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价房[1997]第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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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6.25【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京房地评字[1996]第784号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京房地评字[1996]第784号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京房地评字[1996]第78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机关。

主要职能是:1.负责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审工作;2.制定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标准;3.规范本市评估机构的行业行为。

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4.负责本市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市评估所)负责本市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4.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4.组织章程;5.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6.房地产评估实例;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8.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市评估所对申请资质认定的评估机构审核后,报市房地局审批,颁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临时证书》。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02•【字号】京价[房][1996]第157号•【施行日期】1996.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房)[1996]第157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规定如下:一、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二、居住小区委托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一)《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各执收单位均须依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后,附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预算(利润率限定在12%以内)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下浮不限。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京价[房]字[2002]018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北京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为加强本市房屋委托管理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屋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该标准为指导性价格,业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说明一、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收费标准是依据本市房屋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房屋修缮定额,以房屋及设备的基本完好状态为标准综合测算制定的。

本标准分为“房屋经营管理”、“小修服务费”、“房屋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房屋及设备综合检验费”、“房屋测绘费”、“房租核定费”、“空房看管费”九部分。

二、本标准为指导价格,即在签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时,其实际费用由双方参照本标准商定。

单位内部核算房屋及设备管修经费,可参照本标准。

三、受托方参照本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的,其应承担的“主要业务”、“修缮范围”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应冲抵委托管理费。

中修、大修及折旧项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计收,在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使用,并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

五、本标准将根据“房租标准”、“修、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等的变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执行中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房屋经营管理费:<font size=+1>┌─────┬────────┬───────────────────┐││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托管房屋├────────┼────┬───────┬──────┤│规模│管理人员│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人/万平方米)││事业单位用房│工商企业用房│├─────┼────────┼────┼───────┼──────┤│5万平方米│0.92│0.81│ 1.22│ 1.82││以上│││││├─────┼────────┼────┼───────┼──────┤│5万平方米│ 1.10 │0.97 │ 1.46 │ 1.94 ││以下│││││├─────┼────────┼────┼───────┼──────┤│1万平方米│ 1.28 │ 1.13 │ 1.70 │ 2.26 ││以下│││││└─────┴────────┴────┴───────┴──────┘</font>注:甲级住宅是花园公寓、别墅、渡假村、高级住宅;乙级住宅是指设备、设施比较完善的住宅,即有热水和正规浴盆以上标准的设备的住宅;丙级住宅是指一般住宅(下同)。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负担,经市政府批准,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12-01 实施日期:1997-12-01(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6.11.01•【字号】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建设用地征用城区房屋补偿费计算标准》、《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发布。

现将《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平房、中式楼房的价格评估。

二、在拆迁补偿等涉及房屋重置价评估时,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个远郊区县房屋的重置价格按本办法重置价格的50%-80%掌握,其实际补偿取值由各远郊区县根据当地房屋实际造价水平提出方案,报市房地局审批后执行。

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本次调整分值定为227元/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区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建设用地征用城区房屋补偿费计算标准》、《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说明(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建筑规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造的各类砖混、砖木结构的平房及中式楼房的价格评估。

(二)本办法采用分部件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方法、计算房屋总分再按规定分值计算房屋现价。

(三)房屋的组成部件。

包括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装修、设备、附属物共九类。

前六类部件以标准间为单位按条件计分,后三类部件依实际数量按条件计分。

(四)房屋的标准间:平房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中式楼房为建筑体积60立方米。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6.25【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京价[检]字[2000]4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
(京价(检)字[2000]40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对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企减负字2000第25号)要求,由物价部门牵头对这两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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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时占路执照收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35号《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9]第427号《关于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绿化补偿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9号令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6、开发间接费
二、期间费用
管理费用
管理费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执行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其他管理费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地上物补偿费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57)市冯字第321号《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计算方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评字[1997]第356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中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90)园绿字第257号《关于执行新的树木赔偿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1]146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1]146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1]1468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负担,经市政府批准,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差额累进)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差额累进)档次住宅成交价总额(万元)收费标准(%)1500及以下22500以上-2000及以下1.532000以上-5000及以下145000以上0.5注:1、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包括独家代理)均按此标准执行。

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

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

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随着北京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者对于中介费用的关注也与日俱增。

中介费用是购房者在买卖房产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之一,其标准直接关系到购房成本和购房者的利益。

了解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

下文将就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

1. 什么是中介费用?中介费用是指购买房产时,购房者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的费用。

中介公司在房产交易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帮助购房者寻找心仪的房产、协助洽谈价格、处理交易手续等事项,因此中介费用也是购房者需要承担的一项成本。

2. 北京买房中介费用的构成北京买房中介费用一般由服务费、佣金和税费构成。

其中,服务费是指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佣金是指中介公司从交易中获取的报酬,税费则是指购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

3. 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的制定依据北京买房中介费用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二是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浮动。

4. 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根据目前的情况,2023年北京买房中介费用标准大致如下:(1)服务费:一般情况下,服务费是按照房产总价的1%~2%收取。

但是这个比例也受到房产所在区域、中介公司的规模和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也可能有所浮动。

(2)佣金:北京市规定,中介公司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1.5%,且购房者和售房者分担佣金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来确定。

一般而言,购房者需支付的佣金比例在0.5%~1%之间。

(3)税费:税费是根据购房房产的具体价格计算的,一般来说,税费会占到房产价格的3%左右。

5. 如何有效降低中介费用对于购房者来说,如何有效降低中介费用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降低中介费用的方法:(1)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购房者在选择中介公司时,可以优先考虑那些规模大、口碑好的中介公司,因为这样的中介公司一般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从而降低因中介公司不规范带来的额外成本。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20•【字号】京价[检]字[2000]404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京价(检)字[2000]404号)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对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企减负字2000第25号)要求,由物价部门牵头对这两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以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检查的主要内容:㈠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㈡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㈣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

二、检查的组织分工此次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淀、西城、崇文、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丰台、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其余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

三、检查的要求1、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对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依法严肃查处存在的违法问题。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力,集中安排时间,主动与减负办、监察局等部门联系,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搞好此次检查工作。

3、各区县物价局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物价局。

联系人:谷敏电话:62352487姜宝宇电话:62057173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京发改[2011]1469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11]146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在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住宅买卖经纪活动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经纪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遁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三、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应提供相应的基本服务(住宅买卖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见附件)。

佣金标准及所提供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规定的标准。

经纪机构完成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四、经纪机构就同一套住宅提供买卖经纪服务收取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规定标准。

经纪机构不得分解经纪服务内容或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同一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看房费、代书费、网签费等费用。

五、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住宅买卖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委托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告知材料中签名(盖章)同意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00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00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第006号)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由按交易额比例收费改为定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标准由现行按交易额1%收取改为,12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0元,121-5000平方米的每件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0元。

二、对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以上收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产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请你局及区县房地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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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
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近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5日北
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8日附表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注:
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2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2%=0.4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2.25+1.5+2.4+1.2+0.4+3=11.25万元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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