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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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派驻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者代表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二)督促、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资方案等。(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九)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

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企业不得拒绝。

(三)检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企业本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六)对企业重大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事项实行联签:

1.公司单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筹融资、贷款担保、资产抵押、产权变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关闭、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和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参股企业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变动);

2.公司对专项资金的支出、政府资金的代收代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等;

3.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垫付10万元以上的资金;

4.公司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5.公司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

6.企业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和转帐20万元以上的;

7.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属上述联签范围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企业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和企业负责人在实行联签意见不一时,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请示办理。

第八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九条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两种。

第十条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地报告受派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主要包括:说明履行职责情况;对派驻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受派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企业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四)其它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对于特别紧急事项可以先口头汇报,随后再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单位相应级别待遇,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单位包干使用。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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