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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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对其他人也能有所启发。

首先,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一理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消费者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七章,包括了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维权渠道的建立、虚假广告的禁止、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障等多个方面。

这些条款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三包等。

同时,它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在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此外,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一些消费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维权渠道不畅,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行为的多元化,消费者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而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公平、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专门制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这个法律法规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消费者是指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以个人身份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消费者概念包括了几个关键要素,即购买、使用、个人身份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其中,购买和使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属性,个人身份是消费者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涵盖了所有可能的消费主体。

因此,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普通消费者,还包括了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

其次,我们需要理清消费者概念在法律上的具体适用范围。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市场交易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的消费或者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并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取得市场交易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上符合消费者要求的。

这些条件既明确了消费者的身份,也规定了消费行为的基本规范。

但是由于消费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概念也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的地方。

例如,消费者身份是否包括网民、留学生等特殊群体,是否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才能被认为是消费行为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

最后,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消费者概念的实现路径和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机制,例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这些权利在消费行为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其
特征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释。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之一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投诉权等。

这些权
利的确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更加公平的地位,避
免因信息不对等或者市场垄断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还包括了责任主体的明确。


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责
任和义务,强调了相关主体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责任,从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责任体系,保障了消费者权
益的得到落实。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还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保
护措施的具体规定。

该法律适用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等多个领域,涵盖了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行为。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
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质量监督、产品召回、违法行为处理等,
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强制性和公正性的特征。

该法律具有强制性,要求各相关主体必须遵守其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法律的执行也注重公正性,保障了消费者和企业在权益保护中的公平地位,防止权利的侵犯和滥用。

总的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包括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适用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具有强制性和公正性。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框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学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学号:1238120210班级:法学122姓名:牛童指导教师:唐燕勤老师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维护了全体公民消费者的利益。

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但是,其在实施中仍有缺陷,怎样维护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是这部法律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恶性消费”市场的有机发展浅谈消费者的权力与义务前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一.绝对的权利,必须有相对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此法的本质是保护消费主体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的维护权益,不受他人侵害,前提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性为弱势群体,赋予其九项法定权利,即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批评权,却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13项义务。

法律的本质是调节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绝对的权利,却无相对的义务;经营者有绝对的义务,却无相对的权利。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法的要点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法的要点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法的要点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法的要点消费者权益是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的基石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消费者保护法的要点,揭示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

一、公平合同原则消费者保护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确保消费者在经济交易中能够享有平等的地位。

公平合同原则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合同条款应明确、清晰,不得片面或陷阱性地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禁止采用霸王条款或不公平的解除合同约定。

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

消费者保护法要求生产者必须保障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杜绝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的发生。

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退货、换货、修理以及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充分的信息。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提供准确、完整和清晰的商品信息,并标明价格、产地、保质期等信息。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选择自愿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禁止以强制或虚假宣传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四、维修、退换货和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维修、退换货。

严禁以商品使用过一次或封条破损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维权要求。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即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无需提供理由直接退货。

五、电子商务的监管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保护法也相应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与线下购物同样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明确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

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1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

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

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

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

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

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

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

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虚假宣传的危害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的打击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

这部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明确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虚假宣传的危害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广告、产品介绍等渠道上故意夸大、歪曲商品的性能、功能或者虚构商品的优点、质量等,以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和市场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往往会把商品的功效、质量等夸大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然而实际上却是次品甚至是伪劣产品。

这样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金钱,还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2. 破坏市场秩序:虚假宣传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信息,让消费者在众多产品中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同时,虚假宣传也对诚信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

3. 损害行业形象: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一旦消费者发现被虚假宣传欺骗,就会对该行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的打击措施为了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1. 立案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查处虚假宣传行为的权力。

浅谈消费维权跨入“互联网+”时代

浅谈消费维权跨入“互联网+”时代

浅谈消费维权跨入“互联网+”时代【摘要】消费维权在互联网时代变得更加重要,传统方式不再适用。

互联网+消费维权的优势包括便捷性和高效性,消费维权平台逐渐发展壮大。

互联网+消费维权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隐私泄露等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有待改善,亟需提升维权意识。

未来,互联网+消费维权将继续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将得到提升。

【关键词】消费维权、互联网+、传统方式、优势、平台、发展、挑战、现状、发展趋势、消费者维权意识。

1. 引言1.1 消费维权的重要性消费维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现代消费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

消费维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消费维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金不对等等问题,容易导致消费纠纷的发生。

消费维权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和维权机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拥有更多的权利和保障。

消费维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商家在市场经济中也将更加守法经营,形成了“公平交易”的基础,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维权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也至关重要。

消费者在得到保护的也会更加愿意参与市场活动,消费者的购买力和消费信心得到提升,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消费维权的重要性在当前社会已经日益显现,要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为建设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1.2 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包括信息爆炸、便捷性、个性化和互动性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到各种信息,极大地拓宽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

互联网的便捷性使人们可以通过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方式更加便利地进行消费活动。

个性化则是互联网的一大特点,人们可以通过个性化推荐系统得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服务和产品。

