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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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作者:刘雷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被业内人士称为“经济宪法”,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法。

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对现实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竞争法制环境,同时其自身依然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的健全与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对完善和健全我国《反垄断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一、反垄断立法的缺陷(一)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合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性。

有关规定很是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总体法规体系。

二是缺乏权威性。

大部分规定只是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大多仅具有政策意义,有的仅仅是一种态度。

三是缺乏操作性。

所有规定对于禁止垄断的实质性问题如垄断的界定、构成等均未涉及,其中许多还没有操作性,这就导致了某些非法垄断行为的屡禁不止。

四是带有附属性。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某些市场垄断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只是附属于该法中,其作用十分有限,而且由于该法大部分内容属于私法性质,其调整对象、保护手段等均与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有很大差异,难以完成禁止垄断的使命。

五是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赋予执法机关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将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执行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显然都不够。

(二)对行政性垄断的威慑力有限《反垄断法》第五章虽然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但对于行政机关涉嫌行政性垄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易落到实处。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裁判权和处罚建议权,没有处罚权;有权对涉嫌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是其上级机关,其所能做出的处罚亦不过“责令其改正”而已。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摘要: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研究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与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垄断的控制原则、反行政垄断机构具体应该享有哪些职权,对行政垄断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等。

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处理好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关系。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规制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1、反垄断法的价值核心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出现的,其基本价值也是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

总体来说,它要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即反垄断法应以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核心,这是竞争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竞争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这是反垄断法基本的、首要的价值。

同时,它还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2、反行政垄断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一致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对自由公平价值构成侵害,而且以行政权力作为支撑支持鼓励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限制公众自由,造成不公平竞争,所以其危害更甚。

行政垄断的对立面与经济垄断的对立面一样,都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这一秩序应表现为所有愿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都能进入市场并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不能有所歧视。

因此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它不仅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而且会进一步凸显其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竞争的价值追求。

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对经济垄断,也有赖于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控制和禁止。

3、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规范的竞争和完善的竞争保护机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由政府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利用其权力地位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使得市场经济竞争受到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国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本文旨在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剖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设定高额的准入门槛、要求取得特定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某些企业或者个体进入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垄断。

2. 价格歧视和价格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定价管制、价格歧视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增加消费者支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横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交易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排斥、歧视等,使得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4. 纵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与特定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垄断供应链等方式,使得市场资源和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二、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在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制约。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主体多为行政监管部门,但是因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范围、职责分工等问题,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和滋生。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经 济 的 今 天 , 也 是 我 们 无 法 回避 的 问 题 。 因 在 于 现 代 国 家 它 原

对 于规 制行 政 性垄 断的 争议
职能转变过程 中出现的 “ 府失灵 ” —政府不 当干预经济 。 政 — 在 “ 场 失 灵 ” 后 , 们 看 到 政 府 可 以 成 为调 节 经 济 的 力 量 , 市 之 人 但 政 府 职 能 的 全 面 转 变 造 成 的 另 外 一 个 后 果 就 是 直 接 导 致 行
政 权 力 有 机 会 进 入 市 场 。一 旦 政 府 的 公 权 力 普 遍 且 深 度 介 入
素 有 “ 场 经 济 大 宪 章 ” 称 的反 垄 断 法 , 我 国 经 历 了 市 之 在
十 多年 的酝 酿 终 于 浮 出 水 面 。 0 6年 , 法 部 门 对反 垄 断法 草 20 立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 年第8 09 期
Ju a o C ogi n e i f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09 orl f hnqn 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 e e d o ) n g v sy e o ac n i t o8 20
市 场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组 织 就 有 足 够 的能 力 去 夸 大 和 促 进 与 它 有 利 益 关 系 的经 济 单 位 的 发 展 [, 就 存 在 着 严 重 扰 乱 经 济 3这 ]
生 活 和 扭 曲资 源 配 置 的 可 能 性 . 成 市 场 经 济 的效 率 降 低 。与 造 我 国相 似 的 经 济 转 型 国家 普 遍 把 行 政 性 垄 断 纳 入 《 垄 断法 》 反

