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XX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四)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调配条件(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难申请调动。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动。
四、审批权限(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1 —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县外调入政府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口调出县外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三)乡镇之间调动和县直部门调入乡镇的,属乡镇党委、政府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乡镇管理中心、站、所的,由县人社局审批;属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四)县直部门之间调动的,党群口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乡镇内和县直部门内人员调整的,由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按管理归口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六)以上人员中属县内教师改行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由县委政府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县内外借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五、管理归口(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党群部门,乡镇机关,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政府部门,乡镇中心、站、所。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办法
事业单位⼈员调配办法2019-04-12为进⼀步加强⼈员调配管理,使⼈员调配⼯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调配原则坚持党的⼲部路线、⽅针、政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坚持编制管理、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坚持计划调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适⽤范围区机关、街道按编制管理的⼯作⼈员和区、街属事业单位按编制管理的⼯作⼈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勤⼈员原则上不再调⼊,如确属⼯作需要,经组织⼈事部门同意后,办理临时⽤⼯⼿续。
三、调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或进⾏调配:1、空编、有职位和⼈员空缺;2、调整⼈员结构;3、调整现任⼯作与专业、特长不相适应⼈员;4、安置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员;5、组织⼈事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调整的⼈员。
(⼆)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好,作风正,⾝体健康,⽆政治经济等问题;2、调⼊机关的处级领导⼲部⼀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科级以下⼲部⼀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并具有公务员资格的⼈员。
属调任、转任的按有关规定执⾏;3、调⼊事业单位的管理⼈员或专业技术⼈员⼀般应具有⼤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处级或⾼级职称⼈员年龄不超过45岁,科级或中级职称的⼈员年龄不超过40岁,科员、办事员或初级职称的⼈员年龄不超过30岁,并符合岗位设置要求的其他条件。
区机关部门之间、同等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下列⼈员⼀般不得调出:1、见习期未满的;2、公务员未满三年服务期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4、其他不宜调出的⼈员。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单位,应在每年⼀⽉份,根据本单位编制限额、⼯作需要和⼈员配置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单位⽤⼈计划,报区编办审核,经编委会研究,确定各单位年度⼈员调配指标,提交区委常委会批准后,作为年度调配指标,不得突破;未提交年度⽤⼈计划的单位,不审批调动申请。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引言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单位稳定、发展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公正性,制定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目的和依据:明确调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2.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该管理办法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3.基本原则:明确调动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激励等。
4.总体要求:强调调动工作的合理安排、科学选人用人、制度规范等总体要求。
二、调动管理流程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调动管理流程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调动申请:员工向上级机关提出调动申请,包括个人意愿、调动原因等必要信息。
2.调动审核:上级机关对员工的调动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信息等。
3.调动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调动申请进行公示,征求意见、防止腐败行为。
4.调动结果确认:根据公示意见,确定调动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单位。
5.调动备案:将调动结果进行备案并归档,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调动方式和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调动方式和条件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调动方式:规定调动方式可以是调岗、转正、轮岗、借调等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
2.调动条件:设定调动条件,包括工作岗位要求、个人素质要求、考核合格等。
四、调动程序和程序要求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调动程序和程序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调动发布:由上级机关发布调动任务,明确工作岗位、调动期限等信息。
2.调动申请:员工根据调动发布要求提出调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调动审核:上级机关对员工的调动申请进行审核,按照程序要求进行。
4.调动审批:上级机关对审核通过的调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职称和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中的关系和矛盾,现对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的手续程序、专业技术资格变更和工资确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除要求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经人事职改部门对单位岗位数额、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再由干部调配部门研究决定。
调入后应低聘的.要由本人写出同意低聘的书面承诺,经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要求系列和专业对口,调入岗位有相应数额。
三、调入单位无相应岗位数额而又需要调入的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系列和专业不对口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系列和专业手续。
四、由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我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资格要重新审定。
调入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
所确认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属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的,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重新确定。
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调动(安置)后需要变更系列和专业的,按__五、六、七条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和专业,属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的,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应由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申报条件衡量,报相应的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核评定。
其职务和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同系列间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动1 、学历及其他条件符合调入单位新任岗位职务条件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其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担任过本区处级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具体包括:(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和公开选调;(三)区外人才引进和区外(含市派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四)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内的调动;(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招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本科)、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镇、街道工作,满2年方可调动。
(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区调配领导小组”、“区调配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人员的调配。
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也随之出台。
