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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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YAN制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一、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1、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6、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

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7、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8、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9、.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10、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的无过错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考试婚姻法题答题攻略

法律考试婚姻法题答题攻略

法律考试婚姻法题答题攻略在法律考试中,婚姻法题是一个常见的考察点。

婚姻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家庭问题,对于高中生及其父母来说,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婚姻法题的考点、解题技巧以及一些典型题目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婚姻法题。

一、婚姻法题的考点1. 婚姻的成立和无效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如男女双方的自愿、法定年龄、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的无效情形,如虚假意思表示、重婚、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生活、互相尊重、忠实守信等。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分割等相关规定。

3. 离婚和家庭暴力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等。

此外,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禁止和惩治。

二、解题技巧1. 熟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解答婚姻法题之前,首先要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有所了解。

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条文,阅读相关案例和学术文章等方式进行学习。

2. 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在解答婚姻法题时,要仔细阅读题目,注意其中的关键词。

有些题目可能通过改变一两个关键词的意思来考察考生对婚姻法的理解。

3. 分析题目的要求和考点在解答婚姻法题时,要仔细分析题目的要求和考点。

有些题目可能要求考生解释某一法律概念,有些题目可能要求考生分析某一具体案例。

三、典型题目分析1. 题目:小明和小红结婚已满一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请问,小明和小红是否可以直接离婚?分析:此题考察离婚条件的掌握。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即可申请离婚。

因此,小明和小红可以直接离婚。

2. 题目: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曾经是表兄妹关系,他们是否可以结婚?分析:此题考察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因此小明和小红不能结婚。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下面将就婚姻法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于在备考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复习和提升。

一、婚姻的基本原则1. 自愿结婚原则自愿结婚是指婚姻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

2. 禁止一夫多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

二、婚姻的形式1. 婚姻登记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成立婚姻关系。

2. 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有强迫、欺骗的情形。

3. 同等地位原则男女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歧视。

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1. 夫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夫妻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家庭生活等事项。

2. 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进行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 财产的处理夫妻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可以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4. 抚养子女夫妻一方离婚后,应当确定抚养子女的具体事项,包括抚养费、监护权等。

四、离婚1. 离婚的原因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丧失、分居两年等情形。

2. 离婚程序离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

3.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协商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

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再婚1. 离婚后再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2. 丧偶再婚丧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题之婚姻法[重点划线版]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题之婚姻法[重点划线版]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

二、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 重婚【重点关注】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婚姻登记管理考试题库

婚姻登记管理考试题库

婚姻登记管理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的法定年龄是:A. 男22岁,女20岁B. 男23岁,女21岁C. 男24岁,女22岁D. 男25岁,女23岁2. 下列哪一项不是结婚的禁止条件?A. 直系血亲B.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 有配偶D. 双方自愿3.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哪项内容?A.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B. 婚姻登记的程序C. 婚姻登记的费用D. 以上都是4.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完成审查?A. 5日B. 7日C. 10日D. 15日5. 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的期限是:A. 1个月内B. 3个月内C. 6个月内D. 1年内二、多选题6. 婚姻登记的程序包括以下哪些步骤?A. 提交申请B. 审查资格C. 填写登记表D. 颁发婚姻证7.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核实以下哪些信息?A.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B. 当事人的户口簿C. 当事人的健康状况D. 当事人的结婚意愿8. 下列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A. 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B. 当事人未满法定离婚年龄C. 当事人患有精神病D.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9. 婚姻登记证应当载明以下哪些内容?A. 当事人的姓名B. 当事人的出生日期C. 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D. 结婚登记的日期10.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违法行为?A. 伪造婚姻登记证B. 买卖婚姻登记证C.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婚姻登记D. 婚姻登记员玩忽职守三、判断题11.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12.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为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

()13. 离婚登记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14. 婚姻登记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唯一凭证。

