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涉外婚姻中的适用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婚姻中的适用随着国际交流与婚姻自由的提升,我国涉外婚姻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日益重要。
这一制度基于国家对公共道德、法律制度的保护,关乎涉外婚姻的成立、维持与解决。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涉外婚姻中的适用,并结合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理论基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涉外婚姻中,若所涉嫌疑事项违背我国公共道德、法律制度,就可拒绝认可涉婚关系。
这一制度是我国涉外婚姻法律的基础性原则,源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原则,也是适用于其他私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涉外婚姻中若一方有夫/妻,婚姻关系不存在;涉外婚姻中若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涉外婚姻中若一方涉及性侵、暴力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婚姻关系无效等。
这些情形均属于我国公共道德与法律制度严格反对和禁止的范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制度和稳定社会秩序。
二、实践案例1. 黎姓男子及其外籍妻子2016年,河南省安阳市的黎姓男子与其外籍女友举行了婚礼,并在中国民政部门注册结婚。
随后,黎男的婚姻关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其之前已婚且家庭关系尚未解除。
虽然黎男的妻子认为此次婚姻是真实合法的,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认为黎男在婚姻注册时所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严重违背我国法律道德精神,因此不予承认婚姻关系。
2. 李姓女子及其外国丈夫2019年,江苏省南京市李姓女子与其外国丈夫离婚一事被打上舆论烙印。
据报道,李女在结婚时并未告知自己已与多名外籍男子结婚,也未解除之前的婚姻。
而李女的外国丈夫并不知情,直到双方的婚姻关系陷入争执时才得知此事。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认为李女在婚姻注册时有欺诈行为,其婚姻关系无效,不予保护。
3. 胡姓男子及其日籍妻子2021年,浙江省杭州市的胡姓男子与其日籍妻子引起了一场涉外婚姻的险象环生。
胡男婚前持有旅游签证,其签证即将到期时与日籍女子结婚。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完善立法规定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 实施。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 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司法公正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和 信任。
对外法律效果
对外交往中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时,必须经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审查。只有当外国法律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符合时,才能被适用。
对外国判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
如果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 决或裁决。
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
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 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解决任何国际 争端。这一规定也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0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领域
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主权等国家核心利 益的问题。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社会稳定 的问题。
其他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需要特别注意 的领域。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制度在实际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方面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推动该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
0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效果
对内法律效果
违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行为无效
论公共秩序保留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本文主要从三部分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首先阐述了公共秩序的起源、含义和其作用,其次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最后从中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表现和尚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意见。
关键字: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完善一、公共秩序的概述公共秩序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时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制度,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做出规定起,已被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
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公共政策”,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款”或“保留条款”或称“公共秩序”。
它是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本国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简单地说就是运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我国学者在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在依法院国或国际私法公约中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时,同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排除其适用。
(2)法院国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法院被申请或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如其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不予承认或执行。
【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
【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1972年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社会庭判决的Black诉Soc.Filter一案:该案原告受雇于一个瑞士企业,并以该企业代表的身份在法国工作,1969年被解雇,于是就佣金问题在法国提起了诉讼。
由于1869年法瑞条约关于管辖权问题本已规定,凡涉及两国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该案应认为瑞士法院才享有管辖权,但这一观点被社会庭驳回,其理由就是认为,法瑞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与法国法院受理涉及法国公共秩序的案件的权力相抵触。
1957年巴黎上诉法院审理案中所做的判决,该案原告是一个准社会保险机构,为法国的艺术家们提供假日津贴,诉讼是为受雇在南斯拉夫的俱乐部基地工作而提出。
这一答辩最后被上诉院驳回,其理由就是认为,在本案中适用于被告的法律,在法国是一种警察法,是具有“直接适用”性质的。
它的适用,既不管这些法国音乐家的工作场所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管这种雇佣契约在事实上是受南斯拉夫法律支配的。
一、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从本质上讲,公共秩序是从两个方面来实现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功能的。
第一,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范的、否定的作用,即安全阀的作用。
因为在原则上,依照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是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的,但现在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不予适用。
这可谓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消极功能。
第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还起着一种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定的作用,即对于某些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在援用公共秩序时,并不首先表明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是直接认定由于该案件跟法院有着某种重要的联系,因而法院国的某些体现公共秩序的法律是必须直接适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便可对内国的冲突规范完全弃置不顾、视而不见。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粗浅分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浅显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况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
一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夕卜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为各国国家所接受或认可,从而也能够被各国法院接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国家利益。
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1)其适用与所涉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或正符合另一国家或国际法律共同体排除其适用的情况;(2)与所涉国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纲领相违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国家排除其适用的情况;(3)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论文摘要公共秩序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时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制度,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做出规定起,已被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
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公共秩序的含义及称谓,长期以来,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说法不一,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不统一。
“公共政策”是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一个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则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亦称排除条款。
公共秩序本身是一个颇具弹性的概念,是一国用来对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特定问题上的重大利益或根本利益予以维护或保证的工具。
因此,人们常将公共秩序保留称为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安全阀”。
公共秩序保留政策作为一项国际私法制度体现在立法上一般为如下三种形式:外国规范的方式、内国规范的方式和国际限制规范的方式。
