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基层单位机构设置与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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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基层单位机构设置与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各单位机构设置与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管理与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与干部流动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副处级及以上层级内设机构和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系指担任基层单位矿长(厂长、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单位增加、撤销或变动机构,须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并提出各单位当年度机构设置的意见,各单位不得突破机构定编。
第五条机构设置较多、职能不合理交叉、影响工作效率的,基层单位应通过撤销、合并等方式进行精简。
第三章职数编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编制管理,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职数,并下达当年度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编制,各单位在提拔、调动时不得突破。
第四章任(免)前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任免副科级以上干部,须报集团公司进行任(免)前备案,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任免。
第八条副科级以上职务拟任人选,在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副科级以上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思想的基础上,与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并以党组织名义呈报《关于×××同志任免职的沟通意见》,主要说明对干部任免的原因、理由和具体意见。同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同志主要表现》。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向协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汇报,协管领导再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通知单位,由单位负责组织对拟提拔任用人选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一条在对拟提拔任用人选实施考察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告,必要时集团公司可派人参加考察。
第十二条对拟提拔任用人选的考察须根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拟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三)召开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并提出要求。参加推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票。
(四)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拟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副职和部分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为全体职工。
(五)进行个别谈话,了解考察人选的主要表现情况。谈话范围一般为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考察组可根据需要扩大谈话范围。
(六)考察结束后,须形成书面《×××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
第十三条对拟任免人员,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研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对拟任免人员,单位以党组织文件向集团公司党委呈报《关于×××同志任免职备案的请示》,除说明干部任免的原因、理由和具体意见外,要写明党委(总支、支部)会、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召开的时间、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具体意见,并说明考察的时间、地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谈话情况。同时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同志考察材料》(不属提拔的为《×××同志主要表现》)、会议纪录,对提拔任职的人选,必要时还应呈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接到基层单位备案请示后,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向集团公司协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作初步汇报,协管领导再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党委文件下发准予备案的《关于×××同志任免职备案的批复》。
第十七条干部任免职时间从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时间算起。
第十八条干部任免操作程序,除认真执行上述有关具体规定以外,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章调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各级干部具有调配权。
第二十条凡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调动干部的,或从集团公司以外调入干部的,或向集团公司以外调出干部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经过集团公司办理调动手续。凡属调动过程中提拔的,必须严格履行干部考察程
序;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副科级以上干部平调的,必须履行任(免)前备案程序。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因新上项目或临时工作需要设立的非常设机构,需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原则上由现任副科级以上干部调任或兼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由工人岗转入管理岗人员,必须先经单位研究,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后经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普通职工调入调出集团公司或内部申请流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机构超编设置或职数超编任用的,必须专门行文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再履行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它内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