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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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可否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可否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可否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可否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部分第3条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案例江苏庆鸿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合建筑智能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苏民申406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消防认定】沭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庆鸿公司租用的厂房区域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庆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关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部分第3条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本案中,联合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两个部分:一是因火灾导致3号厂房及附属设施被毁损而产生的损失,依据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二是因财产保全导致2号厂房被占用而产生的租金损失,依据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因此,联合公司系基于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诉求,即本案诉争的是两个法律关系,而非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按诉争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庆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沭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庆鸿公司租用的厂房区域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该认定书虽未明确具体的起火原因,但庆鸿公司未能证明本次火灾事故系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庆鸿公司的其他原因所致。

而庆鸿公司作为事故厂房的实际占有、使用人,负有直接的安全管理义务。

工伤赔偿的法域调整与原则演进

工伤赔偿的法域调整与原则演进

2013・2(上)工伤赔偿的法域调整与原则演进郭莉摘要工伤赔偿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契约法到侵权法再到社会保障法的过程,其责任体系也经历了从最初的“自己责任”到“雇主责任”再到“社会责任”的过程。

通过对这一演变过程的梳理,指出社会发展促使工伤性质从个体性向社会性过渡,从“个体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因此,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应由个人转向社会。

而这正是工伤赔偿的法域调整与原则演进的原因。

关键词工伤赔偿契约法侵权法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法基金项目:本文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支持。

基金号:R0443-101。

作者简介:郭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4-02工伤赔偿经历了由契约法到侵权法再到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漫长过程。

工伤赔偿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早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是:工伤赔偿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工伤赔偿适用社会保险的理论支撑是什么?工伤赔偿采用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这些问题对于工伤赔偿领域的法律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从契约法的调整到侵权法的调整18世纪中期,产业革命始于英国纺织业。

在产业革命的前期,尽管也存在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但手工作坊式的小工厂里,雇主和雇员一起从事劳动,在当时的环境中,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赔偿由雇主和雇员之间私下进行。

当时的惯例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所遭受的损失基本上由劳动者自己负担。

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中树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当时的理论普遍认为,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工资,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对工作事故的补偿,英国大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说过,劳动者理应负担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了工伤事故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在英国,1837年以前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没有一例是关于职工因工伤索赔而起诉雇主的。

机器大工业后,生产力空前极大提高,生产日益社会化,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劳动者的队伍不断壮大。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付违约责任。

保险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其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间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但是,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该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保险法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鉴于保险法的社会性,笔者觉得,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更应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不至使这种情形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让一些意图不轨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保险业经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无法律监督,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会造成投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1]此时,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保险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得使用之。

我国的保险法未对保险缔约过失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自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2]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或未能生效时,对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相对方,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先契约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又鉴于保险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这项制度在保险法中亦成立。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存在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等的情况时,假如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则对造成这种损失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则对受害方是极为不公的。

“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公众责任险的法律规定(3篇)

公众责任险的法律规定(3篇)

咏春拳寸劲的手型训练和拳有三尖介绍教学古人说: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朽。

多年来.关于寸劲练习的法门可谓纷繁芜杂、鱼目混珠。

其实.对于咏春寸劲而言.练习的方式十分简一单。

几乎不需要借助任何外界器械,如杠铃、哑铃、拉力器、臂力器等器具的辅助.即可练出寸劲。

因为通过杠铃、哑铃及负重冲拳等训练后.虽然人体的肌纤维变粗.身形肌肉变得粗壮魁梧,但是却走人外家拳训练的路子;同时,很轻易地将辛辛苦苦百口筑基练得的长劲发力毁于一旦。

内家拳与外家拳的训练法门有着本质的不同,内家拳注重对人体“筋骨开合”与“三节合一”的锻炼,日字冲拳的扯空拳、击拳靶及打沙袋练习达标以后.已经有机地将人体的发力结构重新塑造。

此时,习拳者的手臂肌肉呈现细小的条形状,上肢筋腿拉长且弹性十足,肩开之后肩背厚实浑圆,中线发拳的弹抖力强劲,已经完全具备了发放寸劲的基础;因此,咏春寸劲的修习不需要走外家拳的路线.只须按部就班.就可以事半功倍。

