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第二批参考题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单选题1、扣件式钢管唧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式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B)的立杆上。
A. 上方B.下方C.平行D.任点方向上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D)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 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部位、环节B. 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C. 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环节D. 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3、支撑的安装必须按(B)的顺序施工。
A.先开挖,再支撑B.开槽支撑,先撑后挖C.边开挖,边支撑D.挖到槽底,再支撑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D)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A. 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设计单位D.施工单位5、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水平梁架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承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A)。
A. 20mmB. 30mmC. 40mmD. 50mm6、依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D)年以上(D)年以下有期徒刑。
A. 5; 10B. 5; 7C. 3; 5D. 3; 77、(B)是以角钢为边框,以木板为面板的定型材料,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断木料并能多次重复使用。
A. 钢竹模板B.钢木模板C.胶合木模板D•钢模板8、〈冲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A)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生产安全事故责任B.相关企业领导责任C.消防责任D.动火审批责任9、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H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虽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B)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对其进行约谈。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广东省.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等法律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实施;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我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要与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相一致。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五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不能承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下列建设项目和企业的安全评价业务:(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有关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企业规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粤安监[2007]570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57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保证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障安全、节约资源为目标,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和文明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和研讨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并及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职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方案和进度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活动。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有答案)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在给出的4个选项中选1个作答案〕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B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2、( B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方法。
A.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C.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D.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3、一般模板通常包括三大部分,下面哪个不是其中之一的为〔C 〕。
A.模板B.支撑体系C.辅助件D.紧固件4、模板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认真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D 〕。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5、( B )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标准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施焊完成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将地线和把线〔C 〕、确定火星〔C 〕方可离开现场。
A.分开;周围无易爆物B.连接上;已熄灭C.分开;已熄灭D.连接上;不会燃烧7、当前,建设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大部分建筑企业已经没有自己的操作工人队伍,〔c〕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都是由进城的农民工来承担。
A.60%B.70%C.80%D.90%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C 〕的人员担任。
A.技术职称B.工作年限C.执业资格D.行政职务9、施工现场配电母线和架空配电线路中,标志LI (A)、L2 (B)、L3 (C)三相相序的绝缘色应是〔A 〕。
A.黄、绿、红B.红、黄、绿C.红、绿、黄D.黄、红、绿10、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C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答案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一、单选题(每题在给出的4个选项中选1个作答案)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2、()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A.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C.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D.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3、一般模板通常包括三大部分,下面哪个不是其中之一的为()。
A.模板B.支撑体系C.辅助件D.紧固件4、模板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认真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5、()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施焊完成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将地线和把线()、确定火星(),方可离开现场。
A.分开;周围无易爆物B.连接上;已熄灭C.分开;已熄灭D.连接上;不会燃烧7、当前,建设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大部分建筑企业已经没有自己的操作工人队伍,()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都是由进城的农民工来承担。
A.60%B.70%C.80%D.90%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人员担任。
A.技术职称B.工作年限C.执业资格D.行政职务9、施工现场配电母线和架空配电线路中,标志L1(A)、L2(B)、L3(C)三相相序的绝缘色应是()。
A.黄、绿、红B.红、黄、绿C.红、绿、黄D.黄、红、绿10、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粤建规范〔2017〕2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建规范〔2017〕2号文内容摘要如下:1、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1)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2)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2、量化记分的统计:1)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施工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2)在每次检查中,施工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3、量化记分的执行:1)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记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2)如对记分有异议的,被记分单位(人员)可在送达记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4、量化记分的处理:1)施工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60分的,或该单位在省内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
2)施工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80分或该单位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5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网站或省、市级新闻媒体平台公示其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其记分情况,并对其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组织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3)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的,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对其进行约谈。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是指根据标准规定,定期对施工过程
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施工质量有效性进行评定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以期确立、完善相关
标准化建设,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评定水平提高。
一是完善安全评价体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执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化评定要求;二是完善安全监督检查,构建安全监督检查综合全要素评
价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的系统性、频度性、全要素性;三是建立安全信息
共享平台,要加强安全标准评定质量管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制度改革。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力求构建安全管理和服务框架,
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实施此项评定可以有效
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文化,提高施工安全标准化评
定水平,有利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情况的评估和监督,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手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和控制,以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
广东省作为我国人口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省份之一,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安全评价工作,提升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
二、评价的范围和对象《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铁路工程、隧道工程等。
评价的对象包括承包商、施工队、监理单位等。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1. 评价指标(1)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评价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并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2)现场安全设施: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3)作业安全措施:评价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护设备、设置警示措施等。
(4)安全文明施工:评价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包括扬尘治理、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
(5)安全监测与预警:评价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警示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 评价方法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检查、抽样、调查问卷、实地踏勘等。
评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以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参考。
四、评价结果和管理措施1.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合格表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具备较高水平,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基本合格表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需要改进完善;不合格表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2. 管理措施根据评价结果,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粤建安协[2008]017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粤建安协[2008]017号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对建筑行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一)住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 AAA、AA、A、B、C五级。
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三)已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的在建工程项目;(四)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是指通过系统、科学、客观的方法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管理方法。
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发展较为突出的地区,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对施工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管理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
三、管理要求1. 安全评价的时间节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应于工程招标前进行。
评价结果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安全评价的主体安全评价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评价,施工单位应配合完成评价工作,安全评价机构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评价报告撰写。
3. 安全评价的内容安全评价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安全责任进行评估和分析。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
4. 安全评价的方法安全评价应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可采用量化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排查、现场检查、统计分析等手段,以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5. 安全评价的效果监督安全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评价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评价报告中的改进措施进行改进。
相关部门应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不按照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篡改评价结果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总结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5〕1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23日以粤建质〔2015〕130号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略)2.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季报表。
(略)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3-1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1.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发生预警且在规定期限未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次,自限期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扣1分(扣分信息由该平台自动发送)。
2.收到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发送的警示信息,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未达到整改要求,自限期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扣1分(扣分信息由该平台自动发送)。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扣20分,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一般事故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扣10分,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通报批评
企业受区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扣1分,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次扣2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1次扣3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4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20分,有效期半年。
弄虚作假
使用伪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2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其他不良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其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不规范行为
违反筑业管理系统中规定的施工行为的
被记录并公示不规范行为的,1次扣1分(由监督部门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系统中操作),有效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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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2月26日)
粤建管字〔2000〕1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
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
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
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
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
等级。
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
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本年度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年度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
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