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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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协议
甲方(处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收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贯彻执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依据《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协议》条款,做好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收运,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书面确认。
二、乙方职责:乙方应按照定期交付制度,定期按约定频率将餐厨废弃油脂交付甲方处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乙方应确保每月不低于______吨的餐厨废弃油脂(此处指含油率达95%以上)交付甲方处置。
三、检测方式:甲方负责对乙方交付的餐厨餐厨废弃油脂进行检测。抽检时应在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监管人员、乙方人员共同在场情况下,对送检餐厨废弃油脂进行抽样,并同时封存一份小样(需双方
签字认可)作为当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时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之用。
四、计量方式:甲乙双方计量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做好计量设施的检测、维护。甲方到乙方处运载的餐厨废弃油脂计量误差小于千分之三应忽略不计,以乙方为准。如大于千分之三,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保护现场相关证据,待乙方到场后,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与第三方检测结果相违背的一方承担。
五、运输方式:甲方负责以槽罐车方式到乙方初加工场所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甲方如遇工厂正常维修保养或国定节假日期间需停产,不能及时收运的,应于正常维修保养之前14个工作日上报市废弃物管理处经同意后,于停产之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突发事件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应以储油罐的方式储存餐厨废弃油脂,并保证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便于甲方槽罐车运输。
六、处置联单:甲方应如实填写《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联单》,在乙方共同确认后并签字,作为收运、处置废弃油脂品质和数量的认定以及结算依据。
七、结算价格:以餐厨废弃油脂价格协商小组确定的当月指导价
为准,实行一月一价,如市场波动幅度较大,上下浮动超过当月指导价10%的,双方可协商即时启动价格协商机制,重新协商确定当月结算价格。
八、结算标准:餐厨废弃油脂结算价格以含油率95%为标准,含油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结算价格减少一个百分点。
九、结算时间:甲乙双方每半月结算一次。根据“处置联单”的净计量和当月结算价格标准,由甲方在每月月中(16日)及月底(3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
十、结算方式:(指定银行户:)
十一、违约责任:本协议在有效期间,无论是直接或是间接地履行、疏忽本协议条款部分或者条款全部的,视为违约。
1)乙方当月如不能按照定期交付制度及合同规定的约定量交付给甲方的,少交付部分应于下月补足,补送数量的价格按照当月和下月两个月中就低价格计算。
2)甲方如不能按照定期交付制度及时到乙方进行收运,造成乙方餐厨废弃油脂囤积的,应对延误期间内导致的乙方损失承担责任,对延误期间内的约定交付量应以此期间内就高价格计算。
3)甲方拖欠乙方餐厨废弃油脂价款逾期不付的,应每天按照货款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连续2次逾期不付的,乙方在报告市、
区管理部门后,可暂停向甲方交付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去向由市废弃物管理处统一安排,待货款到账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供油。
十二、协议争议解决途径: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协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上海市区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协议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协议》。发生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自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之日时,经另一方确认后解除生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的;
3)一方迟延履行职责的,从延期履行交付货款之日起30日内经另一方3次催告仍未履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本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制定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废弃物管理
处、区(县)餐厨餐厨废弃油脂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行户: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签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