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合集下载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为进一步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入党介绍人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

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

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

3、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

具体包括: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考核其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其写好转正申请。

(二)责任追究1、被介绍人在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期间,在教育培养等方面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介绍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不如实、不认真或找他人代笔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填写或找他人代笔填写介绍人意见的;(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1、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2、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2条的,基层党委给予通报批评;3、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3条或3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4、违反上述第(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认真搞好民主测评,并严肃认真地搞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公示期满后,滤布及时反馈公示结果。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轮台县委组织部关于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票决范围1.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被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

支部大会举行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设专门投票箱,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被票决对象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读)。

支部大会如果同时讨论和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问题时,必须分别进行审议和票决,然后逐个宣布票决结果。

三、票决程序(一)前期准备。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在召开会议之前,党支部必须按规定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必须准备好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培养教育及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票决程序。

1.主持人(一般为党支部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党员人数(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

3.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宣读《关于入党的考察报告》4.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

5.与会党员讨论、发言。

6.由主持人提名监、计票人员名单,到会正式党员举手通过;监、计票人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票样附后),主持人作填写说明。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

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

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

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个工作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即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科长(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各主管工委负责对全区各基层党(工)委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区各基层党(工)委、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负培养不力的责任,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责任。

1、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2、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3、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造成发展失误;4、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5、入党介绍人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青白江区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青白江区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青白江区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记实制的对象,是指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同意接收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示制、票决制的对象,是指提请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预审制的对象是指提请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的对象,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直接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发展党员记实制第五条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遵循“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工作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推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制。

第六条发展党员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发展党员过程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

过程记实,主要记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对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阶段,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阶段,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阶段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情况。

包括基本情况、培养情况、考察情况、政审情况、公示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票决情况、谈话情况、审批情况等相关内容。

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发展党员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

包括,各阶段公示期内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政审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需要延长考察期、预备期的原因及延长的时间;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表彰或处分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发展党员记实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建立发展党员记实台账,按阶段、分步骤,客观、真实地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

无论党员是否发展成功,都应将《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归入本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档案,长期保存。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第一篇: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为加强全区党员发展工作,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推进发展党员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区委制定并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

一、各基层党委书记是本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严重失控,出现问题较严重的;乡镇党委出现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办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把关不严,出现违规操作行为,造成党员群众上访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三、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本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直接责任人,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或没有严格按照公示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负责培养、考察、外调等工作的同志为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对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或没有监督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以及在政治审查和计划生育情况调查时弄虚作假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农村党支部出现家族派性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的,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应严肃认真地处理解决,解决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村两级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以上责任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考核挂钩,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与农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

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实绩突出”,个人不得评定为“优秀”,农村党支部不得评定为“优秀”,集体和个人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问题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普惠乡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为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小组长和包村领导。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预审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要追究其责任:一是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支部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有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三是在预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四是在正常情况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党员的;五是因党支部有关人员泄露发展党员公示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是党委或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或纵容包庇责任人的;七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伪造党员档案的;八是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有关程序的行为。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水委发[2002]25号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总支、直属支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现将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探索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工作。

中共大连水产学院委员会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发展党员制度意见通知大连水产学院办公室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印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大组通字[2000]4号为了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落实好发展党员责任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依据《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今年起在我市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支部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7、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下列第4条、第6条和第7条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发展党员程序、不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4、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5、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6、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7、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8、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的。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
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
(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
(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
(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遗失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或未按规定派人了解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二)未按照推荐(推优)、研究、备案等程序要求和标准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将不符合入党条件或未申请入党的人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为发展对象指定入党介绍人的;未按规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教育培训,并进行定期考察的;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未及时听取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党小组、群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未经会议讨论同意,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会讨论研究,或由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意见、由支委会意见代替支部党员大会意见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确定、接收和转正的;
(五)未经严格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发展入党的;
(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延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七)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相关会议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未
及时如实记录会议决议或作出虚假会议决议的;
(八)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外调、谈话考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和记录的;
(九)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人员入党的;突击发展党员的;
(十)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对发展党员工作研究不够,对政策规定执行不严格,指导监督不力的;对一些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现、处理不及时,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有关对象需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而未报送的;
(三)未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入党申请书、民主推荐情况、政治审查材料、教育培养考察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完备、不真实而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将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批准入党的;
(五)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按要求指派专人同发
展对象谈话考察的;
(六)未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批的;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央定的;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七)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八)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的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九)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党(工)委组织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
(二)对需县级党委组织部审批的发展对象审查不认真、不及时,没有提出审查意见,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工作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出现上述违规发展党员情形之一的,按以下
规定严格追究处理: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三)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和处理,自发现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的,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某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