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22•【文号】财清[1994]9号•【施行日期】1994.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财清〔19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已经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各专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规定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根据《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实际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现对有关核实国有资金的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核实国有资金和核销有关损失的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公〔1993〕29号)。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93〕财工字第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文件规定。
3.《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1994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
4.有关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5.财政部《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95号〕,《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第4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农办经〔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监察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中央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中央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中央农村三资管理制度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乡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资产清产核资
资产清产核资是指对乡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实,建立村级集
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通过清查资产、明确产权,确
保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受益权明晰化,防止乡
村集体资产流失和挪用,并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规范和支持。
二、规范资产运营
规范资产运营是指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乡村特点和市场需求,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适合自身发展
的路径,鼓励发挥比较优势,加强产业融合和协同发展,推动农村特
色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强监管执法
加强监管执法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集体资产的安
全和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制度、法规的宣传教
育和执行,执法部门将对农村三资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保障集体
资产安全。
同时,引导农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保护意识,共同创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
总之,中央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维护了乡村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稳定,为乡村振兴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1•【文号】农经发[1997]4号•【施行日期】199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1997年7月3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自199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搞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解决集体资产被侵占和流失的问题,摸清乡镇企业家底,明晰产权,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和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资产。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国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占有量,并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核实资金占用量并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以及清产核资办法进行。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各级都要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下,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清理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一步摸清资金、资产、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三资”台帐,促进农村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全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底数,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全部纳入村级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和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实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二、清查范围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止2023年8月31日之前形成的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
1、资金。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一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2、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成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工作内容(一)清查存量。
对各村各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做好各类应收及预收账款、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有关抵押、担保事项的核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农办经[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农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精选5篇)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清查核实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
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范围是上述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公司的负债、利润、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申报内容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会计报表、清产核资申报表。
三、工作安排(一)公司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由牵头。
(二)财务主导,指定专人对接,做好汇总工作。
各中心安排专人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完成。
(三)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清产核资申报表》的内容,按照各公司、分类清理出资产清单,由各公司财务人员主导据实进行填报。
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填报,公司业务不涉及的表格不用填报。
各公司《会计报表》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填报。
(四)在填报过程中发现有不清楚、有疑问的及时反馈到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汇总后与水投公司资产管理部沟通后统一回复。
四、工作要求(一)本次清产核资申报工作是重要的工作,请各中心、各分子公司要认真对待,保证按要求、按质按量完成。
(二)子公司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总责,每个公司要指派专人员参与此次工作,包括财务负责人员和资产清查人员。
各公司于日前将资产清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到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三)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必须全方位清查,不留死角,查清有效资产,弄清权利归属,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三)此次公司清产核资时点为年月日。
希望各子公司在月日前,将清产核资报告,会计报表、清产核资申报表上交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四)财务管理中心汇总后按时间要求报公司资产财务部。
一、盘点目的:1、查明各类物品、材料、呆滞物料的准确数量,为以后呆滞物料的处理做准备。
2、核对现有库存与账面数是否一致,以把握公司资产的准确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230120199904【标题】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1999.05.06【实施日期】1999.05.0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计财审计【文号】农基发(1999)2号【题注】【正文】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的精神,参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现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原则:一、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彻底查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及财务情况,为分类处置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经农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含县、市联合会)。
三、清产核资的组织。
按照国办发(1999)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清产核资小组,组织进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要逐笔核对落实,做到帐据、帐表、帐实、内外帐相符。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帐内帐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并重点清查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项放款(包括拆出资金,下同)的清查和评估。
清查及评估的范围,包括帐内帐外的所有放款。
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逐笔与借款人核对落实,凡已实际形成的呆帐,经过确认后,应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可冲销各项积累。
机关干部和职工的借款,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在清理期间全部收回;各级政府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各项财政性借款、村社用于公益事业的借款不要简单作为呆帐,可区别情况,用多种办法处理,包括与集体和单位存款等额剥离,但不得转入农村信用社。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已经形成相当规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一)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将集体资产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
集体资产的流失,不仅使集体经济遭受了损失,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破坏,而且导致一些地方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职责_三资管理制度有哪些(4)
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职责_三资管理制度有哪些(4)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职责_三资管理制度有哪些三资办管理任务总结县“三资”办:近年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干部产生违纪违法的主要诱因。
加强对农村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资源、资金(简称“三资”)的管理,是认真贯彻《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年度,我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利用零户统管契机将村组资金资产全部统一纳入镇级核算,成立了乡镇会计服务中心。
