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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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2股权转让税收优待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简单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定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
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照实供应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
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需贴花。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全部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 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22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行平价转让,商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aafff4c482fb4daa48d4b61.png)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https://img.taocdn.com/s3/m/c0cca497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0e.png)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并持有超过一定期限的投资行为。
当投资者决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了解有关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介绍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需要交纳的税费。
税费种类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1.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
2.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所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征收比例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增值税的征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为涉及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会根据投资的性质和交易的细节而有所不同。
4. 个人所得税:个人参与长期股权投资并将其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根据转让的时间长度进行优惠。
税费计算方法1. 如果股权投资归属于企业,则转让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转让收益为转让股权所实现的收益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2.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一些,具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一般情况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 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且可能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投资持有时间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税务筹划了解了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后,投资者可以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如果个人持有股权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因此,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2.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8a235e6025c52cc58bd6be6d.png)
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取得方式有关 :1 通过支付现金方 () 式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以购买价款作 为计税成 本 ;2通 过支付 () 现金 以外的方式 ( 即存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 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
是被投资企业属 于居 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
付现金 的方式取得的 , 因此以购买 价款作为计税成本 , 分别为 10 0
万 元和 2 0万元 。 0
二 、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 期 间的 税务 处 理 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1 4条的规定 ,长期 股权投资持有期 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即对于企业 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 其成本不随持有 时间的推移进行摊销 , 也不
国境内成立 , 或者依照外 国( 地区 ) 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 中 国境内的企业 。 居民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 , 但是由 于股息 、 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 在被投 资企业已经交
纳所得税 , 为消除双重征税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
税成本 。因此 ,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 , 税务处理首先要按照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则会对企业所得 税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第 6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1 的规定 , 7条 股息 、 利等 红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应税收入 , 除国务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 定外 , 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 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 2 条 、6 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8 4 2条 3
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b6954759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e5.png)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股权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也是许多投资者追求较高回报的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
其中,股息和红利是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之一,股票上市公司通常会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派发红利。
资本利得则是指股东在卖出股票时所获取的差价。
二、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以中国为例,个人投资者和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收益时,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
个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投资所得视为个人经营所得或个人劳动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税。
企业投资者则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投资收益纳入企业营业收入进行计税。
三、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前扣除和免税政策根据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在申报股权投资收益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和免税政策。
例如,在中国,个人投资者在申报股权投资收益时,可以将投资成本纳入计算基数,以减少纳税额。
此外,某些国家和地区还会对股权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
四、跨国投资的税务处理对于跨国投资者来说,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存在差异,跨国投资者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一些国家也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以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
五、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遵守税收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确保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
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流程,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企业还应与专业税务事务所合作,进行税务规划和风险管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六、税务政策变动的应对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e7b632cb964bcf84b8d57bca.png)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资产与股权的税收处理政策解析与涉税问题
![资产与股权的税收处理政策解析与涉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726523e964bcf84b9d57b97.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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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我公司是一个改制企业,股东人数很多,涉及到 股息红利发放,如何做到少缴个税?(答案:工资薪 金)
• (补充说明:由于股东人数过多,由独立个人股东转 入到成立的个人公司似乎不太现实和科学,请问还有 别的方式来合理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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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权转让与所得税
• (一)企业股权转让征税问题 • 《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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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思路:
• 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公司在半年报和年报连续进 行两次10转10的高比例转股,该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 量变为400万股,对应股价除权之后变成每股5元,其 中有100万股属于限售股,而其余300万股由于属于在 限售期结束后获得的流通股,转让所得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 避税结果:
•
自然人如果将全部股票出售,只需按照500万元 的限售股转让收入进行征税。
•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 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 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 本,准予扣除。
• 分析:税后留存收益能否扣除?(答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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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10]79号
•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 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 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金额。
•
• 思考分析:税收计税基础相同吗?(答案:税收上按 历史成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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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B公司70%的股权 (同一控制下合并)。投资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 5600万元,公允价9000万。合并日,B公司账面所 有者权益额为10000万元。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https://img.taocdn.com/s3/m/f598d065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46.png)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股权投资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不仅能够获取资本回报,还能获得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本文将就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进行详细探讨。
一、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税收政策可以享受以下几项税收优惠。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属于个人所得,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息收入方面,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红利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红利收入的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减轻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激励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股权投资。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中国税收法规还规定,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方面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
例如,在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投资者将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获得的投资回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激励政策。
此外,在个人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可以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例如,在个人投资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收益低于2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转让收益超过20万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
以下是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和优惠。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可以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权投资收益方面,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收益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收益金额的2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更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4a852aa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86.png)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如果是股权基⾦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公司不断涌现,同时也伴随着股权的转移,许多⼈通过投资购买别⼈的股权来为⾃⾝获取⼀定的利益。
然⽽在投资过程中却遇到这样⼀个问题,那就是纳税问题。
那么要交税吗,今天就由律图的⼩编来为⼤家解答⼀下这个问题。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投资收益有很多种,并⾮全部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件中的⼀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可见,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如果是股权基⾦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相关规定1、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转让⾮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
对个⼈转让⾮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依法计算缴纳。
2、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
⾮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的实现。
3、个⼈应在发⽣上述应税⾏为的次⽉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发⽣上述应税⾏为之⽇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所得税。
4、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补价的,现⾦部分应优先⽤于缴税;现⾦不⾜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95559dda90c69ec3d4bb75c2.png)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以下是整理的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汇编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自2003 年1 月1 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 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 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 元。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7e6d742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e2.png)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1、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实践中,企业单位或个⼈直接购买某个公司的股权,来获得股息、红利等等来获得经济收益。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怎样的。
那么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下⾯的⼩编为⼤家详细介绍⼀下。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法⼈股权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股票不⾜12个⽉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通知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6dbd7c1f6529647d2628524e.png)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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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6.21【实施日期】200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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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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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二条(二)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受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成本法下,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足20%,没有能力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在每年的年末无需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确认的纳税时间一致,并入宣告分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权益法下,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超过20%,或者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在每年的年末必须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冲减原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相比提前确认了投资收益,应做时间性差异调整。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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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问:某市一家新办企业, 符合新办企业免税的条件。
企业在免税年度, 发生了一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业务, 并于免税年度当年进行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
请问这1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可按产业政策对有关新办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应满足的条件, 以及新办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情形。
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又作了明确, 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此前新设立企业, 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转让财产所得, 因而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针对其全部应纳税所得而言的, 因而, 如果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其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组成部分, 当然也是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的。
这里要注意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收处理区别。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其取得的持有收益是不用纳税的, 除被投资方正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 只有在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投资企业才需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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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B、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C、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二部分股权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一、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涉税处理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税收上主要涉及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流转税等政策规定。
(一)用现金对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1、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1)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此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 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5、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契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县适用税率为3%。
二、股权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另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环节的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1、基本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