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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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完整版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51006—201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西畴县城市规划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2)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取得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1.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

六、申请材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申请材料目录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到企业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市政设施管理股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011年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2011年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2011年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来源:发布时间:11年08月10日作者: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市政园林局窗口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3、荆州市政府令第30号《荆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效力:审批许可期限申报条件:申请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挖掘(接管)原因、地点说明,并附挖掘简图;2、《城市道路挖掘(接管)审批申请表》;3、大型挖掘项目应提供立项批文及规划设计图纸;4、大型挖掘项目应提供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现场勘察2、审批科审核、局领导审批3、窗口制证、发证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鄂建(1996)324号;荆价房(1998)第71号审批权限:市级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3、荆州市政府令第30号《荆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效力:审批许可期限申报条件:申请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临时占用范围的设施平面布置图;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申请表》;3、建设工程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提供市城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大型占道应提供市发改委立项批文及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5、需封闭城市道路、占用主干道时间较长和调整交通流向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还需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现场勘察2、审批科审核、局领导审批3、窗口制证、发证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鄂建(1996)57号;荆价房(1998)第70号审批权限:市级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及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财政、价格、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采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篇一:PPP项目操作指南PPP(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操作流程一、项目识别(一)项目发起:政府或社会资本(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政府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政府(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一)管理架构组建:政府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负责项目。

(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5)、合同体系: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

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

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6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流程。

本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工作流程如下:一、创建协调机制建议组建“XXX特许经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项目推进组和项目评估组。

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各单位、各部门、各乡镇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XXX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XXX局。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县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审议重大政策、事项,督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县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XXX局,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向XXX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特许经营项目等审议事项,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XXX县XXX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将研究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具体事项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县本级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或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职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政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市政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市政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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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城市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和期限:(一)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投资、新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移交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通过资产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归还政府。

(三)通过委托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八条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0日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三章协议签订第四章协议履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三条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包括项目提出、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师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指引定义2.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2004年2月24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2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等并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

2.3项目:为生产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市政公共服务的特定项目。

2.4政府:是指设立特许经营权、审批BOT项目及行使与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

2.5项目发起人:通常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的行业主管部门。

2.6项目接受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2.7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主体。

2.8项目主办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的项目投资人,通常是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

2.9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投资人/项目主办人设立的专门直接经营项目的公司。

2.10运营维护商: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主体,该主体可以是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或被聘请的专业运营公司。

2.11专业运营公司:受聘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公司、企业等,通常是独立于项目发起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业等。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更新日期:2009-3-10 16:18:44索引号:530100-010548-20090310-0004名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供水、供气、公交)01号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供水、供气、公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一、行政许可内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事业(供水、供气、公交)特许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根据供水、公交、燃气规划限定数量。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三)具备取得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条件;(四)通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五)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转良好;(七)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并与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九)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十)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7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7条。

五、申请材料(一)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二)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申请经营的范围,生产能力,办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原件2份);(三)供水企业及燃气企业需提供《昆明市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昆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四)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五)提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六)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和主要操作岗位人员职务、职称、持证上岗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七)提交企业章程,岗位责任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0.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三)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用事业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偿债能力;(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买受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海南特许经营项目申报流程

海南特许经营项目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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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
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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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发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城市规划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未取得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年月日经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
.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
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

六、申请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到企业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市政设施管理股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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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住建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时限为个工作日。

.决定: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初步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重大事项在签署审批初步意见后须报局长审定,时限为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根据许可最终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为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龙泉上寨市场管理局二楼住建局窗口。

()网络提交。

网址:。

.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在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
受理后个工作日内市政管理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勘察初审和复审。

(四)审批发证
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龙泉上寨市场管理局二楼住建局窗口。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网络咨询。

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许可证》。

证件以批准时间至到期时间为有效期,到期前原则上不得提出申请延期,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提前天向主管部门申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制作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相关文书。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在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至许可日未领取的,即视为放弃。

审批结果将在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一)书面检查
、检查依据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年月日经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岗位职责和分工
()检查前准备责任: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制定检查行政审批书面检查量化表,并作为依据进行检查。

()检查中的责任:检查是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后的责任:检查结束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检查承担机构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股
、检查人员的条件
是持有有效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检查。

、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适用情形:
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二)实地检查
、检查的依据
(一)书面检查的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年月日经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股制定实地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开展实地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检查机构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股
、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至名以上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检查对象重点有三种情况:有举报违法行为的;发现自查当中弄虚作假的;自查不合格的。

、适用情形
按照实地检查计划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组织检查人员
市政设施管理股执法外(内)业人员。

、检查时间
定期检查或随机检查。

、检查计划
实地检查开展之前,市政设施管理股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审查人应准备好实地检查笔录、实地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检查通知
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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