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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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及其时代意义内容提要: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并重,德法同施,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是加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关键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时代意义在今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德法并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

总结中西方历史,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法治以德治为基础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是司法的思想保障,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

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发布时间:2021-04-20T05:44:39.09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期作者:贺辉雄[导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研究生陕西西安 710000法治与德治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历史上,儒法之争由来已久。

儒家创始人孔孟倡导德治,主张以教化为主,明德慎罚,推行仁义之政。

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反对儒家的说教,认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主张实行法治,严刑峻法。

其实,德治和法治各有千秋,又各有欠缺。

荀子则集儒法之大战,把两者的长处融合起来,他认为治理社会单靠道德教化,或只靠法令刑罚,都是不能奏效的,必须把“君上之势、礼义之化、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结合起来,做到“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无恤亲疏、无偏贵贱”,才是治国之上策。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很多明君较好地运用荀子这一理论治理。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新世纪伊始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里的两个“紧密结合”,揭示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是对党的十五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它把思想道德建设第一次提到了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上来,不仅会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也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不同时代被统治阶级赋予了不同的内容。

从西汉起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德治”学说,主张“德主刑辅”。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法德互补构筑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法德互补构筑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法德互补构筑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谈法德互补构筑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有法无德,易使人之大部心智游离;有德无法,放纵至恶之徒为非作歹,唯德法兼备,正社会之风,助国之昌荣。

[-找文章到网]古往今来,法与德相容相生,相较相长。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现代文明熠熠生辉、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绵长的车辙印证了这样一个定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特别是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彰显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法律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备之处,单纯依靠这样的法律来调整十三亿泱泱大国显然力不从心,而借助传颂千年的中华美德正是我们治国兴邦的又一法宝。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中概括法德关系的最精妙之语。

它既从正面肯定了法的强制性,又从反面强调了德的规制力。

正反比对,法德互补,“一荣一耻”充分地诠释了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和谐统一。

以遵纪守法为本文来自荣,既强调了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不容践踏,又教育了全社会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道德标尺。

将法治寓于德治,以德治推动法治。

以见利忘义为耻,既蕴含着“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警戒线,又隐藏着惩治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法律制裁鞭。

德治与法治并重,教育与惩罚结合。

当今的中国是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

物质文明的进步确实是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之林的硬件条件。

但相对薄弱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不容忽视。

我们不得不承认,如今的社会,“见利忘义”之为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风。

如果说集贸市场的缺斤短两可以用“见利忘义”草草代过,那么英语四六级泄题、制卖假文凭、抄袭研究论文等行为就是对科学知识的践踏,假化肥、假农药就是对衣服父母的毒杀,假烟酒、假奶粉就是对人类生命的漠视,贩卖假钞、假证件就是对国家利益的侵蚀。

所有这些“见利忘义”都起源于道德的缺失,归结为对国法的蔑视。

因此我们说,“见利忘义”既是违反道德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德治与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模式,广受广大政府官员及公众的回响。

“德治”是“以仁
治天下”的宗旨,将“仁政”体现在政治上;而“法治”则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基础上,通
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政策,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公平的秩序,保障
和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

“德治”一词源自《论语》,它的意义是“以孝治理”,要求政府要运用优雅的孝悌
之道,以智慧慈悲兼施,使公众安享安宁,其精神就是尊重老百姓,让他们远离忧愁、慢
性恐惧。

这种古老的思想得到20世纪初日本政治家山本耀司的改编,他认为“以人的道
义治理国家”,也就是真正的“德治”,他强调道德和法律的联系,倡导国家建立保护权利,提高宣传民法客观性。

而“法治”更多地是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学科,它就是指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建立在合
法的法律基础之上,由立法、司法、行政等“三权”分立构成,以保障每一个平等公民的
权益,确保法治优势和自由公正的生活环境。