垄 断 正成 为 我 国 现实 生 活 中一 个 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缺陷与建议——基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考察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缺陷与建议——基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考察
, 而使 新 的行政 垄 断 行 从
为 得 以从 容地产 生 ; 二 是 因为 法 律 对行 政 垄 断 其
析 。当现有 的法 律制度 框架 不足 以使违 规者 受到
应有 惩戒 , 行政 垄 断所 获 得 的 部 门或 地 区 收益 远
作 者 简 介 :周 其 明 (9 9 )男 , 徽 绩 溪人 , 徽 建 筑 工 业 学 院讲 师 , 要研 究 方 向为 经 济 法 学 ; 毅 (9 1 ) 男 , 17 一 , 安 安 主 谢 18一 , 安 徽 合 肥 人 , 徽 省 国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会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行政 诉 讼 法 学 。 安 主
的经 营活动 。 “ 府 及 其所 属 部 门 不得 滥 用 行政 ”政
正 的实施 。其三是 因为行政 垄断 的法律 责任 制度 不够 完善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有 规定 行 政 垄 即《 没 断行 为应 当承担 的 民 事 责任 和 刑 事 责任 , 即便 有 关 的直 接责任 人 员 获得 了相 应 的行 政 处 分 , 施 实
成 本 ) 大化 。 最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垄 断 法 ; 给 与 需 求 ; 本 与 收 益 ; 济 分 析 行 反 供 成 经
中图分类 号 : 2 . 9 文 献标识 码 : D9 2 2 A
文章编 号 :0 4 6 5 2 1 ) 7 0 4 4 1 0 ~1 0 ( 0 0 0 —0 7 —0
摘 要 : 法律是 正 式的 制度 安排 , 其存 在 的价值 就是 降低 交 易成本 、 消除不确 定性 , 通过 最 优 的制度 选择 , 获取 最 大的收 益 , 制度运 行本 身也 需要 成本 。 一项 合理 、 但 可行 的 制度 安排 应 该 以尽 可 能小的 制度成本 来获 取最 大 限度 的制度 收 益 , 而达到 制度 效益 ( 度收 益减 去制度 从 制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不足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不足

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 的经 营者 的商品 , 限制其他经 营者 正当的经营活动 。 政府及 其所属部 门不 得 滥用行政 权力 . 限制 外地商 品进入 本地市 场 . 或者本 地商 品流向外地市场 。” 对于政府及其所 属部 门滥用行 政 权力 限制竞争 的后果 .该法第 3 O条规定 , 由上级 机 “

种 限 制 竞 争 的行 为 . 坏 的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竞 争 破
机制, 损害 的是企业 和消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且行政 性 而
垄 断 具 有 转 化 为 经 济 性 垄 断 的可 能性 和 危 险 性 。 当前 行 政 性 垄 断 现 象 极 为 严 重 . 害 极 大 , 现 行 反 不 正 当 竞 危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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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钟真 真
与 西 方 国家 不 同 . 国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过 程 不 是 从 中
的计划经济密切联 系的。 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 经济 型 垄断 的一般意义 . 而且 还具有反对行 政性垄断 的特殊使 命 . 以说 . 可 对行 政性垄 断 的规 制是 中 国反垄 断法 的一
会 主义竞 争的暂行规定》 中就 已经提 出对行政 性垄断进
f )承 诺 制 度 的 制 衡 机 制 三
国承诺制度 的制衡 方式 具体设 计上 . 当采取 由反垄 断 应 执法 机构做 出《 争性影 响评估 》 竞 解释 经营者 提供承诺
能 消 除对 竞 争 的 影 响 的理 由 .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 应 当
美 国同 意判决 和 欧共体 承 诺决 定 最 主要 的不 同 .

