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开车撞了人之后,还要去轧死别人的司机是什么心理
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与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与交通安全交通事故是一个常见而又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还对事故参与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一、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1. 创伤后应激障碍:交通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当人们经历了事故的刺激时,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种心理问题表现为焦虑、恐惧、愤怒等负面情绪的持续存在,还可能导致睡眠障碍、噩梦等精神症状。
2. 恐车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往往会产生恐车症,即对于交通工具产生恐惧感,不敢再次乘坐车辆。
这种心理影响会极大地限制受害者的出行,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3. 自责与内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说,他们可能会产生自责和内疚的情绪。
这种情绪的困扰可能导致他们长期无法释怀,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1. 保障生命安全:交通安全不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只有确保交通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2. 维护社会秩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
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通行为,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三、加强交通安全的措施1. 提高交通意识: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人们对于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形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2. 加强交通管理:加强交通管理,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大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安全设施完善: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例如修建合理的人行道、安装交通信号灯等,提高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安全。
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以起到威慑作用,保障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
结语:交通事故对于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巨大的心理影响,因此加强交通安全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加强交通管理等措施,我们才能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一、药家鑫案件情况简介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北大学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的家庭环境(一)从“权力型人格”的角度分析中国家庭心理学家弗洛姆总结过一种“权力型人格”,就是指一个人强烈渴望别人顺从自己的意志,一旦不顺从就会让他怒火中烧、暴跳如雷。
家庭、尤其中国家庭是这种人格最容易施展的场所,因为中国家庭给了这种人格最少的制约。
与一般人的认识不同,“权力型人格”并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逻辑,它的真实逻辑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投入——回报”,也就是说,他把对你的命令视作投入(我花了这么大价钱让你练琴),把你的顺从看做对他的回报(你好好练琴就对了)。
第二种是“贬损——听从”,也就是说,他对你永远不满意,永远否定,你做的差,他说你“不争气”;做得好,他说你“翘尾巴”或“还不够”。
总之,你永远还“差得远”,应该听从于他。
(二)从心理学——“家庭恐怖主义”角度分析药家鑫的父亲从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药家鑫的父亲很符合“权力型人格”。
他一方面自认为对儿子倾注了全部的心血,要求儿子绝对的服从;另一方面,他很少认为孩子有做好的,不会去表扬孩子。
孩子未必会喜欢父亲的这种投入,反而往往想逃离,也就是不顺从父亲的意志。
以药家鑫的家庭为例,父亲对这种不顺从,会表现出惩罚——拿皮带抽、关地下室;憎恶——对你失望、觉得你倔,甚至说出“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伤人的话(得有多么大的憎恶才能说出这种话啊,而且越是憎恶,越会看你哪都不顺眼,动辄得咎);刺激——误以为孩子的不顺从是因为自己的投入还不够大,所以辞职回家专门看管你,以加深投入来刺激你,让你对自己的不顺从内疚。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2篇)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心理活动制约着行为结果,驾驶员行车时的心理活动与安全行车有密切关系。
影响心理活动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易导致车辆肇事的不良心理主要有:好胜心理行车时争强好胜,爱与人比高低。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表现为超速抢行,强行超车,开英雄车,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应付,导致事故。
表现心理遇到熟人、亲朋好友,心情格外兴奋,想“露一手”,不该快的,开得飞快,不该多载的,却严重超载,把交通规则忘得一干二净,往往肇事之后,后悔莫及。
急躁心理遇有天公不作美、事不顺心、车不争气、时不等人等情况,又急又躁,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绪,驾车如飞,抢行抢超。