咏春拳寸劲的标准手型如下:(1)习拳者面对端壁站立.右手指向墙壁.手腕放松上提.手掌稍下垂,虎口略松开.其他四指放松并拢.五指指尖轻轻触碰墙壁(图025),(2)右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稍弯曲.呈握拳状.食指第二骨节凸起处指向墙面(图026)。

(3)拇指向内轻轻合拢.以腕部和一手指非常放松的状态轻握拳头,食指第二骨节凸起处仍指向墙而(图027),(4)右手由上提腕状突然变为向下沉腕状.拳头以斜向土45度角接触墙面(图028),接触点为小指、无名指及,无名指根部这三节突起的骨节(图029)。

咏春寸劲的具体训练方法十分简单,当熟练掌握咏春寸劲的标准手型以后.就可以尝试面对墙壁I几的“壁挂式方形沙包”(或壁挂式拳靶.如图030)做“瞬间沉腕发力”的练习。

发力前以正身马或侧身马姿势站立均可,但须牢记“含胸拔背、松肩沉肘、放松提腕”三要诀;发力时须牢记“沉肩送肘、沉腕发力、腰马合一”三要诀。

习拳者初练时。

尤其应注意的是,在发力接触沙包的瞬间,拳头应适度握紧,接触点为拳头小指、无名指及中指根部这三节突起的骨节处。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______;车牌号码: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责任限额根据保险标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1. 一次性支付;2. 按年支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确保保险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对甲方因遗失或变更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的申请,乙方应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 乙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保险标的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确保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2009-12-2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雇主责任的又一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3)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发包人对工伤事故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条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对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一、本条解释的背景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即工伤的赔偿问题,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理论,当然是诉请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按照雇主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2〕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保险法学

保险法学

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
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保险合同 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为动产的转让, 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因为顾及保险人 的责任较重,所以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 面采“同时移转主义”。
我国采折衷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 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
3.合伙人 4.其他情形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
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合同订立 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 利益,则在所不问。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 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主要指 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 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 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 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 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共同财产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第二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 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 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

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

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些问题的话也是需要我们大家去及时的恶补功课的,所以在交强险中有一项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被保险人不管有没有责任都需要或者赔偿。

那么,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1、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

2、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前受过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

3、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

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此时要求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二、交强险怎么算交强险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但是具体交多少要看你去年的出险情况,不一定就是减,是增是减要看上一年出险情况和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费率是浮动的。

各种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X(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

需要车主注意的是交强险和车船税虽然可以同时交,但是期限不同。

三、交强险过期事故责任交强险过期了,出现事故的,可能面临交警的处罚,并对受害人全额支付赔偿。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篇1: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

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

保险免责条款

保险免责条款

浅析保险免责条款[摘要] 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为保险人免责条款,常见的有违反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等。

[关键词]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一、保险免责条款概述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3、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免责条款可以分为除外责任条款和其他表现形式如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款等。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集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

自负额、免赔额条款是指投保人自负额部分或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观察期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即观察期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根据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免责条款可以分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分析1、告知义务违反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此抗辩免责。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信用保险就是以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 首先,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义务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享有可保利益。 其次,投保人作为合同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享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2008030
案情: 1999年8月29日,何丽霞、高严明夫妇从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 的女婴,取名高兴。同年9月8日他们为高兴申办了“蓝印户口”。不久, 何、高两人分别在中国某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B为高兴买了10份“少 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泰安康”B 款以及1份“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 保险人高兴出险,受益人即可获得保险金35万。同年10月10日,何等带 高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高兴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 亡。高兴落水时何不在船上。事后,何、高两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 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赔。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2008030
谢谢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如果对保险 标的不具备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他才有资格和保险人签 约;签约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可保利益,他才 有资格索赔。保单未经保险人同意,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让。 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2008030
赔付:这是尽管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是20万,但在出险时,其中一半的所有 权益转让给了乙,甲对标的仅拥有一半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 10万的赔产责任。
防止道德风险 在保险业的发展早期,对可保利益的要求不十分明确,于是出现了大量为
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给保险业的发展造成很大 的困难。 区别于赌博 侥幸性、偶然性、以小博大

代理题10

代理题10

代理人机考真题十一、单选题1、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有两种,分别为( )。

A、健康损失和额外费用损失B、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C、收入能力损失和额外费用损失D、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是指( )。

A、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B、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C、对企业、家庭或个人已经发生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D、对损害物品的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3、由于下雪而导致人员的冻伤和死亡,则在该事件中下雪属于( )。

