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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范本模板】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范本模板】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联网申请一、办事流程排污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测试正常之后,填写《宜宾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宜宾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数据联通申请》,向市环保信息监控中心申请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通,进行联网测试。

市环保信息监控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配置相关参数接入自动监控数据。

排污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正常传输达到60天后,市环保信息监控中心根据《宜宾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规定,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核,并填写《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使用情况表》,确认达到《宜宾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后,向排污企业出具《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性证明》。

二、办事流程中涉及的各种表格资料(一)、排污企业向信息中心申请数据联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宜宾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一)2、《宜宾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附表二)3、《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附表三)4、《数据联通申请》(附表四)5、《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该项只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附表七)注:以上材料各需加盖鲜章纸质件一套,电子件一套(二)、信息监控中心对数据传输进行审核时,需要填写如下资料:6、《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使用情况表(附表五)7、《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该项只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附表八)(三)、信息监控中心通过排污企业数据联通申请时,需要向排污企业出具如下资料:8、《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性证明》(附表六)宜宾市环境保护信息监控中心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附表一:宜宾市污染源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1、本表中标明“必填”的项请务必填写完整,未标明必填的项请尽可能填写,没有内容或无法填写的项目请空白.2、《基本信息表》,即表一中,“基本情况”栏填写注意事项为:“单位规模”项内容请根据企业分级填写:特大型、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一型、中二型、小型、其他;“所属流域”项内容请根据排放去向填写:岷江、金沙江、长江等.“行政区划”项内容请填写至区(市)县级行政级别,如市辖区、宜宾县、高县等;3、每一张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管,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与解释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四条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1、仪表、设备技术人员须定期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并及时组织进行维修,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2、公用工程负责掌握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试剂使用情况并及时更换试剂;同时负责建立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定期打印上月监控数据,做好上月废水外排流量统计及保存。

3、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通知公用工程进行比对监测。

4、发生断电、断水、检修设备时,公用工程须及时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五条公用工程运行人员环保监测职责1、负责当班定时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每日巡查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是否用完或变色,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发现断水、断电须及时通知当班生产调度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自来水保持通畅和电源正常供给;如发生停供自来水一天以上,须迅速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认真做好记录。

4、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

5、定期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人员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闽环保总队〔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监察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3〕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

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

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排放情况,有效地控制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主要内容设施设置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自动采集并记录相关技术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备报警功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

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落实有效的维护、保养以及分析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并且将检测、校准和维护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做好备份和存档,以备查阅。

数据查询与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处理和分析,对数据进行合理管理,便于查找,避免数据丢失或者遗漏,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处理,从而准确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修正和改进原有的工艺和管理,提高排放管理水平。

报告和公示企业每年应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安装及所监测污染物排放值、日常维护情况及数据的准确性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将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企业违规排污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

总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在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还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监督企业的运营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04-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使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二)规范操作,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三)严格监督,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四条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确保系统性能满足监测要求。

第五条系统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选型及安装;(二)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分析等软件系统开发;(三)系统运行环境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系统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以下内容:(一)硬件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更换;(二)软件系统的升级和维护;(三)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第七条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流量、排放量等。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频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三)数据采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数据传输应通过加密通道进行,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四、数据存储与分析第十条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数据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污染物排放趋势分析;(二)污染物排放超标预警;(三)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评估。

五、监测数据应用与监督第十二条监测数据应作为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管理、污染源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二)数据共享,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三)数据保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运维单位应承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2009年7月31日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职责分工 (1)第三部分日常运营维护实施规定 (1)第四部分运营维修管理规定 (3)第五部分安全保障 (5)第六部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第七部分投诉处理 (6)第一部分总则1、为了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更好地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工作服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规定.2、本规定规定了系统的的职责分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安全保障、投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1、应设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2、部门运营维护人员包括:维护人员、技术人员、化学分析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每个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技术,熟悉和执行本岗位技术规范、方法等,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在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备案记录.3、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日常管理制度.即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远程实时监视并存取数据,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即刻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

每个巡检小组由2~3人组成.4、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活动必须记录备查。

5、巡检的项目包括在线监测仪器及附属设备、视频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现场环境等。

6、及时解决发现的故障;对厂家投诉的问题,解决后,必须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

7、巡检和维护工作完成后,必须填写维护记录。

第三部分日常运营维护实施规定1、一般要求现场应保持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日常应经常检查其供电是否正常、过程温度是否正常、工作时序是否正常、有无漏液,及管路是否有气泡,数采仪的传输是否正常等.2、每天定期远程检查技术人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通过中转服务器远程查看污染源站点监测数据及运行状况,并对站点进行远程管理和巡视,内容包括:➢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根据数据采集器的标识判断数采仪的运行情况;➢检查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包括图像传输、云台控制、监视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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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 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 简称在线监测设备)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省监控中心) 、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市监控中心) 、县( 市、区) 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县监控中心) 。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 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 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
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 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明确各自职责。

( 一)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核定上报监控数据; 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 二) 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 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 三)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 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一) 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 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 三)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四) 其它影响公共利益,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对要求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 要求本辖区内的其它重点污染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实施自动监测监控的重点是污染源废气排放的流量及二氧化硫浓度、废水排放的流量及化学需氧量浓度。

同时, 根据国家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逐步扩展实施对其它污染因子的监控。

第七条排污单位购置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相关仪器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并经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 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二) 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及全省统一的技术要求, 有关在线检查设备应具有RS232或RS485数据输出端口。

( 三) 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结果输出应自动转化成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 并可同时检测输出烟气流量( 流速) 、烟温、湿度、含氧量等相关参数。

要根据污水排放的特点, 选择适合工作原理的COD在线监测设备。

COD在线监测设备如使用总有机碳(
TOC) 或紫外吸收( UV) 水质自动分析仪, 应校准确定相关仪器的监测结果与COD Cr的转换系数, 结果输出应为COD浓度值。

污水流量计必须具有数字输出接口, 而且能够同时输出瞬时流量和实时累计流量信号。

( 四) 排污单位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站房, 采样位置的设立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 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 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对已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比对监测。

内容包括: 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 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

经验收( 校验) 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 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停止运行, 其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实施。

( 一) 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 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单位称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 以下简称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 二) 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的日常环保管理范畴, 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时运行、同等维护管理; 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保证所供电( 水) 质量, 设置专用通讯线路并确保线路的畅通。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 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 三)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 配备专门人员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监控设备。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有整机或关键布局, 设备日常使用过程出现故障时, 必须及时更换。

( 四) 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 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及时采取措施,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恢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 要采取人工采样的方式报送
数据, 人工采样监测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 每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 五) 生产工况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时,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做好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和校验工作。

( 一) 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 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至少每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 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 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

污水间歇性排放的, 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

经市监控中心确认同意后, 报送盛污染源监控中心备案。

( 二)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 自动生成分钟、小时( 至少45分钟有效数据) 均值数据传送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

( 三)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试验和日常校验工作, 每次比对试验和校验应有书面记录。

( 四)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流量计实施强制检定。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运营管理。

委托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 依照运营管理合同, 对监控设备、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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