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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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授权书

为完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自律行为,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个人申请,企业选定,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由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

公司委任,为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授权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把保证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作为最高准则。

第二条受权人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它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

(五)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实际生产工艺与国家核准的工艺一致;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正确、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六)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受权人应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到本企业的监督员的工作,接受驻厂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其汇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出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向驻厂监督员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4.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职责;

5.对生产特殊药品、生物制品和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的生产企业,受权人应每月向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该类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6.负责其它需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

(七)受权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应

立即报告驻厂监督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并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驻厂监督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其它业务权限:

第三条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各项工作,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上报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四条授权人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本授权书自授权人、受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受权人各一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一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年月

药品质量受权人签名:年月

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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