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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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

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4、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三,诚实信用原则。

此原则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其交易主体更多的体现在陌生人之间,要求商事主体可以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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