“法治”对人们有权利,同时也强化了法律
的威力,促进法治的形成。

“德治”与“法治”,都体现出一种文明政治理念,通过公平合理的规则去管理国家
与社会,使人们沿着正道走向利他合作,从而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和谐,也给不幸遭受
迫害的人们庇护。

因此,有必要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一方面维护国家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促进公民内在的道德观念。

政府准确认识“德治”
与“法治”的关系,既维护也促进国家治理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它才会最终把人民的生
活质量保障到极致,把我们的社会更好地发展。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互补的。

法治强调通过法律来规范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和社会秩序;而德治强调通过道德和乡风文明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并倡导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在乡村治理中,法律起到明确规定和强制执行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德治则通过培养良好的乡风文明和社会道德,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建起乡村治理的基础。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又相互促进。

法治能够通过明确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德治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治的存在可以为德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强调依法办事,促使公民更加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

而德治则为法治提供一种社会道德支持,强化法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德治的存在可以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和道德教育的普及,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促使法治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是统一的整体。

乡村治理需要既重视法治的规范和强制执行,又注重德治的道德引导和自律。

法治和德治既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又有相互的联系和影响。

乡村治理不能单纯依靠法治或德治,而是要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稳定和发展。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乡村治理的基础。

在实践中,要注重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互补作用,形成整体推进乡村治理的力量,为乡村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是指对乡村社区的管理和规划,包括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本文将就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探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法治和德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治则是指以德育为主,通过培养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家庭美德等方式来推动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而应该协同运作,以推动乡村治理的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治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治则可以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发挥作用,能够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的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还体现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

在乡村治理中,要既讲究法治,也要重视德治。

既要依法治理,又要弘扬社会公德。

只有法治和德治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

对于一些乡村社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制裁,同时也要通过德治的手段,促使居民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意识。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和德治是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的。

它们在乡村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为乡村社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和德治的建设,让二者在乡村治理中相得益彰,共同推动乡村治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实践中发现,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在很多情况下处于对立的状态,但是在更深层次上,他们也可以形成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种关系。

一、两种治理思想的界定德治强调的是德行和信仰,以道德观念来规范公民的行为,重视心灵和情感上的价值观。

而法治则更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以法律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

乡村治理中,德治和法治的应用不同,德治强调的是具有普遍性的优秀品德,必须通过德治推广和宣传来实现。

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条例等明文规定,来对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这两种治理思想有着显著的不同点,但在实践中,他们也可以相互融合,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二、德治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治理中,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矛盾。

德治强调的是人的自觉,鼓励公民在心灵层面达到道德的高度,遵循人的本性,宣扬以“德治乡村”来推动乡村发展。

由此,很多人认为德治是可以替代法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然而,在当前社会,德治与法治相互矛盾,这两种治理方式不能简单融合。

特别是在涉及到重大决策事项、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单纯的德治不能替代法治,否则必然会降低社会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德治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融合是一种有机的关系,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的特点来合理应用。

例如,针对旅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德治来推广文明旅游,引导游客规范行为,这是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应用。

在重大决策和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可以通过法治来有效地实现公正和规范。

一些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以德治为基础、以法治为工具来解决,如基层法律服务中心就是以德治为基础,提供法治服务的公共机构。

总的来说,德治与法治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它们可以相互促进,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四、总结德治和法治在乡村治理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强调的重点不同。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是指对乡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过程。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方式。

法治强调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工具,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德治则强调道德、风俗、传统等非法律规范的引导和约束,通过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引导民众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既有对立关系,也有统一关系。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往往存在互补作用。

法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保障了乡村地区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德治则通过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提高乡村居民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从而有效地补充了法治的不足,实现了乡村治理的全面规范。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还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但法律往往不能面面俱到,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在德治的引导下,乡村居民能够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和行为准则,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提高集体荣誉感和自我约束能力。

这样,在德治的作用下,乡村居民能够在法治的基础上自觉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提高乡村治理的效果。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还存在互动发展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在实践中不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德治对于法治的发展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而法治也为德治的引导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与德治已经开始融合,形成“法治德化”的治理模式。