接下本文论述了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甚至在某些领域,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技术,如采用结果说作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但是我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和实践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趋势立法方式实践完善一、公共秩序制度的概述(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含义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它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今天我们所谈到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传统且广为接受的概念。
浅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二、 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积极性在于它可以消除冲突 规 范中的危险 作为一种弹性制度, 它必然存在消极作用, 即其给予法官以适用公 性, 共秩序条款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权力滥用 。 法律无详细规定在 何种情况下可援引该条款, 而是将权力充分给予法官来行使, 法官就可 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种任意排除外国法 适用的工具。当今国际社会已重视到这个问题, 并开始对公共秩序保 留的适用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 1. 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明确其内涵以限 “国内公共 制其适用。瑞士法学家布鲁歇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 提出了 “国际公共秩序” 秩序” 和 的概念。 认为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绝对 适用于纯国内民事关系,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一定适用, 国际公共秩序 既使在冲突规范已指定了外国法时亦应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 国际公共秩序较国内公共秩序在范围上要窄, 在适用条件上也更为严 格。将二者等同, 会妨碍许多合理的国际民法关系的成立, 否定许多依 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因此严 外国法已经成立的涉外民事关系, 格区别国内、 国际公共秩序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 。 2. 区分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对 强调外国法内容本身与内国 于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标准, 《波兰国际 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为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 。 例如在 1966 年 : “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秩序的根 第 6 条规定 私法》 ” 本原则时不予适用。 客观说是指在决定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 不 但重视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不妥, 且注重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在客观上是 《秘鲁民法典 》 第 2049 条 规 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 如 1984 年 : “秘鲁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有关规定, 定 只有在其适用 ” 才可拒绝适用。 将产生与国内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后果时, 尽管主观说运用起来较为方便, 但其以法律内容本身断定其违反本国 并不考虑其适用会不会实际产生违反的结果就轻易排除 的公共秩序, 易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 相比之下, 采用客观 外国法的适用, 说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限制更为合理 。 大多数国家目前也趋向于采用 《法例 》 : “应依外国法 例如, 日本旧 第 30 条采用主观说, 规定 客观说, ” 《法例 》 时, 如其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不予适用。 而日本新 : “外国法不予适用, 则改用客观说, 在第 33 条中规定 如其规定的适用 ” 目前, 国际社会有将两种标准结合起来运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用的趋势, 假设外国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而在我国最其作了保留, 如果该 但是如果依据外国法, 其 外国法从内容上明显违背了我国的公共秩序, 甚至可能对我国当事人有利, 显然, 后果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就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公共秩序保留了 。 因此, 将 可以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更加 主观说与客观说结合起来运用, 灵活、 有效。 3. 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 一国以公共秩序制度拒绝适用本国冲突规范制定的外国法后, 该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历史演变和现状。
接着分析了这一制度的意义,指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
也指出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执行不严格、法律规定不明确等。
得出结论指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还有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空间。
【关键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不足、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忽视。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其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和不足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人们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认识,提高社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接下来将进入正文部分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2. 正文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保护、维护和传承传统文化、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秩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重视,旨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文明有序的发展。
公共秩序包括法律法规规范的社会秩序、道德伦理规范、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价值观念,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文明和秩序的稳定。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治思想。
自古以来,中国就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倡导礼法廉耻等传统道德观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法治理念和文明进步的要求。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况(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一个部门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促进国际上各种民事和商业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而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被广泛适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中去。
关于公共秩序的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含义各不相同,在国际上没有统一起来。
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把它叫做“公共政策”,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大意是:如果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外国诉讼或承认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承认,会违反国内的公共政策,就不适用本该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承认外国法律效力和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学者在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时,普遍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1、根据法院国法律或者国际私法公约冲突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但如果适用的话,违背法院国国家的切身利益、基本政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则不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2、法院国的法律能直接适用于外国的民事关系,从而排除外国法的应用。
3、被外国法院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如违反公共秩序,法院国不予承认或执行。
(二)公共秩序的发展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公共秩序起源于13和14世纪的意大利“区分法律说”。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把公共秩序上升为法律规定,其第六条规定:“个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普通法概念称为公共政策,在法国的法律为公共秩序。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特征公共秩序一方面体现出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各国的外交政策和基本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公共秩序概念相对复杂。
然而,我们的法律尚未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下定义,这意味着,没有具体的公共利益概念,不能准确定义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机构或公共秩序维护机构,是指一种由政府设立并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组织。
公共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则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必然产物。
在现代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民参与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探讨其在当前社会中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它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平正义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幸福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必然需求。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复杂多样化,对公共秩序保持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和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也是可行的。