这种心理是安全行车的大敌,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十次肇事九次快,心情急躁事故来。
”赌气心理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如:超车时前车不让、被人甩了方向、车被他擦挂或夜间行车对方不关远行灯等等,如果遇上这些情况,就气从心来,火冒三丈,殊不知:“气是事故根,十赌九丧生。
”负重心理因家庭出现矛盾、亲人发生病灾、本人工作不顺心、生活不如意等原因,导致驾驶员思想负担过重、情绪低沉、思维迟钝、往往是手握方向盘,思想开小差,事故也就再所难免。
过瘾心理换了新车和开上高档车,有种骄傲感,头脑易发热,遇到较好路段,油门一踩到底,然而一遇到紧急情况,措手不及。
即使是在高速公路上,因高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侥幸心理遇有危险复杂路段、不良天侯、车带故障或酒后驾驶,本应谨慎驾驶或改道而行或耐心等待或排除故障再行,却自恃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硬抢硬过,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
麻痹心理在熟悉的路段,经常跑的区域和较好的路段上往往容易放松警惕,粗心大意,心不在焉,满以为很有把握。
岂不知,正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造成多少车毁人亡的悲剧。
效防心理见同事、朋友车开得快未出事,心理羡慕,不考虑自身素质,盲目效仿。
你跑得快,我跟得紧,你一小时到达目的地,我决不六十一分到,其结果往往是厄运难逃。
了解交通事故的心理与情绪影响
了解交通事故的心理与情绪影响交通事故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意外事件,它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和情绪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对人们心理与情绪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交通事故对心理的影响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当事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对于受伤或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人。
首先,交通事故会引起当事人的恐惧和焦虑。
受伤后的人会对未来的行车产生恐惧,对交通工具感到不安全,甚至会产生交通恐惧症。
同时,目击交通事故的人会因为事故的突发性和危险性而感到恐惧和焦虑。
其次,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人们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遭受重大伤害或目睹严重交通事故的人可能会陷入回忆事故的噩梦中,无法忘记当时的恐怖场景,导致睡眠问题和焦虑情绪。
PTSD不仅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和工作,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个人对生活的态度发生变化。
事故造成的伤害和痛苦会使人产生消极情绪,对生活丧失信心,甚至产生抑郁情绪。
一些人可能会对家人朋友的关爱和对未来的期望感到困惑和疏远。
二、交通事故对情绪的影响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害和恐惧往往会对当事人的情绪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交通事故会引起当事人的愤怒和暴躁。
受伤后的人由于痛苦和不便可能会对身边的人发脾气,情绪不稳定。
遭受重大伤害的人可能会将怨气和恶感发泄到周围的人身上,导致家庭和工作关系恶化。
其次,交通事故会导致当事人产生自卑感和无力感。
受伤后的人往往需要依赖别人的帮助,无法独立完成一些基本的日常活动。
这种依赖感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能力失去了信心,情绪不稳定。
同时,如果伤势导致了一定的残疾,个人的自尊心也会受到损害,情绪往往会变得低落和消极。
最后,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人们对未来的不安和焦虑。
受伤或目击事故后,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对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恐惧会逐渐增加。
这种不安和焦虑会对个人的情绪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
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行为的认定作者:李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一、基本案情王某(女)清晨前往医院看病,在进入车库入口拐弯处缓慢行驶时不慎刮到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倒地,头部正好处于车辆左后轮下。
车库保安发现后立即大声呼喊提醒王某撞到了人。
王某停车后并未下车查看,而是在车上看了一眼后视镜,停顿数秒后,右打方向盘两圈踩油门继续驾车行驶,结果造成二次碾压,车轮从被害人头部碾过,送至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王某在事故现场没有逃逸。
经交警部门和法医鉴定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一次撞击被害人只是造成被害人肋骨受伤,第二次碾压是被害人致死的原因。
王某辩称,自己知道撞到人了,也听到车外有人喊压到了人,自己误以为往右挪一下会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并承认未下车查看是自身失误,但否认故意碾压被告人。
经查,王某博士学历,有3年驾龄,所驾车辆为SUV越野车型,已购买3年,平常由其驾驶,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第二次碾压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
但两者同属于过失类犯罪罪名,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交通肇事罪规定没有逃逸情节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然,同等情形下“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交通肇事罪”,此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王某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种意见: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王某基于第一次碾压具有法定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但王某在明知压到人的情况下,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实施了二次碾压的行为。
