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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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因而在我国占有一定的地位。下面从几方面浅谈该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论其地位及作用
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获得国家的认可与国际公约的确认。它的产生原因是: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地位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明显增多了。但是,消费者在为满足生活需求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家具,服装等商品时,却因为自己接受的教育程度低或不懂消费者的有关知识,因为缺乏交易经验和交易能力,常遭到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等损害,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王某在入住酒店时,遭歹徒抢劫”、“张某购买汽车时,”等案例便很好地证明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是一种弱势的地位,因而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受到损害;相反地,经营者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在市场上吸取过一些经验,总结了一定的销售技巧,掌握到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或欲望与效用;消费者剩余”等一系列的消费心理,因而经营者利用自身强的优势和实力;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去操纵消费者,用五花百门的销售方式,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消费,顺理成章地把钱塞到经营者的口袋里;使得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是严重。另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的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诸如“家具甲醛超标”粗制滥造;“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药的实际成分”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
劣商品等大量的非法行为极大地见证了“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的商场传言,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因而,国家对保护消费者的思想和运动更为明显,保护消费者的决心更是强烈。最后于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从立法角度来看:国家就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原因,已十分重视对消费者的权益的特别保护,用法律去干预和制约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与以损害消费者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了本法。
3.从立法的原则来看:国家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规范了类似“询问了价格必须购买”;“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的危险性或瑕疵”;“垄断企业要挟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才予以提供服务”等一系列的行为。而极力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论其地位及作用
在市场上,消费者是买方,经营者是卖方,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消费者,经营者的产品就无从对外销售;没有经营者,消费者就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然而,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利对产品的真实情况有个充分的了解,经营者也有义务不能剥削消费者的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承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地位,没有谁强谁弱之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明确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的一道“圣旨”,双方不得抗旨不尊,抗旨者将会受到惩罚或相应的法律制裁,严重者则会“灭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立,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根据法律路线走。
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现途径论其地位及作用
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使众多还在襁褓中的婴儿有“大头婴儿”之称;使出世不久的婴儿患肾结石甚至是死亡。对于此事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是否能依法获得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协调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然而,在事情的起初,当部分消费者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三聚氰胺奶粉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经营者却不承认,称“送测未发现异常”为由,拒绝协商。某地区的消费者在相关人士的协助下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陈述受害经过,提出索赔要求,结果却尚未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国家的相关部门已开始干预,切实全国性调查此事件的经过,证实后停产该奶粉,国务院1级响应处理三鹿事故,对受害的婴儿免费治疗;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停止实行对食品类的国家免检。此外,有关责任企业也作了赔偿:一是设立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报销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年满18岁之前可能出现相关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用于发放患儿一次性赔偿金以及支付患儿急性治疗期的医疗费、随诊费。虽然受三鹿奶粉损害的消费者均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维权途径获得赔偿,但是,截至2011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三周年,仍有一些家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并且也没有纳入到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基金计划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但出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责任等因素,使得受损害的消费者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三鹿事件发生后,社会上相继还出现“染色馒头”“雅利士婴儿配方奶粉致结石”“瘦肉精”等一系列危及人类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而当中又有多少消费者是“雪上加霜”的呢?
总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社会上已存在一定的地位,切实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只是还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使更多的消费者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稳地生活;未能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倘若国家想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更有效地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更迅速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