反思我国_反垄断法_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的缺失_宁华

反思我国_反垄断法_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的缺失_宁华

摘要:号称“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其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事实证明,《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存在缺失。

本文在对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做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做了进一步分析,并就《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缺失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竞争;市场经济作者简介:宁华(1980—),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从中石化前任董事长陈同海:“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到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电力职工收入只要合规合法,再高也无可非议”的;从中石化的“天价灯”、“高价酒”,到安徽电力的“豪华配车”、“福利豪宅”,垄断国企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

据《新周刊》2010年12月的报道:中国500家最大的民营企业的利润加起来还不如两家最能赚钱的央企———中国移动(净利1458亿元)、中国石油(净利1033亿元)。

毋庸讳言,作为行政性垄断典型代表的垄断国企的高额利润,在拉动了GDP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是“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障碍。

早在《反垄断法》出台前,要求根除行政性垄断的呼声就一直不绝于耳,但就是否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性垄断,以及如何规制,各种意见争论不休。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带有很深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害无益。

《反垄断法》实施3年来,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规制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界定及其特征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阻止、排除、限制市场主体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主要有:(一)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试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与完善
职责的合理确 定便是其重要 内容 。 而 忽视公 共利 益 , 地方保护主义 的错误思潮 中跳出来 , 护全社会自 从 维 我国的《 反垄断法》 定 了我国 目前反 垄断法 执法 机构 实行 双层 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他具体承担反垄断任务 的机构也 可以有更好 规 次、 多机构 的执法模式 。国务 院反垄 断委员 会负责 组织 、 调、 协 指导反 的领导 、 协调作用 。
得 , 并处 以罚金 , 至连 罚 甚
调查确认行为人构成违反反 垄断法 的情况下 , 权依 法对违 法者施加 有
金数额也偏小 , 根本达不到威慑 违法行为 的目的。第 4 、7条规 定 : 64 实 行政制裁措施 , 如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 生产经营、 宣布垄 断协 施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 , 以上一 年销售额百 分之一 以上百 议 无效等。 处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实施所达成的垄 断协 议的、 尚未 违反 本法规定实施 集中的 , 可以处五十万元 以下的 罚款。这样 的处罚 力度对 于那 些实 力


1 多头 管 理 、 能 交 叉 、 职
政府规章 , 以利于反 垄断法的实施 , 指导和规 范市场 主体 的竞争行 为的
反垄断工作涉及各行各业 的方方 面面 , 有格局下 , 现 负责反垄断执 权力。具体说来 , 规章制定局应有权依反垄断法制定有 关规则 、 实施细 法的机构主要是商务 部、 国家 工商总局 和国 家发 改 委。实际上 参与 反 则或办法 , 有权发布禁令和 指令。禁令可 以对所有 违反 反垄 断法的行 垄断执法的还不止这 三大部 门, 各个 行业监 管部 门实际也 担负 着本行 为作出 , 包括 禁止达成 垄断协议 、 禁止经营 者集 中、 禁止滥 用市场 支配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1.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替 了“ 政垄 断 ” 词 , 说 明还 没 有完 全摈 弃 对 行 一 这 反 垄 断法 的传统 认识 , 而 增加 了法 律 条文 的复 反
杂 性 和局 限性 。 因为 “ 用行 政 权 力 排 除 、 制 滥 限


我 国《 垄断法》 制行政 垄 断范 围 反 规
之 不足 及完 善建 议
“ 十 年磨 一 剑 ” 历 经 艰 难 的 1 二 , 3年 利 益 权
上都 是滥用 行政 权力 , 除 、 排 限制 竞 争 , 害公 平 损 竞 争 的行 为 。行 政 垄 断 的 主体 包 括 行 政 职 权 主 体 和行 政授 权 主体 ; 实施 行 政垄 断 的形 式是 滥 用
衡和 反复 博 弈 , 国《 垄 断法 》 于 得 以颁 行 。 我 反 终 有 “ 场经 济 宪 法 ” 称 的 反 垄 断 法 实施 将 有 助 市 之 于扼 制垄 断协议 、 用 市 场 支配 地 位 和 以不 合 理 滥 集 中方式 排 除 、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 护 和 促 进 市 限 维 场 有序 竞 争 , 大 提 高 消 费者 福 利 。然 而 , 国 极 我
利于 增强政 府及 其 工 作 人员 的反垄 断 意识 , 于 便 提高 辨别 合 法 与 非 法 、 与 非 的 能 力 , 而 减 少 是 从
行 政 垄断行 为 。
的《 不正 当竞争 法》 国务 院关 于 禁止 在 市场 反 和《 经 济活 动 中实 行 地 区封 锁 的规 定 》 比 , 论 是 相 无 在 行为 主 体 、 为 内容 和 方 式 抑 或 法 律 责 任 方 行
行 为这 两 类 基 本 方 式 。排 除是 指 因 实 施 行 政 垄
断而造 成不 竞争 效果 和 状 态 的各 种 手段 ; 限制 是

