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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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专业组别
证券组—负责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业务 财税组—负责各类型主体的财税类业务 并购组—负责各类型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合同组—负责各类型合同的谈判与评审 招投标—负责各类主体的招标投标业务 涉外组—负责涉外及港澳台的专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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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工作制度
双向负责制 交叉审查制 跟踪服务制 工作计时制 诉讼移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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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分类—专业化
常规法律顾问业务 专项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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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法律顾问业务
法律咨询 合同评审 制度评审 商务考察 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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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业务
证券业务 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 商务谈判 资信调查 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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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流程—规范化(一)
响应客户需求 利益冲突审查 签署专项合同 项目框架设计 确定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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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流程—规范化(二)
项目具体实施 交叉审查程序 提交工作成果 项待投诉 客户回访 档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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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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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承办机制—项目组
工作原则 人员结构 专业组别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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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工作原则
专业分工—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 部门协作—是针对客户的跨部门机构 统一管理—统由业务指导委员会管理 优质高效—追求高质量的劳动生产率 常规担当—项目组均能担当常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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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结构
非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流程
非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流程英文回答:Working Process of Non-litigation Mediation Center.Non-litigation mediation center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resolving disputes outside of the courtroom. As a mediator at such a center, I have had the opportunity to witness and participate in the various steps involved in the mediation process. Let me walk you through the typical workflow of a non-litigation mediation center.1. Initial Contact and Intake.The process usually begins with one or both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reaching out to the mediation center. This can be done through a phone call, email, or even in person. During this initial contact, the mediator gathers bas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dispute,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conflic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helpsthe mediator assess the suitability of mediation and determine if the case falls within the center's jurisdiction.2. Pre-mediation Preparation.Once the mediator confirms that mediation is appropriate, they will schedule a pre-mediation meeting with each party separately. This meeting serves a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mediator to explain the mediation process, clarify any doubts or concerns, and set expectations for the upcoming mediation session. The mediator may also request the parties to provide any relevant documents or information that could facilitate the resolution.3. Mediation Session.The mediation session is the heart of the process, where the mediator facilitates a structured convers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t usually takes place in a neutral and comfortable setting, ensuring that all parties feel atease. The mediator encourages open communication and guides the discussion towards finding a mutually acceptable solution. They may use various techniques, such as active listening, reframing, and summarizing, to help the parties understand each other's perspectives and explore potential options for resolution.During the mediation session, the mediator maintains impartiality and neutrality, ensuring that both partieshave an equal opportunity to express their concerns and propose solutions. The mediator also helps manage any emotional tension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process, ensuring a respectful and constructive dialogue.4. Agreement and Documentation.If the parties reach a mutually satisfactory resolution, the mediator assists in drafting a settlement agreementthat captures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greed upon. This agreement is a legally binding document and serves as the foundation for resolving the dispute. The mediator ensures that the agreement is clear, concise, and comprehensive,addressing all relevant issues. Once both parties review and sign the agreement, it becomes enforceable.5. Follow-up and Closure.After the agreement is signed, the mediator may follow up with the parties to ensure compliance and address any further concerns or questions. This post-mediation support helps maintai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solution and promotes a sense of closure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mediator may also provide referrals to other resources or services that could assis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ment, if necessary.中文回答:非诉讼调解中心的工作流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非诉业务服务方案
非诉业务服务方案非诉业务服务是指在法律领域以非诉讼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交往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纠纷等等。
非诉业务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份非诉业务服务方案,旨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1. 初步咨询:客户首先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在线咨询的方式联系我们,向我们描述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们的专业律师会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判断,并提供基本的解答和建议。
这一阶段的初步咨询是免费的,以便客户能够对我们的服务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判断。
2. 问题确认:在初步咨询之后,我们将与客户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
我们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我们对问题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在这个阶段,我们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以保证我们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客户的问题。
3. 法律研究和分析:基于客户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我们的专业律师将进行详细的法律研究和分析,以确定问题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我们将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仔细的研究,并与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同步,以确保我们的解答和建议是准确和可靠的。
4. 解答和建议:在法律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解答和建议。
我们将解释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结果,以及客户采取的最佳策略和行动计划。
我们将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以便客户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决策。
5. 合同草拟和审查:在商务交往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我们将向客户提供合同草拟和审查的服务,以确保客户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权益。
我们将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分析和修改,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6. 协商和调解:在某些情况下,解决法律争议并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程序。
我们将积极推动和协助客户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寻求双方的和解和妥善解决问题。
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商和调解的具体策略,并提供专业的协商和调解方案。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2.4)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2.4)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序⾔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的不断转型升级,江苏省内的⾼新技术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并且多年稳居全国第⼀。
企业之间的竞争,由传统的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才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争夺。
竞争对⼿假借⼈才流动机制⾮法获取他⼈的商业秘密,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
企业如何有效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摆在企业发展⾯前的⼀个关键性问题。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诉法律业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律师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律师⼯作特点,在⼴泛调研的基础上,编纂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分为三章,共⼗条。
分为总则、商业秘密保护概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建设三部分。