此举旨在提升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促进员工的专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江苏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创新。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点和具体操作步骤。
1. 调动范围和适用人员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调动范围包括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内部的岗位调动和单位间的跨单位调动。
适用人员包括在编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等。
2. 调动的目的和原则事业单位调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专业发展。
调动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调动过程要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志愿原则,即调动要尊重员工的意愿,力争做到双方协商一致;•适性原则,即根据员工的专业背景和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调动;•限制原则,即调动要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
3. 调动程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调动程序包括调动申请、审核、公示、面试、选调等环节。
具体的调动程序如下:•员工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调动申请,说明调动的原因和意向岗位等;•所在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员工将参加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等;•最终通过面试的员工将进入选调环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动结果。
4. 调动保障措施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调动保障措施,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具体的调动保障措施包括:•调动后薪酬待遇不降低:员工在调动后享受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原岗位;•调动前后稳定就业:事业单位在进行调动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就业稳定,尽量避免造成员工的离职;•调动后培训支持:事业单位应为调动后的员工提供相关岗位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的机会。
结论江苏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事业单位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规范的调动程序和保障措施,有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专业发展。
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调动,包括职务调动、岗位调动、地区调动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调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调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调动条件:(一)调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二)调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三)调动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编制要求。
第五条调动程序:(一)申请调动:调动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说明调动原因、岗位需求和预期目标。
(二)审批:所在单位对调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示:调动申请经批准后,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与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包括工作交接、人事关系转移等。
第三章调动类型及待遇第六条调动类型:(一)职务调动:指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在职务层次上进行的调动。
(二)岗位调动:指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在岗位类别、级别上进行的调动。
(三)地区调动:指在不同地区的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调动。
第七条调动待遇:(一)职务调动:调动人员享受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岗位调动:调动人员享受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三)地区调动:调动人员享受新地区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地区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调动保障与监督第八条调动保障:(一)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调动保障机制,为调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帮助。
(二)调动人员应积极适应新岗位、新环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事业单位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调动监督:(一)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调动工作的监督,确保调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人员创业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客观地评价工作表现,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意愿进行合理安排和调动。
第三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包括人事调动、岗位调整和职务调整等多个方面,各类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程序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被调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应当遵循集体协商、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被调动人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保障调动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应当指导和规范各单位开展调动工作,促进干部队伍的优化配置和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调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对象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确定。
第七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条件包括工作实绩、专业技能、学历背景、任职年限、政治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具体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意愿,合理安排和调整岗位和职务,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损害被调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遵循人事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漠视被调动人员的意见和诉求。
争原则,优秀人才应当得到相应优待和保护,不得因个人原因或非工作性因素影响调动决策。
第三章调动程序与方式第十一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规范,合理安排和调整人员的岗位和职务,确保工作运转和队伍稳定。
第十二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批核定、聘用公示、履职交接、评估考核等多个环节,形成完整闭环,确保调动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式包括内部调动、外部招聘、聘任聘用等多种形式,具体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人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作为重要的经济大省,对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将详细阐述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调动范围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调动范围主要分为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两种情况。
1. 内部调动内部调动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人员调配的情况,包括岗位调动、部门调动等。
内部调动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调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外部调动外部调动是指在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人员调配的情况,包括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借调、合作交流等。
外部调动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以确保调动的目的和效果。
三、调动程序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调动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动申请事业单位内部或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申请应当由个人或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明确调动原因、目的和所需资源。
2. 调动审批事业单位内部的调动应当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批,外部调动应当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审批过程应当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并以人才需求为导向。
3. 调动通知调动申请获得批准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调动人员发出调动通知,说明调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岗位要求。
4. 调动落实被调动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履行相应的调动手续。
调动落实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调动的顺利进行。
四、调动条件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调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岗位要求被调动人员应当具备被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调动后的工作内容。
2. 工作表现良好被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应当良好,无不良记录和不适应岗位的情况。
3. 单位同意事业单位内部的调动应当得到原单位的同意,外部调动应当得到相关单位的协商和认可。