浅议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从网络经济的视角

浅议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从网络经济的视角

的脱轨 。 为了增强法律 的操作性, 在立法过程 中应 当听取实务界的意
见。
二、 网络经 济条 件下《 反垄 断法》 的完 善路径
网络经济条件下, 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 、 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
济条件下相 比发生 了巨大变化 , 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 的。这些变 化对各 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 2 0 0 7年通过 、
托拉斯 法的历史表明 , 争法设计 的基础就是垄 断经济学 , 竞 经济学
论证了反垄断 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 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 。如
果 脱 离 经 济 学 的 支 持 , 争 法 就 成 了无 本 之 木 , 学 性 失 去 了 根 据 , 竞 科
断市场结构 I 网络经济条件下 , 。在 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 市场行为 , 而不再足市场结构 。工业经济时代 以市场结构和市场行

要 :反 垄断法》 出台对 于保护 市场竞争 , 范竞争秩序 , 《 的 规 促进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 续、 健康 、 有序
地发展有 着重要 的意义, 是 , 生于工业经济环境 的《 但 产 反垄断法》 还存在 一些缺 陷, 不利于现 代市场经济尤其是 网
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 在金融危机 的压 力下, 选择科 学的 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 尤其有着重要 的现 实意义。
20 年 第 3 09 0期
经济研 究导 刊
EC ONOMI S ARCH C RE E GUI DE
No.0, 00 3 2 9
总第 6 8期
S r lNo6 e i .8 a
浅议中国《 反垄断法》 缺陷及完善路径 的
从 网络 经 济 的视 角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中美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

以此为基础,本文逐一点评反垄断法几项主要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同时,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补白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立法与执法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识码:A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历经十三载的反垄断立法过程终于有了重大的结果。

总计五十六条的《反垄断法》,虽然简短,却基本完整地涵括了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一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调控法,可能为中国经济执法带来完全不同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与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与众不同的道路,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将会带有浓重的东方特色。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过度管制到自由开放,中国的历史选择与美国几乎是对向而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是为了规制过度膨胀的私人经济势力,矫正因放任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垄断横行。

中国今天提出反垄断,则是为了将过去过度干预产生的经济特权、市场扭曲回归正位,恢复市场调控下的经济活力。

因此,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选择反垄断法是为了辅助自由化,破除行业管制和政府垄断。

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不当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定位与目标应当从这两点入手,但必须注意矫枉过正。