浅谈驾驶员情绪因素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浅析驾驶员情绪因素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的迅速发达,道路交通建设日新月异,这些变化无疑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一步的要求,新手司机的逐渐增多、视道路交通法规如空气的人大有存在、斗气车赌气车等等这些复杂情况考验着司机们技术和素质两方面能力。
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多样化、复杂化等种种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驾驶员的心理压力。
在行车过程中,某种突发的不确定因素也会对驾驶员产生不同的心理影响。
接下来我将从疲劳驾驶、不良心态、侥幸心理以及应当如何应对这三种情况,将举例具体说明,揭示以上三点对我们行车安全的影响。
关键词:不良心态情绪因素安全驾驶目录内容摘要 (2)一、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惨案 (4)1 、产生疲劳驾驶的主要原因 (4)2 、通过真实案例分析疲劳驾驶的严重后果 (4)二、不良心态所引发的交通事故 (5)1 、不良心态的微作用 (5)2 、通过案例讲解开“斗气车”存在的危害 (5)三、存在侥幸心理或不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下出现的交通事故 (6)1 、侥幸心理的作怪 (6)2 、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6)四、改善驾驶员心理素质的对策 (7)1、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 (7)2、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7)3、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7)4、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7)参考文献 (8)一、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惨案1.产生疲劳驾驶的主要原因有过长期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应该有所体会,长时间行车会使驾驶员产生疲劳和厌倦心理。
这也是许多老司机说的,驾驶不是一件简单的操作技能,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方面要调集全身的神经长时间应付不测事态,其精力始终处于高度集中状态,所以会在行驶中偶尔出现适度疲惫状态,心理素质也会因此发生相应变化;另一方面,周边急速变化的行车环境、道路、车辆以及行人等,也经常会给驾驶员造成紧张气氛。
驾驶员在这种时而紧张时而疲惫的心理状态下长时间或长距离行车,特别容易引起心理或生理机能的失调及全身机能下降等疲劳现象。
交通事故的心理和社会影响
交通事故的心理和社会影响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车辆或交通工具的碰撞、冲撞、侧翻、自溢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以及交通秩序紊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还对其心理和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心理和社会两个维度探讨交通事故的影响。
一、心理影响1. 创伤后应激障碍交通事故引起的身体损伤和生命威胁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带来了巨大冲击。
受伤人员可能会经历创伤后应激障碍,表现出焦虑、恐惧、恶梦、回忆和坏情绪等症状。
这些心理问题会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困难,需要及时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2. 后遗症和心理障碍一些交通事故的伤者在伤愈后可能仍然有一些身体上的后遗症,如行走困难、疼痛等,这会对其生活产生不便,进而影响到心理健康。
此外,交通事故也可能导致受伤者产生心理障碍,比如抑郁症和恐慌症等。
这些心理问题需要得到专业的医疗和心理辅导治疗。
3. 家庭关系的变化交通事故不仅对受伤者本人产生心理影响,也会影响到其家庭关系。
受伤者可能需要长时间的康复和护理,这会增加家庭成员的负担,并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和不稳定。
此外,交通事故也有可能导致某些家庭成员对行车安全产生恐惧和焦虑情绪。
二、社会影响1. 经济影响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医疗费用和赔偿金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受伤者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如果事故造成双方争议,则还需要进行赔偿金额的协商和支付。
这些经济负担可能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2. 交通秩序的影响交通事故会导致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的紊乱,造成交通拥堵和延误。
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导致道路封闭和交通管制,进而影响到周边地区的正常出行和商业活动。
为了保证交通秩序的恢复,相关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 社会安全感的下降交通事故频发会让人们对交通安全产生担忧,降低社会的出行安全感。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影响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心理状态。
社会心理学作业
《社会心理学》作业11. 请用某个流派的观点,解释近期发生的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事件。
事件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特别是在有关部门公布了调查结果之后,讨论更是达到了高潮。
