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加快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如期兑付,根据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信用社应基本处置完毕被置换贷款;未完成处置工作的,应首先落实处置责任,并制定出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
处置中应做到依法清收和尽职清收,最大限度的提高清收比例,降低处置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第三条信用社对已置换不良贷款要积极、主动地组织催收,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由个人负责清收;属于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要统一组织,确定专人,强化清收,并与借款户逐笔签订逾期贷款偿还协议书,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可采取制度清收、包片清收、集中清收、招标清收、诉讼清收等清收措施,坚持五个结合,即:集中清收与常年清收相结合;岗位清收与责任清收相结合;一般清收与重点清收相结合;组织职工清收与动员社会力量清收相结合;经济手段清收与实行依法收贷和公安经侦清收相结合。
第二章清收、处置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政策规定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对不同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结合不同时期的背景,认真分析,采取不同形式清收和处置。
1、对能够依法、尽职清收的已置换不良贷款。
清收措施可采取以下方式:上门催收、减免或全免罚息、免收全部利息、清算抵(质)押品、依法收贷等。
2. 对能够保全的已置换不良贷款,保全处置方式包括: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签订贷款偿还协议、以资抵贷、追加抵(质)押品、重新确定担保人、法律诉讼、主动申请破产还贷等一切有利于贷款保全措施,均能在合法的前提下组合使用。
3、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已置换不良贷款,诸如: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终止法人资格、停止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注销或调销、下落不明、触犯刑律受到制裁、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等情形确实无法收回和保全的置换不良贷款,各社应收集或到相关部门开具无法清收处置的证明文件,并报联社备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2•【文号】银监办通[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2003年11月12日)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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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130号)及《##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银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
第三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不良贷款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已向县人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文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经信用社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现就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
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确定试点机构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下统称银行)。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
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
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xx贷款(抵债资产、投资)——xx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二××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一〉收回时:借:现金〈或××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人民银行委托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仍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借: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贷:呆账准备〈央行委托收款本金〉贷:利息收入〈央行委托收款利息〉以上会计核算手续中涉及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及账户有:资产类科目“1115专项央行票据”、“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负债类科目“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损益类账户“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表外科目“11O 已置换不良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市区农村信⽤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不良贷款清收⼒度,提⾼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台账⽇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台账格式建⽴“⼋个逐笔”⼿⼯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逐笔落实清收责任⼈、逐笔落实管理责任⼈、逐笔落实督办责任⼈、逐笔落实清收⽅向和⽅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以信⽤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
原责任⼈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审查⼈、审批⼈,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员的,联社将组织⼈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责任⼈不因⼈员变动等因素⽽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
清收责任⼈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员,应由信⽤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持清收责任⼈开展⼯作。
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清理的情况报告
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清理的情况报告根据省联社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行立即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拟定了工作时间表,坚持同起步、有侧重、分阶段的原则安排三项整治自查排查工作。
至6月30日,辖内各经营机构完成了置换核销贷款的自查工作;7月10日前总行成立五个督导组完成了阶级性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我行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工作报告如下:一、组织开展情况(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在参加省联社在巢湖召开的“半汤会议”后,我行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经理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三项整治活动的组织、推动、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制定了《三项整治活动方案》、《三项整治活动实施细则》、《“三名”贷款专项整治宣传方案》、《三项整治活动应急预案》,要求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借名、假名、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并及时总结,经营机构负责人向总行出具承诺书等。
(二)层层召开动员大会,提高思想认识。
为使我行的三项整治活动工作推进更快,让全员了解上级文件政策,知悉活动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我行层层召开—1 —了动员会议。
总行层面,于6月22日召开了全行三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各支行班子成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小组办公室成员均参加了会议;经营机构层面,会后也纷纷召开了动员会议,全员领会三项整治活动精神,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部署落实近期相关工作等。
(三)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建立联系人制度。
根据省联社关于建立三项整治活动旬报制度的要求,我行根据各经营机构实际岗位状况,确定信贷会计或主外副行长为主联系人,公布联系电话按旬报送报表、阶段工作小结和工作信息等,以正式文件予以确定。
同时,根据省联社要求,我行设立了举报电话三部,分别是合规风险部、审计稽核部和纪检监察室的办公电话,还公布了三项整治活动举报邮箱,由专人管理,每日登录查询。
最新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化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以下简称置换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确保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如期兑付。
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今年]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今年]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定向发行、用以置换农信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
置换贷款是指农信社认购专项票据后,以专项票据置换到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
第三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置换贷款由人民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全权处置,农村信用社要对委托期内置换贷款的资产保全负责,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法尽职进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清收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第二章内控管理第四条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是管理置换贷款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辖农信社置换贷款的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各农信社具体负责置换贷款的日常管理、清收盘活、资料保管等工作。
对大额的置换贷款也可由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集中统筹管理和清收处置。
第五条置换贷款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单设账户、监督考核的管理原则。
(一)信用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置换贷款管理登记册,逐户登记置换贷款的基本资料、不良贷款成因、清收措施和进度、处置收入与费用等情况。
(二)各信用社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置换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资产保全等工作。
管理人员对所置换不良贷款负直接的管理责任。
(三)各信用社要设立单独账户,具体记录处置置换贷款的各项收入及费用等账务处理内容。
(四)县(市)联社要对各信用社置换贷款的保全、清收进度和处置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制定一系列的奖罚措施进行考核,以确保专项票据能按期兑付。
银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模版
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增强我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我行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免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减免,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下,我行为盘活不良贷款、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减免借款人部分还款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减免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减免贷款本金。
