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法学的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思考问题:பைடு நூலகம்
• 1、共产主义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挫折是否 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会淡出历史舞台? • 2、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践有什么历史教训? • 3、中国法治建设应怎样发展马克思主义法 学?
第三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 承和与发展
•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形成和发 展 •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联的命运和我们 的反思
– 从具体到抽象
• 2、叙述方法
–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适用阶级 对立的社会。” • 2、“法不是国家的独占物,一切具有强制 性的有类似法的特征和功能的社会规范都 是法如习惯法、民间法、非官方法、自然 法”。 • 3、“法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并不一定是统 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4、“法是理性的体现,并不一定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
• 唯心主义法学观——唯物主义法学观
–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 《德意志意识形态》 – 《哲学的贫困》 – 《共产党宣言》
• 法国革命研究
• 《资本论》出世
• 《哥达纲领批判》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使命
• • • •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意义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反思
• 1、经济条件:
–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法权关系发生变化
• 2、政治法律条件:
–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 公法: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 私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 3、思想渊源:
– 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理论 – 德国古典哲学思潮影响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1. 马克思的法学观点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法律和国家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他认为法律、国家以及其他的政治制度都是经济基础的表现,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
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和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马克思的法律哲学中,他认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
法律起源于私有制的出现,是私有制社会中阶级矛盾和利益斗争的产物。
同时,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相对历史性。
马克思还提出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
他认为,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法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简单反映。
同时,法律的绝对效力也是有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时,法律也会受到影响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理论体系,是对法律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批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却受到经济利益的制约和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为人民谋求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利益。
二、当代启示1. 重视阶级斗争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强调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和国家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阶级斗争和经济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是一种中立的工具。
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阶级生活的客观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立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要求的法律体系。
2. 坚持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关于法律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做到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创新和更新。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 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 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探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探究【摘要】本文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传统文化的结合进行分析。
提出实现路径一为加强理论研究,路径二为拓展实践应用。
总结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化过程中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不断开拓创新。
展望未来,应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实践应用,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深入发展。
研究启示指出,要坚持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基本理论,发展历程,传统文化,理论研究,实践应用,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启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法律现象的学科体系,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也越来越重视。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成为当前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不仅是对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机遇,也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中国法学需要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保持中国特色和本土化的特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中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积淀和丰富的法制历史,如何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传统文化融合,如何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拓展实践应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成为当前中国法学界面临的重要挑战和任务。
本文将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以及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中国法学界探寻一条可行的发展道路。
1.2 研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 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明确强调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 决定作用的同时,坚决反对法学本体论问题上的庸俗的“机械决 定论”,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 • 恩格斯高度概括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反作 用的复杂关系,强调法律对于经济发展有着能动的反作用,但是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的性质、取向与方式是不同的。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 互作用的复杂情形。马克思意识到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 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等,也会 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 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 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 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 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渊源。 • 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具有 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在马克思从事法学探索的最初 时期,这种影响更为明显,理性法、自由法思想成为马 克思早期法学观的主要理论特征。
•承了康德的自由观,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抨击专制 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践踏;同 时也对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进行 了唯物主义的改造,从而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实现了 法学领域的伟大变革。
• 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 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文中,马克思的思想新旧观点相互交织:
一方面仍然把法律看成是正义、理性的化身,因而企求一种同自由理性相适应的 理想国家和抽象的"永恒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他开始明白当私人利益同法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利益总是占法的上风。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从古代到现代,法学经历了长期的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法学的起源开始,一直探讨到现代法学的发展,旨在展示该学科的进化历程以及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一、古代法学的起源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
