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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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您知道吗

“假离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您知道吗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买、多得款、多占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假离婚”现象随处可见。

而“假离婚”者主要考虑到的是利益,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往往想得比较少,本文将重点谈谈这一现象可能产生的跟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

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乙方名下的房产给甲方并办理过户,这样乙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

但是,二套房买好后,甲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乙。

后乙起诉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

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

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

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

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一、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二、假离婚的原因(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三、通谋离婚纠纷如何处理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远;杨素萍;陈虹【当事人】李远杨素萍陈虹【当事人-个人】李远杨素萍陈虹【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代理律所】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远【被告】杨素萍;陈虹【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虹和李远婚后育有一女李芊烨,李芊烨自2014年到南京上小学后,同陈虹生活在一起,陈虹的父母也在南京照顾李芊烨上学、生活,陈虹经营开封鹏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陈虹和杨美荣(李远的妈妈)。

李远在开封从事民警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某市某县居民。

乙,女,30岁,初中文化程度,某市某县居民。

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2017年,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乙得知此事后,深感悲痛,遂与甲商议离婚事宜。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乙考虑到两人的感情,同意支付赔偿金。

二、案件经过2017年6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乙一次性支付甲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向甲支付了赔偿金。

2018年,甲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乙得知此事后,深感困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甲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乙在得知甲涉嫌诈骗罪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

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赔偿金属于非法所得。

因此,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认识错误的事实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存在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2)对法律适用条件的错误认识;(3)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

2. 本案中甲的法律认识错误本案中,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法律认识存在以下错误:(1)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

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赔偿金属于非法所得。

(2)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

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认为支付赔偿金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赔偿金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3. 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甲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1•【文号】法〔2016〕39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法律规避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规避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逃避土地出让金,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法律规避。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甲公司为了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规避手段。

1. 甲公司与当地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2. 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转让费用。

3.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转让费用。

4. 甲公司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向当地政府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

5. 当地政府审查后,认为甲公司已履行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意减免其土地出让金。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采取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是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规避缴纳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受损。

3.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逃避土地出让金,使得其他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土地成本,从而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4.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法律界,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引人注目的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力量,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下是2023年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案例,从中汲取法律智慧。

一、刘强东性侵案2018年,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被指控性侵。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刘强东本人也公开否认。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明尼苏达州检察官最终决定不起诉刘强东。

此案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程序公正等问题的讨论。

二、翟天临学术不端案2019年,演员翟天临被曝出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问题。

此案引起了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学术成果的审核。

最终,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江歌案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室友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留学生安全、家庭教育和法律援助等问题的讨论。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陈世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也促使日本警方提高对留学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西安女子坠楼案2019年,西安一名女子在乘坐电梯时坠楼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电梯安全、物业管理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被追究责任。

此案也提醒人们关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

五、浙江“教科书式老赖”案2018年,浙江一名男子因欠债被列为“老赖”,其行为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此案引发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执行力度等问题的讨论。

最终,该男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诈骗案2019年,拼多多平台上的“砍价免费拿”活动被曝出涉嫌诈骗。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购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商家被依法查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四川“黑校车”事故案2019年,四川一名幼儿在乘坐“黑校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校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也对法律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证据、捏造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故意欺骗司法机关,导致判决结果损害公正、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李某诉王某侵权案”。

李某在制作纪录片时未经允许使用了王某创作的音乐作品,为此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禁止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巨大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通过司法鉴定,其提供的音频证据被证明是与原案件无关的他人录制的音频。

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评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的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其丈夫李某已经和其他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伪造,甚至包括对李某假冒的情妇进行了制造假证,以达到诉讼胜诉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张某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案例是“徐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该案中提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然而,法院发现徐某所主张的欠薪情况并不存在,并且合同和银行账单被证明是人工制造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并要求徐某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开道歉。

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要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管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机制和司法机构的力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省高院民一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省高院民一庭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审判中参考。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

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

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二、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告知被告,其可对财产分割发表具体意见。

经询问,被告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是否需要先行提起宣告失踪程序?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对下落不明的夫或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告其失踪为条件。

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人员,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

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

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也在逐渐改变,一些人可能会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并在日后为自己谋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

因此,针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由、平等、真实、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产、权力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干涉、干预他人的婚姻自由,或者组织、指使、强迫他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因此,如果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救济途径1. 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如果一个人因为对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而被迫与他人结婚,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

如果法院审判认定确实存在虚假身份登记的情况,就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例如,2018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而导致的婚姻纠纷案。

