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保定市主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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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2013]保市府办114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下发以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申请。
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确需危房翻建的,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把关,并征求四邻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办)提交申请。
各乡(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住建部门对村民危房进行核实认定。
列入本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乡(办)不得受理该村庄危房翻建申请。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宅基地。
(二)初审。
经区住建部门认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乡(办)配合,对村民申请的建筑规模、宅基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住建部门危房核实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将建筑规模严格控制在两层(含)以下。
(三)审批。
各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方案(位置、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四邻认可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由市规划局对建筑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经审定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市规划局将许可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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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保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8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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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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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保市政[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3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事权(一)审议决策事权。
城乡规划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城乡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联审会”)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组成,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规委会主任。
市规划联审会由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市规划联审会主任。
市规委会、市规划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规划审议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提请审议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进行规划方案公示。
(二)审批事权。
除需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外,其它城乡规划的审批与实施管理,均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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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17〕10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5〕9号),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五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方案确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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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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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保市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6号)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区增量储备土地,加快土地收储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收储土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征收补偿后,列入市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由所在地辖区政府负责。
第三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辖区内增量土地收储规模,优先收储村两委班子团结、执政能力强、村集体社会稳定、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高、规划用途为居住、商服等土地。
第五条增量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
市政府确定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三区政府配合,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村集体班子稳定情况列出增量土地收储地块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三区政府制定拟收储宗地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奖励依据。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额度第七条下列增量土地列入奖励范围:(一)2012年以前列入土地收储,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但未完成出让的新增土地。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bdd4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ed.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5b56f20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1e.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保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6〕28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强化土地储备管理,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坚持市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主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由市政府主导。
根据城市规划,凡用途为经营性土地,除列入市政府集中清理的违建项目外,全部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搬迁等企业和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市、区两级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
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主导完成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成本由市棚改办(城改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成本测算审核,其中,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区政府(管委会)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后,该结果作为出让地块的拆迁征收成本,分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收储。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土地储备资金。
拟储备土地要做到“三清”、“三公示”、“一到位”,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三清”是土地收储补偿清、收储地块权属清、收储地块场地封闭平整清;“三公示”是公示收储地块编号、公示收储地块面积和位置、公示收储地块的规划用途;“一到位”是对收储地块管护到位,真正做到“净地”收储、“净地”出让。
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保定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保定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https://img.taocdn.com/s3/m/eed4cb7a561252d380eb6e48.png)
保定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更新范围
本次更新范围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综合确定: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规划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三环和漕河南路。
土地总面积为299.058平方公里。
二、各类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
基准日:二O一二年一月一
日单位:元/平
基准地价内涵:
设定容积率:商业2.15、住宅2.3;
设定开发程度:商业、住宅、工业五通一平(通路、通讯、上水、下水、通电,宗地内场地平整);
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基准日:2012年1月1日。
三、各类用地土地级别界线
(二)住宅用地土地级别界线
(三)工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
上述级别界线描述仅供参考,最终以各类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界线为准。
四、有关事项
(一)基准地价公布后,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调整方案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6677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3a.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市主城区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参考我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等地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主城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应收尽收”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主城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推进的原则。
处理好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积极创新运作方式,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区域平衡的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是主城区联动的原则。
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区政府(管委会)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四是利益共享的原则。
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主城区两级、市政府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190571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6a.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031e84c0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4b.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当前,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但由于市场活跃,仍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维护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掌控土地供应。
坚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中心城区内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二、严格土地出让制度。
土地出让遵循挂牌出让的市场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均可依法参与竞买。
三、严格依法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从严查处。
四、严格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严禁进行项目宣传,严禁以高息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融资,严禁以发售VIP卡等方式变相预售。
五、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主动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对不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办理该公司其它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068647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f8.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2•【字号】保政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3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2日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二章不动产权籍调查第四条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当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实土地及房屋信息,并根据土地、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权属资料,将房屋确权于房屋所有权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宗地上,实现房屋土地信息相关联,即“落宗”。
已登记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在宗地土地信息不全的,不动产登记时,只记载原有信息。
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新确定的土地信息,再予以补充、完善。
第五条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当以地籍调查成果为主要依据,继续沿用现行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土地、房屋的测绘、调查,确定房屋所在宗地界限。
现行的各类调查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号)进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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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保发〔2012〕10号),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遏制土地流转和配置中的投机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用途变更行为,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城市控制性详规,现土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统一由政府收回(购)依法处置,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城市规划,并经政府依法批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规划用途进行审核。
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一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部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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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9〕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河北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2月22日河北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序号矿种单位面积基准价(万元/km2)勘查阶段调整系数预查普查详查勘探1煤40 0.50 0.700.851.00 2铁25 0.60 0.750.901.00 3金20 0.55 0.650.851.00 4银5铜6铅7锌8钼9萤石300.600.750.901.0010石墨11饰面用大理岩400.600.750.901.0012饰面用花岗岩13饰面用辉绿岩14冶金用白云岩400.650.850.951.0015水泥用石灰岩16熔剂用石灰岩17矿泉水150.9518地热城区350.95其它区1819其它第一类矿产150.550.650.851.0020其它第二类矿产300.550.750.901.00使用说明:1.提交了资源量并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其探矿权出让收益计算公式为: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量。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勘查阶段调整系数。
勘查阶段调整系数的选取,依据经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达到的勘查阶段进行取值。
2.未提交资源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其探矿权出让收益计算公式为:探矿权出让收益=单位面积基准价×探矿权面积。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城区城中村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和安全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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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城区城中村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和安全鉴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保政办函〔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主城区城中村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和安全鉴定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0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消除主城区城中村的安全隐患,维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就主城区城中村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规划认定和安全鉴定通知如下:一、临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凡超过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的城中村建筑;以及占压已建道路红线、绿线的城中村建筑均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
市规划局负责向市住建局提供认定意见,由市住建局汇总下达区政府(管委会)。
二、占压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市政管线的城中村建筑均为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向市住建局提供认定意见,由市住建汇总下达区政府(管委会)。
三、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城中村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村自查和区、乡政府集中查相结合的方式,初步筛查认定存在质量、消防隐患的违法建筑并建立台账。
对初步筛查认定存在质量隐患的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住建局进行质量鉴定。
市住建局接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市质监局、安监局配合,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协调维持鉴定现场秩序。
对初步筛查认定存在消防隐患的城中村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消防大队进行联合检查。
四、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公用事业、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配合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主城区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规划和安全鉴定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将鉴定结果定期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据此进行重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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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保定市主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
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为加强地价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地价管理体系,指导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以及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我市对主城区332.758平方公里的土地开展了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更新成果按有关规定举行了成果听证,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更新范围
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和高铁线路;南至规划南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漕河北部(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及有条件建设区所有区域)。
土地总面积332.758平方公里。
二、各类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
商服、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详见下表:
注:一般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及电信营业网点用地。
基准地价内涵:
设定容积率: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2.5,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设施用地2.0,社会福利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1.5,一般公用设施用地1.0;设定开发程度:七通一平(宗地外围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和宗地内土地平整);使用年限:50年;基准日:2018年1月1日;表现形式:地面地价。
上述级别界线描述仅供参考,最终以各类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界线为准。
四、有关事项
1、基准地价公布后,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调整方案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2、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