由于部落社会的特点,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习俗、传统和族规为基础,以维护部落的秩序和稳定为目的。
这种古代法学的思想包括人类自然法和神圣法。
人类自然法是对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规范和基本权利的认识,而神圣法则源于宗教信仰和神权的影响。
古代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古代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高度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严密的法典和法律原则,包括汉谟拉比法典、希腊法典以及罗马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古代法学的成熟和法律思维的积累。
二、中世纪到近代法学的转变中世纪是法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在此期间,宗教对法律和制度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并将其法学思想纳入到宗教的框架中。
教会的法律体系开始流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的主要依据。
同时,罗马法的再次研究与普及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2世纪的学者们开始重新发掘、翻译和研究古代罗马法典,制定了一系列法学原则,被称为“罗马法的复兴”。
进入近代,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开始对法律和社会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概念。
这些思想促使了法学从传统宗教和传统法典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注重对自然法和理性法的研究。
其中,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法学的发展与多元化进入现代社会,法学的发展进一步加速,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从传统的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律逻辑,到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各个分支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法学正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深入的研究方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复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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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表明了党对执政规律的全面把握。
这是一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它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所阐明的法律观,还应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知识、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基本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经过中共几代领导人以及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共同努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根本的在于: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①,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应该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
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著述中并没有直接、系统地阐述和论证。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20世纪初,西方的各种学说包括西方的法律、法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传播者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候,也逐渐开始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如李大钊、陈独秀、李达等人。
他们在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时候,重点是介绍关于唯物史观中关于法律和上层建筑的理论。
陈独秀在《马克思学说》一文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法律、政治都是建筑在这基础上面。
”②李大钊则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指出:“人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构造,……。
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简单的,凡是精神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化而变化。
”③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的知识分子猛烈抨击旧制度,积极弘扬先进的革命思想。
法的革新的集大成者是李达。
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传统到现代,从学科建设到实践应用,逐步揭示法学在中国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了“道德法则”的思想,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而在秦汉时期,随着法家学派的兴起,法律开始被系统化地研究和应用,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
然而,尽管在古代中国,法学有所发展,但它一直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直到20世纪初,随着新文化运动和法制运动的兴起,才逐渐形成了中国现代法学的雏形。
在这个时期,一批先驱者,如胡适、梁启超等,开始以翻译、创办期刊等方式引进西方法学理论,为中国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学经历了一系列的重大转变。
在新中国的初期,法学成为国家重点学科,并与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
学者们根据国情,加强了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为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改革开放后的时期,中国法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法学界开始全面引进国外法学理论,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
同时,法学教育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教育体系逐步完善,培养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学人才。
这使得中国法学逐渐与国际接轨,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法学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法学的发展将更加紧密地联系到实践需求。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学研究也需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变革,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深入研究法律问题,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总的来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从学科建设到实践应用的拓展。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实施,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中国法学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法学的历史发展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律体系演变
法学的历史发展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律体系演变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与法治原则的学科,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漫长而丰富的历史。
从古代到现代,法学不断演变,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演化古代法律体系是最早的法学研究形态。
在原始社会中,法律的规范主要以习俗和传统为依据,民族有规定了纠纷的处理方式,但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
古代文明中的法律体系多以个人权威为基础,如古巴比伦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古埃及法律体系,都是统治者制定的规则。
二、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学的兴起与传承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学的兴起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希腊古代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论,如苏格拉底的追问法义、柏拉图的理念国家等。
而古罗马则通过编纂《义大利十二表法》和《审判司法制度》等法律文书,为日后的法律规范奠定了基础。
这些传统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直接影响了中世纪以及现代的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体系变革在中世纪时期,法学面临着来自宗教和政治的双重压力。
天主教会强大的影响力使得宗教法成为主导,而封建制度下的国家也试图通过颁布法令来加强自己的权威。
尽管如此,中世纪的法学仍然保留了古代的法律传统,如罗马教法和民法等。
此外,当时的法学家也逐渐开始探讨自然法的观念,即法律规范应该基于道义和人的本性。
四、现代法学的崛起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近代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和现代国家的形成,法学经历了新的变革。
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崛起,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并致力于通过立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逐渐转变为一门学科,独立于修辞学和哲学。
同时,国际法的产生也为全球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五、当代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
常见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等。
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中的指导作用,是从其独特的社会历史观和阶级斗争观出发的。
