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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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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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高院离婚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最高院离婚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最高院离婚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离婚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后涉及到的一项重要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离婚子女的利益,我国有关部门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和总结,制定了离婚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首先明确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权往往归属于父母中的一方,另一方则享有探望权。

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中明确约定抚养权的归属和相关的抚养费用分配。

如果存在亲子关系认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其次,法律规定了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需要由父母承担。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抚养费的计算应根据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双方有义务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得到妥善保障。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如果抚养权初始归属于一方,但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此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以及子女的最大利益为依据,作出是否变更抚养权的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了对于抚养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离婚后出现的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的帮助,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理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应尽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性,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在离婚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离婚双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抚养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法律途径。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3•【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6-03-03|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本报记者罗书臻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作为最高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您认为此项改革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请您介绍一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标?杜万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

这个问题我感触很深。

我在担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之前,曾担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多年,通过家事审判的实践掌握到,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

究其原因,虽与多年来我们社会建设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强调不够有关,但与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采用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有关系。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去年已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张鸿巍;侯棋
【期刊名称】《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2(41)2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我国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酌定亦愈发要求依“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而来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行事。

然而,由“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量而来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歧义多变,如《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的规定。

本文建议,应基于“子女本位”主义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融合父母性别平等视角,综合考量符合该原则标准的诸多重要现实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研判。

【总页数】9页(P114-122)
【作者】张鸿巍;侯棋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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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

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

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发布时间:2022-02-15T06:59:55.04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8期作者:胡凯璇[导读] 通过比较域内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剖析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郑州市金水区 450045摘要:在离婚率逐年增长的现代社会,家庭的分裂影响最大的就是未成年子女,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本文以一例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研究现行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时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域内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剖析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

关键词:离婚诉讼;儿童利益最大化;未成年利益优先;离婚纠纷抚养权;家事审判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与家庭分工也出现新的变化,婚姻家庭观念日趋多元化,连续十六年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便是其重要体现。

据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统计,在2014—2016年全国离婚纠纷案件中,有96%的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诉讼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诉讼具有更明显的身份关系属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尤为强烈,但当下我国的法律规范仍对诉讼离婚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存在缺陷与空白,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模糊,效果难以保障。

因此,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1. 对“不抚养孩子首判不离”离婚纠纷案的反思“不抚养孩子首判不离”是发生在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案。

2020年,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丈夫赵某对此同意,并且,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五岁的未成年女儿,夫妻双方表示均不愿意抚养。

对此,法院认定虽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均已同意离婚,但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年幼孩子的抚育问题,一审驳回离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对于那些有小孩的家庭,父母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小编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再由法院进行判决。

那么你知道父母离婚的小孩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怎样的吗?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有哪些

Those who look glamorous, only they know how much training they have gone through behind their 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有哪些导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

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

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男女关系不和走上离婚的道路,但但此时二人又有了孩子的话,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就是离婚诉讼的一个焦点,就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离婚夫妻双方财产怎么分配、起诉离婚后一般要多久可以判决离婚,以下由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夫妻离婚时,孩子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判给谁:(一)孩子是未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应当判给母亲,母亲不适合抚养的,才判给父亲;(二)孩子是已满两周岁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然后再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其中孩子是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看孩子愿意和谁生活,孩子就判给谁。

二、离婚夫妻双方财产怎么分配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离婚的方式来做出区别。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需要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没有达成一致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就不能成功地协议离婚。

因此,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其次,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作出判决。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性质,同时会尽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起诉离婚后一般要多久可以判决离婚对于离婚案件,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三个月,多则九个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

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的与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相关的法律知识,作出抚养权判决时,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孩子是未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应当判给母亲,母亲不适合抚养的,才判给父亲。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对夫妻双方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当事人离婚后,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孩子的意愿决定,在孩子的意愿不明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抚养人,协商不成或有异议时,由法院确定抚养人,可以给予以下原则:
1、孩子的双方父母应尽量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做出适当的决定,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2、如果孩子已经满14周岁,则应尊重孩子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3、法院应根据孩子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安全、心理、教育和财政等方面,以及双方父母负担能力等,在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11岁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11岁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11岁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11岁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如下:
1. 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抚养能力,那么一般会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2. 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其中一方有抚养能力但另一方没有,那么抚养子女的责任应该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承担。

3. 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但是子女已经年满八岁,那么应当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

4. 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但是子女尚未年满八岁,那么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进行判决。

5. 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但是其中一方有犯罪记录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那么另一方可能会获得更有利的抚养权。

6. 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但是其中一方已经服刑,那么另一方可能会获得更有利的抚养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判定标准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子女成年。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损害责任谁担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损害责任谁担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损害责任谁担导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谁?未成年子女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咨询:张某与妻子离婚后儿子跟...导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谁?未成年子女损害责任由谁承担?法律咨询:张某与妻子离婚后儿子跟随前妻生活,今年10月,儿子在与小朋友玩耍中不慎将对方绊倒,致使对方受伤。

