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宁价费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9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近年来,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管理的项目不断增加,各地在备案工作中没有统一的规定,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二○○七年一月十三日附: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及时了解收费单位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备案制度。

第一条本备案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收费管理权限规定,实施收费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收费单位。

包括非学历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医疗收费、殡葬收费等。

第二条备案单位以公文形式直接向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单位需要提交以下备案资料,资料不全的在5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限期补齐有关资料。

1、备案单位的机构设置批文及相应的执业资质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2、备案管理价格和收费的政策依据;3、备案业务相应成本测算;4、备案收费标准或价格的制定情况;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备案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15天申请备案,并填报《备案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备案单位资料提供齐全后次日起15天之内提出备案意见,由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备案通知单》并加盖备案公章后予以备案(见附件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宁建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92号)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下同)管理。

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6日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全区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先行区建设为牵引,聚焦“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把深入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贯穿始终,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发展和民生,突出风险隐患整治、违法案件查办、监管能力提升,深化智慧监管应用、制度规范创新、科创能力提升、普法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有效可及,有力推动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实的药品安全保障。

一、纵深推进党的建设1.强化政治建设。

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精心策划特色活动、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锤炼党性的实绩实效、干事创业的强大动能。

压紧压实支部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持续深化“五型”模范机关、自治区文明单位、民族团结进步等创建活动,着力提高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文化软实力。

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加强标准质量控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以及采用外部标准的情况。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科学、合法、合理。

2. 市场导向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制定和更新标准,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3. 公开透明原则:标准备案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4. 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标准备案管理机制,确保标准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备案管理的主要程序1. 标准起草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的标准。

标准起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标准起草规范进行操作。

标准起草阶段应广泛征求行业内、外专家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内部审核完成标准起草后,企业应进行内部审核,对标准内容进行评审和修改,确保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内部审核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3. 外部审查经过内部审核后,企业应将标准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外部审查。

外部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对标准进行科学、全面、公正的评审,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

企业应积极配合外部审查工作,及时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

4. 审批备案外部审查通过后,企业应将标准提交给备案机构进行审批备案。

备案机构根据标准备案要求,对标准进行审批,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审批备案结论应及时通知企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存档。

五、标准备案的监督与管理1. 日常监督备案机构和企业应建立定期监督机制,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企业产品实施标准及备案制度
一、我们产品的执行标准是:*****-*****
二、企业生产标准备案管理部门为质检部门。

三、记录的企业标准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本公司暂未定企业标准,当公司的产品需要制定企业标准时,由质检科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同时向当地
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标准备案时,质检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其他所需信息。

六、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质检部审核公司企业标准。

(一)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发
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应审查的其他情况。

经复核认为需要修订的,修订后再次报管理部门备案。

七、当企业标准有效期到后,质检部到标准管理部继续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标准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宁夏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宁夏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08•【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固原行署建设局,各市、县建设局(委)、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建筑施工工地,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8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自治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行使用认证制度,凡列入进场使用认证目录管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审核检测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使用认证证书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使用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使用认证书》)是指进入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经审核其具备相应的质量水平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4号(总第172号)--依法备案地方标准215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4号(总第172号)--依法备案地方标准215项的公告
DB64/T 885-2013
奶牛繁殖障碍的判定和防治
2013-11-18
2013-11-1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52
41586-2014
DB64/T 886-2013
压砂西瓜农业气象观测技术规范
2013-11-28
2013-11-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53
41587-2014
DB64/T 887-2013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6
41572-2014
DB61/T 595.5-2013
白水苹果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
2013-12-04
2013-12-3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7
41573-2014
DB61/T 596-2013
杏鲍菇
2013-12-04
2013-12-3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8
41574-2014
2013-09-1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1
41654-2014
DB64/T 875-20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投资指南
2013-09-16
2013-09-1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2
41580-2014
DB64/T 876-2013
光伏发电站检修规程
2013-11-07
2013-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4号(总第172号)--依法备案地方标准215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14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4号[总第17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宁政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方式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宁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动全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转型比例均达到70%以上;报废汽车回收量、二手车交易量、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分别增长100%、45%和30%,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以高质量的更新换新,促进高水平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二、实施步骤(一)启动提升阶段(2024年)。

建立政策体系和工作制度,全面启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2024年年底,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7%以上;重点行业30%以上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转型比例分别达到63%、65%、55%以上;报废汽车回收量、二手车交易量、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分别增长25%、10%和7%。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研制、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自治区商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条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宁夏行政区内统一实施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或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的标准.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地方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地方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一致。

第八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我区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第九条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单位、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均可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制度规范化、安全队伍专业化、安全设施现代化、安全监管科学化”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基本规范》,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工作要求,强化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发展能力,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

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规模以上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工贸行业(领域)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三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8年4月28日自治区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时效性和制发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民政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除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自治区民政厅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做到内容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用语准确、简洁;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机关为自治区民政厅;(二)确有制定的必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不应再制定;(三)内容不得超越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四)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3月13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党办〔2023〕10号),推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民营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水平1.推行民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深化民营市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实行登记自助办理、名称自主申报、住所自主选址、经营范围自助选定、电子照章多维应用等改革举措,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探索实施“自主申报+告知承诺+智能确认”,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办理,提升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办理质效。

支持银川市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公示”改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2.推行民营企业办事“一照通行”改革。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新设立民营企业100%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宁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00]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2.08
【实施日期】2001.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宁建(质)字[2000]12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如下: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令性文件未明确强制执行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按照下列原则到有关部门备案:
(一)中央在宁企业、自治区属企业、三资企业及跨地区集团企业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级市、县(市)所属企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非公有制企业报当地地级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要产品应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五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三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三份,格式见附件二);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包括审查人员签字表,三份);
(五)必要的验证报告(三份)。

第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企业产品标准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后,将企业产品标准和其它备案材料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备案,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号存档。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是否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予
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并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改正后须重新备案。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并应在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审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复审结果分为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确认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登记后继续有效。

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重新备案,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备案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有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后,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即行废止。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发现违背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发现印刷错误或非实质性修改,可以申请修改,经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修改并备案,企业应将文本更正。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属企业科技成果,受理备案的部门未经企业同意,不得交流、扩散。

第十三条地级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当年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标准计量局1994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治区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目录
附件二:宁夏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