马克思主义将法律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和反映,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它不同于旧有的法学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
本文将从法学理论、法学教育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探讨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1. 社会历史观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类社会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历史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法学理论应当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现象,了解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
这种观点使得法学理论研究更加深入、全面、客观。
2. 阶级斗争观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将法律视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认为法律体系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体现。
因此,法学理论应当关注法律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揭示法律背后的阶级利益与权力的角力。
这种观点使得法学理论能够更好地分析法律的实质,为实践提供指导。
3.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倡导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主张通过观察、分析和揭示矛盾的发展规律来认识事物的本质。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应当运用这种方法论,剖析法律领域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把握法律发展的规律性,以便更好地进行法律实践。
二、马克思主义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1. 培养批判思维能力:马克思主义注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法学教育应当引导学生批判性地思考和分析法律现象,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
通过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引导,学生能够不断反思和质疑,提高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2. 增强社会责任感:马克思主义强调法学的社会性和现实性,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能够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3. 开展实践教学:马克思主义强调实践和理论的统一,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使学生能够通过实际操作,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学科领域,它们之间的关系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着彼此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和思想方法,为法学提供了独特的思考视角和理论框架,深刻地影响着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在法学发展历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理论力量,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指导。
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律的社会根源和阶级属性。
这一观点对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导着法学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以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功能、作用和发展规律。
其次,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密切关系,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揭示了法律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
这一观点使法学家关注到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法学的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并提供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制和引导思路。
此外,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方法和范式的创新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它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求法学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它致力于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
法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
首先,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深化提供了实证和实践的基础。
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知识,这些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构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法学的发展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修正和完善产生了影响。
法学家在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和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更新和进步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深化和丰富理论的研究,以下提出几条可以探索的路径。
法学领域的创新与变革
法学领域的创新与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领域也在不断进行创新与变革。
这些创新与变革不仅改变了法学研究的方式和方法,还对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法学领域中的几个典型创新与变革,并探讨其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意义。
一、法学研究的跨学科融合传统上,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原理和规则。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法律往往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
为了更好地研究法律问题,法学开始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形成了多学科合作的新模式。
例如,法律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结合,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这种跨学科融合的创新方式,使得法学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二、信息技术在法学领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信息技术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例如,借助互联网,法学研究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取和分享研究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合作。
同时,信息技术也使得法律实践更加高效和便捷。
例如,电子诉讼系统的推广,使得诉讼程序更加简化和透明,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法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深刻影响了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方式和效果。
三、比较法的发展与运用比较法是一种对多国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内外法律。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比较法的发展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成果,避免重复劳动和错误,提高国内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比较法也促进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交流和融合,有利于构建更加公正而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
四、法律创新与改革法律创新与改革是法学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发展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需要相应地进行创新与完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法治和司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律科学的有机结合。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对于理论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回顾、理论阐述以及现实应用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中,对法律与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
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始形成其独特的理论框架。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阐述主要包括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法治的本质与特点等方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产物,反映了阶级斗争的关系。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即法律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发展的。
最后,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与特点,其核心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实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不仅具有思想的深度,更体现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法治国家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应用。
例如,中国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发展。