A、技术风险B、风险事故C、风险因索D、动态风险4、投保人在投保自愿保险时,一般不能由投保人自由决定的是( )A、保险金额B、保险费率C、向谁投保D、中途退保5、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案内价值1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A、2万元B、3万元C、4万元D、5万元6、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人义务中,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

/A、提供保险投资服务B、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C、提供保险防灾服务D、提供保险咨询服务7、在保险经济活动中,保险人对具体保险合同不是必然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只有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其义务,这表明保险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A、单务合同B、射幸合同C、无偿合同D、附合合同8、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保险合同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应由()。

A、保险人承担B、投保人承担C、被保险人承担D、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9、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A、保险利益B、保险价值C、保险对象D、保险标的10、由于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的变更引起保险费率的变化,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引起保险合同变更。

中国人身保险CICE-A2《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强化精选试题四

中国人身保险CICE-A2《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强化精选试题四

中国人身保险CICE-A2《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强化精选试题四[单选题]1.以下关于职业道德在调解范围上的特征的陈述,错误的是()。

A.主要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B.调节从事同一职业的人们之间的内部(江南博哥)关系C.调节从业人员与所接触的对象之间的关系D.对于本职业人员在该职业之外的行为,职业道德也发挥调节和约束作用[单选题]2.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怀有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包括():①善良的合同动机;②互利合作的合同目的;③忠实的合同心态;④获得最大利益的合同愿望。

A.①②④B.①②③④C.①②③D.②③④[单选题]3.确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经营理念,就是要实施CS(客户满意)战略,需要做到():①树立以客户为中心,视客户为上帝的观念;②掌握客户需求的动态,了解客户的显性和隐性的需求;③要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④面对“感情消费”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

A.①③④B.①④C.①②③④D.①②③[单选题]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规定,公估人员应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具体体现为():①不因自身利益而影响公估结论;②不屈从外界压力;③不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业务的公估事项;④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③④[单选题]5.以下关于如实告知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A.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公司B.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C.投保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漏报、误告、隐瞒和欺诈D.实践中提倡采用口头形式履行说明义务,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说明范围[单选题]6.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陈述,错误的是()。

A.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法律规范则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B.道德与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不同C.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标准完全相同D.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单选题]7.最大诚信原则设置“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定的作用包括():①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②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负责;③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④会在短期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于欣华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框架1.1中国工伤保险法法律基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是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①,但是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工伤事故的高发,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虽然法律位阶不高,却在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确立了中国工伤保险基本模式和理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意义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工伤保险法律位阶,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调整范围更广,实施力度更大,使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诸险种中立法层次最高、最早得以定型的险种之一,也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进入法制化阶段。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该法第4章共用11个条文对工伤保险进行规范,构建了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2011年4月22日《建筑法》、《煤炭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解决了这两部法律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冲突,确立了工伤保险相对于意外伤害险的优先性和强制性,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核心法律。

以其为核心,形成了工伤保险的多层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3章第12条规定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由于覆盖范围狭窄、基金运营以企业为主。

因此,当时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制度尚未确立,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伤保障实际成为企业保障。

纳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

司法考试考前心态调整每日一练(2015.12.19)

司法考试考前心态调整每日一练(2015.12.19)

司法考试考前心态调整每日一练(2015.12.1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

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

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司法部答案】AC【考点】票据背书【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甲是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为10万元,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所以A选项正确。

第37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乙、丙、丁都是票据背书人,应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

但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原记载事项负责,即乙对戊承担10万元票据责任。

故B项错误。

丙变造票据金额,丁在变造之后转让,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票据责任。

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2、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C【考点】不当得利【答案解析】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A正确。

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

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

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篇一: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担侵权责任。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伤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伤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被侵权人对同一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伤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合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四川省2022—2024学年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四川省2022—2024学年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㈤川32022—2024孽年检方贵&传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760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为向被保险人提供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订本方案。

一\招标人:四川省教育厅。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四川省辖区内由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幼儿园。

三、保费和保险金额四'适用条款: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五' 保险期间:本方案适用于2022—2024学年,即2022 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按学年投保缴费。