法院认定了被告方存在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最终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2. 要求赔偿损失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已花费的结婚礼金、住房装修费用、官司打官司的诉讼费用等。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如果法院认为对方确实存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就会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例如,2016年,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官司。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并且在婚姻中有重大不实之处,因此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方存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5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3. 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时,还涉及到伪造、篡改、出售、变相出售、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等情况,就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律不相信“假离婚”

法律不相信“假离婚”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许多城市掀起了离婚买房潮,夫妻们成群结队地来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手续。

由于离婚与感情破裂、家庭矛盾无关,被人戏称为“中国式假离婚”。

作为限购限贷政策之下夫妻买房环节中的一项“潜规则”,“假离婚”这一方式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实则隐患众多。

上海的一对小夫妻“假离婚”后买好了房子,甚至也复婚了,可结果还是打起了一堆官司,留下了一地此恨绵绵无绝期的鸡毛。

假离婚规避二套房2002年9月,上海姑娘马媛与苏州小伙郑耀在大学校园里相识,很快坠入爱河。

经过七年爱情长跑,他们定居于上海,于2009年8月26日在上海登记结婚。

2012年1月5日,女儿郑乐音呱呱坠地。

伴随孩子的逐渐长大和房价的飞速增长,夫妻俩商量必须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

由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采取“就近入学”原则,可以进入优质中小学的学区房成了中国年轻父母的不二选择,马媛夫妇也无法例外。

2013年9月,经过千挑万选,他们选中了上海市闸北区(现已合并入静安区)永和路1080弄某号602室,最终谈定价格359.8万元。

9月22日,在准备签合同时,却发现了一个问题。

按照当时的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政策,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只要35%,如果是二套房,则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也要上浮。

夫妻俩工作没几年,手上没有多少积蓄,且大部分钱已用于在郑耀的老家苏州买房。

正是这套苏州夫妻共有房让他们法律不相信“假离婚”文/刘爱武 姚江准备购买的这套上海房成了二套房,35%的首付已是东拼西凑,哪里找得到这50%首付款呢?就在他们纠结不已的时候,中介暗示他们可以“假离婚”。

两个携手走过了十多年的人都很自信和相信对方,不就是办个假手续吗?毫不犹豫,办!两人说好先离婚,以马媛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复婚。

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合适的好房子要立即抓住。

主意既定,当天马媛夫妇立即付了2万元给602室房主许东、林雪纯以锁定房源,并以马媛个人名义与他们签订了初步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次日又追加支付8万元,两天合计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强化锁定。

十大法律争议案件(3篇)

十大法律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争议。

本文将盘点十大法律争议案件,探讨法律与现实的碰撞。

二、十大法律争议案件1. 江歌案江歌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刑事责任认定。

江歌因遭前男友骚扰,被母亲要求搬家。

在搬家过程中,江歌被前男友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自首、故意杀人罪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2. 刘涌案刘涌案是一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死刑适用。

刘涌因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死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死刑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3. 马航MH370案马航MH370案是一起涉及国际航空事故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责任认定。

马航MH370航班失踪,乘客和机组人员下落不明。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际航空事故责任、保险理赔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4. 刘震云案刘震云案是一起涉及网络谣言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名誉侵权。

刘震云因在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被起诉名誉侵权。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名誉侵权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5. 淮安拆迁案淮安拆迁案是一起涉及拆迁补偿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补偿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拆迁户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此案引发了关于拆迁补偿、物权法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6. 郑州保姆纵火案郑州保姆纵火案是一起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刑事责任认定。

保姆因不满雇主家庭矛盾,纵火杀害雇主一家。

此案引发了关于故意杀人罪、家庭矛盾处理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7. 李某某强奸案李某某强奸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刑事责任认定。

李某某因涉嫌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性侵犯罪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8. 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案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案是一起涉及留守儿童保护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社会救助。

吕永强、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永强、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永强、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海雷巩志芳李瑞增【审理法官】陈海雷巩志芳李瑞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吕永强;徐海军;李海州【当事人】吕永强徐海军李海州【当事人-个人】吕永强徐海军李海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吕永强【被告】徐海军;李海州【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质证罚款拘留驳回起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52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1:24:3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海军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查明:涉案借款被告徐海军供述借原告吕永强60万元不真实,实际借款数额为20万元,因其无力偿还借款,加上原告吕永强对其非法拘禁,无奈其为原告吕永强出具了60万元的借据,并与原告吕永强串通让被告李海州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字,目的是让被告李海州偿还原告吕永强60万元,被告得到20万元的好处费,该事实亦有其他证人可以证明。