这种模式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注重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既有对立关系,也有统一关系。

它们互为补充,相互制约,互动发展。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应该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浅论中国的法治和德治

浅论中国的法治和德治

浅论中国的法治和德治法治和德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两大路径,在推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协调,如何让其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这些都需要予以深刻认识。

基于此,本文就中国的法治和德治进行讨论,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相关治理部门提供一些思路。

标签:法治德治中国发展前言自古至今,治理国家的手段就多种多样,诸如法律、道德、习惯、宗教等等都是重要的国家治理手段。

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法律和道德的治理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治与德治。

此两者的关系紧密结合,如何让两者能够有效融合,并发挥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相关部門及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国家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根基。

一、中国法治与德治的核心内涵1.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治权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应当重点开展治权工作,对权力的行使与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

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依法行政起着关键作用,要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相符合,强化培养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节奏就显得极为重要。

2.德治的核心内涵是治心德治思想的产生,是以厚重的思想文化和社会道德作为基础的。

治心是德治的核心内涵,治心是依据道德教化作用,促进个体内心建立相关道德标准,进而会对社会公认与个人所确定的道德进行自觉遵守。

教化除了包括教育民众道德概念之外,还将各种各样道德标准的具体含义包括了进来。

二、中国的法治和德治的构建策略1.正确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

所谓的德治指的是通过道德感化作用,来对国家进行统治与管理的理论。

在古代,政治与刑法只能起到一定的镇压作用,能够将人心统一起来的则是德与礼。

从古至今,所有的治国之道,都不单单是法治,也不单单是德治,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运用才能够让两者的价值充分展现。

在封建统治社会中,儒家思想受到广泛推崇,其精神支柱就是儒家思想,其所运用的治国形式就是“王、霸相杂”,“刑、礼相济”。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随着我国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乡村的治理显得越来越重要。

其中,法治与德治是两种常见的治理模式。

法治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强调的是对既定规则的遵从和实施。

而德治则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社会信仰的影响力,通过社会习惯、社会责任感等方式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对社会公德的遵守和弘扬。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两种理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和统一关系。

首先是对立关系。

乡村治理中,德治的存在可以弥补法治无法覆盖的领域。

虽然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例如,在农村中,有很多个案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或者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执行困难等情况。

这时候,德治就可以发挥作用。

在乡土社会中,讲究信义诚信、举案齐眉、助人为乐等乡村文化观念、社会习惯等都能够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使村民们更加自律,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同时,法治与德治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德治行不通,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秩序。

例如,在一些重大犯罪、危害社会安全等方面,德治往往难以起到作用,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其次是统一关系。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可以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

乡村治理最终的目的是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村民的安居乐业,这需要法治和德治的双重作用。

法治的存在可以为德治提供制度保障,强化德治的力度;而德治可以为法治提供社会基础,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可以共同创造广泛的社会共识,提升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能量。

总之,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对立统一的。

两者之间既存在冲突,又具有依存和互补的关系,相互促进,形成有机整体。

只有在法治和德治相互配合、相互推进的整合力量下,才能够真正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创造更为安全、和谐、有序的乡村环境。

试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统一

试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统一

试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统一前言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上指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这意味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

在当今世界,现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代潮流,而且体现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和时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重要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所不可须臾忽视的。

为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

1、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内涵、产生和地位1.1 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以法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2 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

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依据及意义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依据及意义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依据及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合一
1. 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个人和集团必须按照法律行使其权
利和义务的一种社会秩序。

法治是一种安全机制,它为社会运作提供了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社会公正。

2. 什么是德治?
德治是指以道德标准和原则为基础,以行政机构权力和公民责任为主导,推动政府以道德轨迹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治体制。