保险期间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学时间提前或者延后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及单证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与承保机构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六' 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含实习实训、劳动实践、考察调研、研学旅行、重大集会、艺术展演等,下同)或者由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因下列情形造成在册学生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文具、文体用品、生活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维护、管理不当,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水电气、设施设备以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和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或者集体活动(含社会实践、重大集会、艺术展演等),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教育不够、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5.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校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本职工作的疾病、或者本校师生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病源等,未开展教职员工入职健康审查,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防范措施不力或者不当,造成学生受到传染、感染或者伤害的;6.被保险人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超出学生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劳动、体育运动、文娱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被保险人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或者损害扩大的;9.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10.被保险人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和范围之内,对学生欺凌、暴力、嬉戏打闹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进行及早、及时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采取防控、发现、干预和制止等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11.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被保险人组织开展或者组织参与的文艺和体育教学、课外文艺和体育活动、课余文艺和体育训练、文艺和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文艺和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自主开展的文艺和体育活动,发生文艺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1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的;14.被保险人的学生在乘坐由被保险人提供或者安排的校车等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15.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动物入侵等;16.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地震、洪水、冰雹、雷击等);17.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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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原文出处】法学评论【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205【原刊页号】43~51【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212【作者】樊启荣【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

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同时,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保险人亦得免责,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但现代立法认为,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摘要题】法条释义【关键词】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故意/重大过失/免责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为偶然的或意外事故,若保险事故是因被保险人之故意或者过失所致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确立了被保险第3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规则。

那么,作为一项法定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免责规则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被保险人因过失尤其因重大过失所引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又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该规则究竟是一般原则,抑或绝对规则,在适用上是否有例外及其情形如何?等等问题,均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明和澄清,以利于立法完善和正确适用,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之权益。

一、保险事故之本质的立法界定及其学理解释(一)保险事故为保险责任成立之原因保险的本质是提供一种保护,以防止降临到被保险人头上的不确定事件的危险,这种事件通常将有害于被保险人。

(注:(英)约翰·伯茨:《现代保险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36页。

)保险人提供“保护”的方式通常为给付保险金。

而某一具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实际赔付保险金,则应视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间之因果关系规则,我国《保险法》虽未直接明文,但从该法第2条关于“保险”定义之规定来看,则确立了保险责任成立与否定之因果关系规则:“……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笔者以为,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间“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不利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相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注:邱智聪:《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77页。

)然而,作为保险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不同的功能与实质。

详言之,在功能上,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有“责任成立之判断”与“责任范围之限制”两种功能;而在保险法上,只在于判断保险责任成立而已,至于保险赔付责任范围多大,则由法律或约款加以明定。

(注: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 995年版,第349页。

)在实质上,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归责过程,在于探究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有过错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负损害赔偿之责;而在保险法上,因果关系之归责过程,并非在探究保险人的过错,因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并非因保险人有过错,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害”并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难性;恰恰相反,保险责任之因果关系的归责过程,是在探讨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是在履行对合同责任的承诺。

因此,保险责任有别于民法上之损害赔偿,故称“损失”而不称“损害”,(注: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且我国《保险法》第2条“保险人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中所谓“赔偿”一词,其用法亦与民法关于“赔偿”之用语有别。

因为在民法上,“赔偿”一词仅在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等场合始予以使用,当事人一方依约为履行的,均称为“给付”。

在保险契约下,无论其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保险人依据保险契约而对被保险人为“给付”保险金,此点尤于人寿保险为然;纵使在财产保险,保险人之给付额系依据被保险人实际上所受之损失而决定,亦不能因此而称为“赔偿”,其在本质上仍为依约履行,依民法之用语应称为“给付”,而非“赔偿”。

(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4页。

)综上,保险人之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否成立,须视保险损失是否为保险事故所引起,因此,保险事故为保险责任与保险损失之因果关系链上的重要一环,其相互间因果关系链表现为:保险危险→保险事故→保险损失→保险责任。

简言之,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危险所致之保险事故,为保险责任成立之原因。

(二)保险事故性质之立法界定何者谓“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亦就是说:保险事故即指“保险人依保险契约所负责任之事由,亦即保险人应负担之危险。

”(注:梁宇贤:《保险法》,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13页。

)然而,保险事故之“事故”性质为何?各国家或地区保险法上之界定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是从保险事故的“后果”来界定保险事故的性质,为少数国家保险立法所采。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82条将保险事故定性于“灾害事故”。

该规定是从保险事故发生的“后果”来界定保险事故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保险事故尤其是财产保险事故之性质。