据悉,公交车坠江,主要原因是48岁的女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且用手机砸司机头部,于是司机回挡还击,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
解释从“社会学习论”视角来看待该事件,学习过程有三种机制:联想、强化与模仿。
刘女士小时候,家庭或周围经常有采用“吵闹式”解决问题的人,耳濡目染,当她在生活工作中与人发生冲突时,她首先链接的就是“吵闹式”解决冲突方式。
如果她在日常生活或工作过程中尝试采用“吵闹式”后,没有得到过相应的惩罚,也就强化了她的这种行为方式。
当汽车坐过站以后,她便条件反射地采取“吵闹式”方法,试图解决问题。
从“社会交换论”的视角来看待该事件,符合霍曼斯的五个相互关系命题:(1)成功命题,个体的某种行为能得到相应的奖赏,就会重复这种行为;(2)刺激命题,相同刺激可引起相同的或相似的行为;(3)价值命题,某种行为的结果对个体越有价值,他重复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越高;(4)剥夺满足命题,个体或群体重复获得相同奖赏次数越多,则该奖赏对个体的价值越小;(5)侵犯赞同命题,当个体行为没有得到期待的奖赏或受到出其意料的惩罚时,他可能产生愤怒情绪,从而出现侵犯行为。
因为刘女士习惯于采用过激行为解决人际冲突,并且一次次获利,对她的无理行为无形起到了强化作用,她也就不断重复这样的行为。
在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争执,刺激了她的已有经验,引发了她的“吵闹式”行为,当公交车司机没有满足她“立即停车让我下车”的预期,她就产生愤怒情绪,用手机砸司机的头部。
从“符号互动论”的观点来解释该事件,符号互动论的基本假设有:(1)个体对事物采取的行动是以该事物对他的意义为基础的;(2)事物的意义源于个体于他人的互动。
而不是存在于事物自身中;(3)个体在应付他所遇到的事物时,往往通过自己的解释去运用和修改事物对他的意义。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案例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案例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交往等活动中,出于各种原因而以不安全的方式行为,引发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不安全行为常见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和犯罪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以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为例,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及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一、交通事故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的事故类型之一,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例,以及与之相关的不安全行为:1.酒驾:酒后驾车是交通事故的常见因素之一、酒精会影响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注意力,进而导致驾车失误。
例如,在市,一名醉酒司机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毁,严重危及行人和其他路上车辆的安全。
2.违反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同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行为都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在一些城市,一名摩托车司机因超速行驶,与一辆汽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严重受伤。
3.手机分神驾驶:使用手机时驾驶车辆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不安全行为之一、司机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很容易造成剐蹭、刮擦等事故。
例如,一名司机因在开车过程中使用手机,没有及时制动,导致与前方车辆相撞。
以上案例中,醉酒驾驶、违反交通规则和手机分神都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典型代表。
这些行为通常源于个体的不良习惯、贪便宜心理、缺乏安全意识或者对风险的低估等因素。
二、工伤事故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工伤事故是工作场所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人的不安全行为也是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下是一些工伤事故案例,以及与之相关的不安全行为:1.忽视操作规程:在一些工作场所,个体可能由于粗心大意或者马虎等原因,忽视了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例如,在一家工厂,一名操作工在清洁机器时未按规程关机,导致手指被夹伤。
2.私自穿戴安全装备:一些工作场所存在危险因素,要求工人必须穿戴安全装备以降低风险。
车辙印
车辙印作者:段吉雄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06期小岳面前摆着一本案卷,卷宗名字是“刘青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
按道理说,交通事故案是不会转到小岳的手上,但领导找到了他,说这个案子有点蹊跷,交警大队有点拿不准,让他帮忙给审核下。
翻完了卷宗,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证人的证词、刑事拘留证、家属通知书、涉案财物登记单等,一切都很正常。
程序上并没有问题,并且从案卷证据来看,定性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是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他们究竟什么拿不准呢?小岳决定从当事人的笔录入手,看看能不能从中发现问题。
据嫌疑人刘青海的交代,当天上午他骑着摩托车在路上行驶。
在一个下坡处摩托车突然失控,将正在路边行走的受害人贾伟撞倒。
倒地的时候贾伟的头磕在了路边的石头上,伤到了脑神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并且,根据现场目击者证明,事故发生后,刘青海还主动報警,拨打120电话,对贾伟进行抢救。
笔录上也看不出什么,只是刘青海在交代自己家庭情况时的一句话引起了小岳注意:刘青海的父亲三年前死于交通事故。
按说,这句对此案并没有什么关联的话也不应该引起怀疑。