德治注重以激励、自律、教育及奖励的方式来影响民众的理念和行为,消除社会矛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依据及意义
1. 依据
任何社会政治活动都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约束,而德治则通过主动维护人们的道德规范,增强公民道德建设,因此,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并有更好的效果。

2. 意义
(1)可以促进公正、和谐的社会。

把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即坚持法制社会的原则,又增强道德规范,使社会充满活力,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中涉及人们关系的利益冲突问题,营造出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结论
法治和德治是人们在社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元素,将它们相结合十分有必要。

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理和道德制度,才可以使社会行政治理和人民生活更加准确、合理、有序。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摘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论述实现二者的结合,必须把握德治与法治本质的同一性,了解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明白只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让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习近平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中心地位,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核心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它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对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等重大问题的深刻解答。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

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论法治与德治

论法治与德治

摘要:本文对法治和德治进行了简单的论述指出只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完美结合起来,才能营造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集体的主要方法,任何国家、集体和单位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也一样离不开法律法规,现代社会一旦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与约束,不要说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连社会的基本秩序都难以维持,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实现,基本的生存都受到威胁,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法规就没秩序井然,更没有和谐稳定。

然而法律的诞生至今是短暂的、年轻的、不成熟的,特别是现在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还非常不完善,首先,有很多地方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的,根本没有法律法规对其做任何的规定,尽管有些法律规定了一些领域,但还不够完善,有很多没有出现过的情况法律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其次法律还有很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是由法律产生的过程所决定的,因为制定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讨论,没有事实就没有依据,所以法律的成文总是在事实之后。

然而纷繁的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鲜的事情,仅仅靠法律来规定人们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规定和制约是有限的,它不足以维持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所以社会的行为规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道德规范。

因为道德规范包括的范围很广,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传统美德等等。

法律法规规定空白的地方它可以弥补,因为它可以无形的衍生,不成文的规定是无边限的,所以道德规范可以规范以及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准。

但是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是社会舆论,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具有绝对的执行力,公民很多最基本的权利是需要绝对的保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保护。

可见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任何法律都无法十分完善,任何道德规范都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它们两个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相辅相成。

所以法治与德治是两个同等重要的,缺一不可。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马海波“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春秋末年礼崩乐坏,其“忠恕”之道是实现“仁政”的必备条件,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其“制仪”之礼规范个人行为,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和纽带;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用道德维护统治,推动社会和谐运行。

孔子“德治”思想的的实质是以道德为根基的儒家人性论,其意义不仅在于引领社会风尚,而且是社会发展战略的终极关怀,对教化、规范、引导民众行为向善有着积极影响。

不可否认,孔子“德治”思想有其自身的理论困境,治理模式单一化,社会制度建设缺席,“德治”本身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批判地吸收孔子“德治”思想,有利于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比如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注意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治理主体的修养是治理的关键,人的价值是国家治理的元价值。

春秋末年,礼崩乐坏,社会价值体系和政治建构被打乱。

“礼崩乐坏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夏商周‘三代’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意味着‘三代’社会秩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本体的失落。

”在这种情况下,重建“周礼”,恢复礼制,寻求失落的精神本体,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复现、社会生活变归有序,是时代赋予孔子的历史使命。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时代造就了孔子及其政治哲学思想。

在孔子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德治”思想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和价值之所在。

本文拟从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谈起,探讨孔子“德治”思想的基本功能及其困境,发掘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有益价值,以期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内核,是其建立大同社会,实现家国同构、天下一体的理论基石,也是构建先秦儒家政治伦理的出发点。

孔子“德治”思想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忠恕”之道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仁”是一个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按照最初的用法,‘仁’指某种雄性或阳性品格,特别指君王所具有的此类品格……然而,到了儒家那里,‘仁’逐渐变成了一种具有人道特征的道德品质”。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