()15.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一、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进行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背诵婚姻法的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结婚与撤销婚姻1. 结婚的要件根据《婚姻法》,任何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2)志愿: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或重大隐瞒事实的情况;(3)婚姻无效情形:不与近亲结婚,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2. 撤销婚姻的情形撤销婚姻包括离婚和婚姻无效。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定从未存在婚姻关系。

三、婚姻关系的形成与终止1. 婚姻关系的形成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并发放结婚证。

2.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两种情形。

(1)离婚:由于感情破裂、不和睦等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婚姻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四、离婚的类型和程序1. 离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冷静期离婚:当事人因感情长期破裂,经过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调解和协议: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3)争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4)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财产分割与抚养争议1.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考试必备

婚姻法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规范体系。

2、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5、婚姻家庭法是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8、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10、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11、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2、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13、“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

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夫妻的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自学考试本科《婚姻法》复习题

自学考试本科《婚姻法》复习题

(法律本科)婚姻法(复习资料,仅供参考)1.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4.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6. 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7.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8. 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中不包括:节制生育10.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无配偶者也可以收养11. 男性法定的晚婚年龄是:22周岁12.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3. 父母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和教育保护等,法律术语称为:抚养14. 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16.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17.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8. 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姐夫是:二亲等的旁系姻亲19.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1.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22.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内23.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25.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审查、登记26.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请离婚的。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2、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总复习要点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2、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4、重婚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5、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6、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7、亲属的种类,姻亲的种类
8、罗马法亲等计算与寺院法亲等计算及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区别
9、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
10、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13、婚约问题
1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意思
15、无效婚姻和可辙销婚姻的区别
16、夫妻人身关系
17、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共同财产范围②法定个人财产范围③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时间、形式、条件、意义、效力
18、夫妻抚养义务
19、夫妻继承权
20、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
21、一般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
22、一般收养收养人的条件
23、一般收养送养人的条件
24、特殊收养种类及条件
25、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6、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2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28、登记离婚条件、办理机关
29、诉讼离婚的条件
30、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1、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32、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3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3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7、遗嘱有效条件
38、遗嘱的法定形式
39、遗赠
40、遗赠扶养协议
41、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自考知识重点

婚姻法自考知识重点

婚姻法自考知识重点嘿,想自考婚姻法的小伙伴们,今天我就来和你们唠唠这婚姻法自考里的那些重点知识。

这就像是一场奇妙的探索之旅,咱们一起出发吧。

先来说说婚姻的成立。

你想啊,结婚可不是随随便便两个人凑一块儿就行的。

在咱们国家,法定结婚年龄那是有明确规定的,男的得年满二十二周岁,女的得年满二十周岁。

这就好比是一场游戏,有着既定的规则,没到这个年龄,你就还没拿到进入婚姻这个“游戏关卡”的资格。

要是有人不听呢?那这婚姻可能就像没有打好地基的房子,摇摇欲坠。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哎呀,为啥要有这个年龄限制啊?”其实很简单嘛,到了这个年龄,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相对来说都比较成熟了,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婚姻里的责任。

再说说结婚的程序。

结婚得登记呀,这登记可重要了。

就像你在一个很重要的俱乐部注册会员一样,登记了,你的婚姻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这时候,双方得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手续。

你可别小看这个亲自,要是让人代劳,那可不行,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又不是傻的,他们要确定是你们俩真的想结婚,而不是被人强迫或者有啥猫腻。

我有个朋友,曾经就想图省事,让别人帮忙去问问登记的事儿,结果被工作人员好一顿教育,说这是对婚姻的不尊重呢。

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是个重点。

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就像是两个人共同挖掘的宝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这些钱是夫妻两个人的,要一起商量着花。

可不能一方私自把这些钱拿去乱花,就像你不能把和小伙伴一起挖到的宝藏自己独吞一样。

而个人财产呢,就像是你自己偷偷藏起来的小私房钱,比如说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可不能随便惦记。

我邻居家就因为这个财产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男的觉得自己婚后挣的钱都应该自己说了算,女的就觉得既然结婚了就是共同财产,两个人吵得像两只斗架的公鸡,差点就把婚姻给吵没了。