互联网还强调互动性,用户可以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互动和交流,参与到不同的网络社区中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也扮演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色。

从银行发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是银行业长久稳定发展的基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当侵害或受到不均等待,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国家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于维护和促进市场和谐发展和长远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推动者银行业在金融领域的地位非常重要,对于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情绪。

银行业应当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推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在银行业各个环节中,应该通过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水平等措施来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服务质量保障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非常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客户服务、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方面,银行业需要完善服务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比如,在客户服务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和提高员工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2、产品质量保障银行产品是金融服务行业的核心。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银行产品应该在许多方面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

这包括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透明度和合理竞争等方面。

比如,在产品设计方面,银行应该以产品本身的质量为前提,坚持合理经营和风险把控。

3、信息透明度保障信息透明度是消费者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者 的适 当补 偿 , 同时 对经 营者 的 欺 诈 行为 进 行 惩 罚 。 6受 尊重 权 。 费 者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 受 服 务 享有 人 格 尊 . 消 使 接 严、 民族 风 俗 习 惯受 到尊 重 的 权 利 。 7结社 权 。 我 国 , 费 者结 社 权 最 淋 漓 尽致 的表 现 是 : 费 . 在 消 消

1权 利 范 围 问题 。权 利是 保 护 消 费 者 的基 本 依 据 。《 法 》 . 消 以 法 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 , 是 , 但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营销 方 式 的变 化 , 特别 是 网络 经 济 的 出现 , 仅 九 项 权 利 已经 不 仅 足 以保 护 消 费 者 , 或者 说 , 费 者 受 到 损 害 的权 利 已经 超 出了 九 消 项 权 利 的范 围 , 里 面非 常突 出的 是 消 费者 的隐 私权 。 这 2维权 途 径 问题 。维 权 途 经 是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 的关 键 问题 。 . 现行《 法》 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 了协商和解 、 解 、 诉 、 消 第 调 申 仲 裁 和诉 讼五种维权途径 , 但是实践 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 、 调解难 见分 晓、 申诉 久 拖 不 决 、 裁 没 有依 据 、 诉 筋 疲 力尽 , 后 弄 得 消 费 仲 起 最 者 懒 得奉 陪 , 自认 倒 霉 , 严 重 地 影 响 到 消 费者 权 益 的落 实 。 这
二 、 费 者权 益 保 护 制 度 的发 展 消
种救 济权 , 消 费 者所 受 损 害得 到经 营 者 的赔 偿 , 使 既是 对 消 费
( 完善 消 费者 权 益 的保 护 途 径 一) 1 立 一 套 消 费者 权 益 仲 裁机 制 , 门用 于解 决 消 费者权 益 . 建 专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载)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对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物价控制、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特色进行探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

1891年成立的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诞生的美国消费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14年,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

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消费者运动规模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第五项基本权利:索赔的权利。

与此相呼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广泛建立起来,政府的强力介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一、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得早且较为完善。

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

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邦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消费者租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谢尔曼法》、《克雷顿法》、《帕特曼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价格、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历来都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使消费者受益不浅。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消费关系的出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原有的保护体制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各种程度的侵犯,充分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经迫在眉睫,怎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改革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注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受到各种权益侵害时,急需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精神体现。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然而众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激化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进而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方面,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我 国消 费 者权 益保 护 的现 状 ( 我 国消 费者权 益 保护 的 发展 一) l 消 费者权 益 保护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不 断完 善 、 随 着我 经 济 的 发展和 改革 开放 的深 入 ,我们 消 费者 权 益 的 保护 也 经历 了从 无 法可 依 到有 法 可依 的过 程 ,伴 随着 全球 化 的发
剑拗 害 , 以向销 售者 要求 赔偿 ; 费者 或 者其 他受 害 人 因商 品缺 可 消
二 、 国消 费者 权益 保 护制 度 的完善 我 ( 把 消 费者 的权 利上 升到 宪法 性权 利 的高 度 - -) 关于 消 费者 权 利的 性质 ,值得 特 别强 调 的一 点是 一些 国家 基 本法 中规 定 了消 费权利 , 而使 消 费者权 利 t t 从 Y - 为宪法 性权 利 。 例 如 , 班 、 西 葡萄 牙 、 巴西 和瑞 士等 国家均 有芙 于 消费 者保 护 的宪 法 性 条款 。将 消 费者 保护 规定 : 法 中反 映 了这些 国家 对 保护 消 庄宪 费者 的重 视和 决 心 。笔 者 认为 我 也应 该 把消 费 者的权 利 上升 到 宪法 性权 利 的高 度 。在立 法 b荭 步 明确 保护 消 费者 弱势 地位 的 一 立 法 宗 旨 , 之真 正落到 实处 。 使 ( ) 二 建立 々¨ 的消 费者权 益仲 裁 机制 笔者 认 为, 以考 虑建 立一 套消 费 者权益 仲裁 机制 , f用 于 可 专 q 解 决 消费者 权 益纠 纷 , 尤其 是小额 纠纷 , 于 目前我 国已建 立起 了 鉴 完 整 的消 费者 权益 保护 协会 体 系 ,以及 消 协作 为一 个社 会 中介 组 织 的法 律地 位 , 以考 虑 庄现有 的消 费 者协 会下 而增 设独 立 的” 可 消 费 者权 益 仲裁 庭” 如 同 目前 贸易仲 裁 委 员会 的地位 一样 , 务上 , 业 接 受 消协 领导 ,但 法律 地位 卜 立 于消 协 。仲裁 庭 备宵 专门的仲 独 裁 员名 单 , 虑 到消 费者 权益 纠纷 的 多发性 和 小额 性 , 裁 员的 聘 考 仲 任 要求 可 以适 当放低 , 同时仲 裁员 人数 可 以适 当放 大 , 以保 障消 费 者 可 以较低 的费用 及 时聘请 到 仲裁 员 。 裁 可 以通过 赔偿 机 制转 仲 嫁 给不 法商 家 。这 样一 套机 制 的建 立可 以为 消 费者 ,特别 是 小额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逐渐成熟,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1年1月1日,中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典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