与媒体的主流论调不同,笔者并不推崇过度宣传《反垄断法》在破除行政垄断上的作用。

发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从诞生时即是一项针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是以政府之手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制度设计都围绕着这一点。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立法对相关市场界定之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反垄断立法对相关市场界定之不足及其完善
任 何社 会力 量都 无法 替代 的功 能 :市场 通过 需 求 、价格 等信 息 反馈 直接 影 响着 人们 生 产什 么 、生产 多 少及 上 市 时间 、产 品销 售状 况等 ;市场 联 结商 品经 济发 展过 程 中产 、供 、销各 个 市场 主体 ,为产 、供 、 销 各方 当事 人提 供着 交换 场 所 、交 换时 间和 其他 交换 条 件 , 以此 实 现商 品生产 者 、经 营者和 消 费者 各 自的经 济利 益 。 因而 任 何建 设市 场 经济 的 国家 ,都 高度 重视 市场 本 身 的建 设及 其完 善 。 市 场 除 了为 商 品生产 者 、经 营 者和 消 费者提 供 商 品生产 和 交换 的舞 台外 ,其 对 社会 生产 力 之所 以
我 国反垄 断立法对相关市场界定之不足及其完善
刊、 承 天
摘 要: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立法认定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性概念 。 法学意义上的相 关市场
主要是从相 关产品市场和相 关地域市场来加 以概括的。我 国现有反垄断立法采取 了定义式和列举式的 双 重方 法对相 关 市场给 予 比较 严格 的界 定 ,但在 如何 规 制行 政权 力导 致 市场 主体产 生 市场 支配地 位 , 以及如何在 国际化视野下设计相 关市场的内涵等方面,还存在着立法的不足与瑕疵 ,需要在这两方面
加 以改进 。
关键 词 :相 关市场 反 垄断 法 市场经 济
中图分类 号 :D92 24 2 .9
文献标 志码 :B
文 章编 号 :17— 00 20 ) 20 6— 6 6 2 12 (0 90 -040
市 场和相 关市场 既是经济 学概 念 ,也是包 括 反垄断 法在 内的市场经 济立 法 的基 础 性概念 。如何认 识 和界 定相 关市场 ,对 于对认 定企 业市场 竞 争行 为及如 何进行 法律 规制 等均 有极 其重 要 的意义 。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l 竹丘j强




竞 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这 就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必 须 具 有 超 然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 脱 现 有 的部 门 利 益 。反 垄 断 法 》 超 《 规 定 . 国反 垄 断执 法机 构实 行 的是 “ 垄 断委 员会 ” 我 反 和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层 架 构 模 式 。反 垄 断 法 》 9 规 反 双 《 第 条 定 垄 织 发 .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导 反 国 负 协 指 断工 作 。 行 下列 职 责 : 究 拟订 有 关竞 争政 策 ; 履 研 组 调查 、 估 市场 总体竞 争状况 , 布评 估报 告 ; 定 、 评 发 制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务 院 规 协 国
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政性垄断规制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政性垄断规制
立 的反 垄 断执 法机韵 , 完善反 垄 断执 法体 制 ; 事前 事后 审查并 重 , 完善抽 象行政 性 垄断规 制 。 关键 词 行政 性 垄断 反 垄断 法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921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8-2 10 。522 0)20 60