但是两天后,小岳经过一番奔波调查,对这句话有了重新的认识。
更让他感兴趣的是,贾伟曾经有过犯罪记录,而罪名就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
贾伟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刘青海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二者有什么关联?小岳在调查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端倪。
受条件限制,当时很多案件并没有上网。
而且,贾伟当年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并不是在他们县,而是在邻省邻县地界,属于外地管辖。
小岳决定和刘青海当面谈谈。
看守所里,小岳通过不锈钢隔窗,看到了刘青海。
中等个,面庞消瘦,很平静,眼神清澈。
面对小岳的提讯,回答得很流利,和之前笔录上的几乎一字不差。
你对自己这种行为怎么看?祸是我闯下的,不管是两年还是三年,我都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反正我家里情况也不好,摩托车当时只办了交强险,赔的话只有保险公司承担的10万元,其他的我也没有赔偿能力。
小岳有点意外,作为一个普通人,他竟然把法律条文掌握得如此清楚,不仅知道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三年,交强险的赔付标准,而且还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区分得很明确。
驾驶员40种不良心理
驾驶员的40种不良心理驾驶员的不良心理与交通事故发生率密切相关。
据统计,全国40%-50%的恶性重大事故是由驾驶员不良心理造成的。
因此,驾驶员要开好车、不出事,确保行车安全,必须要克服以下不良心理:一、侥幸心理。
这种心理是由于偶然因素而免去了灾祸,所产生的侥幸心态。
有些驾驶员认为有经验,对不良路况、不好天气,明知危险,但仍然高速行驶,我行我素,结果发生了事故。
二、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主要表现在思想呆滞,精神紧张,意识与现状脱节。
有此种心理的驾驶员,当遇到比较复杂的道路时,就会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极易引发事故。
三、胆怯心理。
心虚胆小、害怕是胆怯心理的表现。
个别驾驶员是因事故而引起的情绪紧张,胆小怕事。
这样的心理会使驾驶员原来应有的技能得不到正常地发挥,处置情况不当,因而发生事故。
四、嫉妒心理。
这种心理是因别人胜过自己而产生忌恨心态。
有些驾驶员技术不如别人,但还不承认比别人差。
尤其在行驶中,一旦有人超自己的车,就不甘落后,一味地盲目攀比驾驶水平,此种心理最容易出事。
五、自卑心理。
这是一种过分低估自己,被压抑情感的心理反映,是缺乏自信的突出表现。
有这种心理的驾驶员不相信自己的主观力量,把困难看得过大。
如有的驾驶员因怀疑自己操作不对,处置情况不果断,以致发生车辆事故。
六、忧郁心理。
驾驶员当在生活环境不习惯、学习不理想、朋友关系、邻里关系上不和谐时,就会产生忧郁心理。
过度持久的忧郁、焦虑会产生其他心理疾病,导致驾驶员不能正常发挥驾驶技能,影响对各种情况的正确处置。
七、压抑心理。
压抑心理是指个人受到挫折后,思想、情绪得不到释放,抑制在心头还不愿意表露自己的烦恼。
这种心理会造成消极和古怪的心态,有此心理的驾驶员开车,就会不听指挥,不按交通法规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
八、焦虑心理。
焦虑就是对任何事情都有预感危险和认为会有不利的事情发生,时间长了则会成为焦虑综合症。
主要表现为紧张不安、易惊、头痛、失眠、心跳、手抖等。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和挑战。
不良心理的产生往往会导致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出现错误判断、决策不当,从而增加事故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措施。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焦虑情绪:驾驶员可能会因为行车压力、时间紧迫等原因而产生焦虑情绪。
焦虑情绪容易影响驾驶技术和注意力,增加事故的概率。
2. 激进驾驶心理:一些驾驶员可能存在激进驾驶的心理,喜欢超速、变道频繁等。
这种心理容易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增加事故的发生率。
3. 疲劳驾驶心理:长时间的驾驶会导致驾驶员疲劳,疲劳驾驶会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等问题。
为了预防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量,避免过度的工作压力和时间压力。
2. 培养正确的驾驶态度:通过教育和培训,培养驾驶员正确的驾驶态度,包括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冷静等。
3. 鼓励驾驶员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鼓励驾驶员保持良好的饮食、睡眠和运动习惯,避免疲劳驾驶。
4. 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员工辅导等,帮助他们排解压力和焦虑。
5. 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驾驶行为。
总之,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对行车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培养正确的驾驶态度、鼓励健康生活习惯、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驾驶员的不良心理,提高行车安全性。
[原创]“二次碾压”现象为什么在中国频繁发生?
[原创]“二次碾压”现象为什么在中国频繁发生?奔驰碾死3龄童的现场应该说,诸如像“2006年12月16日,醉酒司机开车撞倒18岁女孩,再倒车将人活活碾死……”“2006年4月10日,成都一辆桑塔纳撞倒了69岁的邵国安和他7个月大的孙女,司机倒车将仍在路上挣扎的老人活活碾死……”“2006年4月4日上午,台州市黄岩区双江丹桂花苑小区中,一男子驾车将一名老人撞倒后,反复碾轧了老人5次,致使老人死亡……”这样发生在一年之内的真实案例;以及近期被媒体高度关注的“石家庄‘二次辗轧’案司机执行死刑”的事件、“四川一卡车碾死10岁男孩”的事件和“奔驰碾死3龄童”的事件以及在2007年4月12日发生在广州的“3岁女童遭车二次碾压致死”的惨案,都能够或远或近地与“二次碾轧”这几个刺目的血腥字眼——联系在一起!我在网上用百度一下“二次碾轧”这几个字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相关七万多的网页;而用“二次碾压”这几个字搜索,则可以找到相关网页十万多。
