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担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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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招聘及录用、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奖惩、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在册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规定。
第二章员工招聘及录用
第四条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筹安排,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办法面向社会吸收员工。
第五条本公司招聘及录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专业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四)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五)一般职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六)凡应聘本公司职员,应提供推荐信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并无不良纪录。
第七条本公司特殊岗位员工(司机、保安等),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拟新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方予以正式录用;若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间停止试用。
第九条员工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填写试用员工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近期免冠照片,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第十条本公司新聘员工均需要由社会相关人士出具推荐意见,有工作经历的还应当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员工鉴定意见》。推荐意见和鉴定意见应当对员工品行、能力、学历、经历、奖惩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发表评价意见。
应聘特殊工作岗位(财务人员、担保业务经理、涉秘人员)的人员,应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应就被保证人品行、承担该项工作的资历和能力以及是否经受处罚等明确发表意见并对意见的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下列资格之团体或个人:
(一)团体: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在案的公司或机构;
(二)个人: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证人应随时另觅寻保证人。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离职,在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三章各级人员的任职、迁调、免职、交接第十四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十五条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核定者外,各部门经理如认为必要时,可出具调派意见表,报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十六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颁发人事任(免)令。
第十七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
第十八条各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出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雕。
第十九条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二十一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为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二十二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部门经理暂代理。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开除”等七种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依规定给与抚恤。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自动请辞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二)触发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者提起公诉者。
第二十七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以下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雇”及“命令解雇”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员工移交分为:(一)主管人员移交;(二)经管人员移交。
第三十二条主管人员指各级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经管人员指直接经管财物或事物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未办及未了事项;
(二)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三十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三十五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员工移交时可由该部门主管人员监交。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三十七条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移交清楚,其才、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
第四十条各部门经理对下属员工工作情况需进行考勤,考勤纪录必须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