现代社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适合本国国情和文化特点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便利。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尽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和可行性,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复杂性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制度的效能和公信力也需要不断提高和加强,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此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需要应对信息化时代新兴问题的挑战,如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
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的方案为了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提高制度的效能和公信力。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023-11-04
目录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基础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表现形式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国家在依据国 内法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为维护 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 “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对涉外民
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因法律制度差异而产生 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平和正义。
0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 基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理基础
主权豁免
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尊重外国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外国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利益 或公共秩序时,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公共秩序。这种主权豁免原则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合 法性基础之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过大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往往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过大,这可能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议
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标准
01
通过立法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和滥用。
加强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监督
02
建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监督机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要点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规范化
国际社会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范 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各国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开始更加注重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的规范化,以避免滥用该制 度而损害国际合作和发展。
要点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多元化发展
浅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对其做出规定起,已被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几乎每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着公共秩序保留。
但是作为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保底制度,它天然的存在着被法院地国滥用的缺陷。
本文试图阐述该制度的缺陷所在以及解决这些缺陷的方法。
[关键词] 公共秩序保留缺陷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冲突法中十分重要的原则之一, 是指一国法院依照冲突规范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时, 或者依照法律应该对某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提供司法协助时,因为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造成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相冲突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制度。
该制度最早在19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该法规第六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此后各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内容。
学者在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一般都认为它涵纳了以下三重含义[1]:1. 在依法院国或国际私法公约中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时,同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排除其适用。
2. 法院国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 法院被申请或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如其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不予承认或执行。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使用(一)限制的必要性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的模糊性。
搞清楚一项制度的含义、概念是用好这一制度的首要前提,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公共秩序”是什么含义、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对于法院在实践运用好它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的不同,各国对“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规定不同且概念模糊。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和意义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及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与价值观。
本论文将通过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解释、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地位和功能,并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第一章:引言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解决跨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冲突。
然而,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经常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价值观的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私法引入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第二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与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与价值观。
这一原则允许国家在适用外国法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公共秩序要求对其进行限制或排除。
通过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和原则进行阐述,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作机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外国法冲突是否违背公共秩序、如何确定公共秩序的内容等。
本章将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作机制,包括判断是否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决定是否适用该原则的方式以及运用该原则所产生的效果等。
第四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公共秩序的界定困难、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的分析,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供参考。
第五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践应用本章将通过对国际私法案例的研究,分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第六章: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改进建议针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本章将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高其适用性和公正性。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引言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每个国家要获得发展,都必须把本国置于国际社会当中。
随着国际社会交流的加强,从而使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作为国际私法当中一个主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就公共秩序的内涵、本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应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条款,各国理论界看法不一,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探索出符合国情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尤为重要。
本文在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理论时,将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本质、意义、作用出发,详尽公共秩序保留理论的发展趋势及各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合理的限制适用情形,并从我国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反映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态。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对公共秩序的探索和研究,可以视为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的一点体现。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述(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作为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乃是对所有可导致外国法适用的双边冲突规则的例外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公共政策”;法语中称为“公共秩序”、在德语中称“保留条款”;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规定中,则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来表述。
关于这一原则的经典定义出自卡多佐之口。