《指引》按照现⾏⾮诉法律服务的⼀般服务流程,对律师办理商业秘密⾮诉法律服务进⾏了指导。
对于《指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疏漏和缺点,希望各⽅能够多提宝贵意见,以不断帮助修正和完善!第⼀章总则第⼀条制定的⽬的为指导江苏省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向全省⾼新技术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条制定单位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
如遇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本指引中的法律规定进⾏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第三条制定时间本指引于 2021 年 11 ⽉制定,并于 2022 年 4 ⽉公布。
第四条特别事项1. 本指引所称的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服务,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条规定的,以及《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江苏省⾼级⼈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事务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非诉讼法律业务也逐渐成为法律从业者必备的技能。
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商议等。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公正、中立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仲裁的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简洁高效,适合于一些纠纷较小、当事人希翼快速解决的情况。
在进行仲裁时,当事人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尊重仲裁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协助,匡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过程主要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析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等。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匡助当事人寻觅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商议商议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商议在非诉讼法律业务中占领着重要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商议时,双方应该保持镇静、理性的态度,积极寻觅解决问题的办法。
商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
在进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时,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其次,他们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匡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此外,法律从业者还应该具备保密的能力,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公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仲裁员、调解员和商议人员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程序正当性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所有的操作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密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所有的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信息都应该严格保密。
律师非诉讼业务操作规范
律师非诉讼业务操作规范[提要]律师非诉讼业务占据很大部分,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化操作显得十分重要...非诉讼专业律师的专业性和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律师事务所业务保障服务质量和维护客户利益的关键因素之一。
非诉讼专业律师能够不断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理论修养,积极积累实践经验,不断锻炼体能和开发知识潜力,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主管合伙人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业务部门主管合伙人有权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部门主管合伙人负责填制《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并向本业务部门通报。
7、收费决定权;业务部门主管合伙人律师有权建议诉讼、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管合伙人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业务秘书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第一篇: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为了理顺关系,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特订立本关于办理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由内勤负责。
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登记(负责登记立案的内勤在收到诉讼案件之日起2天内,在立案登记薄(附后)上登记立案,将案件主要内容填入《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附后)后,并将案件卷宗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
二、指定承办人指定承办人由法务部负责人进行。
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内勤交给的案件和《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之日起1—2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在法务部处理意见栏上载明。
然后移交内勤转所指定的承办人办理。
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承办人进行。
承办人在收到法务部负责人交办的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充分考虑法务部负责人提出的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起草民事答辩状一式3份以上;二是拟定书面出庭代理词;三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同时收集必要的抗辩证据及证明内容并装订3份以上;四是收集摘录与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或有关佐证资料备考本。
此项工作,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7日内完成。
完成后,即向法务部负责人报告并将案卷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
四、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由法务部负责人或与承办人或召集法务部全体人员共同研究进行。
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承办人认为已经完成了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案件报和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并对其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就绪作出明确态度。
对认为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即返还给承办人办理;对认为准备工作的资料需要继续修改、补充的告知承办人继续准备;对认为需要研究的,及时提交法务部集体讨论。
此项工作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例外。
五、出庭处理出庭处理由承办人进行。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⑴总则⑵接待、咨询、代书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非诉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非诉业务管理效率,保证公司非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非诉业务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依法合规开展非诉业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
第四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的遵守对象是全体员工。
第五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应以便于操作且易于理解为原则,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高级管理层所有。
第二章非诉业务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设立非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非诉业务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非诉业务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公司非诉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九条非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非诉业务管理制度,并不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积极配合非诉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非诉业务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非诉业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公司非诉业务管理流程包括案件接收、案件分析、案件调查、案件处理、案件总结等环节。
第十二条案件接受由公司内设的案件接收员负责,接收员应及时将接收到的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案件分析是非诉业务管理的核心环节,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案件的性质、调查的重点等。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由公司内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应保证律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处理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案件总结是非诉业务管理的收尾工作,需要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第四章非诉业务管理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公司非诉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应加强对非诉业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指导,确保非诉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操作规程
法律服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义务和责任】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法律服务申请与接受第四条【申请方式】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服务申请。
第五条【接受申请】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能力,及时受理合法合理的申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六条【申请文件】当事人提出法律服务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法律服务程序第七条【确认需求】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明确法律服务的需求和目标。
第八条【案情分析】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关键问题和法律依据,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第九条【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向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和适用法律。
第十条【策划方案】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为客户提供明晰的操作指引。
第四章法律服务实施第十一条【线下服务】针对特定案件,法律服务机构可以进行线下的法律服务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第十二条【线上服务】对于简单的法律问题或一般法律咨询需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咨询、在线解答等。
第十三条【服务报告】法律服务机构在实施法律服务后,应向当事人提交服务报告,详细记录服务过程、结果和建议。
第五章法律服务效果评估第十四条【效果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服务效果,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服务总结】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每个案件进行总结,总结案件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法律服务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保密义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接触的案件信息和客户隐私进行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非讼法律事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非讼法律事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非讼法律事务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本文将从非讼法律事务的定义、特点、优势以及调解与仲裁在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讼法律事务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非讼法律事务,又称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在不涉及诉讼程序的前提下,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它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和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