由此可见,“二次碾轧”或“二次碾压”的现象,在中国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那么,为什么“二次碾轧”的现象在中国总是层出不穷地频繁发生呢?在我个人看来,这也许应该要从“社会的是否公正”、“相关制度的是否完善”以及“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这三个方面上找找原因吧?!下面,我就把“二次碾轧”与这三个方面联系起来谈一谈。
第一,“二次碾轧”与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的关系:也许,有的朋友对于我把极少数驾驶员的“二次碾轧”行为,与“中国全体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谈,可能会感到十分难以理解。
对此,我想,在看过《楼下人群嘲笑起哄轻生男子9楼跳下殒命(组图)》、《成都妙龄女伤心跳楼围观者吉他“伴奏”(图)》、《河南女子跳河欲自杀数百人旁观有说有笑(组图)》、《国人旁观老外冲上救人汽油四溢司机被困(图)》以及《男子溺水40分钟无人下水相助百人堵桥围观(图)》这几篇新闻报道之后,应该不会有多少人还会反对我在《从为自杀者“助兴”看当今国人的麻木程度》和《愤怒:当今国人,竟然麻木残忍如斯》这两个帖子里所说的“国人现在的整体道德修养还比较低”这样的说法吧?!如果不反对“我们国人现在的整体道德修养水准还比较的低”这样的说法的话;那么,我个人认为,当我们在谴责那些有“二次碾轧”行为的司机们那极度卑劣之道德的同时,还必须把“他们为什么道德水准如此之低”这样的问题与“我们国家越来越严重的国人整体道德逐渐沦丧”的问题,——联系到一起来探讨!在我个人看来,虽然,像极少数丧失天良的驾驶员在“二次碾轧”里,表现出来的极度冷血的缺德犯罪行为,仅仅只能算是极小部分麻木不仁国人们的道德水准真实写照;但是,见微知著,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不管怎么说,在我国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一些让人惨不忍睹的案例里,那些缺德司机们那令人发指的“杀人”方式及其麻木残忍到极点的道德水准,这本身不就已经从一个侧面在说明:我们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水准,还停留在一个比较低的阶段吗?所以,我个人认为,也许我们所有的中国人不应该把“二次碾轧”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道德缺失现象进行声讨;而应该在要求严惩那些具有“二次碾轧”行为的驾驶员的同时,也应该对我们国人整体道德水准不高现状,——进行一下深刻地反思了!!!第二,“二次碾轧”与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关系:在我个人看来,“二次碾轧”现象之所以频繁在中国出现,同样也与我国那还十分不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宁撞死 勿撞伤”何成交通肇事潜规则.doc
“宁撞死勿撞伤”何成交通肇事潜规则-奔驰车先将三岁小男孩撞倒,随后又故意倒车将其碾死,此事激起了极大民愤。
然而,这样的事现如今已不再是新闻了,因为类似性质的交通事故仅今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发生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倒车时,撞倒一名陈姓老太太。
之后,车子竟先后三次倒车,反复五次碾过了老太太的身体。
2006年4月10日,一辆飞桑塔纳轿车在成都新津县武阳路上,撞倒了69岁的邵国安和他7个月大的孙女。
19岁的司机何羽竟倒车将仍在路上挣扎的老人活活碾死。
2006年12月8日,福州闽侯祥谦枕峰省粮食码头对面,一辆中巴车和三轮摩托车相撞,开三轮车的老汉被压在车轮底下,中巴司机却没了踪影。
10多名路人合力将中巴车推开,才救出受伤老汉。
不料数分钟后,已经退后停住的中巴车又顺着斜坡压到老人的身上。
路人立即大叫倒车,这时司机却没了踪影,汉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11月14日晚8时许,北京市一辆快速行驶的吉普车在海淀区北洼路北侧300米处将一过马路女子撞倒,女子还未起身,又遭到吉普车左侧一辆面包车碾过,身受重伤。
尝闻“杀死一个人就象碾死一只蚂蚁”,以为这样残无人道的兽行只有二战时期的日本鬼子才能干得出来,没曾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竟然也会出现这样恐怖的事,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这是为什么呢?一些驾驶员道出了其中的原因。
“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一名有10年驾龄的货车司机给记者做了个形象的比喻:“撞伤了孩子,你花的钱绝对可以供这个上小学的孩子考到博士了;撞伤了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全权交给你,老人以后有个好歹,也会被认作车祸留下的后遗症;不如撞死了,一次性赔清,省得家属纠缠。
”一名沈阳的驾驶员告诉记者:“我在驾校学习时,教官就那么直接地告诉我们说,如果发生了事故的话,死者的赔偿金相对比较固定,最起码有个准数。
但如果仅仅是撞伤了人,那么伤者的医疗费用是没个准数的,并且对于伤者的赔偿期限也没个头。
心理科普:为什么平时亲切善良的人,也会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心理科普:为什么平时亲切善良的人,也会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当一起命案发生而凶手落网之后,凶手身边那些认识他的人,往往会觉得很惊讶。
平时他看上去这么老实巴交、亲切善良,为什么会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情呢?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因为他平时伪装得好,把所有人都骗过了。
其实这个人都不知道多么危险和凶狠。
但真的是这样吗?现在我们把事情的严重性降低,不去说哪些伤人或者杀人的事情,而是说一些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诸如堵车。
在拥挤的马路上,我们肯定会经常遇到一些行车不守规矩或者随意加塞的司机,因为他们的出现,很容易导致乱本混乱的交通,变得更加拥堵和混乱。
面对这种交通状况,你会不会因此而心生怒气呢?如果你有过驾驶的经验,你就会知道“路怒症”是很多司机的常态。
当这种“路怒”的情绪去到一定的程度,就算平时你多么温和、礼貌,你肯定也想暴骂那些不守规矩的司机;严重的,甚至会殴打对方。
事实上,这样的新闻也是时常出现。
但其实,你平时并不是一个充满暴力的人,你上一次打架,也许是中学时候的事情了。
但不知怎么的,遇到这种情况,你就会很想“痛扁”对方一顿。
为什么呢?其实,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就是“挫折——攻击假设”理论的核心内容了。
当人们遭受到挫折之后,攻击他人的意向会明显增强。
如果这种挫折连续发生,没有及时得到排解,那么积压下去,就会转化为伤害他人的暴力。
比如,有些孩子要求家长为自己购买新玩具的愿望落空之后,他们常常会发脾气,不是摔坏家里的旧玩具出气,可以说,显现出攻击他人的攻击和行为了。
