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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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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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对演艺人员从业行为作出规定,是一部包含从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措施在 内的成文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 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因酒驾、无证驾驶、 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 众”等行为都包含在禁止性条款中。
第三条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
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面向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管理办法》指出,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理应承担“启迪思想、陶冶情 操、温润心灵”的重要使命。社会公众对演艺人员的艺术修养、良好品德、高尚情操寄予更高要求。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办法
目录
01 办法全文
02 内容解读Biblioteka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从业行为,树立演 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的管理办法。该 管理办法明晰演艺人员从业规范,明确联合抵制和复出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 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一、综述娱乐行业中的演艺经纪人担负着管理艺人、安排演出和谈判合同等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演艺经纪人的行为,保障艺人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各娱乐公司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本原则1. 客户至上:演艺经纪人应始终将艺人的发展和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2. 公平合理:演艺经纪人应公正、公平地处理艺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不偏袒个人,维护艺人团队的整体稳定与和谐。

3. 保密原则:演艺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艺人的意愿,严格保守艺人的隐私和相关商业机密。

三、职责与权限1. 艺人管理:演艺经纪人负责与艺人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并全权负责艺人的工作宣传、形象策划和日常事务。

2. 行程安排:演艺经纪人应根据艺人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演出行程安排,并确保艺人的健康、安全与舒适。

3. 合同谈判:演艺经纪人应与招聘方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公平,并充分保障艺人权益。

4. 项目管理:演艺经纪人应协调艺人与制作方之间的合作事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艺人的创作权益。

5. 媒体公关:演艺经纪人应建立和维护与媒体的良好关系,及时回应与艺人相关的各类媒体报道,并保护艺人形象。

四、绩效考核1. 业绩评估:按照艺人的市场价值、商业价值以及艺人事业发展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年度考核指标。

2. 职业素养:评估演艺经纪人的专业素养、个人形象和与他人合作的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演艺经纪人在艺人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谈判等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五、奖惩制度1. 奖励机制:鼓励优秀的演艺经纪人通过薪资激励、晋升提升等方式予以奖励。

2.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艺人利益等行为,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甚至解聘等。

六、保密责任演艺经纪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艺人私人信息、商业机密或其他有关机密的信息。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三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3. 具有演出经纪相关知识和技能;4. 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考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演出经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3. 不得从事非法演出经纪活动;4.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选修课包括市场分析、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等。

第九条持证人员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

第十条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1. 违反国家有关演出经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从事非法演出经纪活动;3.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4. 不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演出经纪人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演出经纪人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随着娱乐行业的蓬勃发展,演艺经纪人成为了一个专业化、重要的职业。

他们作为中间人,在艺人与演出市场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

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行业存在着一些乱象,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阐述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旨在为行业提供合理的运作框架和规范。

1. 职责和义务演艺经纪人作为艺人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其职责主要包括:1.1 与艺人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维护;1.2 策划并组织艺人的演出、演艺活动;1.3 推广艺人形象,建立艺人品牌;1.4 协助艺人做好形象塑造、形象宣传和舆情的管控;1.5 协助艺人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协调和沟通;1.6 保护艺人合法权益,维护艺人形象。

2. 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演艺经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到以下几点:2.1 不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活动;2.2 不与不良、违法机构合作;2.3 不从事诈骗、欺诈等不良行为;2.4 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5 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3. 保护艺人权益演艺经纪人应当切实保护艺人的权益,充分维护艺人的利益,做到以下几点:3.1 不侵犯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3.2 在合同谈判中力争最有利的条件,并确保合同公平、公正、合法;3.3 不以任何形式剥削艺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扣除艺人收入、收受回扣等;3.4 对艺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尊重和保护。

4. 提升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演艺经纪人应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到以下几点:4.1 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4.2 建立自己的人际网络,积极寻找合作机会,做好资源整合和拓展;4.3 在服务艺人过程中,始终以艺人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4.4 建立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操守,保持专业和诚信。

5. 合同管理演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合同管理是行业规范的重要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5.1 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2 合同应合理设置期限和约束条件;5.3 合同应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5.4 合同应明确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5.5 合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2006年08月16日13:13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志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务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业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不断发展,演出经纪人的角色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连接演员和剧组的桥梁,演出经纪人在整个演出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的行为,保护演员权益,以及良好地管理演出经纪人员,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要求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能有效证明自身从事演出经纪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文件;2. 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拥有各种业务技能,包括协调、组织、沟通能力等。

二、演出经纪人员的职责1. 代表演员、演出单位进行演出合同谈判和签订;2. 负责演出单位和演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证演出的顺利进行;3. 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解决演出中出现的问题;4. 监督演员的行为,保证演员的形象和素质;5. 协调演员的工作安排,确保演员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三、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1. 在演出合同中,演出经纪人员有权为演员争取更好的演出条件;2. 参与演出合同的签订,并对演出合同进行监督和执行;3. 对演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4. 参与演员纠纷的解决和调停。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义务1. 保证个人在演出经纪业务中的诚信和规范;2. 维护演员的声誉和利益;3. 严格保守演员个人信息和隐私;4. 对演出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和解决;5. 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我培训和学习。

五、演出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罚1. 对于虚构人物身份、虚假宣传、违反合同、侵犯演员隐私等情况,将按照《演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2. 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吸毒等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严格监管。

总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行为、保障演员权益、促进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文化娱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管理办法非常关键。

演出行业员工管理制度

演出行业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行业员工管理,提高演出质量,保障观众权益,维护演出行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演出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演出行业所有员工,包括演出公司、演出场所、演出经纪公司、演出制作团队等。