1918年在审理Loucks V.standiard Oilco案中,他首次较为完整的提出:“法院不应对外国法的适用闭上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使馆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
”我国学者将这一原则定义为:“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看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看法一、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通过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保持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所需的措施和制度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维护公共秩序是一个国家、社会管理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只有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才能为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2 保护公民权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秩序良好,不仅仅可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可以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
2.3 维护公平正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一个社会如果存在乱象、腐败和不公平现象,将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制度的保留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和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们在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与挑战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
在推行和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3.1 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在一些情况下,执行制度的人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甚至侵犯公民的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来防止和处理权力滥用的问题。
3.2 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可能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一个需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难题。
3.3 秩序执行效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执行效果是其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果执行效果不好,秩序维护不彻底,社会秩序将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因此,需要加强对秩序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4 制度完善和创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也是一个挑战。
论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五、结论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从概念、特点、实践和优化建议等 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法律适用和提高司 法效率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强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确保其在涉外民事 纠纷解决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被誉为“秩序条款”或“安全阀”,其重要性不 言而喻。本次演示将从概念解析、历史背景、现状分析等方面,对国际私法中 的公共秩序保留进行阐述和探讨。
在早期的国际法中,公共秩序保留被视为国家主权的体现,用于维护国家的基 本制度和核心利益。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也经 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如今,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项不可或 缺的原则,用于平衡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 与和谐。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完善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法律。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明确公共秩序保 留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标准,减少实践中的混乱。
其次,加强国家间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明确各国在公共秩序保 留问题上的立场和合作原则,以促进国际司法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推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通过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等方式,逐步统一各 国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减少差异和冲突。
4、平衡各方利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之间的利益诉求往往存在差异。 通过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各方能够 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五、制度完善
虽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在实践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提高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 下建议值得:
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前言公共秩序保留是在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问题,也是冲突法上最古老的原则之一。
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内国法院便以此为由拒绝该外国法的一种制度。
早在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就包含了这种思想,但是并没有提出“公共秩序”这个名词。
公共秩序这个名词是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提出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制度。
现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普遍承认。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一贯持肯定态度。
现行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票据法》中都有关于该制度的规定。
我国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也留下了不少的缺陷、矛盾和遗漏之处,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民事交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的展开。
只有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保证该制度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目录摘要 (1)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 (1)2.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 (2)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相关规定 (2)2.2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不足 (3)2.2.1 立法内涵不一致与立法规定不协调 (3)2.2.2 立法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限制公共秩序的趋势 (3)2.2.3 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作出规定 (4)2.2.4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包括国际惯例 (4)2.2.5 在司法实践方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5)3.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7)3.1立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做出统一的规定 (7)3.2立法中应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采用“明显违反”的措辞 (7)3.3规定排除外国法适用后,必要时可代之我国的法律 (8)3.4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删除 (8)3.5在司法实践中,对实施公共秩序保留予以必要的限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用来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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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资料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使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标准、法律原则想抵触而排除其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
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显然这是一对矛盾,然而纵观国际私法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适用外国法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矛盾中前行的。
有学者说国际私法随着“法律准入”和“法律准入壁垒”这一矛盾的彼长此消而不断向前迈进。
有人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该包含一国道德、政治方面的内涵,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一国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但是公共秩序内涵过大会阻碍国家之间的交流。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公共秩序的概念也应该国际化,各个国家应做出努力是公共秩序在各国之间有更多的共同点。
我国目前对这一制度只有概括的原则的立法,并且用词模糊,不利于法官适用,由于适用这一制度时法官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立法应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情形和适用结果,以达到维护本国利益和尊重外国法律的平衡,立法是应该做到用语统一化、概念清晰化、内涵具体化、程序规范化、适用的限定化。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资料2)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11-14 15:24:00 ] 作者:段芳芳编辑:凌月仙仙论文摘要公共秩序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时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制度,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做出规定起,已被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
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公共秩序的含义及称谓,长期以来,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说法不一,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不统一。
“公共政策”是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一个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则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亦称排除条款。
