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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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班级:2010级应用英语二班姓名:何潇学号:21101011220 摘要:
“法治”为当今世界大势所趋,我国社会也正从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转变。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不可替代的,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德的遵守为底线,道德的运行和实现必须用法律的条文去规范和强制,法制与道德的结合是保证社会稳步有序发展的两个基本手段。本文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阐明了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提出了如何保证“德治”与“法治”在依法治国中的统一。以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关键词:法治德治统一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阐述了道德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发展,是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概括,在理论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理论意义。在此,作者从理论上论述“德治”与“法治”的辨证统一,以求更好的为现实服务。
一、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1.两者相互融合与相互维护
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和谐一致的,因为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同一经济基础所决定,受同一政治结构、文化思想所制约,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融合,在作用上往往相互维护。如封建时代的礼,内化为道德,外化为法律,因此柏拉图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2.两者相互改造与相互促进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最重要方式,“法律至上”是整个社会信奉的基本理念,一切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宗教、风尚、民族习俗等等,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规范、调整,任何与法律相冲突之处,都必须废除或修改。
3.两者相互对立与互排斥
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有统一融合的一面,也必定有对立、排斥的一面。第一,从法与德的价值层次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达的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其所保证和体现的是基本的和最低限度的德,即法律本身内涵的德,层次比较单一,着眼点在于社会基本的安全、秩序、稳定、效率和公平。所以在道德的基本价值层面应推进二者的渗透与互动,使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同一,以法律保障道德,以道德充实法律,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第二,从法与德的价值内容看,道德强调平均,法律鼓励竞争;道德强调奉献和义务,忽视权利和利益,法律不但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关注权利背后的利益诉求,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对利益的分配、调整和平衡;道德强调忠义至上,法律则追求效益优先;道德重公益、轻私利,法律则公益与私利并重。所以在道德的理想价值内容层面,法不但要鼓励、倡导和确认高尚道德行为,而且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帮助,使“善行”有“善果”,形成对道德风尚的鼓励和支持。第三,从
法与德的实施方式看,道德具有先进与落后、特殊与普通、基本与非基本的层次之分,对人的约束是弹性的,它要求道德,但道德到何种程度与层次并无上限,完全取决于个人道德观念、弹性约束和自我意愿以及特定道德环境。因此在法与德的实施层面,应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维护法治权威,弘扬道德风尚,尽可能缓解、平衡两者的冲突和矛盾。
(二)法律与道德在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中缺一不可,不能相互替代。
法律以外在的强制力约束人们的行为,只关注行为后果,其运作机制是强制,它从消极方面以“不应该”来制止人们的某些行为。道德塑造人们的灵魂,以价值的合理性启发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从积极方面用“应该”引导人们做某些事。
④道德的运作机制是美德——在诱惑面前仍能按规则行事的品质。法律是功利性的,道德是超功利的。
综上所述,走向法制,不能偏废法律与道德的任何一方,“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应是建构法治社会的最佳方案。
二、“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一)“依德治国”是对我国优良道德传统和伦理治国传统的批判继承,也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深化。
在我们治理国家时,都特别强调国情的重要性。在历史上,每个社会总是根据自身结构,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维持社会秩序。我国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在由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未能冲破氏族血缘关系。国家建立在氏族血缘关系之上,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的结构。儒家感悟到社会的这种血缘宗法性质,提出以伦理政治调控国家。伦理政治讲辈份,论上下尊卑,重等级关系。儒家提出的“德主刑辅”治国模式被当时社会所采用,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民众心理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这种治国模式的消极方面主要是它不注重发展生产,而高度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理想,主张通过统治者的道德垂范和民众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但其积极内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求治国者要有高尚的道德。为官者要立身惟正,以民为本,严守社会公德,还要有高尚的人格修养,足以对民众产生强大的感召力。因此,在人才选用上,主张以“德”定“位”,把德性放在首位。另一方面是对全民进行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修养。孔子对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单纯用行政命令来指导社会,用刑法来约束民众,民众虽能暂时避免犯罪,却不懂得犯罪是可耻的;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约束他们,民众不但有羞耻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孟子进一步指出:人一旦饱食暖衣,就要加强教育,否则就会精神懈怠,行为放荡。儒家主张教而后刑。这种模式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其积极因素值得我们汲取与借鉴。至今我国群众仍然把道德作为评价一个社会的重要标准,追求为官清廉、民风淳朴、讲究道德的社会风气。
三、如何贯彻保证“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我国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绩显著,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道德建设则明显滞后。这期间我国虽多次进行过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但各种严重的犯罪仍居高不下。如果仅靠法律,忽视道德建设,显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各种严重犯罪将打不胜打。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严打是必要的,但只有发展经济,把人教育好,才是社会治安的治本之道。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思想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内涵,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实践上,它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道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