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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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临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临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临高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高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政府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疏散群众路线、突发事件安置点引导、安抚群众的宣传等内容。

第二章发布权限与审批第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县区域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县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者授权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青政办字〔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区(市)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浙政办发〔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各级气象部门设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国家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四条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加强对全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信息制作和发布第六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七条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八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

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青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5日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

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信息(以下简称紧急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紧急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本市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纸、网络、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媒介。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的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赣府厅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运)》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日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单位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工作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三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四条隐患预警通知单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拟定发出,紧急预警信息由办公室直接发布。

第五条险情发生时,调度员应立即按照处置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和处置命令,分析原因。

第六条充分利用预警通知单、调度通讯、手机短信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现场情况,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全体员工有义务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惠民县林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霍先成(惠民县林业局局长)副组长:柏和岭(惠民县林业局副局长)张子政(惠民县林业局副局长)冯军(惠民县沙窝林场场长)周承江(惠民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韩小利(惠民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柏和岭(惠民县林业局副局长)成员:惠民县林业局相关科室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韩小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6•【字号】深府办函[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5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5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省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昌吉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达到三级预警信息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需要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州及相关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州、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由州、县市(园区)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

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

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长沙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长沙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长沙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管辖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市级和区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无偿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成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无气象机构的区县(市),可授权其他部门、单位或委托上一级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在已有发布渠道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必须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同步发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

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对应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全省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宜府办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的有关灾情、应急处置措施及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Ⅳ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甬政办发[2012]196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8日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一、依据和原则(一)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规范突发事件电话(固定和移动电话)应急预警短信息(以下简称应急短信)发布工作,确保应急短信发布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公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宁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二)应急短信是公益短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由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统一接入号,免费向公众发送的应急短信。

(三)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既能提醒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用户不受侵扰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全市行政区域发布应急短信,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四)市级有关部门: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级部门提出应急信息发布需求、起草应急短信内容、确定应急信息发送范围、急缓排序和其他要求。

(五)市应急办:负责审核应急短信内容和相关要求,综合汇总相关单位应急短信发布需求,承办审批手续。

(六)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应急短信发送任务,并检查其发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按照要求,专人专岗快速组织实施应急短息发送工作,大批次短信发送任务应立即报送上级公司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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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
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

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

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
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发布程序
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按照X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相关类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析研判、审核报批、发布解除。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示范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发布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签发。

三级预警信息由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X区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X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需要示范区管委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呈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示范区应急办备案,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需要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报示范区应急办备案后,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X气象局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定期汇总相关统计数据报示范区应急办。

X区人民政府需要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条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X辖区发生的,可能影响到辖区以外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示范区应急办应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

X辖区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到辖区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示范区应急办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示范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示范区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协调工作,做好各部门联系和衔接,指导各部门、X区人民政府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X气象局按照示范区管委会授权,在示范区应急办指导下,抓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技术标准制定。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要及时接收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电话、有线广播、报纸、农村大喇叭
等相关手段统一发布。

第X条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加强监测预报,负责做好三级预警信息分析、研判、会商、起草,报管委会审定后交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负责做好四级预警信息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审定,报示范区应急办备案后交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X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示范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程序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五条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农业科技报社、X电视台、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应及时、准确、无偿发布预警信息;有关媒体、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X电信、移动、联通等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手机及时、准确、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同时,根据应急需要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发布系统,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示范区财政局和X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预警信息
发布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X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立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当地群众。

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畅通、有序、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渠道,形成从上而下、相互衔接、统一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八条X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预警信息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基层信息员进行培训,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能力和广大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演练,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地区、本系统影响,按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准备等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危害。

要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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