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资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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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等商业行为。
在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可以自由调整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和合作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歧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平等原则保护了商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违背双方合同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真实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六、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意识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主体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
以上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适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业主体、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古代的以物换物到现在用货币购买物品,这中间都离不开两件事,人和法。
没有了人我们就无法进行以物换物的最初条件——需求。
没有了法我们就好比无法确定一头牛的等价值的公平性一样。
为此我国在建法以来,刻不容缓的建立了商法和它的基本原则,今天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古代的以物换物到现在用货币购买物品,这中间都离不开两件事,人和法。
没有了人我们就无法进行以物换物的最初条件——需求。
没有了法我们就好比无法确定一头牛的等价值的公平性一样。
为此我国在建法以来,刻不容缓的建立了商法和它的基本原则,今天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 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4)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商业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公平竞争、诚信合作,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内容和实践等方面进行研究。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商法基本原则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准则和价值观念,是商业主体行为的指导思想和标准。
它是商法制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部分,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指导性。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 普遍性: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业活动和所有涉及到经济利益的主体。
2. 稳定性:商法基本原则具有长期稳定性,不受时代变迁和政治制度变化的影响。
3. 指导性:商法基本原则对于商业主体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可以引导其合理选择行为方式。
四、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 自由平等: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它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享有自由的决策权和平等的交易机会。
2. 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规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遵守公正、诚信和合法的原则。
3. 诚信合作:诚信合作是商业活动中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承诺、尊重合同、保持诚信。
4. 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商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商法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法律制度中,而且贯穿于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在实践应用中,商法基本原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1. 法律规定:商法基本原则被写入了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之中,成为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和商业活动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的标准。
2. 商业伦理:商业伦理是商业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精神。
3.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商业主体自发组织实施的规范行为方式和标准,它可以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守商法基本原则。
4.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社会公众对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和商业活动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手段,可以促进市场主体遵守商法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
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
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
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
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
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商法的主体是商业主体,如企业、商号、个体工商户等,商法关注的是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行为规范和交易方式等。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商法主要围绕着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展开。
2.商法具有专门性: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法对商业活动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
3.商法具有灵活性:商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
商法允许商业主体通过自由协商和契约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合同条款和商业行为,从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和灵活特色。
4.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业活动往往不受国界限制,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已经成为常态。
因此,商法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商法通过与国际商法的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畅通和规范。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原则:商法允许并鼓励商业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和自由协商。
商法保护商业主体的权利自由,允许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从而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2.公平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相互平等、公平相待。
商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公平交易行为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虚假广告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3.诚实信用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安全保护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商业主体有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对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和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扰信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慧李渣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前悄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
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商法原则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法律制度保证企业得以稳定健康发展)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和民法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调节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基本法,抽象的的法律表现;商法是特别法,是具体的法律表现2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纯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调整平权和不平权兼有的关系3民法是基本法,调整范围广,适用各种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民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那个那一部分。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但在交易中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法律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代办人:在受委托的范围内,除诉讼行为外可以实施一切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自我交易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经营活动商事登记的效力:1创立法律关系的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主体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未登记不得以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2免责效力:根据商主体变更注销登记的记载,商主体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3公信效力:登记的有关商事主体的相关事项,除非有虚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号的组成结构:商号依次以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组成3部分组成,冠以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分名称(经允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历史悠久驰名商标除外)企业法人名称及使用: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字样;联合公司不得使用其他成员商号,要注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财务制度2会计制度: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3公积金制度:用途:补亏损扩大经营增加资本公司财务会计编制:编制主体;公司编制义务主体:董事会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有限公司送交个股东,股份公司年会召开20天前以供股东查阅;对外公开:月度:月度终了6日内;季度:终了15日;半年:60日;年度:4个月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商业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2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全面地记录和反应各项经济义务的内容,并且以专门格式的账叶所组成的簿籍3会计报表:用货币形式综合反应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活力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商事仲裁:特点:1以契约为主,司法为辅2公正效益3民间性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裁审择一原则(诉讼仲裁2选1)3公平合理原则4独立仲裁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6不公开原则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更成另一种。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Commercial Law 授课人:***2005年9月15日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商法的基本原则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1开。
