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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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

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造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沉重的损失,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农民所修建的住房一般都只有二、三层,二、三百平方米,无论是施工规模,还是施工难度,都无法和城市建筑工程相比,但城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率相对很低,而农村近年来因建房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我县因农村建房施工发生

施工人员伤亡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十多件,而且,这还不包括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部分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一、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一、目前农村建房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县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普遍掀起了“建房热”,这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的富裕程度,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问题.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处理也越来越难.它严重困扰着我们建设主管部门。怎样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课

题。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农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国每年农村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农村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质量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农村建房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农村建设作为新农村的“重头戏”,成为关注的热点。农民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建房安全是农民安居的保证。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显得相当

重要,也面临着任务重、责任大等考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房户和承包安全意识不强,对建房中易发生伤亡事故重视不够,不设安全网,不发安全帽,人员随意走动等问题不断,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纠纷。

二是技术水平较差,建房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纠纷。

农民所修的房屋因规模小,金额不大,无法雇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一般都是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的包工头。这些包工头绝大多数都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他们既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保障施工安全的工程设备,就连施工人员也是在施工时临时找的。还有一部分农民在修建房屋时甚至找亲戚朋友帮忙,自己修建。这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

单位建设的农居房存在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一是农民法制意识比较薄弱。村干部也曾大力宣传了私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瓦匠、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徐此之外别无他法。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薄弱。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沙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

三是施工设备简陋,现在农村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都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工具,卷扬机、吊机、翻斗车等

都是建筑行业中的淘汰设备,而有的施工队竟然缺乏安全帽等最为基本的安全设施,安全根本无法保障,发生事故后发生纠纷。

四是缺乏监督和管理,无监理、无材料试验,农村建房都是农户自筹资金不可能支付监理及材料试验等费用。农民建房无合法性审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技术水平、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施工操作是否规范等方面缺乏监管,增加了安全事故多发的因素。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的缺陷使我们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农村的投入。目前农村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很多地方都成为管理的死角。一是农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农村建设规划存在漏洞。农民不按规划建房,有的农民受“风水”意识的影响,一些房屋建设时喜欢选择在背山傍水的集雨地带或风口道边,洪水暴发,灾难在所难免,还有一些农民按自己的建房时间表

操作,并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两间地基的“项天立地”式楼房。三是农村的管理体系比较薄弱。监管的力度小,农民就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利用监管部门的漏洞,逃避了审批。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城市不同,导致农村建筑市场监管长期存在“缺位”。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专门负责这一块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几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区域,确实很难管得过来。乡镇又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专业部门,镇政府只能起兼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因此,管理“真空”到处存在。对于农村建房,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也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上述法规和文件明确将农村规划区内修建的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纳入建设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农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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