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警用车辆的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使用的警用车辆。
第三条警用车辆是指公安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各类车辆,包括警车、警用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四条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二)安全第一,确保公务;(三)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警用车辆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对警用车辆进行登记、编号、编号牌制作及更换;(三)对警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报废、更新等工作;(四)对警用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三)确保警用车辆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四)对违反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警用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二)保障警察安全;(三)参加警卫、巡逻、消防、救护等任务;(四)其他依法应当使用警用车辆的情形。
第八条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行驶禁行区域;(四)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五)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九条警用车辆的使用程序:(一)提出使用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填写《警用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人员等信息;(三)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车辆可用;(四)使用人领取车辆,并签订《警用车辆使用责任书》;(五)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篇一:警车使用管理制度警车使用管理制度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警车 车辆管理制度
警车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警车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警车车辆安全可靠运行,提高警车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警车车辆管理工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车辆。
三、管理主体警车车辆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执行,各个单位负责本单位警车车辆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车辆登记管理1. 所有公安机关拥有的警车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
2. 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颜色、购买时间、购买金额等。
3. 车辆登记信息必须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五、车辆保养维护1. 警车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 定期维护包括发动机、刹车、轮胎、电路、底盘等方面的检查和维护。
3. 定期更换机油、滤清器等润滑耗材。
4. 在保养维护过程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处理。
六、车辆使用1. 警车车辆使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2. 警车车辆使用必须保证驾驶员的正常身体和精神状态。
3. 警车车辆使用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
4. 警车车辆使用必须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七、车辆检查1. 对于警车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维护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制度。
2. 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 对于那些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八、车辆处置1.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2. 报废车辆必须进行报废登记,确保车辆的合法处置。
3. 处理报废车辆时,必须对车辆进行彻底的清理,不得存在任何可能的隐患。
九、监管与检查1. 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警车车辆管理监管制度,确保对警车车辆的全面监管。
2. 定期对警车车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违反警车车辆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十、复核与评定1. 对警车车辆的使用效果进行定期复核和评定,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湖南警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保障警车安全,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包括警用汽车、摩托车、特种车等。
第三条警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二)规范使用,提高效能;(三)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四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警车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警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警车配备与登记第五条警车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性能良好,技术状况稳定;(二)车辆外观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明显的警车标志;(三)车辆装备齐全,功能完善;(四)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
第六条警车配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公安厅提出警车配备申请;(二)审核批准。
省公安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配备条件的予以批准;(三)购置车辆。
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车型和数量购置警车;(四)登记注册。
公安机关将购置的警车进行登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警车登记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码等;(二)车辆装备情况,包括警灯、警报器、警徽等;(三)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车辆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时间等;(四)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第八条警车登记注册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车档案,并定期对警车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三章警车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警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规范使用;(二)保证公务,不得私用;(三)节约开支,合理使用。
第十条警车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二)参加紧急救援;(三)处置突发事件;(四)进行侦查、调查、取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警车使用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警车使用申请表;(二)说明使用原因、时间、地点等;(三)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三篇)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引言警用车辆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警用车辆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车辆购置、调配、维护等方面。
一、车辆购置一、警用车辆的购置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要确保购置的警用车辆在质量和性能上达到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警察执法的需要。
二、购置方式应透明公开,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要注重市场调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
三、购置的车辆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验收,确保安全性和功能完整。
二、车辆调配一、车辆调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安排。
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各类警用车辆,保证不同工作需求的充分满足。
二、车辆调配要注重协同作战和资源共享,不同警种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各类突发状况和紧急事件。
三、调配过程中要注意合理运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车辆维护一、车辆维护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严格的维护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
二、维护过程中要加强对关键部件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问题,减少故障发生和事故风险。
三、要对维护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高维护水平和效率。
四、车辆报废一、车辆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要建立完善的报废制度,确保车辆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能够安全回收和处理。
二、报废车辆的回收和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产生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行为。
三、报废车辆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对于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可以进行二次利用或出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结语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警察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警用车辆的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确保警用车辆的有效运行和高效利用。
最新警车使用管理制度
最新警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车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警车使用效率,保障执法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使用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编制、申请使用、管理制度及责任等方面。