(二)减免贷款利息。
包括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含欠息,下同)。
(三)减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贷款减免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减促收原则。
减免贷款是为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减少损失,我行实施贷款减免必须以借款人能按要求偿还减免后的所有债务为前提。
(二)审慎减免原则。
减免贷款应依照规定审慎实施,不得随意放宽条件、超越程序、突破授权减免。
(三)区别对待原则。
减免贷款必须依据有关不良贷款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减免方式和额度,不搞“一刀切”。
(四)贷免分离原则。
我行的贷款审批和发放部门,要与贷款减免的审批和实施部门分离,分别履行放贷职责和免贷职责。
(五)平等自愿原则。
我行与借款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贷款减免协议。
(六)保留完整债权。
在减免协议未履行完毕前,我行必须保留对所有债权,包括已同意减免债权部分的合法追索权。
如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未能按要求所有偿还减免后的债务,我行有权解除贷款减免协议,并对所有债权进行催收(包括进行法律诉讼),同时按签订贷款减免协议之日恢复计息。
(七)严格保密原则。
为避免造成或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我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对贷款减免事项应严格保密,关于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报道、传播关于信息。
第五条建立贷款减免授权及转授权制度。
我行贷款减免内部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
股东大会可对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可依据有关贷款审批权限对经营管理层或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转授权,但总行不得再向下级转授权。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工作启动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积极督促各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资本实力,化解不良贷款,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对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高支农服务能力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检查考核和各方面反映情况看,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行为不规范,资本充足率不真实,有的甚至采取违规展期、串通企业虚假盘活不良贷款以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等方式人为调节贷款形态。
个别农村信用社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疏于管理,甚至有意掩盖违法违纪案件,逃避贷款管理责任。
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家资金扶持的政策目的,严重影响了资金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加强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管理,切实纠正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增资扩股合规性的检查力度。
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着力引导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股金管理,要按照2008年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增资扩股的规范性进行全面系统地核查。
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专项央⾏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农村信⽤社改⾰试点专项中央银⾏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社改⾰试点专项中央银⾏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6]130号)及《##省农村信⽤社改⾰试点专项中央银⾏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银发[2006]##号)等⽂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专项央⾏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国⼈民银⾏定向发⾏的专项银⾏票据置换的信⽤社不良贷款。
第三条专项央⾏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作是农村信⽤社信贷管理⼯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的是: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章央⾏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社对置换不良贷款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限度地提⾼了清收⽐例,降低了处置费⽤;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社已向县⼈⾏提交了书⾯⽂件,逐笔说明了⽆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件或其他相关证明⽂件复印件。
第五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借款⼈和担保⼈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法⼈资格,农村信⽤社对借款⼈和担保⼈进⾏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经信⽤社⾏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的证明⽂件。
⼆、借款⼈死亡,或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清偿,并对担保⼈进⾏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借款⼈遭受重⼤⾃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社对其财产进⾏清偿和对担保⼈进⾏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信用社置换不良贷款处置操作办法
信用社置换不良贷款处置操作办法为了规范置换不良贷款处置行为,加速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进度,提高处置质量,确保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率达到票据兑付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253号)要求,结合辖内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联社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率在票据兑付申请前一季度必须达到80%,现金收回率必须达到5%。
二、工作流程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按下列流程开展:分类--->处置-->档案集中管理--->上报处置报告三、贷款分类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置换不良贷款主要分为如下几类:一是现金收回;二是村级债务;三是下落不明;四是死亡绝户;五是未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六是已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七是其他类型。
四、处置方法1、现金收回贷款对于5%的现金收回部分,信用社要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存档,作为现金收回的证明。
2、村级债务的处置因乡镇行政体制改革,部分行政村已撤并,村级债务的处置应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是行政村仍然存在的,要与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到乡、镇政府盖章证明;二是行政村撤并后机构不存在的,要到乡、镇政府取得机构撤并的证明材料。
3、下落不明贷款的处置借款人因外出打工或外逃躲避债务,查无下落的,信用社向借款人原所在村提供欠款清单,由原所在村对欠款户的经营、资产及其它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加盖公章,经当地政府核实后,出具外逃、下落不明户的证明。
此类证明可集中打包办理。
4、死亡绝户贷款的处置由所在村(或街道)对欠款户的贷款、死亡、资产及有无继承人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到所在乡镇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一户一个证明。
5、未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贷款的处置(1)村办企业。
由所在村提供借款村组和企业的成立、主体消亡时间、关停倒闭原因、资产处置、贷款损失等情况,经当地政府核实后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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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30 16:32来源:未知作者:c 点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办通[2003]8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及**农金改办[2001]173号《关于印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
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实行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
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置换不良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
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的。
第四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信用社贷款已完全损失,无法进行追索。
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债权。
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资料应按农村信用社已核销呆帐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类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债权;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
对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建立专项清收组织,落实专人清收、保全、盘活措施。
信用社主任与信贷员应层层签订清收、保全、盘活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书。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收入与清收任务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
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按现金收回本息的8%奖励,并按时报送清收结果、收款凭证及相关清收奖励分配情况以备审计。
第五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核算办法。
信用社会计在对已置换不良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定期监测在表外科目中如实反映,及时记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确保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核算,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保持账、簿、据相符一致。
第十五条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坚持“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的核算原则。
第十六条收回已置换不良贷款要严格按财务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按时入账。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切实做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因违反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使信用社第十八条联社应加强对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稽核检查、督促,以确保清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上述办法若与人民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相抵触的,以人民银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