第三条员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员工素质提升,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演出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演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动态。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演出行业法律法规、演出业务知识、团队协作技巧、突发事件处理等。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员工应按时到岗,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司财物,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负责,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表现、业绩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晋升、表彰等。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管理,确保演出经纪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提高经纪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公司的所有经纪人员,包括演艺经纪人、音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等。

第三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二章经纪人员的选拔与任用第六条演出经纪公司在招聘新经纪人员时,应当明确要求经纪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七条经纪人员的选拔采取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演出经纪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察。

第八条经纪人员的任用应当通过公司决策层审批,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应明确经纪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保密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经纪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形象,严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经纪人员的培训与提升第十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经纪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可包括行业动态、市场分析、合同管理、人际沟通技巧等方面。

第十一条演出经纪公司可邀请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或重点客户进行讲座,帮助经纪人员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十二条经纪人员应当重视自身的学习和提升,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

演出经纪公司可鼓励经纪人员申请相关证书,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经纪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内的专业交流会议、展览会等活动,拓宽自己的人脉资源,积累行业经验。

第四章经纪人员的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经纪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他们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声誉。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行为,提高演出经纪业务水平,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演出经纪人员,包括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三、资格要求1. 演出经纪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演出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国家认可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3)具备一定的演出市场知识和业务能力;(4)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2. 演出经纪人员应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四、职责与义务1. 演出经纪人员的职责:(1)负责演出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2)负责与演出机构、演员、观众等各方沟通协调;(3)负责演出活动的宣传推广;(4)负责演出票务销售及售后服务;(5)负责演出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2. 演出经纪人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演出市场秩序;(2)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演员、观众等各方合法权益;(4)积极参加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服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1. 公司设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部门,负责演出经纪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演出经纪人员应接受文化和旅游部及公司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3. 演出经纪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公司定期组织演出经纪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公司对演出经纪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演出经纪人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演出经纪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16
•【字号】琼旅文办函〔2022〕41号
•【施行日期】2022.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旅文办函〔2022〕41号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演出经纪机构:
现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转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执业活动监管,督导演出经纪机构行业自律,以确保演出经纪行业规范有序,助力海南自贸港文化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5日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是指从事艺人管理、演出经纪业务的人员。

随着娱乐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演出经纪人员也成为一个独特的职业领域。

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的管理行为,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要求。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具备艺术和商业知识,熟知演出市场,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此外,演出经纪人员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并遵守相关业务规范。

其次,该办法还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与艺人之间的协议,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与此同时,演出经纪人员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自身业务资质和信用状况。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要遵守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尊重艺人、保障权益、防范风险、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业准则,制定严格的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最后,该办法还强调了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明确内部职责、规范业务行为,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和客户服务体系。

同时,演出经纪人员还
应当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客户关系维护机制,提高自身形象和信誉。

总体来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规范了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要求、管理行为、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维护艺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演出经纪人员也应当自觉遵守这一规定,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为娱乐文化产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演出经纪行为,保障演出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安康开展,根据《营业性演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等营销活动,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本方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方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演出经纪人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符合《条例》及《细那么》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

演出经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具备演出经纪资格,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一)制定培训纲要和考试细那么;(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三)印制、颁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四)制定并公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以到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参加考试,合格者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全国通用。

第八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承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0小时。

演出事业单位的艺术家经纪与管理

演出事业单位的艺术家经纪与管理

演出事业单位的艺术家经纪与管理演出事业单位作为文化艺术行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承载着推动艺术发展、传承与弘扬优秀文化艺术的重要使命。

其中,艺术家经纪和艺术家管理是演出事业单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演出事业单位的艺术家经纪与管理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提升措施。

一、艺术家经纪艺术家经纪是指在演出事业单位中负责艺术家合同签订、演出活动策划安排、资源调配等工作。

艺术家经纪的任务不仅是为艺术家争取优秀的演出机会和资源,还要维护艺术家的声誉和利益。

1. 艺术家合同签订艺术家合同是艺术家经纪工作的基础,通过与艺术家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艺术家经纪应了解合同法律法规,并结合艺术家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公平性。

2. 演出活动策划安排艺术家经纪在演出事业单位中充当着桥梁与纽带的角色,需要与艺术家、演出管理部门以及客户之间协调沟通,制定演出活动的策划方案,并及时跟进执行情况。

在策划过程中,艺术家经纪需要关注市场需求,了解艺术家的特长和擅长领域,确保艺术家与演出项目的匹配度。

3. 资源调配艺术家经纪负责协调资源的调配,包括演出场馆、演出设备和后勤保障等。

艺术家经纪需要与演出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艺术家在演出期间的一切需求被满足,为艺术家提供良好的演出条件。

二、艺术家管理艺术家管理是指在演出事业单位中负责对艺术家的艺术水平进行培养和提升,以及对艺术家的形象和品牌进行塑造。

通过艺术家管理,演出事业单位可以为艺术家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1. 培养和提升艺术水平艺术家经纪在艺术家管理中应当注重对艺术家的培养和提升。

培养包括对艺术家的演技、表现力等方面进行专业指导和培训,提升则包括为艺术家争取参与优秀演出项目的机会,提高艺术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过不断提升艺术家的艺术水平,演出事业单位可以提高自身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2. 形象和品牌塑造艺术家的形象和品牌对于演出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21-全文及解读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21-全文及解读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职业能力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

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制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九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三)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二)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通用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篇1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2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3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5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6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7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适用本规定。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

第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变更事项办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

遗失声明应当载明证件类型、演出经纪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

第十条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一)演出经纪人员提出注销申请;(二)演出经纪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申请注销资格证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其他应当注销资格证的情形,根据情况核实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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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从业规范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四)为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

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档案,记录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取得、变更、撤销等信息,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演出经纪业务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服务,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素质与水平。

第二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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