对方小孩的家长因此事要求张某和他的前妻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张某认为儿子将对方摔伤是因为前妻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并拒绝支付医药费,为此张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解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张某和前妻已经离婚儿子也跟前妻共同生活,但张某依然是其儿子的监护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张某的前妻带孩子生活确有困难,张某也有责任承担因儿子致人伤害的医药费等费用。

知识延伸: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条。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

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

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

民法典孩子抚养权问题(民法典孩子抚养)

民法典孩子抚养权问题(民法典孩子抚养)

民法典孩子抚养权问题(民法典孩子抚养)1、法律主观: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如下: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3、孩子抚养费标准如下: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4、民法典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保护孩子成长环境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根据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

5、天津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哺乳期内的孩子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民法典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离婚孩子抚养权在夫妻双方都不放弃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它情况一般会判给经济好的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成年(18周岁)前的抚养费。

1、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子女抚养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的心头大石,无论是出现争夺抚养权的情况,还是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此时由于无法处理好,其实都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

而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时候,最高法也是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下文中律师365小编带来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子女抚养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的心头大石,无论是出现争夺抚养权的情况,还是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此时由于无法处理好,其实都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

而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时候,最高法也是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下文中小编带来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所生孩子的抚养怎么办

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所生孩子的抚养怎么办

未成年人所生孩子的抚养怎么办?1、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是未成年人时,因未成年人没有抚养小孩的能力,所以孩子一般是交由孩子父母中成年的一方来抚养,而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一般是由其父母代为支付;2、孩子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时,孩子的抚养权将有双方的父母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孩子的抚养费则是双方家长都需要给付的。

法律解读1、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是未成年人时,因未成年人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孩子一般是交由孩子父母中成年的一方来抚养,而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一般是由其父母代为支付;2、孩子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时,孩子的抚养权将有双方的父母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孩子的抚养费则是双方家长都需要给付的。

参考案例案例简介16岁的晓丽只身来到深圳打工,一个人在外闯荡,难免不会对身边友好帮助的人产生依赖。

于是,年近四十而开朗幽默的主管john,就渐渐走进了晓丽的世界,两人开始了地下情,当晓丽发现自己怀孕时,john却让她打掉这个孩子,晓丽害怕于是回老家,悄悄将孩子生了下来,当晓丽和家人抱着孩子去找john的时候,却已是人去楼空,悲伤的晓丽多次给john打电话他都不接,就更别提见孩子了,为了给孩子一个好一点儿的生活,晓丽和家人将john告上了法院。

案例分析经双方举证质证,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孩子目前的实际开销,也综合被告虽是成年人却并不愿意抚养孩子,而晓丽的家人积极争取孩子抚养权,最终判决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500元,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孩子由晓丽家人抚养。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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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小编有话说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头等大事。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通过批复、答问的方式发布审判指导意见,并于1993年11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这些意见都极大地方便了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处理。

但生活常新,理念也随之更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几家媒体采访,也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发表了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最新观点跃然其中,值得关注。

杜专委谈到:“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

”又进一步指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要保护未成年人。

孩子到底归谁更合适,父母哪一个做监护人更合适。

我们就要采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看孩子跟谁更亲近,谁更有社会责任感,对孩子更有爱心。

于是,我们专门设立一个单面镜观察室来观察,分别让父亲、母亲与孩子在观察室里相处,观察员就通过单面镜观察,外面的人能看到里边,里边的人看不到外边。

让孩子自己选择监护人。

”后面附上杜万华专委2016年3月两次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及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供大家阅读、参考。

【央视】《小撒探会》对话最高法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法院专治感情危机(全文)2016年03月05日央视2016年1月26日,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庭内,分别审理了三对夫妻的离婚案件。

这三起离婚案件能够从侧面看出家事审判改革后的一些新亮点。

第一起案件中,黄芳夫妇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僵持不下。

最后,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妈妈。

因为在新设立的儿童观察室中,孩子显然对母亲更为亲近,对父亲如同陌生人。

第二起离婚诉讼较为特殊。

按惯例,起诉一般会选择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结婚登记地的法院,但两人却选择了在工作地珠海市起诉离婚。

主要原因是结婚证在北京的家中,回北京协议离婚成本较高。

诉讼过程中两人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开庭不到1个小时,法官就已调解结案,双方离婚。

第三对夫妇通过诉前调解室调解后,夫妻决定先回家冷静一下。

调解室是家事审判改革后的又一特色。

一天中,三起家事诉讼,法院共调解成功两例。

就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小撒探会》采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审判模式急需改革”撒贝宁:以往一说起审判改革,普通群众总是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但是这一次,家事审判改革特别接地气,那么最高院启动这样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呢?杜万华:应该这么来考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如果婚姻关系不稳定,家庭关系就难以稳定,那么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就没有了。

第二个因素,就是婚姻家庭案件在我们民事审判的案件中,所占的分量很重。

以去年为例,我们有173万多起家事审判类的案件。

其中,离婚类案件将近130万件,案件的数量很大。

如果我们不秉持一个婚姻家庭的稳定,那么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说法院就应该要有一种社会的责任感。