第三条警车使用管理工作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四条警车编制按照公安机关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确定,分为追逃警车、巡逻警车、特种警车和行政警车等。
第五条警车编制数量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配置,严格控制总量,保障执法需要。
第六条警车车型应当符合执法要求,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能,配备必要的警灯、警报器等设备。
第七条新购警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具有环保性能,且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运行良好状态。
第八条警车编制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批程序,明确责任人及使用范围,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
第三章申请使用第九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警车使用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和目的,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警车使用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延期需求,应当提前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十一条警车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整洁、良好状态,不得私自改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警车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掌握临时使用程序,确保及时处置。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车使用管理台账,记录车辆情况、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等信息,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四条警车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管理人员培训,确保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车使用管理督导机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警车使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警车使用规范有序。
警车使用与管理制度
警车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了规范警车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制定本《警车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警车使用
1. 警车使用范围:警务工作需要使用警车的部门和人员可以申
请使用。
2. 警车使用申请:使用警车前,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目的、时间和路线等相关信息。
3. 警车使用审批:上级部门审核申请,派员监督使用,必要时
可以进行调整或取消。
4. 警车使用期限:警车使用期限以申请所述目的和时间为准,
超过期限需重新提出申请。
5. 警车使用时注意事项:不得超载、超速、私自改装或私用警
车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警车管理
1. 警车保养:警车的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包括定期洗车、检查机油、轮胎、制动系统等。
2. 警车维修:对于警车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及时报修,由专业维修部门进行维修工作。
3. 警车巡逻:警车需要定期进行巡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并保持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警车库存管理:对于警车的库存要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警车的数量和配置满足工作需要,防止浪费和盗用。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警告、处罚、降低职务等。
五、制度的执行和修订
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涉及改动和修订时,须经上级部门审批。
2. 对于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可以提出修改建议,经上级部门审批后予以修订。
以上是《警车使用与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到警车使用和管理的事项,必须遵守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____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____和人民警察证。
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
各单位“____”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
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
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
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警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警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车范围1.警务用车主要包括警车、执法车辆、特种车辆等。
2.警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第三章用车管理权限1.所有单位和部门对警务用车的使用都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警务用车。
2.各级警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用车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部门,明确用车管理权限。
第四章用车管理责任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明确警务用车的管理责任人员,履行用车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
2.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警务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3.对于违规使用或者损坏警务用车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用车使用规定1.警务用车使用应当符合岗位需要,必要时需提前报告使用计划,经过批准方可使用。
2.警务用车使用不得私用,不得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警务活动。
3.使用警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六章用车保养维护1.警务用车的保养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和程序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每辆警务用车都应当有相应的保养记录和保养报告,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章用车保险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为所有警务用车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或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和维修。
2.在使用警务用车时,应当保持车辆保险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坏,责任人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用车监督检查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警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于存在问题或违规情况的警务用车,应当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罚。
第九章用车管理信息化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建立警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警务用车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用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用车管理的智能化。
警车使用管理制度
警车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警车是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工具。
为了合理规范警车的使用,提高治安管理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制定了警车使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该制度为主线,探讨警车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警车使用范围1. 日常巡逻:警车主要用于巡逻工作,保障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
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确保公安任务的顺利进行。
2. 应急执勤:警车可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出动,及时处置和应对。
3. 护送任务:警车可用于护送刑事犯罪嫌疑人、重要犯罪嫌疑人和警察押解囚犯等任务。
4. 快速反应:警车可用于迅速反应和处置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交通事故等。
三、警车使用规范1. 使用权限:只有具备相应资格和权限的警务人员才能驾驶警车。
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专业培训。
2. 道路规范: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违反交通规则,但必须确保安全,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3. 治安保密: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保持机密,不得泄露警务信息和相关行动计划。
4. 警车保养:警车应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驾驶员要在每次使用前检查警车的状况,如轮胎气压、燃油、机油等,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工作。
5. 警车装备:警车内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装备,以备不时之需,如灭火器、急救箱、应急灯光等。
四、警车使用监管1. 监控系统:警车应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和使用情况,确保警车的使用规范和工作效率。
2. 使用记录:警车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任务内容、驾驶员等信息,以备查阅和核实。
3. 审批程序:警车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上级领导审批才能出动。
同时,出动警车的目的、地点和任务必须明确,确保合理使用。
4. 责任追究:如出现非法使用、滥用职权等情况,公安机关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职、降级、开除等处罚措施。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警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的正常使用,本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警车,是指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车辆。