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

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系。

法是国家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高标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保障依法治国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基石,不断提高国民素质,深入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是我们在依法治国基础上,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倡的一种高尚道德思想,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新型道德观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上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则。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乡村治理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乡村治理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德治则是指通过道德规范和伦理道德来引导社会行为,强调人的品德修养和道德操守。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进步。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是相互对立的。

在传统的观念中,法治和德治往往被认为是对立的关系,法律是对道德的一种补充和不足的弥补。

在一些乡村地区,法律并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力,很多时候是通过道德规范和乡土习俗来进行乡村治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和德治往往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法治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德治则成为主导力量。

但是随着乡村治理的不断完善,法治也开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行为,保障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秩序,保障权益,也可以更好地引导乡村文明伦理建设,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非常关键。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通过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可以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的进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希望在未来的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能够更加完善地结合,共同为乡村治理事业贡献力量。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论文摘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讨论,曾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

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

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

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

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文导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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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班级:2010级应用英语二班姓名:何潇学号:21101011220 摘要:“法治”为当今世界大势所趋,我国社会也正从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转变。

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不可替代的,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

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德的遵守为底线,道德的运行和实现必须用法律的条文去规范和强制,法制与道德的结合是保证社会稳步有序发展的两个基本手段。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阐明了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提出了如何保证“德治”与“法治”在依法治国中的统一。

以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关键词:法治德治统一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阐述了道德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发展,是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概括,在理论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在此,作者从理论上论述“德治”与“法治”的辨证统一,以求更好的为现实服务。

一、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一)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相互影响,相辅相成1.两者相互融合与相互维护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和谐一致的,因为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同一经济基础所决定,受同一政治结构、文化思想所制约,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融合,在作用上往往相互维护。

如封建时代的礼,内化为道德,外化为法律,因此柏拉图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2.两者相互改造与相互促进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最重要方式,“法律至上”是整个社会信奉的基本理念,一切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宗教、风尚、民族习俗等等,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规范、调整,任何与法律相冲突之处,都必须废除或修改。

3.两者相互对立与互排斥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有统一融合的一面,也必定有对立、排斥的一面。

第一,从法与德的价值层次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达的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其所保证和体现的是基本的和最低限度的德,即法律本身内涵的德,层次比较单一,着眼点在于社会基本的安全、秩序、稳定、效率和公平。

所以在道德的基本价值层面应推进二者的渗透与互动,使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同一,以法律保障道德,以道德充实法律,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第二,从法与德的价值内容看,道德强调平均,法律鼓励竞争;道德强调奉献和义务,忽视权利和利益,法律不但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关注权利背后的利益诉求,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对利益的分配、调整和平衡;道德强调忠义至上,法律则追求效益优先;道德重公益、轻私利,法律则公益与私利并重。

所以在道德的理想价值内容层面,法不但要鼓励、倡导和确认高尚道德行为,而且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帮助,使“善行”有“善果”,形成对道德风尚的鼓励和支持。

第三,从法与德的实施方式看,道德具有先进与落后、特殊与普通、基本与非基本的层次之分,对人的约束是弹性的,它要求道德,但道德到何种程度与层次并无上限,完全取决于个人道德观念、弹性约束和自我意愿以及特定道德环境。

因此在法与德的实施层面,应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维护法治权威,弘扬道德风尚,尽可能缓解、平衡两者的冲突和矛盾。

(二)法律与道德在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中缺一不可,不能相互替代。

法律以外在的强制力约束人们的行为,只关注行为后果,其运作机制是强制,它从消极方面以“不应该”来制止人们的某些行为。

道德塑造人们的灵魂,以价值的合理性启发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从积极方面用“应该”引导人们做某些事。

④道德的运作机制是美德——在诱惑面前仍能按规则行事的品质。

法律是功利性的,道德是超功利的。

综上所述,走向法制,不能偏废法律与道德的任何一方,“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应是建构法治社会的最佳方案。

二、“德治”与“法治”的统一(一)“依德治国”是对我国优良道德传统和伦理治国传统的批判继承,也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深化。

