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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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

一、工作背景和编制目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0**年城市核心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超**万辆。

随着城镇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停车供给严重不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普遍存在,对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及居民日常生活影响严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旨在通过停车普查准确把握城市停车矛盾,加强规划引导,从配建、路外、路内泊位提出改善建议,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弥补公共服务的短板,增加有效停车设施供给。

近期以加强建设、缓解供需矛盾为重点,远期着重规范运行企业服务行为,加强科学监管,构建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

二、规划范围与规划年限规划范围: **平方公里规划年限:近期**年,远期 2050 年。

三、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各部委停车相关政策;已完成的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完成的各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四、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本次规划主要涵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与停车普查两部份内容。

(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规划编制过程中需与已有规划、实际建设有效衔接,着重考虑实际需求,注重规划成果的可实施性,根据住建部《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要求,研究主要为以下内容:1)停车发展战略, 2)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3)建造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4)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5)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6) 重点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7)停车管理政策, 8)近期实施计划,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停车普查(1)停车设施普查停车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现状停车场的分布,现状停车场的规模,现状停车场的型式及构成,停车场的收费情况,建造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及使用情况,停车场建设方式及经营管理主体,停车场附近的交通状况,停车场附近的环境条件,停车场服务对象及范围等。

(2)重点区域停车设施特征调查停车设施特征调查是通过对重点地区办公、商业、宾馆、餐饮、酒店等不同类型停车设施停车泊位利用特性开展抽样调查,获取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间等停车需求模型构建过程中必须的参数值。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前 言为科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工作,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等国家标准规范有效衔接,编制本导则。

导则提出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阶段与要求、规划管理、规划内容、技术要点、成果要求,共六章。

同时,为便于指导规划编制与管理实践,导则还包括三个附录,分别为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机动车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可在我部网站下载。

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

导则由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 录1 总则 (1)1.1. 规划目的与作用 (1)1.2. 规划对象 (1)1.3. 编制原则 (2)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2)1.5. 规划实施策略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3)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3)3 规划管理 (4)4 规划内容 (4)4.1. 停车发展战略 (4)4.2.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5)4.3.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5)4.4.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5)4.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6)4.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6)4.7. 停车管理政策 (6)4.8. 近期实施计划 (7)4.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5 技术要点 (7)5.1. 停车普查 (7)5.2. 停车需求预测 (8)5.3.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9)5.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10)5.5.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10)5.6.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11)5.7.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12)5.8.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12)5.9.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12)5.10.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13)5.11.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14)6 成果要求 (14)6.1. 成果形式 (14)6.2. 规划文本 (14)6.3. 规划说明书 (16)6.4. 规划图纸 (16)6.5. 基础资料汇编 (17)附录一: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 (18)附录二: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 (21)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22)1总则1.1.规划目的与作用1.1.1.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旨在科学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逐步形成与城市资源条件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停车发展模式。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方案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方案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停车场建设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而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不仅可以缓解停车位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提高居民的停车效率,减少交通堵塞,提升城市形象。

因此,制定一份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设城区公共停车场,提高停车位的供给量,减少交通堵塞,提高停车效率。

2.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市民多样化停车需求;环保节能,注重绿化美化,提升城市品质;公平公正,管理规范,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灵活运营,提供多样化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三、建设内容1.规划与选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市民停车需求,科学规划停车场布局。

选址时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土地成本等因素。

2.建设与设施: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通风系统等。

在停车位设计上,采用合理的间距,确保车辆进出的便利性。

3.环保与美化:停车场建设应注重环保和美化,通过绿化、景观设计、透水铺装等方式,提升停车场的环境品质,改善城市面貌。

4.收费与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该合理,透明。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四、实施步骤1.调研:了解市民停车需求,研究同类项目的运营情况,收集相关数据资料,确定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规划设计:根据调研结果和市区规划,制定停车场布局和选址方案。

同时,委托专业设计团队进行详细的建设方案设计。

4.建设建设: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5.设施配套:安装停车位标志、指示牌、照明设备和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确保停车场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6.运营与管理:招聘专业团队进行停车场运营与管理,包括收费、安全管理、环境维护等工作。

7.宣传与推广: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停车场的认知度和使用率。

五、预期效果1.缓解城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居民停车效率。

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根据《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划设计导则》及相应的地方性规定,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如下:
1.居住建筑
(1)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户型不同,每户设置2-3个停车位。

(2)普通住宅:根据户型不同,每户设置1-2个停车位。

(3)别墅、高档住宅:根据户型不同,每户设置2-4个停车位。

2.商业建筑
(1)商场、超市、百货:每100平方米设置1个停车位。

(2)写字楼、办公楼、酒店:每1000平方米设置1-2个停车位。

3.公共建筑
(1)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设施等:每1000平方米设置2个停车位。

(2)政府机关、文化中心、展览中心等:每1000平方米设置1个停车位。

4.工业建筑
(1)生产、仓储设施:每1000平方米设置2-3个停车位。

(2)物流、配送中心:每1000平方米设置3-4个停车位。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同时应留出足够的路面宽度和转弯半径,保证车辆进出方便。

