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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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的法律,都出现甚早,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也大致相同,但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往往徒有空文,无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未对之有足够的尊重?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太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甚至越是重要的事情,就越是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更多因素。我们可以这样解答:

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而为了追求正义,法律只是众多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的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必然是最好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为之惋惜。

西方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当一个社会物质极度匮乏时,生存是唯一的目标,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什么分配问题的,因为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大家都能吃到足够活下去的食物。在分配的问题出现时,这一定是指多出来的财富,根据某种规则与习惯,人们进行分配,分配得让大家满意时,中国人会称之为“公平”,而在古希腊思想中称之为“分配正义”。亚里斯多德就将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也就是受到损害之后得到适当的补偿。

b)理性与法律

罗马法学家们运用理性的思维,不断的努力,试图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使得罗马法成就惊人。在罗马,有神论,特别是明确的基督教的一神论,很晚才确立其正统地位,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的法制思想,要到中世纪才开始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的公法并不发达的原因。

c)人与神的契约

基督教出现,经过早期教父们的努力,上帝、圣约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意味着:

自然是上帝的创造,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律法,这律法中与人相关的部分,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于《旧约》与《新约》之中,而这样的契约,成为人类得救的保证,上帝的最终审判,也成为世间一切道德的基础和保证。

d)回归人性

历史不断的前进,回归人性的历程也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人与人的契约与人与上帝的契约始终存在,所谓回归人性,是指对于这两种契约的解释权回到了人手中。

e)程序正义——对公平的精确追求

我们很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其实不能称之为“程序正义”,而是“通过程序追求公平”,再加上一个隐含的理由:

“追求公平就能达到正义”。

四、中国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如果认真追究词语的来源的话,其实“正义”这个词很晚才有了现在的这个意思。我们说中国的法制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相对于古希腊,古代中国很早就确立了农耕民族的特征,对于农耕来说,“天”极为重要,这种重要,不是像希腊诸神那样直接决定人的命运,而是通过寒来暑往,日换星移,雨雪风霜,沧海桑田来影响人们的生活。这样的大自然,既是神秘的,又是有可能了解的,即使变幻多端的,又是有可能共处的。中国人最早发展出来的思想,就是“如何与自然相处”的学问与艺术。

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在信任的产物。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

1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这之间的决然不同,也是中西方法制思想差异的主因之

一。"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

b)法家的失败

历史到了春秋战国,中国人的这套思想已经相当完整和成熟了,整个社会的宗法体系,已经建立,详细界定远近亲疏、君臣上下该如何相处的礼法,已经繁杂到有专门的学问,而且需要刻苦的学习了。但是有一个现象却非常奇怪,守着旧礼法不变的国家,就会落后挨打,而积极彻底变法的国家,却发达强盛。过去的那一套难道错了吗?祖宗的东西已经不管用了?

儒家的法制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但是在讨论儒家对法家的反思之前,有一段插曲也非常重要,儒家并不是在秦朝一灭亡,或者汉朝一建立就确立了主导地位的。当时的主流思想是讲求无为而治的道家。所谓“无为而治”不是我们现在想象的废除恶法,还民自由。而是真的什么都不做,“一依秦旧”,同样的法律,同样的制度还在那里,并未废除,糟糕的是,这段历史,从来没有被真正否定过,甚至还成为每个朝代的榜样,与民休息。这样带来的坏处是什么呢?法律不再有尊严,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人手里,会有不同的解释,同样的条规,在不同的“大方向”下,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就使得法律成了面团,任何力量,都可以把他捏成想要的形状。

从差别到差距

法制思想的差别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之间有何关联呢?我们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讨论。

1.社会目标与法制目标

中西方的法制目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但是在西方,法制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制与行政的冲突,

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这样一次又一次的朝代交替,也是和谐与正义的交互作用的表现。

2.中国的社会目标与法制实践

在中国,在和谐这个大目标下所进行的法制实践,我们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从好的方面来看,中国的法制实践作为众多手段之一,并不被孤立的看待与使用,而是与教育、礼俗、社会舆论等手段共同发挥作用,付出较少的社会管理成本,达到了较高的社会管理效果。其次,中国社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呈现为大大小小的家族结构,这是决定社会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单元,中国法制在调整近亲属关系方面向来着力最多,当然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再者,历来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比较注重当地的社情、民意,考虑执法

2的社会效益,因此往往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从坏的方面来看,维护稳定和谐,往往会成为网开一面、徇私枉法的借口,其次,阻碍社会交流,限制发展,往往成为避免矛盾、减少冲突的手段之一,再者,维护和谐的背后,存在“法不责众”的逻辑,因此,当王朝逐渐腐化时,一方面法制会越来越“重”,试图杀鸡儆猴,另一方面法制的底线、甚至社会道德的底线又会越来越低,这两方面都会最终导致王朝的覆灭。

3.西方的社会目标与法制实践

在西方,近代国家产生之前,我们往往很难说西方社会有什么的明确的目标,但是在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与近代国家观念逐步确立之后,社会的目标就变得异常清晰,就是发展,甚至简单的说,就是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为了这个目标,国家应该做它所能做的一切,包括对他国开战。法制只是对内的,文明、礼仪也只是对内的。法制实践的首要目的,当然是财富的公平分配,以及对财产安全的保障,机会均等,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力、也有机会发财。发展是第一位的,为了保证发展的顺利,法制实践通过对公平的追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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