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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看总
•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 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 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 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 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 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的比较
• 工资薪金: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 1、上述政策说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
• 2、范围也仅包括工资薪金,不包括“三费、五险、一 金”。3、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 显不同。4、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 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
•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 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 款为目的。
•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 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 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 1、老户不变
• 2、新办登记看工商执照,新办按文件,变 更登记征管机关不变。
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政策
•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 理。
四、若干具体规定
•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 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单位:
• 2、个人: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 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 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 5、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如国 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 资薪金。
• 6、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包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 资薪金总额”之中,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பைடு நூலக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 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 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第一部分、近期新政策解读 • 第二部分、地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第三部分、其它
三、特殊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 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 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 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 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 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 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 工资薪金: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 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 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 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 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 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的比较
• 工资薪金: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 1、上述政策说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
• 2、范围也仅包括工资薪金,不包括“三费、五险、一 金”。3、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 显不同。4、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 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
•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 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 款为目的。
•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 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 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 1、老户不变
• 2、新办登记看工商执照,新办按文件,变 更登记征管机关不变。
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政策
•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 理。
四、若干具体规定
•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 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单位:
• 2、个人: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 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 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 5、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如国 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 资薪金。
• 6、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包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 资薪金总额”之中,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பைடு நூலக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 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 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第一部分、近期新政策解读 • 第二部分、地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第三部分、其它
三、特殊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 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 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 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 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 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 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 工资薪金: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