在司法改革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结语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思想支持。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回顾、理论阐述和现实应用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更好地运用其原理和方法,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法学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的哲学体系,它以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为核心,围绕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解放人类的根本问题展开。
作为基本原理的概论,马克思主义奠定了法学的理论基础,深刻影响了法学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学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法学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可以揭示其背后的阶级关系,帮助法学家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基本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矛盾斗争的结果,法律也不例外。
通过对法律矛盾的研究,可以揭示它的发展规律和变革方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理论工具。
最后,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构建。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法学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法学具有较为直接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运行方式。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揭示法律的本质与作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还推动了法学的发展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思想启迪。
法学家们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指导下,积极探索法学发展的途径和法律制度的优化,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理论支撑。
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在法学教育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形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形成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萌芽到体系的正式形成,是法学史上伟大的变革,它将法学从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挣脱出来,开创了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背景;发展轨迹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整个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生中,虽然他们的法学思想在其著作中不占主要地位,只是副产品,但却一直受到关注并花费了很多时间进行研究,因而可以说其内容是非常深刻和系统的,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学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特征按照我国学界的主导观点,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
”二、马克思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理论前提(一)历史条件19世纪30和40年代,欧洲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走上历史舞台。
他们表现了未来历史主义的首创精神和革命意志,采取了各种形式(包括法律的形式)同资本势力作斗争,开创了无产阶级运动的新局面。
1831年至1834年,法国里昂丝织工人连续起义;1836年至1848年,英国开展宪章运动,工人阶级制定了大量法规,体现工人阶级的法律意识;1844年6月,德国西里西亚地区的纺织工人起义。
面对这一伟大的历史转折,马克思以革命家的身份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这种参加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亲身感受以及对无产阶级新法律的热爱与渴望,给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以巨大的滋养。
(二)理论前提从思想材料来看,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主要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同法国一般革命学说相连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
马克思从19世纪这三个先进国家的三种重要的进步思潮中,批判地吸收了有关法学和法律问题的丰富材料和大量见解,并在革命改造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组成了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学学说。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及其在当代中国的作用
个 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 , 且该法律体 系内部各规范之间
表现形式有所不 同, 例如宪法中关 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 的一
些具体条文或者是像文教方面的一些具体法规 . 体现 了法在促
不能互相矛盾 , 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或将 自行其事。普遍性 意
味着作 为一个整体 。 一个国家 的法律在本 国主权范 围内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 权威性意昧着在 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至上
资源 、 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大量法律都表明 了法的这 种作用。再有 , 社会主义法在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 面也 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 2 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 、
而是 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制定” 认可” 、 “ 和“ 是统治 阶级 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两种主要形式 。法具有统一性、 普遍 性 和权威性 。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 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 致 。根本原则是法律本质 和法律价值的最集中体现 . 是法律调 整的出发点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只有保持法律根本原则的一致 性, 才能在深层上保持法律 的统一性。在我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法律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 四项基 本原则 , 坚持改革开放 。 统一性其次是指除了极特殊 的情况外 ,
们 当某 一预设的条件存在 时 , 某种 行为就可 以做 出( 可)必 许 、
须做出饰冷 ) 或者不得做出( 禁止) 。法的一般性或概括性特征
使法 区别于适用法律 、 法规 的非规 范性文件 : 法所调节的对象
不是特定 的, 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 ,
力 的发展 。 例如关 于经济结构合理化、 发展科学技术 、 自然 保护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学发展历程
法学发展历程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
其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社会,逐渐演化成为现代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以下是法学发展的主要阶段和里程碑。
古代是法学发展的起点。
在古代文明社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赖于宗教和统治者的命令。
例如,迦南地区的《摩西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规定。
此外,希腊和罗马古代法律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以其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成为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基础。
中世纪是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宗教法和民法是中世纪法学的两个核心。
宗教法是由天主教会制定和执行的,其主要规定了信仰、道德和教义等方面的规范。
民法则关注私权、契约和责任等民事关系。
在这一时期,各个国家的统治者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国家法奠定了基础。
近代法学的发展是现代法学的开端。
公民主义哲学的兴起和科学方法的应用成为现代法学的基础。
17世纪的启蒙时代,法学开始重视人权、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对现代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了《人权宣言》,标志着现代法学的诞生。
同时,法学开始采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形成了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0世纪是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学在20世纪经历了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等软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不断丰富和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此外,国际法也成为现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家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法的研究和应用变得日益重要。
进入21世纪,法学继续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学研究的方式和方法发生了重大变革。
例如,数字化法律数据库的建立和在线法律研究平台的出现,使得法学研究更加方便和高效。
另外,全球性的挑战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和反腐败等问题也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总之,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古代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到近代的法学科学化,再到现代的法学多元化。
浅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发展过程
作者: 段伟
作者机构: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济南250355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69-7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8期