“挫折——攻击假设”理论或许你会奇怪:什么样的挫折,才会导致我们产生攻击的行为呢?1939年,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多拉德和米勒等五人在《挫折与攻击》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设”的概念。
他们认为挫折与攻击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即:挫折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的产生总是以某种形式的挫折存在为先决条件。
死因行为的名词解释
死因行为的名词解释在人类生活的过程中,我们无法避免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事物和情境,而有些情境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危险,甚至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研究人类行为以及相关事故和事件时,了解死因行为的概念和含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深入的角度解释死因行为,并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死因行为,通常指的是某种行为或决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人类的死亡。
这些行为或决策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
无论是因为个人的粗心大意,还是因为外界因素的影响,死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都是毋庸置疑的。
一种常见的死因行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死亡。
司机超速、驾驶时分神或者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可能会引发车祸,严重的甚至导致人员伤亡。
例如,一个疲劳驾驶的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入睡,结果造成了致命的事故。
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无意识的,不是出于故意,但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另一种常见的死因行为是自杀,也被称为自杀行为。
自杀是指一个人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以意图结束自己的生命。
自杀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与心理健康、社会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紧密相关。
在自杀行为中,人们可能会选择服用致命的药物、跳楼、上吊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虽然自杀是一个个体行为,但背后往往存在着社会和心理问题,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除了交通事故和自杀,还有其他一些死因行为也值得探讨。
例如,酗酒和滥用药物经常会导致人的健康状况迅速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这些行为通常源于个人的选择,但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和心理问题。
此外,不良的饮食习惯、缺乏运动等生活方式也可能成为导致慢性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因素。
对于死因行为的研究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原因,也能为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有益的启示。
只有深入研究死因行为,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其中的危险性和将其视为公共健康问题。
通过系统的社会教育和心理健康促进,我们能够提高人们对于死因行为的认知,增强他们对于自身健康和安全的责任感。
道德与法治案例分析
道德与法治案例分析案例一:夺命飞车案情描述:在一个夜晚,小明和小华驾车返回家中。
小明酒后驾车,行驶过程中失控撞向人行道上的行人小李,导致小李当场死亡。
根据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和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
道德分析: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酒后驾车不仅违法,更是对他人生命和安全的极度威胁。
他的行为导致了无辜行人的死亡,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伤害。
从个人道德的角度来看,小明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治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车和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法范畴,构成犯罪。
小明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安全法律。
根据法治原则,小明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并根据刑法的规定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治的重要目标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案例二:公司贪污案情描述:小王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账户,并伪造了相关的收支文件。
经公司内部审计发现,总共挪用了数百万元。
道德分析:小王的行为是十分不道德的。
作为公司财务主管,他背离了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是对公司员工的不公平待遇。
小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更是对他人的信任和社会公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法治分析:小王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和伪造证据罪等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其他人财物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则是指制造、故意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证据等行为。