离婚也是婚姻法里的重要部分。

2023年婚姻法司考试题

2023年婚姻法司考试题

2023年婚姻法司考试题按照婚姻法司考试题来解析婚姻法问题是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2023年的婚姻法司考试中,我们将面临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部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一、简述什么是婚姻的成立要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件,即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并得到家长的成年双方的协议。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当年满22周岁,女方应当年满20周岁。

同时,还需要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完成登记手续。

二、在婚姻关系中,解除婚姻的情况主要有哪些?请简述其中一种情况下婚姻关系的解除程序。

答: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离婚和死亡两种情况。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另一方不同意,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将提供证据,法院将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第二部分:婚姻中的财产问题三、请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结婚后双方通过劳动、资金、财产等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制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权益,并且在离婚时应当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销毁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追回或分割。

四、简述夫妻个人财产及其保护。

答:夫妻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各自独立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增值所得。

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是婚姻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必进行平分。

同时,夫妻个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

第三部分:婚姻中的抚养和赡养问题五、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请简述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原则。

答: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一个涉及子女利益的重要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确定。

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能力、子女情感依附和各种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做出最终决定。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大学考试题库含答案)

婚姻法(大学考试题库含答案)

婚姻法一、单选题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A . 社会团体B . 自然人组合C . 亲属团体D . 法人团体正确答案:C2.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的是()。

A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B . 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C . 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D .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正确答案:B3.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 .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B . 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C .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D . 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正确答案:A4.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 自然属性B . 人口的再生产C . 社会属性D .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正确答案:C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 . 血亲的配偶B . 配偶的血亲C .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 .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正确答案:D6.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哪年制定的()。

A . 1950B . 1980C . 2000D . 2001正确答案:A7.有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 包办婚姻一定是买卖婚姻B . 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C . 题干三种情形中,男女双方结婚都不是其自愿行为D . 父母强行为大龄男青年介绍女友,是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之一正确答案:B8.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 .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C .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 .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确答案:B9.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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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考试重点
一、论述题:
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1)含义及性质
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

(2)范围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二第11条:
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2、约定夫妻财产制
(1)含义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的内容
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
(3) 生效要件
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内容合法
其一,不得超出可约定的财产范围
其二,不得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
其三,不得规避扶养义务
D方式合法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效力
其一,对内。

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二,对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第19条第3款)
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

(5)夫妻之间其他财产约定的处理
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A、分割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B、分割的原则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C、分割中的特殊问题
(1)关于有价证券的分割(解释2第15条)
(2)关于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分割(解释2第16条)
(3)关于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额的分割(解释2第17条)
(4)关于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分割(解释2第18条(5)关于房屋的分割
其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其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其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D、离婚后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司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共同债务的清偿
A、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2)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3)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B、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以双方名义举债情形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情形
解释2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C、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
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2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1)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A、对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承认
B、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
C、保护利他一方的利益
(3)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条件
A、实行分别财产制
B、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

(4)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A、行使的时间:离婚时。

B、补偿的数额。

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考虑权利人的贡献及财产情况,义务人的财产情况等酌情判决。

5、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请求权
(1)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经济帮助的正当性
(3)经济帮助的条件
A、一方必须生活困难。

解释二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B、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C、经济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
(4) 经济帮助的内容
物质帮助、金钱帮助和房屋帮助。

解释二第27条(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6、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A、有损害事实
B、配偶一方的行为有法定过错
C、离婚是由于上述过错所导致的结果
D、离婚的发生
(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A、请求权主体:配偶中的无过错方
B、赔偿义务主体:配偶中的过错方
C、请求权行使的期间:离婚时
(4) 损害赔偿的范围
A、财产损害赔偿
B、精神损害赔偿
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A、中止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B、有权提起中止诉讼的当事人
《解释1》第26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扶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得出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C、探望权的恢复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法院应经过严格审查)
D、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
《解释1》第32条:针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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