陈海娟、吴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海娟、吴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海娟、吴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浙11民终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永红叶坚程允平【审理法官】朱永红叶坚程允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海娟;吴玉娟;王宁【当事人】陈海娟吴玉娟王宁【当事人-个人】陈海娟吴玉娟王宁【代理律师/律所】马妍、施沛威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张志伟、陆沈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妍、施沛威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张志伟、陆沈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妍、施沛威张志伟、陆沈凤【代理律所】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海娟【被告】吴玉娟;王宁【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宁提供前述证据所要待证的事实,原判业已作出认定,故对该证据,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被上诉人吴玉娟、王宁的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被上诉人吴玉娟、王宁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案涉借条仅由被上诉人吴玉娟一人签署,且被上诉人王宁明确表示对所涉借款不知情、不予追认,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吴玉娟、王宁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案涉争议的借款数额巨大,业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

因此,若要认定案涉借款为两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则上诉人陈海娟作为债权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春国与成少泉、张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国与成少泉、张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国与成少泉、张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2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大祥丁万志程岚【审理法官】沈大祥丁万志程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春国;成少泉;张晓琴【当事人】王春国成少泉张晓琴【当事人-个人】王春国成少泉张晓琴【代理律师/律所】宋之彧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李忠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之彧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李忠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之彧成明华李忠【代理律所】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春国【被告】成少泉;张晓琴【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王春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少泉、张晓琴偿还货款、借款470785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经开庭审理,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7)苏1281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

张晓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以该案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遂于2019年5月28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还查明:一审法院在审理(2017)苏1281民初9524号民事案件中,仇高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明自己既是成少泉的表弟,又是成少泉承包饲养螃蟹的蟹塘的雇员。

孙韬与戴丽琼共有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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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韬与戴丽琼共有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美君单文林朱雁军【审理法官】孔美君单文林朱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戴某【当事人】孙某1戴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戴某【代理律师/律所】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蒋鹏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蒋鹏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华蔡丰羽蒋鹏超【代理律所】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抚养权变更协议》生效的条件在于:要么,双方自愿去公证处对《抚养权变更协议》进行公证;要么,双方自愿去人民法院以《抚养权变更协议》为内容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权属及来源,被上诉人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出售款是否有依据。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权属及来源,被上诉人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出售款是否有依据。

涉案房屋虽在上诉人孙某1与被上诉人戴某离婚后,由上诉人与案外人顾某1、高某、顾某2签订买卖合同,以23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孙某1个人名下,但通过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购房款分二次100万元、130万元均通过被上诉人银行转账支付给出售方顾某1。

一审再查明,双方在离婚前出售了共有的博兴路房屋,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离婚前收取了博兴路房屋买受人王某支付的购房款137万元、离婚后又收取了130万元。

被上诉人在离婚前后又多次向上诉人转账共计二十多万元。

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已分割清并非事实,上诉人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假离婚后丈夫不愿复婚法律还真的没办法的不信你看

假离婚后丈夫不愿复婚法律还真的没办法的不信你看

有时候,假的,也会变成真的!2016年,李女士将前夫胡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无效,为何会这样呢?李女士说,自己和丈夫与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内由于生育问题等种种原因导致婆媳关系紧张,之后为了缓和婆媳关系,让病重的老人“消消气”,丈夫胡先生提议两人先办理“假离婚”。

等老人身体稍有好转后,再私下悄悄办理复婚手续。

于是,两人以“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而婆婆现在早已出院,胡先生却对复婚的事情绝口不提,,而且拒绝与李女士办理复婚手续,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寻求法律帮助,请求确认两人《离婚协议》无效,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李女士显然没有明显能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而胡先生则提交了有李女士签名及手印的《离婚协议》。

显然,如果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的话,法律是无法帮助李女士恢复婚姻关系的。

但如果李女士拿出了胡先生的离婚动机为假的证据,就真的可以复婚吗?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在此案中,即便李女士能够证明前夫的离婚动机是不真实的,也不能直接恢复婚姻关系,双方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复婚手续,但按照上文中描述的情况来看,胡先生已然没有了复婚的意愿,所以,哪怕从法律角度来讲,也是没有办法强迫胡先生与李女士恢复婚姻关系的。

另外,大家都知道,现在由于楼市限购,很多人假离婚其实是为了再买一套房的名额,此问题以案例说明: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女方名下的房产给男方并办理过户,这样女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

但是,二套房买好后,男方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女方。

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女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对此,闫小芹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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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很多夫妻想要买二套房但是受到了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就会选择虚假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虚假离婚的形式有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比如说有人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或者方便贷款选择先离婚再复婚,就是通谋离婚。

那么如果虚假离婚被发现后,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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