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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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的另一含义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西方近代哲学在肯定意识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的同时,也触发了由群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变,最后主体性哲学把主体看作是原子式的孤立个体。胡塞尔的现象学以意向性构造对象,最后归于先验自我。为了避免唯我论,他提出了主体间性理论。他认为主体性是指个体性,主体间性是指群体性,主体间性应当取代主体性。自我的存在方式是社会性的,即社会性存在的个体性。主体间性既包含着社会性,也包含着个体性。主体间性既否定原子式的孤立个体观念,也反对社会性对个体性的吞没。主体间性又译为交互主体性,它反映了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主体既是以主体间的方式存在,其本质又是个体性的,主体间性就是个性间的共在。[2]海德格尔指出:“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3]海德格尔认为有两种共在,一种是处于沉沦状态的异化的共在,这种存在状态是个体被群体吞没;另一种是超越性的本真的共在,个体与其他个体间存在着自由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主体间性并不是反主体性,反个性的,而是对主体性的重新确认和超越,是个性的普遍化和应然的存在方式。
在主体间性概念的创始者胡塞尔那里,主体间性还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而只具有认识论的含义,旨在解决认识论上的先验“我们”如何可能的问题。胡塞尔由先验自我内给出他人的存在,但他人的自我的给出是附呈的,它不能转化为我的原初的体验。因此,胡塞尔引进主体间性并不能克服其体系的自我论倾向。在现代哲学的发展中,特别是从海德格尔开始,主体间性具有了哲学本体论的意义。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体构造和客体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一方面,在现实存在中,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它要以主体间的关系为中介,包括文化、语言、社会关系的中介。因此,主体间性比主体性更根本。
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使得社会科学在认识论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转向:即从关注主体性和认知上的“主-客体”关系转向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把人类认知的对象世界,特别是精神现象不再看作客体,而是看作主体,并确认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关系。另一方面,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哲学也改变了“存在”这一哲学范畴的基本内涵。它认为“存在”不是主体性的,也不是客体性的,而是主体间的共在。传统哲学的“存在”范畴或是客体性的或是主体性的,都不能摆脱主客对立的二元论。主体间性作为本体论的规定是对主客对立的现实的超越。
从本体论意义上对主体间性展开研究的主要是现象学和诠释学。胡塞尔的现象学试图通过所谓“现象学还原”,对认识本身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回溯一个绝对确定的阿基米德点:即“纯粹的先验自我”。这种唯我论存在内在的冲突:先验反思要求消除任何其他东西的预见性,但认识要达到真实和客观有效,就必须是普遍的、无限的,它要求在任何具有理性基础的主体那里得到保障;而且,先验主体不得不把自己看作是包含在世界中,而这个世界是一个主观间的共同世界;其他具备全部个性的主体如何既能够在“我”的意识中构成又实在地有别于“我”。[4]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胡塞尔晚年提出了自我和他人的“立场之可相互交换性”,以及“主体间本位”。但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先验现象学的框架内很难解决,它也只能在主体间的历史框架中得到解释。海德格尔对主体性哲学给予了猛烈的批判,他认为从笛卡儿到康德,在理论核心中都隐藏着主体性概念,并以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相互冲突的方式把“我”作为一个主体来看待。他认为,西方哲学是其形而上学的产物;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又以主体—客体的的对立为标志;换言之,将整个世界看成是客体或现象的集合,而将人之心智或意识作为观察者独立于其外。[5]海德格尔指出:“人从来就不是简单地或原初地作为具体主体与世界并列,无论人是单个或群体,都是如此。他原则上不是一种其本质存在于主体—客体关系中的意向地指向客体的(认识论的)主体。相反,人在本质上是首先存在于存在的开放性中,这种开放性是一片旷野,它包括了主—客体关系能呈现于其中的‘中间’地带。”[6]显然,海德格尔的努力旨在不否认个人的主体性的同时,而解开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矛盾。
简言之,当代哲学转向对语言、对话、交流、理解、以及人类活动的关注,并由此导致认识论哲学在理性观、真理观等方面的共同探求,正是由于当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令主体性哲学尴尬,而主体间性的出场则是哲学对现实挑战的回应。它反映了当代哲学发展的一般倾向:即回到生活,回到实践,回到现实,回到人的真实生存本身。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当代哲学诠释学以独有的方式考察了主体间性,他认为胡塞尔等人之所以困扰于先验主体,是由于他们持有一种本体论方面的偏见,即把“他人首先理解为知觉对象”,而没有揭示生活概念的潜在根源。在伽达默尔看来,世界是我们通过语言和交流的合作而生存于其中的构架,实践则是一种“参与和分享”,一种与他人有关并依据活动共同决定着共同利益的过程。这些“对话”、“原初性理解”、“谈话集体中沟通彼此的主体间性”等方式支持着我们的生存,也支撑和构造着人类行为的实践理性。显然,在伽达默尔那里,胡塞尔基于先验主体所猜测的那种互主体性,被还原到了历史过程的实践行为之中。当代诠释学旨在阐明“适于表达作为一种交往过程的理解”的最本质的内容,而理解只能在语言中完成。因此,掌握一种语言、参与一种交谈,本质上就是接受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富有成效的对话,人们得以形成普遍的尺度和共同视野。当代诠释学对理解的重新解释,揭示了这样一种实在:主体彼此在互动行为中,服从于维持和扩展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可能行动的一般性规则,以及它们所内涵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意义理解的方向是根据来自传统的自我理解的框架,去实现行动者之间的可能的一致。
主体性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中凸现的一个范畴。它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或规范一个主体怎样与完整的作为主体运作的另一个主体互相作用的。A·莱西在《哲学辞典》中将“主体间性”定义为:“一个事物是主体间的,如果对于它有达于一致的途径,纵使这途径不可能独立于人类意识。……主体间性通常是与主观性而不是客观性相对比,它可以包括在客观性的范围中。”[1]
就本文所关注的研究对象而言,主体间性所形成的认识论,对于制度分析的启发在于,制度不仅有效反映了个体行为与群体维系的内在机制,也提供了个体互动从而保持群体存续的行为规则结构。而另一方面,在主体行为与知识传统之间,能够充当桥梁的介质,恰好就是规约人类互动行为的规制和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正是主体间性的关系场和认识论前提才引致了制度的产生。换言之,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制度,而主体间性所附着的互动交往行为,则更主要的取决于商业交换的行为倾向。我在本章第一节所介绍的奥菲克的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思想中,对人类与动物行为的区别已经说明:交换是生命体互动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在生命体所依赖的交换方式中,共生交换与亲缘交换是人类与动物行为重合的区域,而只有商业交换是人类独特使用的核心交换方式。因此,主体间性所依赖的互动行为,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是由商业交换行为展现的。根据奥菲克的推断,人类的语言和意识起源甚至都可能是商业交换行为所推动的进化结果,而非语言和意识本身促进了商业交换的起源。语言与人类的交往(交流)是相互内在、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人类最初的具有社会性的交往必然伴随语言的生成,而人类语言从一开始便具有相互交往的公共性要求。而在交往中实现的对社会关系的区分或认定,也只能借助于语言。共同劳动中形成的各种调节关系,特别是对他人动机产生作用的社会影响,才能够独立于偶然的社会关联得以确定。同时,语言作为直达人的因素,构成了加速意识和自我意识产生的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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