一、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消费者权益是指在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建立关系时,消费者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合同权、维修、退货、赔偿权等。

二、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1. 公平交易权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信誉等。

同时,消费者还享有公正、合理的交易条件,禁止不正当的价格垄断和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

2. 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的、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当商家欺诈或隐瞒真相时,消费者有权进行追究和索赔。

3. 安全权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赔偿或进行其他合法维权行动。

4. 合同权民法典对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相关条款。

如果商家不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修理、更换或退款。

5. 维修、退货、赔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维修、退货或赔偿。

同时,民法典还对商家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家在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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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因而在我国占有一定的地位。

下面从几方面浅谈该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论其地位及作用
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获得国家的认可与国际公约的确认。

它的产生原因是: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地位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明显增多了。

但是,消费者在为满足生活需求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家具,服装等商品时,却因为自己接受的教育程度低或不懂消费者的有关知识,因为缺乏交易经验和交易能力,常遭到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等损害,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王某在入住酒店时,遭歹徒抢劫”、“张某购买汽车时,”等案例便很好地证明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是一种弱势的地位,因而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受到损害;相反地,经营者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在市场上吸取过一些经验,总结了一定的销售技巧,掌握到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或欲望与效用;消费者剩余”等一系列的消费心理,因而经营者利用自身强的优势和实力;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去操纵消费者,用五花百门的销售方式,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消费,顺理成章地把钱塞到经营者的口袋里;使得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是严重。

另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的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诸如“家具甲醛超标”粗制滥造;“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药的实际成分”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
劣商品等大量的非法行为极大地见证了“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的商场传言,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因而,国家对保护消费者的思想和运动更为明显,保护消费者的决心更是强烈。

最后于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从立法角度来看:国家就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原因,已十分重视对消费者的权益的特别保护,用法律去干预和制约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与以损害消费者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了本法。

3.从立法的原则来看:国家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规范了类似“询问了价格必须购买”;“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的危险性或瑕疵”;“垄断企业要挟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才予以提供服务”等一系列的行为。

而极力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论其地位及作用
在市场上,消费者是买方,经营者是卖方,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互依存的。

没有消费者,经营者的产品就无从对外销售;没有经营者,消费者就不能满足生活需求。

然而,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利对产品的真实情况有个充分的了解,经营者也有义务不能剥削消费者的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承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地位,没有谁强谁弱之分。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明确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的一道“圣旨”,双方不得抗旨不尊,抗旨者将会受到惩罚或相应的法律制裁,严重者则会“灭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立,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根据法律路线走。

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现途径论其地位及作用
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使众多还在襁褓中的婴儿有“大头婴儿”之称;使出世不久的婴儿患肾结石甚至是死亡。

对于此事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是否能依法获得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协调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然而,在事情的起初,当部分消费者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三聚氰胺奶粉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经营者却不承认,称“送测未发现异常”为由,拒绝协商。

某地区的消费者在相关人士的协助下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陈述受害经过,提出索赔要求,结果却尚未获得相应的赔偿。

但国家的相关部门已开始干预,切实全国性调查此事件的经过,证实后停产该奶粉,国务院1级响应处理三鹿事故,对受害的婴儿免费治疗;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停止实行对食品类的国家免检。

此外,有关责任企业也作了赔偿:一是设立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报销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年满18岁之前可能出现相关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用于发放患儿一次性赔偿金以及支付患儿急性治疗期的医疗费、随诊费。

虽然受三鹿奶粉损害的消费者均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维权途径获得赔偿,但是,截至2011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三周年,仍有一些家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并且也没有纳入到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基金计划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但出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责任等因素,使得受损害的消费者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三鹿事件发生后,社会上相继还出现“染色馒头”“雅利士婴儿配方奶粉致结石”“瘦肉精”等一系列危及人类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而当中又有多少消费者是“雪上加霜”的呢?
总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社会上已存在一定的地位,切实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只是还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使更多的消费者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稳地生活;未能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倘若国家想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更有效地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更迅速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
展;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那就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完善的更改,同时要严格规范相关部门的责任及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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