定密信息的访问实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3. 信息传输:对定密信息的传输采取加密措施,防止在传输过程中泄露。

七、保密责任1. 保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保密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 保密协议:与外部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八、违规处理1. 违规界定:未按规定处理定密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行为。

2. 调查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保密委员会提出,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必须接触、知晓国家秘密的人员,在涉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指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定,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国家保密范畴的情况、事项、资料等。

第四条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秘密性质,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制度。

第五条保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事业,是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第六条涉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泄露秘密信息,不得随意翻阅、复制、传播涉密资料。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秘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门别类,实行谁知道谁保密的原则,必须确保秘密信息不外泄。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划定和管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划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应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对国家秘密进行严格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的保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的划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设有保密机要部门的单位,必须对机要资料进行登记、归档,确保保密资料不丢失、不外泄。

第十二条涉密工作必须明确保密责任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国家秘密的传递、交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传递。

第十四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存储、保管,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秘密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国家秘密的报送、接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正确传达和安全接收。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使用和保护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不得超越其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的传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外传播。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保护必须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存储、保管,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

公文定密管理制度

公文定密管理制度

公文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和个人的定密工作。

第三条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重要信息素材、文件、资料和知识进行机密性、绝密性或其他保密等级划分,防止泄密或被非法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定密管理应当遵循保密需要、合法合规、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定密机制,保障定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定密管理的主体是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员。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严格执行定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定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定密档案的安全、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定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定密规定、规范和流程,明确各级保密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定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定密标准第九条国家机密分为机密和绝密两个级别。

机密级别包括内部机密、秘密和限制级别。

绝密级别包括严密和绝密。

第十条定密分为主动定密和被动定密。

主动定密是指定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划定文件的保密级别。

被动定密是指定密人员根据文件内容或规定的定密标准划定文件的保密级别。

第十一条定密文件应当标注明确的保密级别,设立定密档案,并按照规定的办法存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定密信息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和单位泄露。

定密文件在传递、存储、复印、阅览、传输等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定密,不得擅自改变文件的保密级别,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外传定密文件。

第三章定密流程第十四条定密文件的划定应当经过申请、初审、复审、审批、审定等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权限。

第十五条定密文件的传递应当采取专人专送的方式,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在传递过程中应当建立详细的传递记录,防止信息泄露。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定密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家机密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下面我们来介绍定密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定密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定密权限的设定:对于具有定密权限的人员,应根据其职责和岗位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定密权限级别,明确其定密的范围和权限。

2. 定密审查程序:对于可能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应设置定密审查程序,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定密流程管理:明确定密的流程和环节,包括定密申请、定密审查、定密编号、定密存储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操作都符合规定。

4. 定密标识和保护:对于已经定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应进行标识和保护,包括标注“机密”、“绝密”等定密级别标志,以及适当的存储、传输和销毁措施。

5. 定密培训和监督: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加强对定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定密意识和保密水平。

二、定密管理制度的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定密政策,保证国家机密的安全和秘密性。

2. 对定密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定密条件和责任心。

3. 建立健全的定密审查制度,避免定密权限的滥用和失职行为的发生。

4. 加强对定密流程的管理,确保所有环节都符合规定,并留下相应的记录和审批文件。

5. 做好定密标识和保护工作,确保机密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6. 加强定密培训和教育,提高定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对定密工作的重视和责任感。

7. 建立健全的定密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8. 对于违反定密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定密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家机密安全的重要保证,需要所有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规范的定密管理措施和严密的保密工作,才能保证国家机密的安全和保密。

单位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解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定密责任,提高定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定密责任第四条本单位定密工作由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定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定密和解密工作;(四)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定密责任(审核)人由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定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定密和解密工作;(四)负责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七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定密责任(审核)人报告;(二)审核密级:定密责任(审核)人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内容、影响等因素,提出初步密级建议;(三)确定密级: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定密责任(审核)人的建议,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四)发布密令: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五)登记备案:定密责任(审核)人将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情况登记备案。

第八条解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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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第三章定密责任人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1]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1]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1]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

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第七章定密监督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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