小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在法治社会中,相关罪行应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审判,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和追责。
法治的目标是通过公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的运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结论:道德和法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
道德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它通过约束和引导个人的行为,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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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就像我说的“盲点”一样,菠萝兄提的问题虽然是“你会不会杀”,但是,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并不是杀和不杀,而是为什么会有人选择杀人,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所以我觉得,那个问题非常适合出一个“补刀逻辑”的答案,所以我其实没有说自己会不会杀,而通篇都在说,为什么“选择轧死人”,是非常有可能的选择,以及这种选择,对应规则和谋杀者当时心理的逻辑。
我先吃午饭,吃完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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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首先有个显而易见的答案就是,在某些特定的该事件场景之下,一定会有人选择杀人,杀人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激情”,即特殊事件引发的精神崩溃,不再考虑事情的结果,只想逃离现场,而伤者,影响了逃逸,所以杀掉;另一个是非常理性的“择优”,即哪种选择是自己能获得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杀人”,即“谋杀”。
而这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性崩溃,一种是理性觉醒,都在人性讨论的范围之外,在人性范围之内,比如就在摄像头之下,只是擦了一下对方,对方要你陪50块钱水果费,我想不会有人想要轧死他,甚至有人会多给一点,希望对方小心走好;如果你遵守交通规则,不小心撞伤对方,哪怕伤筋动骨,也会有人打电话报警或报120就医。
但是假如你闯红灯,周围没摄像头,夜黑风高,对方是残烛老人,撞伤之后对方立刻大叫,很有可能就呵呵了。
现在人性的崩溃我们不去讨论,因为任何人崩溃之后都会产生超出自己预断的行为,不可以说这个本质如何,而人性不易崩溃的人,只是经历较多,承压能力较强而已,上升不到是与非的高度。
而就理性觉醒这个问题,即撞到人后是否会有可能补个刀,我认为是完全可能的。
人类在常规环境下,做的是如下选择,即撞伤人,和轧死伤者,如果只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后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要大于前者,那么基于惩罚的严厉程度,我认为不会有人选择轧死死者,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就是说,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果你撞伤人,你是不可能轧死他的,建立在监督视线有效的条件之下,不会选择更加严厉的惩罚对应的行为。
但是假如监督未必有效,即我所说的夜黑风高,摄像头失效,面对的两个选项仍然是报医和轧死伤者,但选择就会与前面的选择不同,因为这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因为法律,有失效的可能,那么,法律失效有优先级,因为如果不使用法律失效的机会,你报医之后,就不会再有这个机会了,在这种情况下,做案者就有可能选择新的选项,即“掩盖犯罪”,他有可能把人轧死,然后掩藏尸体,逃之夭夭,那么,他实际上面对的选择是:无罪弃尸/报医/杀人留尸,那么,无罪弃尸和报医是需要衡量的选择,而杀人留尸,是最愚蠢的选择。
被撞伤之后伤者立刻大叫,是一种促发心理崩溃的行为,如果夜黑风高摄像头失效+伤者大叫,那么新的选项将变为:无罪弃尸/报医被讹诈/报医救人/杀人留尸,这样四个选项,报医成为了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这就更加增加了作案者选择杀人藏尸的可能,并且,因为伤者的号叫,会逼迫做案者迅速做出选择,他没有理由选择有风险的事情,所以杀人,藏尸,逃逸,成为撞伤人之后的最优解。
这就是完整谋杀动机,本题回答完毕。
那么回到原来的问题,你会不会杀人。
各位,绝对不要说大话,我敢说,在这里弘扬人性的人,在那样的场合,杀人的概率绝对比现在在这个题目下,理性讨论的人要高的多,你连一个人性暗面的题目都不能直视,你还想直视犯罪的现场?你在开玩笑吗?你在那种情况下,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瑟瑟发抖地下车,观察伤者,然后被伤者一把拉住,混乱之中补了一下,沾一身血。
其实会不会杀人,取决于四个要素,一个是心性坚强程度,一个是理性衡量能力,一个是现场客观,一个是伤者伤亡情况。
现场客观和伤亡情况是已知变量,心性坚强程度是未知定量,理性衡量能力是未知变量。
各位,有这么多未知量的情况下,能站在知乎的题目下,说出自己不会什么什么的人,我
觉得都是极端不负责,而且过于理想的。
因为只有在那样的场合之下,确定了客观和伤亡情况,心性未崩溃,你的大脑还能正常运转,你才能真正地对自己将要进行的动作,产生合理的预判,而现在就说出来的人,抱歉,就算委婉一点说,我也只能说你们是没有实际考虑过真实的情况。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对@采铜老师说,撞到人再说,因为撞到人了,你才能真正地进入“场景预判”,现在的说法,几乎都是纸上谈兵,太过理想。
但我并没有说,鼓励撞人,但在撞人之前,你好好开你的车,不要胡思乱想,因为想也没用。
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请好好开车,好好背法规,学会利用法律,成为被法律保护的人,至于民愤等因素,我认为不在本题讨论的课题之下,你们应当问南公,而不是从伦理事件,上升到政治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