但是,由于案多人少,再加上审限的原因,在案件审理的质量上难免就会有这样或那样比较粗糙的情况。

我们自己就会反思,我们的审判模式对不对?我们觉得审判模式急需改革,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把婚姻家庭案件同财产类的案件加以太多区分。

在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在审理涉及到情感方面的时候,按我们原有的审判方式,会在法庭上造成二次伤害。

本来这个婚姻关系也许还可以挽救,把两人的一些事情都在法庭上给捅露出去了,那么这个时候和好的可能性就降低了。

所以,再做一些调解工作,有时候效果就不太好了。

再者,家事连接着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到社会群体的方方面面,单靠法官来处理好家事也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希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家事纠纷的处理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确实需要改革。

“法院要成为治疗婚姻危机的医院”撒贝宁:清官难断家务事。

从古到今,家务事永远是最复杂、矛盾最多、最让人头疼的一类纠纷。

那么这一次的家事审判改革,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我们能做一些什么样的探索?能有一些什么样的创新和突破呢?杜万华:首先,我们要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改革成立一个家事专业调解委员会。

我们希望吸收一些懂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的专家学者,还有一些长期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离退休的一些法官、律师、警官、检察官、人民教师等等,各类人员都可以进来,只要他们热心于这个事业。

我们就希望通过他们,先进行调解。

我们法院就应该成为治疗婚姻危机的“医院”,对他们的感情危机进行治疗。

所以,各个科的大夫都得有,有些适合于治老人的,有些适合治小孩的,有些适合治年轻人的。

如果调解真的不行了,再进入审判环节。

整个家事审判改革中间,我们要树立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觉得这是很根本的。

同时呢,我们在审判程序上要进行一些新的探索,不要用原来财产类案件的那种审判方式对簿法庭,产生非常严格的对抗制。

撒贝宁:就是别让大家撕破脸皮。

杜万华:对,撕破脸皮很麻烦。

所以,包括法庭的一些布置,最好温馨一些,不要弄得剑拔弩张的那个模样。

还有就是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要建立家事调查官制度。

家事调查官可以深入到家庭、邻里去调查,最后向法庭报告。

“让孩子自己选择监护人”撒贝宁: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呢?杜万华: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要保护未成年人。

孩子到底归谁更合适,父母哪一个做监护人更合适。

我们就要采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看孩子跟谁更亲近,谁更有社会责任感,对孩子更有爱心。

于是,我们专门设立一个单面镜观察室来观察,分别让父亲、母亲与孩子在观察室里相处,观察员就通过单面镜观察,外面的人能看到里边,里边的人看不到外边。

让孩子自己选择监护人。

在调解方面,已经引入一些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心理学家。

比如,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老师,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心理学教授,他们主动参与到家事审判的建设与相关研究中。

一方面,心理学家通过心理学手段帮助法官判断事实真相,比如,专家们请孩子构建沙盘模型,了解孩子的心理;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心理学家通过跟打离婚官司的年轻人谈心,了解他们的社会心理活动。

目前看,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学者的效果是比较好的。

撒贝宁:我们有一张心愿卡,请您写下自己在2016年的法治期待。

杜专委:法治2016年,我期待,家和万事兴,家固天下稳。

【人民法院报】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摘抄)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作为最高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您认为此项改革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请您介绍一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标?杜万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

这个问题我感触很深。

我在担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之前,曾担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多年,通过家事审判的实践掌握到,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

究其原因,虽与多年来我们社会建设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强调不够有关,但与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采用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有关系。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去年已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数量这么庞大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影响是极大的。

经过这么多年的反思,我们认为,应该对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

通过哪些方面体现改革?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是什么?现在基本定位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否会产生一种情况,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离婚自由不要了、婚姻不可离异?当然不是。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要保护婚姻自由。

要注意区分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已经是死亡的婚姻,法院依法要判决离婚。

现在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出现婚姻危机,这就决定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要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增加一个新的职能,即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其次,审理家事案件不能仅仅盯着夫妻双方,保护妇女权益,还要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

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

同时,处理婚姻关系时老年人合法权益也要放到重要位置,老年人的赡养还是要以家庭赡养为主。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

基于这样的目标,我们要改什么?其一,需要改变以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模式。

实现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

审理财产类案件通常都是对抗制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采用这种模式,易造成夫妻双方在法庭上的二次伤害。

可以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主动调查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对错,给法官提供报告,也有益于修复双方关系。

其二,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

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保护。

其三,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而忽视矛盾纠纷化解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努力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重视诉前的调解和结案后的延伸服务。

家事审判改革单靠法院一家是不行的,希望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妇联组织等社会力量都加入到家事纠纷的处理中,努力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总之,此轮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基本完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选择100个左右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针对家事审判的特点,从审判组织、财产申报、证明标准、调解工作、制止家暴、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探索。

比如,设立家事审判法庭,探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自身的规律;为了防止配偶一方提前转移财产,探索审前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探索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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