在我们治理国家时,都特别强调国情的重要性。

在历史上,每个社会总是根据自身结构,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维持社会秩序。

我国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在由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未能冲破氏族血缘关系。

国家建立在氏族血缘关系之上,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的结构。

儒家感悟到社会的这种血缘宗法性质,提出以伦理政治调控国家。

伦理政治讲辈份,论上下尊卑,重等级关系。

儒家提出的“德主刑辅”治国模式被当时社会所采用,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民众心理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这种治国模式的消极方面主要是它不注重发展生产,而高度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理想,主张通过统治者的道德垂范和民众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

但其积极内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求治国者要有高尚的道德。

为官者要立身惟正,以民为本,严守社会公德,还要有高尚的人格修养,足以对民众产生强大的感召力。

因此,在人才选用上,主张以“德”定“位”,把德性放在首位。

另一方面是对全民进行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修养。

孔子对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他说,单纯用行政命令来指导社会,用刑法来约束民众,民众虽能暂时避免犯罪,却不懂得犯罪是可耻的;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约束他们,民众不但有羞耻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

孟子进一步指出:人一旦饱食暖衣,就要加强教育,否则就会精神懈怠,行为放荡。

儒家主张教而后刑。

这种模式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其积极因素值得我们汲取与借鉴。

至今我国群众仍然把道德作为评价一个社会的重要标准,追求为官清廉、民风淳朴、讲究道德的社会风气。

三、如何贯彻保证“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我国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绩显著,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道德建设则明显滞后。

这期间我国虽多次进行过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但各种严重的犯罪仍居高不下。

如果仅靠法律,忽视道德建设,显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各种严重犯罪将打不胜打。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严打是必要的,但只有发展经济,把人教育好,才是社会治安的治本之道。

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思想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内涵,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实践上,它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大大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邓小平同志在指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的同时,指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既要重视法治,又要重视德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历史过程,贯彻“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的治国方略,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一方面,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实施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是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代表人民“治国”,对实施治国方略起关键作用。

“以德治国”的“德”首先要求党政干部有高尚的道德。

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形成一个道德示范群体,以增强民族凝聚力。

另一方面,对党政干部还要提倡责任伦理,并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责任伦理要求各级干部意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不允许有什么“好心办坏事”的现象,事情没办好就应引咎辞职。

并应建立道德制裁机制,激励负责任的优秀干部,惩罚失职干部,以提高干部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要在党政干部的提升、任免、考核、考察、奖励中,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将干部道德素质、道德品格作为一条重要的标准,形成道德示范群体。

其次,是加强国家机关的道德体系的建设和引入。

我们的立法机关也是道德机关,基于这个命题,立法机关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地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

过高的要求会被视为暴政,过低的要求会被视为纵恶,都不能达到真正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所以我们在立法时,要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把法律大厦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我们的行政机关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有强烈的道德意识。

一方面要把法律的实现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要有自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要为法律执行作出道德的注脚,把法律条文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内心信念。

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威强化道德的权威,作到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的统一。

最后,是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思想道德体系,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

加强对群众的道德、法制教育,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我国群众缺乏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普遍存在畏法而不敬法的心理,这是传统法制的消极影响。

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反映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利的,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因此,培养群众自觉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正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一个联结点。

对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应与各项改革工作相结合,在正确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中加强教育。

要处理好群众物质生活和思想道德教育的关系,努力做到“富而后教”。

一方面,“富”是“教”的前提。

不富、不解决温饱,教育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富了必须施教。

生活富裕不等于道德水平会自然而然地提高,如果富而不教,富裕很可能成为道德堕落的渊薮。

市场经济社会的完全确立,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用科学的制度去规范经济行为,同时也要求我们必须重视道德体系的建立,用道德去规范人的内心思想和行为规则,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营造好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资料:[1] 参见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的第一版。

[2]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87页,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

[4] 在中国共产党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43条规定:“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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