2. 特点(1)非诉讼性:非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诉讼程序,纠纷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灵活性:非讼法律事务的解决方式多样,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调解、仲裁等途径。
(3)高效性:非讼法律事务的解决过程相对简单,时间较短,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4)低成本:与诉讼相比,非讼法律事务的解决成本较低,有利于降低纠纷双方的经济负担。
三、非讼法律事务的优势1.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非讼法律事务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纠纷升级,减少诉讼案件,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促进经济发展非讼法律事务的快速解决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非讼法律事务能够使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节省司法资源非讼法律事务的解决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四、调解与仲裁在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应用1. 调解调解是非讼法律事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解决方式。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双方可以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协商解决纠纷。
(2)保密性:调解过程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
(3)灵活性:调解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期限。
调解在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可以解决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非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非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非诉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保障中心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心的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条中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仲裁服务、培训和法律援助等。
第五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中心的各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二、组织结构第六条中心设有一个主任,若干副主任和工作人员。
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中心设立专业调解员、仲裁员等岗位,负责具体处理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中心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九条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向中心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条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或调解员、仲裁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或调解员、仲裁员等应当在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调解员、仲裁员等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充分沟通,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
第十三条调解员、仲裁员等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有关部门等参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调解员、仲裁员等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可以采取听证、调查、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调解员、仲裁员等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调解员、仲裁员等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收取当事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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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精品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公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公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公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公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公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工作。
2、独立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3、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委托: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4)委托人违反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已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警告后委托人仍然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
4、委托人的指名委托人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5、受理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6、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秘书处存档;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2)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5)受理项目的期限;6)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的依据、减免或增加的条件、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的方法。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调整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若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者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委托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若因此而造成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
8、解除委托办理非诉讼项目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项目办理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第三章承办律师管理1、承办律师的资格1)受指派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必须是按《律师法》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任一合伙人牵头或指派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3)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项目的,应当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共同参与。
4)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承担者亦是律师事务所,因此,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同执业律师承办项目时一样重要,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业务操作规范。
5)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办理相关业务。
2、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素质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具有并持续具有如下基本知识素质:1)熟悉并持续跟踪企业改革和发展、公司改制与上市、证券市场新品种等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技巧的知识;3)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知识;4)综合法律知识(包括劳动、人事、环保、税务、财政、投资等);5)金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6)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知识;7)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及现状的认知;8)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律师应当注重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有关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法规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的更新变化。
3、对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其他要求1)非诉讼法律业务一般都会对时间的要求很强,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必须充分地勤奋、敏捷、尽责,在符合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律师必须合理努力加速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2)具体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避免因过多受理其他业务而影响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3)律师应当耐心地向委托人讲解非诉讼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4)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求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待遇,如要求送礼、要求委托人提供条件旅游等。
4、诚实信用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背事实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委托人讨论计划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委托人按照非诉讼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2)当承办律师得知委托人希望得到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允许范围之外的服务时,承办律师必须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关限制与委托人协商;3)承办律师可以拒绝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律师合理相信是伪造的文件;4)律师不得向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其已知是伪造的文件,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有关文件,但事后得知文件不真实,律师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某种行为以不恰当地影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判断和决定;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机构或其官员从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7)承办律师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承诺可能无法办到的事项,也不得对政策、法律进行歪曲理解或扩大解释以迎合委托人的需求。
5、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的正常交往律师应该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涉及非诉讼法律业务核准的人员正常交往。
律师不得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试图影响非诉讼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
6、沟通1)律师必须合理告知委托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新信息、新情况。
2)律师在严格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一定亲和力,具有与委托人各类具体经办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3)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应当向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谈论其他律师的个人隐私,更不得诋毁或恶意中伤其他律师,要特别注重维护律师的形象。
承办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遇有问题需要讨论时不得大声争吵,不得以责备甚至侮辱的口气与律师或当事人进行争论。
4)律师在向当事人介绍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的基本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不要夸大宣传。
7、保密义务1)律师尽职调查取得的文件,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2)除非事前已经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许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当对其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资料保守秘密,但如下情况除外:(1)法律、法规要求时;(2)司法机关要求时;(3)非诉讼监管机构要求时。
8、维护委托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非诉讼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操作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1、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总体安排,包括对时间进度的安排、人员的安排、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安排,因此,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整个项目自始至终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