在停车场内应设置标识,设备,保障车辆安全。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精心整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 使用。

3000平米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各类公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摘录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摘录

一、《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车位供给总量的80%以上。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20%以内。

路内停车位是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一部分,依据城市停车规划确定停车规模和设置原则,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可设置路内停车位,其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5%以内。

城市停车规划估算停车场用地时,地面停车场小型车单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m2,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宜采用50~60m2;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单车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m2,机械式停车库单车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m2。

5.1 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5.1.1 建筑物分类按照用地性质、建筑性质、使用对象、建筑类型等特征划分建筑物大类,然后分析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按停车需求特征差异进一步细分子类。

5.1.2 各城市建筑物大类划分须符合表5.1.2的规定,建筑物子类的划分可参考表5.1.2的规定,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应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下限值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分类与停车配建指标下限值续表5.1.2注:各车型机动车停车位换算系数见附录A,非机动车停车位换算系数见附录B。

居住中廉租房机动车车位不得高于1辆/10户,非机动车车位不低于1辆/户。

5.1.3 不同建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残障人士专用车位、装卸货车车位、出租车车位、旅游巴士车位以及救护车车位等。

二、《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上海市智慧停车场 (库)建设技术导则

上海市智慧停车场 (库)建设技术导则

上海市智慧停车场 (库)建设技术导则
【原创版】
目录
1.上海市智慧停车场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2.智慧停车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3.智慧停车场建设的技术导则内容
4.智慧停车场建设的实施策略和建议
正文
一、上海市智慧停车场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上海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智慧停车场的建设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智慧停车场不仅可以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还能通过数据分析,优化城市交通管理,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智慧停车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总体目标:构建覆盖全市的智慧停车场网络,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优化城市交通管理。

2.建设原则:以人为本,注重用户体验;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智慧停车场建设的技术导则内容
1.智能化设施:包括智能停车系统、电子收费系统、车位预约系统等。

2.数据采集与分析:通过传感器、摄像头等设备,实时采集停车场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3.信息共享与发布:实现停车场信息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及时发布停车信息,引导用户合理停放。

4.安全保障:加强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智慧停车场建设的实施策略和建议
1.政府引导: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停车场建设。

2.企业参与: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智慧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形成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3.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智慧停车场的认知,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综上所述,上海市智慧停车场的建设对于解决停车难问题,优化城市交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试行)河南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2013年9月—1 —目录1、总则 (3)2、路内停车泊位规划 (3)3、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3)4、用词说明 (8)—2 —1、总则1.1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2 城市道路机动车路内泊位:指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不包括地块内部道路)。

1.3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划建设。

1.4 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规划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路内停车泊位规划2.1 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机动车路内泊位的规划应依据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并结合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进行编制。

2.2 规划原则2.2.1 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公共停车为补充”的总体发展思想;近期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停车需求;远期实现总量控制,降低其在城市停车泊位总量中的比例,尤其是在公共停车泊位总量中的比例;2.2.2 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2.2.3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2.2.4 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2.3 规划调整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修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规划后,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3、路内停车泊位设置3.1 一般规定3.1.1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3.1.2 路内停车泊位布设方式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混行车道设和机动车道设置。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卧⽜⼭煤矿,东含⼤黄⼭、⼤庙镇,南⾄连霍⾼速公路(不含铜⼭新区),北抵茅夹铁路、⼤运河的地域。

⾯积553平⽅公⾥。

根据⽤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类区:中⼼城区,指⼆环路范围内。

由⼆环西路、⼆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成的区域;⼆类区:⽼城区及翟⼭组团(⼀类区以外)、坝⼭组团、⼤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津浦铁路、蟠桃⼭路、杨⼭路、京沪⾼铁、拖龙⼭、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故黄河及连霍⾼速公路围合⽽成的区域;三类区:除⼀类区、⼆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使⽤。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地范围内;但在同⼀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的,在统⼀申请、统⼀设计、统⼀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巴车、救护车、⽆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应补充配建原不⾜差额数。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要点解读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要点解读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要点解读李爽;张晓东;汪洋【摘要】《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对其编制的技术要点及主要条文内容进行解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首先对《规范》编制的主要目的、意义和背景进行介绍.在统一对城市停车规划认识的基础上,明确城市停车规划应包含的内容.对城市停车位供给规模及比例构成等关键技术指标进行解释和说明,支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停车规划的制定.在提出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停车位供给以缓解当前停车矛盾的同时,也考虑到为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规划上预留空间.%Code for Urban Parking Plan (GB/T 51149—2016) has been implemented since Feb. 1st, 2017. A thorough discussion of the main technological points and items can help user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code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first explains the targets, significance, and background of the code. The main contents that should be covered in urban parking planning are presented. The paper discuss-es a series of the key technical indicators such as parking supply and composition. Those explanations will support the policy-making for urban parking planning which aims to approac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aper suggests to increase parking spaces in multi-ways that is able to relieve the issue of parking tense, as well as to preserve parking spaces for supporting new energy vehicles development.【期刊名称】《城市交通》【年(卷),期】2017(015)005【总页数】6页(P95-100)【关键词】交通规划;停车规划;规范;公共停车场;要点解读【作者】李爽;张晓东;汪洋【作者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45;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45;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7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机动化水平迅猛提升,停车供需关系严重失衡,城市发展饱受停车问题的困扰,严重影响市民生活品质。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第八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0]46号)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安徽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指导手册-印刷版