在交接班时,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和内部设施,逐一检验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
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当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
驾驶人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损毁的,应当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驾驶警车时,必须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确保下个班接班后能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警车执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但不准使用警报;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挪用、转借警车;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警务效率,保障社会治安和秩序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警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警用车辆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使用、安全运行、规范维护、严格监督。
第四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日常执勤、应急处置、押解等警务活动。
第五条警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领、领用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二章警用车辆的申领和领用第六条警用车辆的申领应当遵循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确保申领车辆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警用车辆的领用应当经过核实身份、签订使用协议、查验车辆等程序。
第八条警用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执法证件,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实施各项警务活动期间,警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行车要求进行驾驶。
第十条警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三章警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警用车辆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警用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包括车辆清洁、发动机检查、轮胎检测等工作。
第十三条警用车辆的维修工作应当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警用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警用车辆的保险应当及时购买,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章警用车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警用车辆的监督应当实行定期检查、抽查、督查等方式,确保车辆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记录应当详实完整,包括出车时间、里程数、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警用车辆的考核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对车辆使用情况、维护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警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账,确保管理工作有据可查。
第五章警用车辆的处置第二十条警用车辆因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原因需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者转让。
派出所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派出所内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派出所内部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资源,保障警务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派出所内部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派出所车辆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安全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派出所应当在保持车辆安全、运行正常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记录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派出所应当制定详细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包括车辆的借用、使用范围、限制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依法合理使用车辆,严禁私自挪用车辆、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车辆使用人员具有相关驾驶证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一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责任人和流程。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应当定期进行,发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维修、保养资质,做到专人专岗。
第十四条派出所应当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每一次维修保养情况,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车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做好夜间行车安全措施,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车辆的防盗防护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五章车辆使用记录管理第二十一条派出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车辆使用记录制度,对车辆的使用进行记录。
警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保障警车安全,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使用警车。
第三条使用警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人民警察形象,确保警车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警车管理第四条警车分为巡逻警车、侦查警车、指挥调度警车、特种警车等,由公安机关统一配置和管理。
第五条警车编号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统一编制,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警车外观应当统一涂装,标志、标识鲜明,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警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灯、警报器、通讯设备等,并保持完好。
第九条警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任何部件。
第十条警车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擅自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警车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包括警用装备、防护装备、消防装备等。
第三章警车使用第十二条警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警车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行公务需要;(二)确保安全;(三)节约资源。
第十四条警车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二)不得驾驶警车进入禁止通行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三)不得驾驶警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四)不得驾驶警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五)不得驾驶警车进行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五条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笛。
第十六条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七条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驾驶,不得滥用警车特权。
第十八条警车使用结束后,应当立即熄火,不得长时间空转。
第四章警车维护保养第十九条警车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警车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
第二十一条警车维护保养应当记录在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使用安全、高效、有序,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派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包括警车、警用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三条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规范使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派出所设立警用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所警用车辆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警用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警用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调度、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警用车辆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警用车辆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二)负责警用车辆的购置、调配、报废等工作;(三)负责警用车辆的维护、保养、油料供应等工作;(四)负责警用车辆的停放、保管、使用等工作;(五)负责警用车辆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六)负责警用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车辆使用规范;(七)负责警用车辆管理工作的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警用车辆购置与调配第八条警用车辆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需要;(二)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购置的政策规定;(三)性能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四)价格合理,具有较好的性价比。
第九条警用车辆的购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提出购置申请;(二)进行可行性研究;(三)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四)购置车辆。