公共秩序本身是一个颇具弹性的概念,是一国用来对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特定问题上的重大利益或根本利益予以维护或保证的工具。
因此,人们常将公共秩序保留称为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安全阀”。
公共秩序保留政策作为一项国际私法制度体现在立法上一般为如下三种形式:外国规范的方式、内国规范的方式和国际限制规范的方式。
接下本文论述了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甚至在某些领域,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技术,如采用结果说作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但是我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和实践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趋势立法方式实践完善一、公共秩序制度的概述(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含义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它是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对推动和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交往、维护国际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今天我们所谈到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传统且广为接受的概念。
它是一项拒绝适用外国法、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理由。
接下来,就让我们全面和了解和认识一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有关公共秩序的含义及称谓,长期以来,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说法不一,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不统一。
“公共政策”是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一个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则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亦称排除条款。
体现在法律中的公共秩序条款,一般归结为: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的承认,会违反内国的公共政策,就不适用这种本可适用的外国实体或诉讼法,也不承认该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和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各学者在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一般都认为它涵纳了以下三重含义:(1)在依法院国或国际私法公约中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时,同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排除其适用。
(2)法院国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法院被申请或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如其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不予承认或执行。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萌芽及发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萌芽于十三、十四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认为物法有域内效力,人法具有域外效力,但是人法中那些“令人厌恶法则”并不具有域外效力,对外国法中那些认定为“令人厌恶的法则”排除其在域内运用,这是公共秩序保留观念的最早形态。
①对公共秩序理论的系统论述始于十七世纪荷兰学者胡伯倡导的“国际礼让说”,该学说把基于“礼让”尊重他国法律以内国主权及臣民利益不受损害为限,作为运用外国法的一项原则,他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是有条件的。
这个条件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秩序保留。
最早把公共秩序保留规定在民法中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民法典第六条称“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本来是针对在国内缔结契约而言的,但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把它发展成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外国法的一个保留条件。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世界上第一个单行国际私法,其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时,则不予适用。
”此后,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特别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及一些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也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公认的和普遍采用的制度。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情况及发展趋势究竟什么是公共秩序以及在违背何类公共秩序的场合下排除应当适用的外国法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纵观各国学者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两组对立的学说。
(1)例外说和原则说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均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具有强行性效力,建立在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跟国家的政治、经济有关,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另一部分是非强行性的,尽管这一部分法规也不能因个人的约定而放弃,但在有关情况依内国冲突法应受外国法支配时,就得让位于外国法。
萨维尼还指出:除了国内强行性规范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外,凡是属于内国不承认其存在的外国法制度(如奴隶制度),也是不得在内国适用的。
萨维尼根据他自己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某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而不问这个“本座”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排除适用违背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仅仅是上述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②萨维尼之后的另一位国际私法学家,意大利的孟西尼认为,应将所有关于公共秩序的法律的绝对效力,作为国际私法范围之内的基本原则,而不应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
从“孟西尼三原则”之一的“本国法主义”出发,他主张解决选择法律时,应以国籍原则为根据,即对于为个人制定的法律,应通过国籍原则适用于该国的所有公民,而不管他们处在哪一个国家;对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必须依“孟西尼三原则”之一的“公共秩序主义”适用于内国的一切人,不管他们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
据孟西尼便把这一制度提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后人将其理论称之为“原则说”。
(2)主观说与客观说首先,主观说认为承认与执行地法院本应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如果判决或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与承认及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或裁决,而不问该判决或裁决结果本身如何,不注重承认及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是否因承认和执行判决或裁决受到损害。
这是各国适用公共政策的传统做法。
其次,客观说恰恰与主观说相反,它强调承认和执行判决或裁决的结果和影响,而不重视该判决或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否和承认及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有悖。
根据客观说,判决或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与承认及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不一致,法院不能拒绝承认和执行。
只有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或裁决会导致违背承认及执行地国公共秩序的结果,法院才能以公共秩序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
综观当今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成为一种大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运用公共秩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
运用公共秩序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也并不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从而间接地遏制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
有关国内立法及国际公约的措辞都体现了限制公共秩序援用的精神,无一不反映了国际社会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普遍意向和努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试公共秩序保留政策作为一项国际法制度体现在立法上一般为如下三种形式:(一)外国规范的方式。
亦即通常所讲的“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通过保留条款的形式,直接控制外国法的适用,它也可说是一种紧急条款。
其规定方式为: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或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承认,将违背法院国道德、宗教、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观点;违背该国有关公平与正义的观点;违背其法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违背其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排除这种适用和承认。
(二)内国规范的方式。
亦即通常所讲的“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表现为内国规范的形式,即规定无条件地适用那些依其内容需强制适用的内国法律规范(如外汇法)从而间接制约外国法的适用。
(三)国际限制规范的方式。
即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各有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律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应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例如: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种族歧视的法律应视为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法律,因而一国法院就可据此拒绝适用另一国有关种族歧视的规定,而这一国际共识也早在30年代霍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解雇案中就有所反映。
三、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瑞士学者布鲁歇曾从萨维尼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的观点出发,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
③国内公共秩序适用于纯国内民事关系,而国际公共秩序则在国际民事关系中适用。
但是,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即国际公共秩序仍然是从国内立场出发的,因为一国借助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就是为了维持内国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