现实中,很多行政性垄断行为就是按照上 级机关 的规定而实行的或
者 得 到上 级 机 关 默 许 。自查 自纠和 被 查被 纠 的效 果 是 不 同 的 。最 后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2 第 3条规定,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 “
高 商 品和 滥 收 费 用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应 当 没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根 据
机 关 和 公共 组 织及 其 直 接 责任 人 的 责 任追 究 , 仅 要追 究 他 们 的行 政 不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历程 不是从 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
责任, 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的不法意
经济型垄断的, 而是 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 地 识和行为造成了行政性垄 断,在一个经济秩序力求公平竞争的社会 域分割走 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 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违背公平 竞争规则, 妨害了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 , 国反垄断法不仅要 我 规制经济垄断,而 且还将规制行政性垄断作为其特殊使命 。
和 国家安 全考虑 , 这种保护是合理 的, 但保护范围不明,具有很大的 弹性空 间。根据 园资委 的最新部署 ,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 安全和
国 民经 济 命脉 的 重要 行 业保 持 绝对 控 制 力 ,包 括 军 工 、 网 电力 、 电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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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前事后审查并重, 完善抽象行政性垄断规制
对于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法律有必要规定事前规 制, 即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包括国务院在内的一 切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竞争问题的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事先审查权。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为相关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行政权力妨碍正 常市场竞争之嫌的, 可以阻止其出台实施; 认为己 经出台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违反反垄断法的, 对于发布主体是省、部级一下行 政机关的, 可以直接撤销, 对于发布主体是省、部 级行政机关的, 可以请求国务院机构设置缺陷
《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滥 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 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 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 议。”
可以看出,只有上级主管机构才能对行政性垄断 行为进行处 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而反垄断 执法机构只有建议权。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却不 能 直接责令有垄断行为的机关改变、撤销,却只 能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来责令,反垄断执 法机构其 本来该有的权威性未体现出来。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
(一)回避了 “行政性垄断”这一概念
《反垄断法》只是提出“行政机关溢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经 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并 不是经营 者,也不从事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只列 举出了各种因 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限制竞争行 为,有效回避了“行政性垄断”。 可见,“行政 垄断”这个概念不具有行政机关从事经营活动特 征。因此, 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的垄断行为主体 须为经营者的, 否认我国存在行政垄断的事实是 不科学、不准确的。
(二)规制的范围过窄
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的行为列举了指定交易、地区封锁、排除或限制 投标招标、排除或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 制垄断、歧视性立法.然而, 对目前存在的由行政审 批导致的交易限制和高准入门槛带来的市场准入 限制并未提及.
《反垄断法》第7 条却明确将“ 国有经济占控 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 排除在反垄断范围之外. 出于规模效益和国家 安全考虑, 这种保护是合理的, 但保护范围不明, 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 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保持绝对控 制力, 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 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甚至可以扩展 至银行、医疗和教育等服务行业。反垄断法这 种模糊的界定,会使某些国有企业借此将垄断 的触角延伸至本不应进入的行业或领域, 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四)法律责任规定不足 首先. 法律责任类型单一。行政性垄断责任的重点 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追究, 不仅要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 严重的还 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行政性垄 断, 仅对个人行政处分很难降低单位的违法成本, 部门利益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行政性垄断有恃无恐、 变本加厉. 因此对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很有必要。
其次, 反垄断法在责任追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 没有太大进步。管辖的机构仍是上级机关, 反垄断 执法机构对此没有管辖权, 只有建议权, 缺乏治理 行政垄断的工具, 责任认定和实施是一个难题。
(五)抽象行政性垄断规制措施欠缺
对于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仅仅在《反垄 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 规定”。对于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 有必要规定事前规制,即授予反垄断执法 机构对包括国务院在内的一切行政机关发 布的涉及竞争问题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事先审查权。
谢谢!
二、完善《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行为 规制的建议
1、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 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
由于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范围以列举的方法界定, 导 致行政性垄断的范围狭窄而缺乏灵活性. 一方面, 明确列举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同时, 将目前 存在的行政审批导致的交易限制和高“ 准入门槛” 带 来的竞争限制纳入调整范围。 另一方面, 由于列举方式不可能穷尽行政性垄断形式, 对 行政性垄断进行明确定义, 由反垄断机构根据具体情况 做出合理解释。此外, 应明确界定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 范围.例如, 确定军工、电力、石油、电信、煤炭、民航、 航运七大行业的垄断受法律保护, 禁止扩张性解释。并 对这些行业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进行界定, 对非法扩展 自己垄断范围的行为进行制裁.
最后, 在惩处行政性垄断的实施者的同时,还应注意 惩处同谋者; 斩断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紧密联 系。
3、确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 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多头执
法”的局面: 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和与价格有关的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工商部门专门查处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可以涉及价格问题; 与此同时, 工商部门和商务部又可以同时审查经营者集中。按 照我国现行体制, 将执法权分割于商务部、国家工商 总局、发改委,会造成权力分散, 资源浪费, 因而权威 性和独立性较低,与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地位也 不相称。反垄断法能否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 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工作效 能。
《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为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反垄断法》在第一章“总则” 的第八条 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可视为 对“行政性垄断”的概括式界定.
第五章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 列举了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限 制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 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 场准入等)、行政强制限制竞争等行政性 垄断行为,其中第32条对行政强制交易行 为作了规定; 第33条、34条、35条对地区 封锁的六种具体措施手段作了规定;第36 条对行政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 规定; 第37条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作了明 确规定。
2、加大惩处范围和力度,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首先, 对行政机关的责任形式除了撤销、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外, 还必须增加罚款这一形式。
其次,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 不仅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 情节严重, 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应当有相应 的配套规定。
再次, 行政垄断行为致他人财产损害的, 应该通过 国家赔偿制度给予补偿, 然后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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