安徽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指导手册-印刷版

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 (7)第三章建设 (29)第四章管理 (47)第五章罚则 (54)附录:部分省份与城市建筑配建停车标准 (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着力解决“停车难”城市病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科学编制规划、缓解供需矛盾、加强运营管理等具体要求,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编制目的本指导手册旨在提高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水平,规范运营管理手段,从而构建健康有序的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形成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协调互促的可持续交通发展模式。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皖政〔2017〕84号);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1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金融办人防办《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5〕194号)(二)相关规范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2.《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3.《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6.《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7.《停车服务规范》(DB34/T 3096-2018);第四条内容和原则(一)本指导手册包括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罚则四方面的指导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重庆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重庆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二0一0年十月第1章概述 (1)1.1.规划背景 (1)1.2.主要规划内容 (1)1.3.规划范围 (1)1.4.规划年限 (1)1.5.规划依据 (2)1.6.规划原则 (2)1.7.规划目标 (2)第2章城市停车设施现状分析 (3)2.1.停车设施分类 (3)2.2.城市与交通发展现状 (3)2.3.城市停车设施现状调查 (4)2.4.城市停车设施存在的问题 (7)第3章停车需求预测 (8)3.1.停车需求影响因素分析 (8)3.2.停车需求预测 (8)3.3.停车需求预测结论 (13)第4章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16)4.1.停车设施发展策略和目标 (16)4.2.停车设施布局和规划 (16)第5章城市停车设施管理政策建议 (19)5.1.停车设施管理政策发展建议 (19)5.2.停车管理机构 (19)第6章重点建设项目 (20)6.1.重点建设项目的划分原则 (20)6.2.规划目标 (20)6.3.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20)第1章概述1.1. 规划背景1.2. 主要规划内容1、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现状。

在调查编制范围内停车设施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

2、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目标。

研究确定重庆市规划期间发展总体及分阶段的目标,形成目标体系。

3、城市停车设施的发展规划。

根据编制依据,结合我市现状和发展情况,借鉴全国先进城市的经验,统筹提出停车设施发展思路,以及实现目标的各个分步规划。

4、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要求,提出各阶段重要停车设施等重点实施项目。

5、政策研究。

针对城市停车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展开城市停车设施的统筹及监管能力研究,提出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停车管理机制。

1.3. 规划范围1.4. 规划年限基准年:2010年近景年:2010年—2015年远景年:2015年—2020年1.5. 规划依据1.6. 规划原则1.7. 规划目标◆近期目标2010年—2015年:解决由于停车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远期目标2015年—2020年:分析城市未来的停车需求和需求的分布,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的要求,对城市停车的发展和设施规划进行深入分析,完善城市停车系统。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规划正文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第四条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性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6 成果要求 .............................................................................................................. 14
6.1. 成果形式......................................................................................................................14 6.2. 规划文本......................................................................................................................14 6.3. 规划说明书..................................................................................................................16 6.4. 规划图纸......................................................................................................................16 6.5. 基础资料汇编..............................................................................................................17
5 技术要点 ................................................................................................................ 7

城市道路停车场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停车场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停车场设计规范1.1 功能和选址1.1.1 停车场应能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1.1.2 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

停车场建设规模可按运行车辆标准数量分为三级。

一级:601辆及以上;二级:201辆~600辆;三级:100辆~200辆。

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规模执行。

1.1.3 一级建设规模宜单独建停车场;二、三级建设规模不宜单独建停车场,可与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一并考虑。

1.1.4停车场设施内容设计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等停车设施以及运营管理设施、生产及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

停车场设计内容应符合表1.1.4的要求。

表1.1.4 停车场设施注:①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

②“√”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表示可无。

1.1.5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

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民小区出入口和主干道旁。

1.1.6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

1.1.7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

其距离宜在1km~2km以内。

1.1.8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不应大于10km。

1.1.9在用地紧张地带,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场。

1.2 用地和布置1.2.1 停车场用地面积应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时,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保证顺序出车)。

1.2.2停车场的规模以停放100辆铰接式营运车辆或170辆标准车为宜。

1.2.3停车场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宜按150 m2计算。

1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不得小于每辆标准车120 m2。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车位数量: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规定,住宅地下车位数量根据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比例为1:1。

根据这一标准,住建部规定了地下车
位数量不得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倍。

2. 停车位尺寸:根据住建部最新发布的《建筑工程停车位尺寸设计规范》,地下停车位的标准尺寸为长6米,宽米至米之间。

同时,应设置一个长6米、宽3米的通道供车辆通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车位计算标准可能因地区和项目而有所不同。

在确定车位数量和尺寸时,还需要考虑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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