五、调动效果评估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为了评估调动的效果和改进调动管理的措施,应当进行调动效果评估。
事业编制调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调动工作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调动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调动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优化配置原则。
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益。
(四)注重实际原则。
调动工作应当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人员的个人意愿。
第二章调动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范围包括:(一)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调动;(二)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三)跨地区、跨行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调动后岗位的工作要求;(三)具备调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符合调动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五)调动后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住房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调动:(一)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二)受到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处分期限的;(三)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被辞退不满两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动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提出调动申请。
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申请表》。
(二)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调动岗位要求等。
(三)组织考察。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
(四)审批。
考察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提出调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XX 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动。
涉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向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宏观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调配合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各类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条人员调动遵循适当控制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增长的原则,符合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顺向流动(即机关调入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要求,并应当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空缺内进行。
第二章调动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单位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任职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跨区调入XX区的,应当在调入当年全区年度财政供养新增人员核定数内。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招聘单位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3年以上;(二)非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上次调动(含公开选调)时间间隔原则上满2年以上;第八条不得调动的情况:(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人员;(二)遇有机构改革等情况省市明确冻结人事调动的;(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宜调动的人员。
人员调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
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人员调动的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德才兼备、择优选拔原则;3. 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原则;4. 编制与岗位空缺相结合原则。
四、人员调动的类型1. 事业单位内部调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岗位交流;2. 事业单位间调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动;3. 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4. 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五、人员调动的条件和程序1. 调动条件:(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3)具有调动所需的资格条件;(4)调动前需征得双方单位同意。
2. 调动程序:(1)申请调动: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动申请;(2)单位审核:单位人事部门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3)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调动申请;(4)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包括人事档案转移、工资待遇调整等。
六、人员调动的保障措施1. 对符合调动条件的申请,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确保调动工作顺利进行;2. 对因调动产生的工作空缺,单位应及时补充,确保工作正常运行;3. 对调动过程中的争议,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解决。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XX 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动。
涉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向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宏观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调配合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各类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条人员调动遵循适当控制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增长的原则,符合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顺向流动(即机关调入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要求,并应当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空缺内进行。
第二章调动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单位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任职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跨区调入XX区的,应当在调入当年全区年度财政供养新增人员核定数内。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招聘单位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3年以上;(二)非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上次调动(含公开选调)时间间隔原则上满2年以上;第八条不得调动的情况:(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人员;(二)遇有机构改革等情况省市明确冻结人事调动的;(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宜调动的人员。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0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管理,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法两院、街道和事业单位(含区属学校、幼儿园)。
调进是指区外人员调进我区,调出是指区内人员调往区外。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干部调进、调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人员调进第四条人员调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素质与岗位、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量才适用的原则;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员调进,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相应的岗位空缺和职数内进行。
凡我区急需的各类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调进,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其他人员的调进,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新进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第七条人员调进,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 具有与拟进岗位、职位要求匹配的资格和工作经历。
(三) 具有拟进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身份;(四)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进:(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第九条人员调进的程序:(一)本人申请。
拟调进对象向调进部门(单位)呈递书面申请,说明调进理由。
(二)调进部门(单位)呈报。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人事调动,对于办理人事调动的人来说,是一件好事,是值得恭喜的事情!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要怎么做好管理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云南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一、调动范围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云南省事业单位调动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