今年来,在各级文件要求和指导下,将原有会计服务中心变更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主任和工作人员,并设立办公室。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我镇用近半年时间,按县三资办的统一部署,在全镇开展了“四项清理”工作,期间填报各类报表。
清资产是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三资代理中心组织人员对村所有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查,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全面澄清村资金、资产、资源底子。
全面清理账户、债权债务、收费票据、固定资产及公有财产,并进行分类造册登记。
规范账务账目,建立一套“三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登记簿。
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晰台帐,管好资产通过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合理处置,各类经济合同的清查、补签后,镇集体资产监管办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呈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及时做出帐务调整,根据资产资源盘点核实处理后的实际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经济合同台帐,详细登记每项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管理台帐,各种台帐一式两份,村级存档一份,中心存档一份,切实做到帐目清、底子明。
在此基础上,我镇对所有村级经济合同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特别是对口头合同重新履行了文本手续,并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
清产核资资产核销办法财务处理有关规定 (3)
义成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办法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一)对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待审核批准后,数额不大的,作为增减损益处理;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金处理。
(二)对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机井、水渠、贮窖、水库等,凡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要进行清查核实,合理估价,纳入帐内核算,作为增加资本处理。
对有些既不能变现、也无收益的固定资产,如桥涵、道路等,在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帐内核算的,可纳帐内核算,但要进行帐外登记。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
属于1997年1月1日以前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属于1997年1月1日以后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增减损益处理。
(四)对属于集体所有,以前没有入帐核算的固定资产,经界定资产所有权、资金核实后,按估价或协议(合同)价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财务处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三、关于流动资产的财务处理(一)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的产品物资,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待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减损益处理。
如盘亏数额较大,可列入递延资产,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清查出的各种应收款项,凡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定后核销,作为其他支出处理。
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要视情况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四、关于对外投资的财务处理(一)凡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乡(镇)村企业或以联营等形式对乡(镇)村企业及其他经营性单位进行的投资,一律作为对外投资处理。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查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查制度农村集体“三资”关系到每一个村集体的成员,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手段,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惠农的重大举措。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的通知》,制定了本制度。
一、清产核资范围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
二、年度资产清查登记时点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产,登记时点分别为每年12月31日。
三、村集体资产清算流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9步操作流程进行。
1、清查以村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2、登记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
要按类别详细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3、核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无误、归属清晰。
4、公示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的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时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
5、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6、建立台帐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分别建立台帐,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
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标 签】财务处理规定通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印发农村集体资产
【颁布单位】
【文 号】农经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9-01
【实施时间】199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
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略)
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略)
三、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精神,规范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乡(镇)集体资本金、村集体资本金、组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对产权一时无法明晰的,可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等,可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清查,待查明情况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流动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及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需报经批准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当冲销实收资本时,应按投资比例核销。
第五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凡符合坏帐核销条 件的,经审批后可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坏帐核销条件为: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三)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四)在清产核资中,乡(镇)村集体企业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应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五)集体企业按规定已经处理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来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经审批后原则上作增减企业的损益处理。
但对盈亏数额较大,企业一次计入损益有困难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
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盈亏相抵后净额较大的企业,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可不作损益处理。
但对清理出的1998年3月31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列作企业的当期损益。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问题,由县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
第七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固定资产净值也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其调增的价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重估后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增加额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增加额之间的差额作累计折旧处理(不再补提折旧)。
调整帐务的依据是县级清产核资机构对《乡(镇)村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的批复意见。
乡(镇)村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租赁期未满其所有权仍归出租方的,作长期负债处理;如租赁期已满并付清租赁费,其所有权转移至承租方的,经资金核实后,应按规定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第九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对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变价的净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经核实后可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并不得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得补提折旧。
第十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接受馈赠或其他收益形成的各项资产,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及时入帐,记入“资本公积”
科目。
其中,接受馈赠的资产,凡当事方有约定的,可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凡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原则上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难以承受的企业,经审批后,可首先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增加的资本公积;其次可依次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按比例冲减企业实收资本。
第十二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用筹资形成的资产,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向个人借资并实行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二)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进行筹资的,其投资入股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处理,其股利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三)属于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其投资额记入相关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 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应入帐而尚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四条 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职工福利费超支挂帐数额较大的乡(镇)村集体企业,
凡目前经营效益较差的,经批准可一次性冲减企业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对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经批准可在费用中列支解决一部分。
第十五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应列作乡(镇)、村、组集体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中,凡需要用实收资本处理有关损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都要按各项资本金所占比例同增同减,不得单独冲减某一项资本金。
企业冲减实收资本后,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如仍有未抵损失,应做挂帐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务处理,企业日常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