2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张国键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3、情势变更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船舶登记的公告等)23“estoppel”)4济,多不应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概念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著名商法典关于商人的概念⏹⏹《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除非该企业在种类和规模上,不需要以商人方式为业务经营。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为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商人是指经营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易时间或货物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者那些由于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这些人引起职业是具有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而可以得到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特征⏹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须经商事登记;⏹4、从事营利性活动。
3.商法的基本原则
(3)短期消灭时效制度 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 从而快捷地确定行为的效果。(相对于民法上的时效期间而言。)以达到迅 速交易、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的目的。 商法上的短期时效主义能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它以牺牲债权 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交易便捷的社会效益。 短期时效最长2年,最短的仅有1—2个月,以日本为例,民法的一般债权, 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依商法典的规定,“因商行为所生之债,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情形外,经过5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功能
1、概念 ~是指集中体现一国商法的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 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法律 准则。 2、功能(作用) (1)是商主体及商行为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商准则功能) (2)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立法准则功能) (3)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体系统帅功能) (4)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司法准则功能) (5)在商事执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执法准则功能)
3、确认和保护合法营利原则 此原则应为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对财产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是以对 商主体营利目的的确认为前提和特色的,因此商法不仅认可商主体的营利 行为,而且为它们的营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可以说,商法的大部分就是 围绕着商主体的营利而设定的。 如对于企业、公司和船主,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海商法都明 确规定其为营利性商主体;并在公司行为、海商行为的规定中确认种种能 确保公司、船主自由、公平、简易、迅速地进行商事活动的规则和制度, 以有利于营利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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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摘要:根据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的特点和功能,本文归纳总结我国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学说观点。
关键词:商法原则内容经济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商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
交易自由原则源自经济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而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又源自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哲学的基本内涵为:人生而平等、个人自由、追求幸福、获取财富,所有这些权利被视为天赋人权,人生来享有,不可剥夺。
这一哲学思想为经济学家所接受,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受到一只“无形的手”的牵引,即受到市场力量的控制和支配,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经济主义。
自由经济学家反对政府的干预,主张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掌控。
而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主义体现在商法里,即是私法自治,表现在商法的各个方面,交易自由原则便是其中一例。
自由交易的基本含义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人(当事人)即可自由决定其商事事物。
通常,自由交易的规范性特征表现为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自由经济,因此,政府干预越少越好。
商事主体的事情应由其自己解决。
但是,如果市场完全没有看护者,市场就会失灵。
因此,商事主体可以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即由市场进行自律。
市场自律的方式就是由商事主体自发组织起来,自己制定规章,实行自我约束。
如证券经纪商组成的证券业协会,期货经纪商组成的期货业协会等,这些自律性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进行监管,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2、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在商业社会里,一切商事主体皆为利而来,所有商事活动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浓烈的利己主义色彩,因此,为确保交易秩序,促进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商法必须采取措施维护商事交易公平竞争。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商事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3.商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日本谚语:“日英国有云遮,花须风吹。”(见卡片) 英国谚语:“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见卡片) 《尚书说命中》:“唯事事乃其有备,有备无患。”(见卡片)
(4)企业破产、解散风险回避规则 △案例:三元以总价61650万元成功竞得三鹿 (见下页)
2009年3月4日上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鹿集团”)破产首次 拍卖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举行。最终,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拍体以616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拍成 功。
(3)短期消灭时效制度 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 从而快捷地确定行为的效果。(相对于民法上的时效期间而言。)以达到迅 速交易、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的目的。 商法上的短期时效主义能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它以牺牲债权 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交易便捷的社会效益。 短期时效最长2年,最短的仅有1—2个月,以日本为例,民法的一般债权, 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依商法典的规定,“因商行为所生之债,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情形外,经过5年不行使时,因时效原则) 商主体维持(主要指企业维持)指商法应尽力保证商主体(企业)作 为健全的组织体而存续和发展。 (1)确保企业资本规则 其中,公司资本规则为:①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②公司资本确 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③公司资本不得借贷给股东或其他个人。 (2)有限责任制 《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风险分散规则 如:保险法中的财产保险、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等制度。
商法的基本原则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证券法》 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公司股本总额、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盈利; 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企业解散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商法基本知识
商法基本知识商法是指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商法基本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个人和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以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商法的定义商法是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与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商法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法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张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行为。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强迫、欺诈或恶意干涉。
2.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投标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3.信用原则:商法强调商业交易中的诚实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信用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的信用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商业信用的稳定和可靠性。
4.保护原则:商法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商法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对弱势方的保护,严禁侵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商业活动的主动干预和调整。
三、商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相关规定,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业交易中的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2.公司法:公司是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管理等基本规则。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公司在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壮大。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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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
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
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
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
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
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
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三,诚实信用原则。
此原则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其交易主体更多的体现在陌生人之间,要求商事主体可以诚实守信,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