第十条警用车辆的调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二)优先保障一线警务工作;(三)确保车辆使用安全、高效;(四)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警用车辆的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二)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三)车辆维修成本过高,不符合经济效益。
2023年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2023年警用车辆管理制度I. 引言在社会治安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警用车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警务效率和质量,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2023年,我们制定了新的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推动警用车辆的高效利用和规范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II. 警用车辆配置1. 车辆分类:根据不同的任务需要和特殊要求,警用车辆分为执法车辆、快速反应车辆、便捷巡逻车辆等。
2. 配置要求:警用车辆应符合国家的安全和环保标准,车辆性能应稳定可靠。
对特殊任务需要的车辆,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装备和设施。
III. 车辆运营管理1. 车辆登记和备案:所有警用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车辆巡检和维修:警用车辆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IV. 车辆使用管理1. 车辆调度和运营: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和调度,确保车辆高效运营。
2. 车辆绩效评估:对警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车辆使用效益和利用率。
3. 车辆驾驶员培训和管理:对警用车辆的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素质。
V. 车辆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警用车辆管理监督机构,对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车辆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社会评估和公开透明:定期进行警用车辆管理的社会评估,公开透明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VI. 制度执行和改进1. 执行措施: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和外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制度改进:根据警用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VII. 制度宣传和培训1. 宣传: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警员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2. 培训:加强对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培训,提高警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警务室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室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提高警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警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警务室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包括警车、巡逻车、侦查车、指挥车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警务室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车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车辆购置、报废、调拨、保险等工作;3. 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4. 负责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5. 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车辆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车辆维修保养知识;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报废第八条车辆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警务工作需要;2. 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购置标准;3. 经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车辆购置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2. 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3. 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购置车辆。
第十条车辆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2. 车辆因事故、故障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3. 经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车辆报废程序:1. 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2. 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3. 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废车辆。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使用,确保警务工作需要;2. 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3.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4. 严禁非法改装车辆。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3. 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警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车辆管理,确保警务车辆的使用安全、高效、规范,提高警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车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警务车辆,包括警车、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三条警务车辆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警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行车安全;(二)高效便民,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三)规范管理,确保警务车辆使用秩序;(四)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警务车辆。
第二章警务车辆配备第五条警务车辆配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二)优先配备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车辆;(三)定期更新,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六条警务车辆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警车应配备明显的警用标志和警报器;(二)摩托车、警用自行车应配备明显的警用标志;(三)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和通讯设备。
第三章警务车辆使用第七条警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出行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和任务指令;(二)驾驶人员应当具备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非执行公务任务,不得使用警车、摩托车、警用自行车;(四)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将车辆用于个人事务;(五)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警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驾驶人员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使用凭证;(三)驾驶人员凭使用凭证领取车辆;(四)完成任务后,及时归还车辆。
第九条警务车辆行驶途中,遇有紧急公务需要超车、变道、掉头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警报器、警灯,并确保安全;(二)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三)紧急公务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行驶。
第四章警务车辆维护保养第十条警务车辆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二)驾驶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四)车辆维修应当选择正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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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1。
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
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
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
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四)挪用、转借警车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2。
警车管理规章制度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XX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1。
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
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
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
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四)挪用、转借警车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2。
警车管理规章制度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XX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五条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3。
警车管理规章制度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
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
对因公离XX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XX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
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