二、调动程序1. 调动申请(1)事业单位内部调动:员工需向所在事业单位所在部门或人事处提出调动申请。
申请应包括调动原因、调动地点、调动期限等信息。
(2)跨事业单位调动:员工需向所在事业单位所在部门或人事处提出调动申请。
申请应包括调动原因、调动地点、调动期限等信息。
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后,申请由人事处转发给接收单位的人事处。
2. 调动审批与公示(1)事业单位内部调动:事业单位的人事处应在收到调动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调动申请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则进行调动。
(2)跨事业单位调动:接收单位的人事处应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调动申请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则进行调动。
3. 调动备案(1)事业单位内部调动:事业单位的人事处应在调动完成后,将调动相关信息备案。
(2)跨事业单位调动:接收单位的人事处应在调动完成后,将调动相关信息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送所在事业单位的人事处。
三、调动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调动应依据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不合理的歧视。
2. 工作需要原则调动应以工作需要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
3. 自愿原则调动应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员工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调动。
4. 限制原则调动过去三年内曾经调动的事业单位人员,应限制再次调动,以保障工作稳定性。
四、调动期限与费用1. 调动期限调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应在考虑机构发展需要以及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上确定。
2. 调动费用事业单位内部调动的费用由事业单位自行负担;跨事业单位调动的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
五、调动后的待遇员工调动后,应按照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级别重新确定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
六、调动的违规处理对故意违反调动管理办法的事业单位和员工,应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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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XX 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 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动。
涉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向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宏观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调配合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各类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条人员调动遵循适当控制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增长的原则,符合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顺向流动(即机关调入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要求,并应当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空缺内进行。
第二章调动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单位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任职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跨区调入XX区的,应当在调入当年全区年度财政供养新增人员核定数内。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聘单位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3年以上;
(二)非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上次调动(含公开选调)时间间隔原则上满2年以上;
第八条不得调动的情况: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遇有机构改革等情况省市明确冻结人事调动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宜调动的人员。
第九条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公开选调考试,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工勤人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主城四区同类性质事业单
位人员调入和顺向流动调入XX区的,以及XX区区级同类性质事业单
位之间人员调动和顺向流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人员调动,一律实行公开选
调,按照《XX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 X号)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动程序第十一条区内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经考核合格和相关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调人选,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
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级人事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经党(工)委、党组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告区级人事部门复核;
(三)经区人事部门初步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等情况符合
调动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依序征求调出单位、调入区级分
管领导意见、调出区级分管领导意见;
(四)报编制部门申请编制核定;
(五)征求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区级人事部门审批;
(六)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从区外调入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经考核合格和相关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调人选,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
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级人事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经党(工)委、党组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告区级人事部门复审;
(三)经人事部门初步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等情况符合调动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依序征求调出单位、调入区级分管领导意见、调出区级分管领导意见;
(四)报编制部门申请编制核定;
(五)提请区级人事部门会议审核后,报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从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主城四区跨区调入XX区的,由区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七)从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主城四区以外地区跨区调入XX区的,上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调出区外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到商调函;
(二)经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出单位区级分管领导同意;
(三)征求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区级人事部门审
批;
(四)复函。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拟调动人员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一)拟调动人员填写《个人简历表》,附个人毕业证(学位证)、职
业资格证(即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职称证(或工人技术等
级证书)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外调入人员需提供调出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区外调入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
(四)属于照顾随军家属调入的,还应当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表、部队证明和结婚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行阶段性集中审批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紧缺急需人员及时办理。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六条调动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人事纪律,把好入口、出口和用人关;
(二)调动审批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提供相应材
料,配合办理好行政、工资等转移手续;
(四)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
已经审批的宣布无效,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
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调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调入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拟调动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
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开选调工作中,选调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选调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内调动参照XX 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X教人〔20XX X号)和《XX区教育系统编制管理细则(试行)》(X机编〔20XX X号)执行,涉及跨区调动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或与中央、省、市新出台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