主题词: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发展史 与时俱进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综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史,并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与哲学、政治的关系,同时提出新时期十八大精神的感召下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展望,可以宏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有参考意义的法律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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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法学的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国传统法学理论正面临着世界新技术革命和我国社会改革两大浪潮的冲击。
传统法学理论若要生存下去,必须正视变革中的现实,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合理解决自身体系中蕴含的逻辑矛盾,在改革中求得新的发展。
勿庸置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已经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僵化模式和某些权威性结论提出了质疑,并作了某些探索,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的观念和巴维模式还不同程度地支配着人们的头脑,致使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学观点还不能很快得到传播和接受,持有这些观点的同志还是少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总的来讲,还处于踢踊而行、修修补补的阶段,相对于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要结束这种落后的状态,当然首先要有社会实践发展的内在依据,有学术讨论民主、白由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有待于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努力。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
从我国法学界的现状来看,坚持传统法学理论的同志往往自诩为马克思主义的正宗传人,而主张改革传统法学理论的同志,则认为自己所坚持的是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
因此,发展传统法学理论的关键之一,在于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
笔者以为,当前特别要注重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传统法学理论区别开来。
众所周知,为了适应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需要,马克巳集中了自己一生
的主要精力,致力于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立和《资本论》的写作,井在此同口j创立了辩证峪:物上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囚此没有能够就法学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写作,没有象经济理论那样留下关于法的理论的系统论著和现成理论体系。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实际上是苏联法学家们的创造。
随着社会实践的推移,对于他们所创造的法学体系及其内含的范畴、概念,苏联法学家们事实上巳有不少新的看法和突破。
而在我国,却仍然呆板地遵循着过去照搬来的苏联法学理论体系,而不敢越雷池一步。
这显然不合时宜。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马克思虽然没有留下类似《资本论》那样的法学专著,但却留下了关于法的大里论述(包括笔记、手稿、批语),需要进行认真、扎实、细致和富有探索性的研究工作,从中透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规定和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的发展规律和现今可能的存在方式,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真实展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系统结构和理论体系。
因此,改革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要途径之一,就是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所含范畴、概念进行鉴别和反思,去伪存真,修改完善,使我国法学理体系成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
第二,必须历史地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学忍想和期法学思想的内在联系。
马克思早期攻读法律,独特的哲学思想和鲜明的革命民主主义政治立场交互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革命民主主义法思想。
这种法律思想,虽然在其表述上带有比较厚的思辨色彩,贯穿着抽象的理
性原则,但显然同于康德、黑格尔、卢梭等人的理性法思想,内着丰富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
其中关于人民主、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思想,关于法律是志化、规范化的客观规律的表述,关于反对以言罪以及罪刑相适应、法官独立审判的主张,至今闪烁着真理的光辉,从而成为马克思法学理论有机组成部分。
当然,由于政治斗争的冲击,马思已经发现了抽象理性法的某种弊病,并予以批和扬弃。
特别是在克罗茨纳赫这个地方,马克思图从理论、历史、现状三者的统一结合上来研究律,从而一扫以往的思辨气息。
尔后又揭示了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关系,摒弃了关于法是的意志或某种绝对精神产物的谎言,批判了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一的体现和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说教,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马克思法律思想必然要以整个人类文明发展为背景,批判继承思想文化遗产和前人法律思想中的一切积极成果。
从狭义上说,它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历史过程。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前人法律思想之间,在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和后期法律思想之间,根本不存在突然的断裂和不可逾越的鸿沟。
尽管由于论战的需要,马克思对以往法律思想采取了严峻的态度,突出地强调了法的阶级性原则,但是他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否认前人祛律思想和自身早期法律思想的合理性、科学性部分。
片面地把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从人类法律思想和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统一链条中割裂出来,就有可能产生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简单化理解,使之成为干涸、贫乏、僵化的宗派理论。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失误正在于此。
第三,必须重新认识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
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唯上、盲从的治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述,也存在许多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地方。
这里,仅以关于法的本质和定义的表述为例。
迄今为止,我国大量教科书和刊物都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选集》第1卷第268页);并断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经典性定义。
然而,只要我们深人地作些分析和思考,就不难发现这一断言有失偏颇。
这是因为:(1)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表示,这段话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述;确定其为法的经典性定义,显然是后人的认识和理解。
因而,这种认识和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原意,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2)联系这段话的前后文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在于从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利益的角度,揭示资产阶级观念的阶级内容和阶段实质,而法只不过是作为一个实例而提出来,并不是专为揭示法的本质规定。
法作为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具有多种质的统一规定,关于法的定义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
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
这都说明,传统法学理论的范畴概念远非达到完美无缺的境地,很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探讨。
二、关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问题
当前,我国一大批法学理论工作者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科学思维方法引迸法学研究领域,开拓了法学学术讨论的崭新局面。
由于笔者水平所限,现只能择其中几种方法,略加分析。
第一,从认识论角度,把法作为认识对象、认识范畴,舍弃法的具体存在形式和社会特质,把握法的一般规律和属性。
这种方法认为,法和法律思想作为一种观念形态,一电应该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和认识,必然打上主体的烙印,沉淀、物化着主体自身的素质。
在阶级社会中,主体素质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主体的阶级意识,反映了主体所属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另一部分是主体的经验、良知和理性,表现了主休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
在社会生活中,这两种素质交互作用,再加上社会其他因素和时间参数的综合影响,构成了法和法律思想千姿百态的具休表现形式。
这样,就打破了把法理解为单一的阶级规定、把法机械地和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等同合一的传统观念。
把法理解为一也是一种认识现象,就便于把法灼发展和人类文明进化、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内在地统一起来考察,从而使人们更加清晰地寻找到法和法律思想发展的轨迹,评说不同时代不同法和法律思想在认识上的贡献和失误,揭示鸟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上法学的联系与区别,更容易理解法的共同性、继承性,认识法的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把法理解为也是一种认识现象,就更容易揭示法与外部世界的内在同一性,从科学的角度去具体分析法对社会的调节、控制作用,在
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防止和避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