但是,灾害事故之后果为一种“不幸事故”,而现代社会保险事故并非皆为“不幸事故”,(注: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年版,第1页。

)例如,人之生存险。

所以“灾害事故”不能揭示保险事故之全貌和性质。

第二种立法例是从保险事故的“原因”入手揭示和界定其性质,并为多数国家保险立法所采,但具体界定上却不一致。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29条将其定位于“偶然事故”;韩国《商法典》第638条将其定位于“不确定性事故”;我国《保险法》第2条及澳门地区《商法典》第962条将其定位于“可能性事件”。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 条规定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笔者以为,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保险事故之本质,即客观上可能存在的偶发事故或称不可确性事件;虽然表述上不尽一致,且是否足以完全反映、揭示或涵括保险经营上的保险事故之性质或范围,不无疑问,但其立法本旨则是共同的:通过直接限定保险事故之范围,而间接地“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意志或行为左右保险事故之发生”。

(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89页。

)(三)保险事故性质之学理解释笔者以为,保险事故的本质,从学理上可解释为“客观上可能存在的偶然事故。

”首先,保险事故本质上以具有偶发性者为限,所谓“偶然”,系指危险之发生,出于意料之外而言,因此偶然事故又可称为“意外事故”;从保险之技术性角度来理解,保险契约以保险事故之或然率为基础,而据以收付保险费,其对价为保险人承担危险,因此“偶然事故”又可称为“或然性事故”或“不确定性事故”,即保险事故为一种在发生的原因或时间上具有或然性的不确定性,不能由被保险人所左右。

(注:杨仁寿:《海上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13页。

)其次,保险事故之范围所以被限定在“偶然性或意外性事故范围”内,其目的在于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所引致的保险事故。

首先,从保险人角度而言,“保险并不承保由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损失”。

(注:(英)约翰·伯茨:《现代保险法》(中译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这种限制的原因是与保险的概念以及对可能的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相关的。

……保险是防范风险的一种保护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个体同意支付一定金额,以保证在出现损失时能得到补偿。

如果保险赔偿不是被大于保险收益的损失所引起的,那么,保险就会刺激人们去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

” (注:(美)阿瑟·威廉斯:《风险管理与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页。

)其次,从投保人的角度而言,“损失必须是偶然的或者意外的;因为若投保人对损失控制的程度越高,保险机制应用的可能性就越小。

保险降低了投保人去预防和控制的激励:投保人控制程度越高,其结果就越具有戏剧性”。

(注:(美)阿瑟·威廉斯:《风险管理与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最后,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对某人的预料之中的损失进行保险是不明智的。

同样,对必然会发生的损失,如磨损进行保险也是不明智的”。

(注:(美)阿瑟·威廉斯:《风险管理与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再次,保险法上之“偶然”(accident),有“偶发结果(accidental result)”与“偶发方法(accidental means)”之别。

(注: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7页。

)“偶发结果”之发生可能由于:(1)纯粹由“偶发原因组成之偶发方法”所导致,例如,因车祸死亡,死亡(偶发结果)系因“车祸”(偶发方法)所造成,而“车祸”(偶发方法)又单纯由“驾驶不慎”(偶发原因)构成;(2)因“偶发原因”加上“非偶发原因”所促成,例如死亡(偶发结果)是由于“不慎摔倒”(偶发原因)加上“患有柏金森病”(非偶发原因)所促成,此种情形不构成偶发方法。

换言之,“纯粹偶发原因”或“纯粹数个偶发原因”所组成,造成偶发结果时,称为偶发方法;反之,由于“偶发原因”配合“非偶发原因”而肇致“偶发结果”时,即非“偶发方法”所肇致这“偶发结果”。

依保险契约,保险人所承保的若系“偶发结果”,则承保之范围较大;反之,若保险人所承保的系“偶发方法”,其承保范围较小,因为某些由“偶发原因”配合“非偶发原因”不构成偶发方法,所以其所致之偶发结果,将不在承保范围之列。

(注: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7-118最后,偶然事故依保险技术性之要求必须为客观上的不确性,而非主观上的不确性。

( 注:杨仁寿:《海上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13页。

)这里,主观上的不确性有两个方面之意义:其一是危险能由被保险人自由加以支配,随意使之发生或不发生,这与偶然性的要求有违。

(注:杨仁寿:《海上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 年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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